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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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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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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长寿老人在屋外弹唱令人称奇 至今未婚未育 男孩遭陌生男搭讪尾随 路过女子紧紧将其护在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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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21:01: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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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已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身体状态良好

源自:澎湃新闻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2日,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专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
  警方介绍,案件起因是双方在行驶过程中险些发生碰擦,进而发生争执。当时,宝马车上共坐有四人,除了刘海龙以外,还有刘某某以及两位女性朋友。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过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

△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教导员伍元明介绍案情
  伍元明介绍,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海龙倒在所驾驶轿车30米开外的绿化带上,倒地不起。于海明在现场等待,并没有逃跑,随后民警将两人送到医院救治。
  刘海龙因为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同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伍元明表示,本案中于海明先受到了攻击,后来抢到了砍刀,之后在七秒钟之内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五刀。后来又在追砍中,砍击刘海龙两刀,没有砍中。前后整个过程不能割裂出来看,不能单独地只将前五刀,作为正当防卫。

针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舆论影响,警方也作出了正面回应。

△ 昆山市公安局警方公共关系科科长诸淳表示,警方办案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诸淳表示,不论关注度有多高,警方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客观公正来办理案件。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以后,警方已经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对他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的伤势已经医治完成。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

△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整个行为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五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在面对如此严重紧急的不法侵害情况下,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果让大家大快人心。法律不能苛求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的人“点到即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这起案件的处理,必将对以后这类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引领作用。公平正义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该由每一个个案体现。
源自:“江苏新闻”微信公众号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1#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 18: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者”于海明是否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专家:无须赔偿

源自:新京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昆山警方通报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是否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防卫人,于海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有权向侵害方索赔。
  刑事辩论律师易胜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提起诉讼,应该是侵权诉讼范畴。于海明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仅无需赔偿,“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家属从其遗产中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事发后最先公开表达于海明应构成正当防卫。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如果再有人因为小冲突想挥刀砍人,就会首先想到可能遭遇反杀,就会停止大的侵害行为。”
  方鹏进一步表示,上述案件刑事方面定为正当防卫,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那么于海明在民事方面无需赔偿侵害方。其次,于海明在受侵害时身上有伤,属于防卫人受到了侵害,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他有权利向侵害人即“纹身哥”要求赔偿。“但目前要求赔偿的主体消灭了,不法侵害人被砍死,于有权向其亲属提出索赔,用侵害人遗产赔偿。”
  方鹏表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于海明可以不起诉,但一旦起诉法律应该支持,而侵害人家属起诉于海龙索赔则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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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7: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哥已出院 就职酒店:出事期间照发工资

源自:封面新闻
原文标题:“白衣反杀哥”于海明未辞职 就职酒店:出事期间照发工资

⊙记者:沈轶 柴枫桔 江苏昆山摄影报道

  昆山“反杀”案仍在持续引发关注。9月1日,昆山警方与检方相继发布通告,以“白衣夺刀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于海明目前已经出院,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据昆山警情信息显示,今年41岁的“白衣骑车男子”于海明为陕西宁强县人。事发前,于海明在昆城一品酒店工作,任职为工程部人力经理。
  9月2日,昆城一品酒店主管人力的顾姓经理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于海明工作认真负责,酒店开业前的工程筹备,均由他一个人挑大梁完成的。出事后,酒店方并未收到于海明辞职消息,而酒店方也为于海明保留着职位。至于是否离职也完全取决于于海明本人。
  顾经理还证实,于海明的女儿患上淋巴癌后,酒店方曾为其发放了员工救助金,对于有知情人士称“酒店老板曾放话于海明判几年,工资照发几年”的说法,该经理也给予了证实。
  另经酒店保安确认,网络上盛传的“于哥受伤照”并不是于海明。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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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7:01:00|只看该作者

媒体谈昆山反杀案定性:为好人立法已是世界潮流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定性多说一句:为好人立法已是世界潮流,让正义延续应当成为社会良俗

  昨日江苏警方的公告刷屏,昆山“反杀案”的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很多人在朋友圈、朋友群里奔走相告,到昨晚6点50分笔者打开“昆山公安微警务”的帖子时,已经达到阅读和点赞双双10万+。这定然是一篇现象级的公安微贴,新华视点随即发表题为《漂亮!这是法治的胜利》的微博,从媒体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人类内心对朴素正义的信念。
  在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中,金句频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笔者日前发表于上观上的一篇文章,部分观点与检方不谋而合,“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欣喜之余,笔者还想再来讲一讲有关“好人法”的故事。2004年万圣节的晚上,美国加州的一位女司机不慎驾车撞上了电线杆,目睹车祸发生的一位好心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把这位女司机从车里拖了出来。本来这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可是不久后被救的女司机就把救助的好心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由于路人救助不当导致其瘫痪。在此案的审理中,公众与法学家的观点恰如今天的昆山“反杀案”,公众普遍认为这就是一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在危急情况下好心人冒着汽车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救出了女司机,而女司机却反咬一口好心人索取高额赔偿。而不少法学家则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认为,救助人的行为如果与被救助人的受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舆论呼声,2009年6月加州议会迅速做出反应,以75︰0的投票结果紧急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从而使那位救助人免于被起诉。
  不独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加拿大等国均有这一规定,该法一般俗称“好人法”,也叫“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这源于一个《圣经》中的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身受重伤躺倒在路边。其他犹太人们路过但对他不闻不问,惟有一个善良的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善意地照应他,救了他的性命。按照“好人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即使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免除其责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为英雄行善解除了后顾之忧。诚如江苏检方的观点,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理性的行为,也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专业的行为。
  在我国最早引入“好人法”的并非去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上海在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就在全国率先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我们再讲一个案例,2017年9月11日下午,在武汉某网吧工作的34岁的李先生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救护车送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随即开始抢救。医护人员迅速将李先生的T恤衫剪开,进行心肺复苏按摩。李先生的病因是肺栓塞,这是一种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由于抢救及时李先生终于逃过了鬼门关。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医院救活了李先生之后,李父却找到医院要求赔偿,理由是医院剪坏了李先生的阿玛尼T恤衫,并导致其短裤内的500元现金和数据线等财物遗失。最终,医护人员们凑齐了1000元赔偿给李父。读者朋友们,看到这样“反转”的剧情,你们作何感想呢?
  自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发生之后,“扶?还是不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西安老教授超市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深圳女白领地铁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驻马店女子被撞后无人救助再遭碾压致死亡…… ……越来越多这样的案例发生,在社会的冷漠中越来越多的人倒下。我们必须追问,是什么造成了社会道德的滑坡,法律有没有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第184条的“好人法”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江苏警方、检方的“正当防卫”认定更是表达出了绝大多数人心中对法律公正的认识。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总则》第一条也已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立法宗旨。我们既为“反杀案”中的于海明行为法律定性感到宽慰,也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不是一次舆论的胜利,而是成为法律进步的契机。1997年,台州市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正当防卫杀死二人无罪案”,但此后在某自媒体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的逾万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判例中仅仅只有13份得到支持。民意不是法律的对立面,民意是法律的基础,我们希望整个司法界重视这个事件背后社会思想的迭代。
  喜大普奔之后,我们希望法律能让每个人勇敢地做一个“好人”,为每一个“好人”撑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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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4: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反杀案:检方详解为何认可警方撤案决定

源自: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追踪:检方详解为何认可警方撤案决定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发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就此,本台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这个案子整个它是属于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刑法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它会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防卫过当的问题,二十条第三款它是一个无限防卫权,所以它就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于海明在抢到这个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面对的这个情况是比较紧急的 在他面对的这个如此严重的行凶的 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这个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限度。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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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2 14:01:00|只看该作者

媒体评江苏昆山反杀案办理:民之所盼 法之所向

源自:政府网站
  原标题民之所盼 法之所向──评昆山“8·27”案件办理
  倍受社会关注的昆山市“持刀砍人反被杀”一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发布通报,认定于某反抗砍人致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契合社会公众期盼,大家悬着的心终于落地。有人说这是民意的力量、正义的胜利。纵观案件进展全过程,我们似乎更应当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责任和进步。
  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关切,但更要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这是现代成熟司法应有的品格。
  正当防卫案件表现的是正义与邪恶、侵害与反侵害的较量,从邓玉娇案到于欢案再到这起案件,每一次无不触动着广大民众的神经,引发起舆论的空前高涨,也给司法者带来极大考验。但越是人民群情激愤、舆论热议一边倒,司法越需要保持冷静、理性、平和。
  司法有自己的程序和规则,需要时间和必经程序查清事实真相。即便对社会公众看来事情真相、是非对错已然再清楚再明白不过的案件,也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职查清案发的每一个细节,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独立作出判断,这是司法的责任。
  本案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依法立案侦查,还是检察院的及时介入调查,都体现了这种责任,不轻易放过每一个细节,查清已知未知全部案件事实。例如对本案中刘海龙使用的是什么刀(尖角双面开刃),于海明反击捅刺追砍刘海龙7刀每一刀伤及部位及致命程度等等这些细节,办案机关都一一认真细致查清,这些事实证据对案件定性起了关键性作用,体现出司法机关极其专业、负责、审慎的精神和态度,这也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司法。
  司法判断需要严格依法、保持独立中立,但也要有鲜明立场和导向。
  过去在一些案件在正当防卫认定上过于严苛,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最朴素直接的正义观感偏差较大。法律如果不能起到保护好人、弘扬正气的作用,就不会被人们所信仰、遵从。
  法律条文白纸黑字,但司法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是能动的,需要衡平各方面利益,考虑法理法情、常理常情、民理民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才能始终坚守维护公平正义的善意。否则,机械理解适用法律条文,看起来是严格执行实施了法律,做到了程序上的正义,但却无法确保实现个案上的具体正义或实质正义。
  从本案认定上,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变化,司法机关综合全案事实,依据法律条文、立法精神、价值判断,作出了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这是司法的勇气,也是司法的进步。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该案的处理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适用将会起到标杆性指向作用,对于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基本正义感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一定会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留下重重一笔。
  民之所盼,即法之所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仅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们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声共振。
源自:江苏法制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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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uanyezf 发表于: 2018-9-2 14:01:00|只看该作者

专家谈昆山反杀案: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人民认同

源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昨天(1号)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一纸通报,一锤定音,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详情回顾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骑车人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在我们的情况通报里也写明了,案件后果是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中写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认定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我们的情况通报里也表明了,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同时,昆山警方对网传热点进行回应,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刑法专家:通报事实扎实清楚
  阮齐林:第一,确认他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第二,醉驾,然后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确实他拿刀之后带有很大的威胁色彩。倒不是说真要把他砍成什么样,但是本案你不能光看拿刀的那一方,你还要看什么?看到这个被拿刀攻击的一方他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那个时候他认为这是行凶没有问题的。
  有网友认为,依据警方通报,于海明继续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
  阮齐林:就我看就是致命伤什么时候形成的都不重要,因为我觉得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考虑到他这种冲动、惊恐、害怕以及以为进一步的反扑,情况不明的情况之下,他这个行为很难说是过分的。(通报)也提到就是说这是一个很紧密的过程,也是一个激烈的搏斗,所以说这个地方也不能苛求这个防卫人能够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防卫人做到这个程度上应该说还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昆山8.27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昨天下午,江苏省检察院针对该案进行解读:

  •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专家: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
  阮齐林:因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对这个案子说,什么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的,它都是有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司法人员掌握这个尺度上怎么掌握,过去就是说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尤其有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很难得的,可能考虑一个平衡,你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来中国这个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这样的一个轨道上来了。
  江苏省检察院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昨天警方和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的结论,符合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详尽的解答,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认真对待民意的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源自: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央广记者:周益帆、杨守华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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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2 09:01:00|只看该作者

昆山骑车男正当防卫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律师解读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成为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希望将案例解释上升为司法解释
  这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作为守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能秉持不纵不枉的原则,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这是法治的胜利。维护正义、明辨是非,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律师说法
抢刀追砍属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后会承担民事赔偿吗

  昨日,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警方撤案和他之前的分析预判结果完全一致,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之间并不矛盾。
  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一般不应有大的冲突
  华商报:昆山反杀案为何引发舆情的高度关注?
  刘昌松: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发酵,公众意见一边倒,认为“骑车男”没有责任,这体现了朴素的正义观。多数情况下,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理性反映。问题是,反杀事件中公众心中的“英雄”,刚开始反而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给拘押起来了,这等于说“骑车男”刚逃出了被恶人砍死的巨大风险,又面临着被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法律与人情一般不应有这么大的冲突。
  本案属特殊正当防卫 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华商报:你为何认为防卫过当早该排除?
  刘昌松:我在几天前就认为,防卫过当首先可以排除,因为该种情形是指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都具备,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对此法律规定,“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的,换句话说,特殊正当防卫中根本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所以它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骑车男”面临的正是穷凶极恶的生命安全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
  其鼓励防卫人同犯罪作斗争
  华商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刘昌松: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宝马男”的砍刀被“骑车男”抢到,“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还持刀追砍,最终导致“宝马男”死亡,是否属于对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报复性的事后防卫,即防卫的时机条件是否还具备。若属于事后防卫,则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具备了,更不用说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若构成报复性的事后防卫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正当性,就成为犯罪行为,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刻从车内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骑车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骑车男”在“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时,确实存在转身就跑等其他选择,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紧急避险,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而是鼓励防卫人在有其他选择时依然可选择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即使真的查明车内并无其他凶器,但“骑车男”会不会回到车内去驾车撞人,由于死无对证,已经无法排除,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即应作出防卫时机条件依然存在的判断。因此,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之故意伤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现在警方认定的事实是,“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持刀追砍的两刀都没有砍着,致命伤是打斗中的第一刀,“骑车男”的防卫时机当然没有丧失,这样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一点问题。即便是“宝马男”在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也被砍着了,甚至此环节有致命伤,此时公安机关也能认定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话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更大。
  “骑车男”会面临民事索赔吗?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责
  华商报:“骑车男”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毕竟杀死了“宝马男”,“骑车男”接下来会面临民事赔偿吗?
  刘昌松:《侵权责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本案中,即便“宝马男”的家人提出民事索赔,“骑车男”不会进行民事赔偿。华商报记者 燕然

案例意义
极大扩充了实践中的正当防卫权

▲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
  法律的胜利 民意的胜利
  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标志性案例的实践极大地扩充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刘海龙数刀,致刘海龙身受重伤,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按照通常的机械司法认定,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于海明此时用刀刺伤刘海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在于海明刺伤刘海龙一刀之后,刘海龙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而于海明连续刺伤并砍击刘海龙,这一行为基本可以确定为故意伤害。
  这种认定看似合理,但是完全高估了一般人在遇到此种危险之中的冷静精确防卫的能力,人毕竟不是机器,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做出任何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
  “此次事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认定和决定就是从这一基本人性出发,而不是从机械司法实践出发”,其中认定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对于于海明拿刀后对刘海龙连续砍击,司法机关的解释是,一方面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另一方面连续砍击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完全具有合理性。对于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一认定非常大胆。于海明追击中连续砍击刘海龙的行为,有充分的合理性,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极度慌乱恐惧愤怒的受害人在防卫的时候去精确计算自己是砍一刀还是砍两刀,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一次司法机关的认定,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做了很大的扩充,刑法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其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与时俱进。于海明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希望能将这一案例的解释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时进行扩充规定,让这一认识上升为法律,成为全体法律界的共识。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
  保障了防卫者 肯定了自我救济对司法实践是极大进步和表率
  赵良善认为,刘海龙拳打脚踢及持刀击打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即不法侵害。本案中,检察机关明确了易刀之后仍能够发生侵害,对无限防卫进行了明确及肯定,并对防卫行为是否结束做出了可能性分析,对案件不法侵害做出了时间上的延伸和空间上的扩大,并肯定了受害者的反击行为系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积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防卫者,也肯定了自我救济,这对于司法实践是极大的进步及表率。纵观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对于不法侵害的时间点要求非常严格,很多防卫者一不小心就防卫过当了。但是本案的撤销起诉,无疑解除了防卫者的防卫之忧,是一个典型,契合了法律初衷,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也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振峰:
  本案体现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
  明确传递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
  朱振峰认为,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本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以下两个关键点:
  1。是否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刘海龙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根据警方查清的事实,刘海龙在刀甩脱后,仍与于海明发生抢刀的行为,这说明刘海龙并未因刀的脱落放弃了继续的侵害。在于海明抢到刀后在7秒内连续采取了刺砍5刀的防卫动作。在刘海龙受伤跑向宝马车时,于海明追砍过程中,于海明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在于海明对刘海龙进行反击时,一般人很难准确判断出自己的反击行为到底会给对方造成多大伤害,所以不能强求于海明对刘海龙的防卫强度要与刘海龙的侵害强度相当,毕竟于海明不是“武林高手”。所以,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者保护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向社会明确传递了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华商报记者 宁军
  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司法机关在昆山反杀案发生6天之后公布调查结果。公安机关撤案,是否说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该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
  案件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昆山公检机关在案发6天后即发布调查结果,速度很快,对平息公众的焦灼和不安有很大意义。昆山公安撤案,表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该案,是因为近些年来不时存在的“正不压邪”现象,即法律对正当防卫者一直采取比较控制的态度,导致邪恶的力量释放相对比较彰显,这是公众关注该案的根本原因。昆山公检机关对案件的分析较为准确,公众容易理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疑会因此提升,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也会大大提升。

▲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
  体现民众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从立案到撤案,6天不可谓不快。但换一个角度说,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于海明在法律上的命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于海明及其家属来说是一种煎熬。因此,尽快公布撤案结果,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慰藉。
  本案中,民众普遍认为于海明系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追究刑责。因此,办案机关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还要注意,常态的法律适用作出的处理结果应当能够为全社会的公认理念所接受,不能出现明显荒谬和脱离实际的结果。办案机关在及时、准确地作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定性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释法,很好地契合了公众的价值判断,维护了良好的社会情感,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很果敢、及时,将为之后的类似有关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案件撤销后,意味着对于海明的刑事追究终结,依法应当立即对其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民众之所以对本案如此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砍杀行为十分恶劣、恐怖。因为琐事,况且还是其自己违反规则,就在大街上持刀对他人砍杀,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加上其之前的多项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刺痛社会情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普通民众十分关注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防卫,是否也会像于海明一样陷入被立案面临追究刑责的境地。民众对本案的关注,其实体现了大家对自身安全、生命的关注,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通过本案,大家希望看到,守法的人不被错误追究责任,违法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
  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
  案件将会促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激活,同时,也将对《刑法》中过于抽象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修订方面产生深远影响,相信更加具体又极具操作性的正当防卫条款将会在本案之后诞生。同时,本案将会对今后类似的正当防卫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真正体现了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在于优先保护防卫者,而不能对防卫者做出过于严苛的防卫前提,更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防卫者的防卫应当对“不法侵害”具有压倒性优势,防卫行为理应包含先发制人和自卫反击的范畴。合法没有义务向不法让步,合法者坚守合法阵地不退让,才是正当防卫的本质。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
  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
  检察院在处理昆山反杀案上速度较快,一般这种案子在37天之内,公安报请批捕的时候,检察院才介入。这个案子社会很关注,舆论压力大,意见一边倒,加之有录像,事情比较清楚,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很早。
  在我看来,如果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防卫过程的连续性,关于苛求于人的精准防卫解释清楚的话,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如果不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那该案只是个案,意义不会很大。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大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焦虑,对司法实践僵化的不满,希望法律更人性化,不远离社会公众认知。

▲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于欢案二审辩护人):
  激活无限防卫权适用
  昆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反杀案侦查,并通报侦查结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为社会重点关注的案件,具备必要的条件,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力地保障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本案的最大意义是激活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我国在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如果对防卫人要求过严,防卫行为动辄就成为防卫过当,防卫人还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容易使正当防卫制度流于形式。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该案,说明公众对我国社会一直以来所倡导惩恶扬善的朴素观念极为在意,更说明公众对宪法所赋予自身生命或健康权的信守。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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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问薇千柔 发表于: 2018-9-2 08:01:00|只看该作者

得知属正当防卫 昆山骑车男母亲大哭:我儿没罪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这是公平正义的彰显

  这次公平正义没有迟到,它用法律这道底线兜住了于海明的合法权益,更以标杆式的认定结果明确了更多遭不法侵害的防卫者的合法权益,捍卫住了“以正压邪”的公序良俗,让人们愿意坚定“奉法者安”的信念,让不法者忌惮,为守法者壮胆,以正气澄明我们的生活。
  案情还原
  刘海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民警到达现场 于海明主动交出手机和砍刀
  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拿走车内刘海龙手机
  于海明追砍2刀未中 刘海龙逃离倒地
  在争夺中刺砍刘海龙5刀 刺砍过程持续7秒
  击打中砍刀甩脱 于海明抢到砍刀

本报快评
让民意正义推动法律正义

  高雅梅
  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对于这一结果,民众是乐见的,可以说,通报让案件终于从民意正义走向法律正义。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大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很大程度上在于它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我们都是于海明式的“草民”,本分为人,终日忙于生计,但我们小心翼翼地生活,却还是可能因为别人的寻衅滋事而卷入漩涡之中,这种“代入感”是公众持续关注案件并展开全方位讨论的原动力。
  法律是审慎的,防卫过当是为正当防卫加上的金箍,这本没错,但两者界限模糊,甚至因此导致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束手束脚,致使人们对这一法律词条诟病已久。这次舆论呼声一边倒,映射出的是普通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安全感缺失。面对不法侵害,法律不能坚定地支持受害者还击,而是要求其权衡生命安全与法律之间的权重,甚至可能因后果严重还要接受制裁,这种无助感让人惧怕甚至绝望。
  说到底,法律首先应该是守法者的“保护伞”,如果在法律面前,正义都无法伸张的话,那么社会就会异变、畸形,人心就会迷茫。好在这起案例帮我们重塑了对正当防卫的信心,也提振了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案件通报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让这个案子掀起的汹涌的民意大讨论也撇清了“民意绑架”的嫌疑,回归到法律层面,更让这场讨论成为“民意推动法律关注,法律认定契合民意”的经典案例。
  生活并不总是波澜不惊,我们无法预料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就会被拉扯进深渊,但我们之所以还努力着,就是我们笃定,公平正义之光是可以照亮黑暗的。而匡扶公平正义的正是强有力的法律。
  但很多时候法律相对公民行为是滞后的,这是其天生的预测性属性决定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去修正。也就是说,法律要变得强有力,是需要民众热心关注、广泛讨论并积极推动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民意“变现”,最终走向法律层面,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不法行为再少些。
  希望“民意正义推动法律正义”的案例再多些。
  希望照亮生活的公平正义之光再多些。

网友热评
要给昆山警方送锦旗

  昆山警方的官方微博“昆山公安”1日下午5时05分发布关于警情通报后,大量网友跟帖评论,截至9月2日凌晨1时已有评论超过9.95万条。网友们对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表示欢迎,不少网友为这一符合民意的认定叫好,对此案体现出的法治进步点赞,还有网友说要给昆山警方送锦旗。

▲ 法律的胜利!民意的胜利!这是属于每一位热心网友,每一位勤劳朴实的中国人民的胜利!邪不压正,今天,又一次相信了!

▲ 很感动,看到了正义和光明,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幸福生活,再一次相信国家了!

▲ 翻阅近千条评论无一不为这国人期盼的公正而大快人心!祖国万岁!

▲ 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做出的正义决定符合民众的期望,是良法最好的实现,也是我国依法治国道路上的突破,为昆山警方点赞。

▲ 这下对正当防卫有了清晰的认识了,全民普法!

▲ 法治的进步,弘显法律公平正义。为反杀案当事人,以及今后可能遇到不法侵害的人,树立正确的为与不为,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

▲ 新中国法治的历史在一次次正义与邪恶的交锋中走向未来。经历了此案,说真心话,此案的结果绝对算得上中国法治的转折点。

▲ 这样的结果遏制了坏人的嚣张气焰,属于典型案例,谁敢再乱动刀?

▲ 专家权威的道理太多,我们老百姓就知道这一点:下次自己再生气,也别轻易拿刀砍别人,因为弄不好别人反杀就白死了!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引导全社会做人要懂得互相尊重,要平和。

▲ 合法公正的处理。这才是关系老百姓的切实事件,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是那个骑自行车的人。扫黑除恶任重道远,有黑扫黑,有恶除恶,跟普通老百姓切身相关。有时候苍蝇比老虎更可恶,苍蝇遍地都是!顺便问下,于海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需要找谁赔偿?毕竟人家家庭确实困难,有生病的孩子和年迈的母亲!

▲ 接下来大家积极众筹帮白衣大哥(于海明)得了癌症的孩子渡过难关!

得知儿子属正当防卫
母亲大哭一场
“我儿没罪”

  “真的没有想到这么快能有结果,也真的感谢全国的网友和媒体,我们始终都相信法律、相信政府。”9月1日晚9时许,得知弟弟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哥哥于阳(化名)长舒了一口气。

高兴
回家路上得知喜讯
哥哥长舒两口气

  1日晚,华商报记者连夜赶到于海明位于宁强的老家,当晚9时许赶到时,院子里灯火通明,房内坐着得知情况后赶来的亲戚和朋友。
  “这两天把人都忙疯了,前一拨亲戚朋友刚走,都是赶来慰问和表示关心的。”于阳说,得知弟弟“没事”的消息时,他和妻子正从县城往家赶,而昨日,是上初中的小女儿报名的日子。
  于阳的妻子李女士说,当天她和丈夫去县城给小女儿报名,坐车回家路上突然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说:“好消息,你兄弟没事了。”接到朋友电话时,是下午5时30分左右。“我还不相信,朋友就在微信上把链接发过来了,我打开一看,确实是昆山警方发布的,说我弟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李女士说,尤其是看到警方通报中弟弟“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的消息后,她紧握双拳在丈夫身上砸了几下。
  “当时我老公手机没电了,我告诉他后,他不相信,赶紧拿来手机又看了一下。”李女士说,当时她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丈夫则长长地舒了两口气。
  于阳说,由于弟弟这件事,全家人几天来心情都非常低落,但干着急又没办法,心里都绷得紧紧的,看到好消息那一刻,他感觉“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母亲
从邻居处得知儿子“没事”
她不敢相信

  李女士说,当她和丈夫赶回家时,母亲也刚从外边回来。“是邻居告诉她的,我们到家时,她还不相信,她怕网上的消息是假的。”李女士说,“我给她说,小明没事了。她问我,是真的吧,因为网上的消息很多很杂,她不太敢相信。”
  李女士说:“我说是真的,是昆山警方发布的,这时她才长长叹了一口气,说‘我儿没罪’。”
  于阳说,弟弟出事后起初全家人都是瞒着母亲的,但最后母亲还是知道了情况,几天来不吃不喝,晚上还独自一个人躲在房间里哭。
  李女士说,这几天为了弟弟的事情,家里全都乱了,老母亲每天以泪洗面,白天不吃饭,晚上不睡觉,这几天高血压都犯了,一家人都怕母亲的身体吃不消。她和丈夫只能不停地安慰,劝说母亲到外面去走走,散散心,但根本没用。
  “早上我和老公去宁强县城给小女儿报名,出门的时候,她又哭又闹,不停地拍门又砸墙。”李女士说,下午得知弟弟确实“没事”后,母亲高兴得大哭一场,终于彻底放下心,早早吃过晚饭就睡觉去了。
  华商报记者赶到时,于海明的母亲已经睡觉了。于阳说:“她几天都没好好睡觉了,今天知道弟弟没事了,她才早早关灯休息了。”
  “前几天我心情也很低落,听到这个好消息,我心里一下子放下了。”于阳说,从昆山警方发布消息后,他就不断接到打来的报喜电话,而家里也围满了亲戚朋友。

嫂子
回家第一件事是给弟媳打电话

  “家里的农活都撂下了,所有的事情都放下了,每天都关注弟弟的消息。”于阳说,“这几天,我们全家人都没睡好觉,精神都是紧绷的,就担心弟弟一家。”
  李女士说,这几天家人都没有心情吃饭,“早上饭都是中午吃,中午饭基本上都是晚上吃,有时吃几口就撂下了。”得到弟弟“没事”的消息后,全家人的心都放了下来。而她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给远在昆山的弟媳打去了电话:“我在电话里说,妹妹,出了这么多事,前几天我是难过得流泪,今天我是高兴得流泪,小明没事了。”
  李女士说,弟媳在电话里叮嘱她将老母亲照顾好,将家里照顾好,弟弟的事情由她来处理。

哥哥
感谢全国网友和媒体
没想到这么快会有结果

  “因为我们也不懂法律,所以对于弟弟到底最后什么结果心里很没底。”于阳说,但他每天都关注网上信息,知道全国的媒体和网友都在关注弟弟的事。连日来,不断有律师联系他,想为弟弟免费代理打官司,但他都没有同意。
  于阳说,他没有接受律师的援助,一方面主要是弟媳在处理这个事情,另一方面他们以前也没有经过这种事,确实不知道该咋办。他只能每天都盯着手机看,想第一时间得知弟弟案件的情况,“终于盼来了这个好结果。”
  “真的没想到这么快,要不是全国媒体和网友的关注,真的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也始终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给我弟弟一个公平的结果。”于阳说,“真的感谢全国网友和媒体的关注,真的感谢他们。”
  李女士说,她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有这么好的一个结果,“全国的网友和媒体,真的太给力了!”
  就在华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还不断有亲戚朋友赶到于家表示问候。于阳的朋友王先生说:“听到这个消息,想买一箱炮放了庆祝一下,真的很高兴,今晚全国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事,都为这个公平的结果感到兴奋,昆山公安详细的调查通报让人信服,这是在捍卫我们老百姓的权利。”

对话当事人哥哥
希望尽快平息 生活恢复原样

  华商报:你得知弟弟“没事”的消息,心里是怎么想的?
  于阳:肯定是高兴么,这么多天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
  华商报:这几天经历了这么多事,你最深切的体会是什么?
  于阳:我从弟弟的事中,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国家法治的进步,法律就是我们平头百姓的保护伞,这个结果让老百姓感到有安全保障。同时,也是对行凶犯罪的震慑。
  华商报:弟弟出来了,以后有什么样的打算?
  于阳:目前还没想过这个事,总之弟弟没事就好了,就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平息,我和弟弟的生活能慢慢地恢复正常,和以前一样,不再受到大家这么多的关注。华商报记者 周金柱 张映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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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03:01:00|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 昆山“反杀”花臂男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于某不负刑事责任。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5天的焦灼等待,万众瞩目的这起“昆山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法律的严格适用。
  我国刑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标准方能成立。即便是特殊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也有“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要件。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截图。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后,查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等关键事实,特别是追砍的后两刀砍空并未造成实际伤害,证明了于海明的反击之举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人们对个案的关心,既是出于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更是发自对正义的期盼。在监控视频中,人们看到的是穷凶极恶的行凶者反被杀的“正义逆袭”,担忧的是公民自救的动辄得咎。
  而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专业工作,证实了死者刘海龙有醉酒驾车、违章行驶、携带管制刀具、持刀伤人等违法事实,继而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宣布了一个被迫反抗的公民“无罪”。
  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正义呼唤的法治呼应,也顺应了民众对作恶者施暴该受到惩处的民意。既是对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斗争的支持,也是对广大公众社会正义感的激励,更是对那些行凶作恶者的强烈震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图片来源:新京报
  值得肯定的是,这起“昆山反杀案”的查处过程,还体现了与网络民声的良性互动。警方在通报中指出“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体现了案件查办不搞“闭门造车”,理性面对网络质疑,清除了不必要的公众猜疑,也让网络时代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
  法治社会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国家法律应是护卫公民的强大武器。“昆山反杀案”的处理,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弥合了民意与立法的现实沟壑,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进一步放大个案的社会价值,也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以“昆山反杀案”为契机,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正当防卫制度将走出“司法迷茫”,真正成为公民自救、震慑犯罪的锋锐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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