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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问薇千柔|查看: 5844|回复: 52
[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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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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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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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长寿老人在屋外弹唱令人称奇 至今未婚未育 男孩遭陌生男搭讪尾随 路过女子紧紧将其护在身后
3# 峨眉山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 18: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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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者”于海明是否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专家:无须赔偿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昆山警方通报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是否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防卫人,于海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有权向侵害方索赔。
  刑事辩论律师易胜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提起诉讼,应该是侵权诉讼范畴。于海明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仅无需赔偿,“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家属从其遗产中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事发后最先公开表达于海明应构成正当防卫。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如果再有人因为小冲突想挥刀砍人,就会首先想到可能遭遇反杀,就会停止大的侵害行为。”
  方鹏进一步表示,上述案件刑事方面定为正当防卫,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那么于海明在民事方面无需赔偿侵害方。其次,于海明在受侵害时身上有伤,属于防卫人受到了侵害,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他有权利向侵害人即“纹身哥”要求赔偿。“但目前要求赔偿的主体消灭了,不法侵害人被砍死,于有权向其亲属提出索赔,用侵害人遗产赔偿。”
  方鹏表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于海明可以不起诉,但一旦起诉法律应该支持,而侵害人家属起诉于海龙索赔则会被驳回。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 四姑娘山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得知属正当防卫 昆山骑车男母亲大哭:我儿没罪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这是公平正义的彰显

  这次公平正义没有迟到,它用法律这道底线兜住了于海明的合法权益,更以标杆式的认定结果明确了更多遭不法侵害的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捍卫住了“以正压邪”的公序良俗,让人们愿意坚定“奉法者安”的信念,让不法者忌惮,为守法者壮胆,以正气澄明我们的生活。
  案情还原
  刘海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民警到达现场 于海明主动交出手机和砍刀
  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拿走车内刘海龙手机
  于海明追砍2刀未中 刘海龙逃离倒地
  在争夺中刺砍刘海龙5刀 刺砍过程持续7秒
  击打中砍刀甩脱 于海明抢到砍刀

本报快评
让民意正义推动法律正义

  高雅梅
  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对于这一结果,民众是乐见的,可以说,通报让案件终于从民意正义走向法律正义。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很大程度上在于它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我们都是于海明式的“草民”,本分为人,终日忙于生计,但我们小心翼翼地生活,却还是可能因为别人的寻衅滋事而卷入漩涡之中,这种“代入感”是公众持续关注案件并展开全方位讨论的原动力。
  法律是审慎的,防卫过当是为正当防卫加上的金箍,这本没错,但两者界限模糊,甚至因此导致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束手束脚,致使人们对这一法律词条诟病已久。这次舆论呼声一边倒,映射出的是普通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安全感缺失。面对不法侵害,法律不能坚定地支持受害者还击,而是要求其权衡生命安全与法律之间的权重,甚至可能因后果严重还要接受制裁,这种无助感让人惧怕甚至绝望。
  说到底,法律首先应该是守法者的“保护伞”,如果在法律面前,正义都无法伸张的话,那么社会就会异变、畸形,人心就会迷茫。好在这起案例帮我们重塑了对正当防卫的信心,也提振了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案件通报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让这个案子掀起的汹涌的民意大讨论也撇清了“民意绑架”的嫌疑,回归到法律层面,更让这场讨论成为“民意推动法律关注,法律认定契合民意”的经典案例。
  生活并不总是波澜不惊,我们无法预料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就会被拉扯进深渊,但我们之所以还努力着,就是我们笃定,公平正义之光是可以照亮黑暗的。而匡扶公平正义的正是强有力的法律。
  但很多时候法律相对公民行为是滞后的,这是其天生的预测性属性决定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去修正。也就是说,法律要变得强有力,是需要民众热心关注、广泛讨论并积极推动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民意“变现”,最终走向法律层面,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不法行为再少些。
  希望“民意正义推动法律正义”的案例再多些。
  希望照亮生活的公平正义之光再多些。

网友热评
要给昆山警方送锦旗

  昆山警方的官方微博“昆山公安”1日下午5时05分发布关于警情通报后,大量网友跟帖评论,截至9月2日凌晨1时已有评论超过9.95万条。网友们对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表示欢迎,不少网友为这一符合民意的认定叫好,对此案体现出的法治进步点赞,还有网友说要给昆山警方送锦旗。

▲ 法律的胜利!民意的胜利!这是属于每一位热心网友,每一位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的胜利!邪不压正,今天,又一次相信了!

▲ 很感动,看到了正义和光明,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幸福生活,再一次相信国家了!

▲ 翻阅近千条评论无一不为这国人期盼的公正而大快人心!祖国万岁!

▲ 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做出的正义决定符合民众的期望,是良法最好的实现,也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的突破,为昆山警方点赞。

▲ 这下对正当防卫有了清晰的认识了,全民普法!

▲ 法治的进步,弘显法律公平正义。为反杀案当事人,以及今后可能遇到不法侵害的人,树立正确的为与不为,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 新中国法治的历史在一次次正义与邪恶的交锋中走向未来。经历了此案,说真心话,此案的结果绝对算得上中国法治的转折点。

▲ 这样的结果遏制了坏人的嚣张气焰,属于典型案例,谁敢再乱动刀?

▲ 专家权威的道理太多,我们老百姓就知道这一点:下次自己再生气,也别轻易拿刀砍别人,因为弄不好别人反杀就白死了!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引导全社会做人要懂得互相尊重,要平和。

▲ 合法公正的处理。这才是关系老百姓的切实事件,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是那个骑自行车的人。扫黑除恶任重道远,有黑扫黑,有恶除恶,跟普通老百姓切身相关。有时候苍蝇比老虎更可恶,苍蝇遍地都是!顺便问下,于海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需要找谁赔偿?毕竟人家家庭确实困难,有生病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

▲ 接下来大家积极众筹帮白衣大哥(于海明)得了癌症的孩子渡过难关!

得知儿子属正当防卫
母亲大哭一场
“我儿没罪”

  “真的没有想到这么快能有结果,也真的感谢全国的网友和媒体,我们始终都相信法律、相信政府。”9月1日晚9时许,得知弟弟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哥哥于阳(化名)长舒了一口气。

高兴
回家路上得知喜讯
哥哥长舒两口气

  1日晚,华商报记者连夜赶到于海明位于宁强的老家,当晚9时许赶到时,院子里灯火通明,房内坐着得知情况后赶来的亲戚和朋友。
  “这两天把人都忙疯了,前一拨亲戚朋友刚走,都是赶来慰问和表示关心的。”于阳说,得知弟弟“没事”的消息时,他和妻子正从县城往家赶,而昨日,是上初中的小女儿报名的日子。
  于阳的妻子李女士说,当天她和丈夫去县城给小女儿报名,坐车回家路上突然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说:“好消息,你兄弟没事了。”接到朋友电话时,是下午5时30分左右。“我还不相信,朋友就在微信上把链接发过来了,我打开一看,确实是昆山警方发布的,说我弟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李女士说,尤其是看到警方通报中弟弟“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的消息后,她紧握双拳在丈夫身上砸了几下。
  “当时我老公手机没电了,我告诉他后,他不相信,赶紧拿来手机又看了一下。”李女士说,当时她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丈夫则长长地舒了两口气。
  于阳说,由于弟弟这件事,全家人几天来心情都非常低落,但干着急又没办法,心里都绷得紧紧的,看到好消息那一刻,他感觉“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母亲
从邻居处得知儿子“没事”
她不敢相信

  李女士说,当她和丈夫赶回家时,母亲也刚从外边回来。“是邻居告诉她的,我们到家时,她还不相信,她怕网上的消息是假的。”李女士说,“我给她说,小明没事了。她问我,是真的吧,因为网上的消息很多很杂,她不太敢相信。”
  李女士说:“我说是真的,是昆山警方发布的,这时她才长长叹了一口气,说‘我儿没罪’。”
  于阳说,弟弟出事后起初全家人都是瞒着母亲的,但最后母亲还是知道了情况,几天来不吃不喝,晚上还独自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哭。
  李女士说,这几天为了弟弟的事情,家里全都乱了,老母亲每天以泪洗面,白天不吃饭,晚上不睡觉,这几天高血压都犯了,一家人都怕母亲的身体吃不消。她和丈夫只能不停地安慰,劝说母亲到外面去走走,散散心,但根本没用。
  “早上我和老公去宁强县城给小女儿报名,出门的时候,她又哭又闹,不停地拍门又砸墙。”李女士说,下午得知弟弟确实“没事”后,母亲高兴得大哭一场,终于彻底放下心,早早吃过晚饭就睡觉去了。
  华商报记者赶到时,于海明的母亲已经睡觉了。于阳说:“她几天都没好好睡觉了,今天知道弟弟没事了,她才早早关灯休息了。”
  “前几天我心情也很低落,听到这个好消息,我心里一下子放下了。”于阳说,从昆山警方发布消息后,他就不断接到打来的报喜电话,而家里也围满了亲戚朋友。

嫂子
回家第一件事是给弟媳打电话

  “家里的农活都撂下了,所有的事情都放下了,每天都关注弟弟的消息。”于阳说,“这几天,我们全家人都没睡好觉,精神都是紧绷的,就担心弟弟一家。”
  李女士说,这几天家人都没有心情吃饭,“早上饭都是中午吃,中午饭基本上都是晚上吃,有时吃几口就撂下了。”得到弟弟“没事”的消息后,全家人的心都放了下来。而她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给远在昆山的弟媳打去了电话:“我在电话里说,妹妹,出了这么多事,前几天我是难过得流泪,今天我是高兴得流泪,小明没事了。”
  李女士说,弟媳在电话里叮嘱她将老母亲照顾好,将家里照顾好,弟弟的事情由她来处理。

哥哥
感谢全国网友和媒体
没想到这么快会有结果

  “因为我们也不懂法律,所以对于弟弟到底最后什么结果心里很没底。”于阳说,但他每天都关注网上信息,知道全国的媒体和网友都在关注弟弟的事。连日来,不断有律师联系他,想为弟弟免费代理打官司,但他都没有同意。
  于阳说,他没有接受律师的援助,一方面主要是弟媳在处理这个事情,另一方面他们以前也没有经过这种事,确实不知道该咋办。他只能每天都盯着手机看,想第一时间得知弟弟案件的情况,“终于盼来了这个好结果。”
  “真的没想到这么快,要不是全国媒体和网友的关注,真的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也始终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给我弟弟一个公平的结果。”于阳说,“真的感谢全国网友和媒体的关注,真的感谢他们。”
  李女士说,她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有这么好的一个结果,“全国的网友和媒体,真的太给力了!”
  就在华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还不断有亲戚朋友赶到于家表示问候。于阳的朋友王先生说:“听到这个消息,想买一箱炮放了庆祝一下,真的很高兴,今晚全国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事,都为这个公平的结果感到兴奋,昆山公安详细的调查通报让人信服,这是在捍卫我们老百姓的权利。”

对话当事人哥哥
希望尽快平息 生活恢复原样

  华商报:你得知弟弟“没事”的消息,心里是怎么想的?
  于阳:肯定是高兴么,这么多天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
  华商报:这几天经历了这么多事,你最深切的体会是什么?
  于阳:我从弟弟的事中,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法律就是我们平头百姓的保护伞,这个结果让老百姓感到有安全保障。同时,也是对行凶犯罪的震慑。
  华商报:弟弟出来了,以后有什么样的打算?
  于阳:目前还没想过这个事,总之弟弟没事就好了,就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平息,我和弟弟的生活能慢慢地恢复正常,和以前一样,不再受到大家这么多的关注。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张映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1# 贡嘎山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呼吁以反杀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正当防卫认定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持长刀砍骑车男子“宝马男”反被杀

起冲突 长刀砍“骑车男”
刀掉落“宝马男”反被杀
江苏昆山这起因行车导致的案件引发全国网友热议

  “骑车男”

▲ 于某某,41岁,陕西宁强人

▲ 非网传的保安和特种兵
  在事发地附近一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 同事称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 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

▲ 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刑期总计超10年

▲ 曾因举报贩 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 在昆山开了一家典当行

▲ 网传其所在组织为“天安社”

但“天安社”核心成员否认
  这两天,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车男子在江苏昆山一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随后持刀还击砍杀“宝马男”。
  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车的男子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甘肃镇原县人)和于某某(男,41岁,陕西宁强人)。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过初步调查后通报,该案发生于27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检察院的通报被部分网友解读为,检方将以故意伤害罪名对于某某提起公诉。29日下午,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通报仅为初期案情通报,于某某已被刑拘,后续检方以何罪名起诉于某某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当地综治办:刘海龙拒绝登记外来人员信息
  记者获悉,文身“宝马男”名字叫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海龙在典当行出入。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天安社”核心成员:刘海龙不是“天安社”的人
  有网民在微博上晒出死者刘海龙生前照片、视频,暗示其“黑帮老大”身份,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警方目前对此未予证实,并提醒外界不要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同时网上有传言称刘海龙所在的组织是“天安社”。29日,“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天安社没有这个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据悉,“天安社”是一个中年男性短视频Cosplay团体,早期致力于在快手上扮演社团故事,曾经的快手天团,对中年男性有神秘诱惑力,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和中介。常在一起裸露文身喝酒,去年开始拍黑帮小电影,后快手被整顿。

骑车男
非网传保安和特种兵

  有网友说于某某是公司保安队长,特种兵出身;也有消息说于某某的身份不是特种兵,但于某某近年来一再不幸生活压力更大,儿子患癌症、父亲去世了。
  记者29日了解到,骑车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宝马男”
多次入狱 刑期总计超10年

  记者获悉,死者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是甘肃人。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多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同年7月19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2个月有期徒刑。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在此基础上补充:“刘海龙于2014年5月13日,还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曾因举报贩 毒获见义勇为荣誉
  由于昆山持刀砍人事件持续发酵,刘海龙见义勇为证书也被人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海龙心存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目前江苏省、昆山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份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 毒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海龙、张某某举报有人在昆山贩卖毒 品。为成功抓获贩 毒嫌疑人,刘海龙积极配合警方行动,一举将贩 毒嫌疑人甄某抓获,后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海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海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综合澎湃新闻、《法制晚报》、《新京报》

律师说法
有律师呼吁以本案为契机
重新审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宝马司机如有前科,对本案的性质及骑车男子的处罚会不会产生影响?后者律师观点基本一致,前者则各有说法,交锋激烈。

宝马男行为是什么性质?
谌江涛: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情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宝马男从车上拿出砍刀,并持刀对骑车男子进行寻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同时构成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主要根据宝马男的主观目的来判断是杀人还是伤害),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刘祚良:涉嫌故意伤害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单纯就其行为本身来说,宝马男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当然具体涉嫌什么罪名也得看其当时的主观心态。从监控画面来看,宝马男在持刀砍骑车男子时主要是冲着腿去的,对此可初步判断其并无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因此,以故意伤害定性比较合适。现宝马男已死亡,其在法律上已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曾维昶: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同时由于宝马男在下车之前并没有与骑车男发生任何言语冲突,突然下车,具有无故耍横、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特征,因此,其行为也具有寻衅滋事的性质,即便骑车男子没有构成轻伤,宝马男也构成寻衅滋事,宝马男行为发生犯罪竞合。总之,宝马男全程具有违法性。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刘祚良:有可能防卫过当

  前期因为宝马车主持刀对其砍杀,已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因此骑车男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当是无争议的。但是在宝马男被压制并逃跑之后,双方攻守形势已经发生转变,此时应当认为宝马男对骑车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经暂时结束,此时已经不存在严重危及骑车男子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即使宝马车主仍有回身反击的可能,但至少从监控录像来看,这种趋势并不明显。而且,即使骑车男子当时主观上认为宝马车主有回身反击的高度可能性,其作为当时掌握优势的一方,也完全可以稍微停下来观察一下,并且有做好应对准备的时间。但是,从录像来看,骑车男子在追砍宝马车主时,并无犹豫,且都是直接用刀砍杀,貌似已不计后果,其持刀追逐砍杀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如果宝马车主的致命伤形成于这个时候,则应当认为骑车男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属于防卫过当。
  当然,当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被称为僵尸条款,即实践中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非常困难。我认为,不妨以本案为契机,重新审视当前《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适当降低正当防卫包括无限防卫的认定标准,可以提高类似于本案中宝马男这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也更贴近公众的朴素认知和期待。
  至于骑车男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前提下,我认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至于刑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本案中,宝马车主属于有重大过错在先的一方,其行为本身也十分恶劣,基于此也应当减轻骑车男子的刑罚处罚,我个人建议免除处罚。

谌江涛: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
  骑车男子进行反击的行为,一开始肯定构成正当防卫。但是骑车男子后面的行为是否转化为防卫过当,从严谨的角度而言,需要根据现场更细节的情形来判断。如果骑车男子当时并没有摆脱危险的状态,宝马男并没有停止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打算,又或者宝马男的致命伤是发生在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过程中,则骑车男子都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曾维昶:不存在防卫过当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我认为骑车男子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存在防卫过当,具有无限防卫权,骑车男无罪。理由是:(1)骑车男子的反击砍杀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不法侵害;(2)骑车男子的防卫时间合法,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内。本案宝马男的砍杀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骑车男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行使反击自卫权,是从被伤害时开始,一直持续到宝马男无能力伤害、危险消除为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3)骑车男子具有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根据宝马男一开始就杀气腾腾的表现,骑车男子如果不以绝对制止宝马男无能伤害为限度,那么他将一直处于不法伤害的危险中。为防止宝马男可能的再次返回伤害,在宝马男发生逃离现场的情况后,骑车男有必要继续追击以避免可能的再次伤害,将自己的危险完全消除,不存在有防卫限度,如果一定要有限度,那么完全置于无能伤害的状态,就是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伤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法律,就是无限防卫权的法律依据,骑车男子面临的就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

有前科对此案有无影响?
曾维昶:具有重大作用

  宝马男的劣迹前科,对认识本案的本质属性具有重大作用,对认定骑车男子的正当行为具有间接参考作用。

刘祚良: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
  宝马车主的前科劣迹对本案性质没有影响,对骑车男子的处罚也无影响。但是宝马车主在当场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如果对骑车男子进行处罚,这一点是对其有利的。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 点评
对“反杀案”背后的涉黑因素应展开凌厉攻势

  这起“反杀案”,除了条分缕析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更要关注背后浓浓的“涉黑”因素,不能就案子谈案子。
  在自媒体空间中,曝出了很多死者刘海龙文身遍布、赤裸上身、争强斗狠的内容,他被冠以“宝马男”“花臂男”等不同称谓。甚至在网络上还流传所谓的“天安社”,都是大肚子、光头、大面积文身,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从曝光的判决看,刘海龙前科累累,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文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事发后,一时间舆论四起,“回顾昆山龙哥被砍死之前的18年,你就没见过如此的人渣”网文纷纷爆屏,既是一种鄙视暗黑的朴素正义感,也是一种力挺弱者的群体本能心理。
  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刘海龙一身文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
  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黑恶势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澎湃新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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