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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问薇千柔|查看: 6309|回复: 52
[2018年

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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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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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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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9-2 02: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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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反杀案: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走上正确轨道

源自: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1号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一纸通报,一锤定音,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刑法专家:通报事实扎实清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通报事实扎实清楚,“第一,确认刘海龙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的。第二,醉驾。第三,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带有很大的威胁色彩。”他认为,本案要看被拿刀攻击的一方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那个时候他认为这是行凶。”
  有观点认为,依据警方通报,于海明继续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阮齐林则认为,致命伤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不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考虑到他的冲动、惊恐、害怕,在进一步反扑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他追砍的行为很难说是过分的。通报也提到这是一个很紧密的过程,也是一个激烈的搏斗,所以不能苛求防卫人能够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防卫人做到这个程度上应该说还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1号下午,江苏省检察院也针对该案进行解读: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2、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3、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4、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专家: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它都是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过去,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尤其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正当防卫行为,可能会考虑一个平衡,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但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中国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轨道上来了。”
  江苏省检察院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警方和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的结论,符合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详尽的解答,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认真对待民意的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9-2 00: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评“昆山反杀案”处理结果:法治的胜利

源自: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题:法治的胜利
  新华社记者余俊杰
  9月1日,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判决结果是一场法治的胜利。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细看此案件定性,正体现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此案公众关注的焦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牢固的防线。维护正义、明辨是非,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此案中的处理结果值得点赞。
  法律“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在这起案件里,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课。
  让广大群众拍手叫好的,除了司法的正义裁决,还有此次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公开的处置意见发布。在通报中,昆山公安、检察机关对案情事实、法律适用都作出了清晰的陈述;同时,还对群众关心的当事人是否涉黑等问题给予了清晰回应,打消了网民的焦虑和恐慌,及时杜绝了谣言传播和舆论噪音。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律的价值,在于剥离开感性纷繁的舆论情绪,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本案中,维护正当防卫权利,体现的正是对“以正压邪”价值的弘扬和宣示。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3# 峨眉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9-1 23:01:02|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 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被认定正当防卫大快人心,今后该出手时就出手?这些法律细节不能忽视!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刘海龙持刀长刀砍伤骑车男子于海明,不料长刀掉落被于海明捡起,持刀还击将刘海龙砍伤倒在草丛,刘海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今天下午,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昆山市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此事暂告一段落,舆论一片大快人心。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起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内容,不应该仅止于此。

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是哪些?
  警方通报中,认定刘海龙当晚为醉酒驾驶,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且违法变道与正常骑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擦。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李翔教授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这一情节只是酌情考虑的因素,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作为警方的案情通报来说,有必要把案件的全过程全面地向社会反映。”
  李翔指出,我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正当防卫;另一种则是没有防卫限度要求的特殊正当防卫。从警方通报来看,最终认定于海明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
  “这里面我认为有两个关键点。”李翔说,一个是刘海龙有“借事生非”的情况,将本来的小矛盾主动升级为恶性事件;另一个便是刘海龙有手持凶器的行凶行为,“他使用了极具杀伤力的管制刀具,对于海明的人身造成了极大的危险性,这是在认定无限防卫权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击打还是捅刺,对正当防卫有无影响?
  在警方的通报中,对刘海龙持刀行凶的行为用的是“击打”一词,于海明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有网友认为,从这点来看,网传拿刀背砍的段子或许是真的。
  对此,李翔认为,刘海龙的行为是击打,还是砍、捅、刺,对于本案中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影响。“刘海龙手持凶器,且属于管制刀具,而且是双面开刃,杀伤力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对正当防卫来说,不能对当时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下的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
  江苏省检察机关也表示,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追砍时若是砍中会怎样?
  根据警方调查,于海明在第一时间捡起刀后,7秒内对刘海龙连捅5刀,在刘海龙跑开后,又追上去两次挥刀,但未砍中。此前便有律师认为,于海明追砍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人们不禁产生疑问,假如这两刀砍中了,是否会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影响?
  权威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江苏省检察机关在通报中表示:“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李翔则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及相关解释,防卫行为是一个持续性行为,防卫过程的结束应该以危险状态从根本上排除作为判断依据。本案中,于海明无法判断刘海龙跑开后有没有可能再次实施攻击,也就是说,对于于海明来说,追砍时危险状态尚未排除,所以其行为依旧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可以不靠跑了吗?
  从8月28日舆论发酵,到今日公安、检察部门相继发布通报,本案可以说暂告一段落。当然,刘海龙的家属还可以就公安机关撤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回到本案中,从结果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网上一片叫好之声。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坦言,从目前来看,于海明的案例还只是个案,下次再遇上,或许还得靠跑。正如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所说,不论法律的规定有多么完善,最终执行的还是人。
  事实上,本案中不论是刘海龙可能存在的“拿刀背击打”,还是于海明捅了5刀后继续追砍,甚至是刘海龙最终死亡的结果,放在以往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于海明防卫过当,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会撰文,直言正当防卫成了“僵尸法”。
  “如果这起案子没有引起强烈的舆论,没有这么多人关注,还会这么判吗?”这或许是案件过后,有关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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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8-30 22: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砍人电动车主被刑拘?警方辟谣:消息有误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电动车主被刑拘?警方:消息有误,未通报过这一内容

  现代快报8月30日消息,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市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8月29日,有媒体报道称,捡刀反击最终致对方死亡的电动车主已被刑拘。30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警方、检察院采访获悉,两部门从未向媒体通报过上述内容,此消息有误。
网传于某某被刑拘的网页照片 现代快报 图
  在报道昆山街头砍人案期间,一位热心网友向现代快报记者提供了一张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上述案件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记者注意到,上述这张照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也有流传,照片中隐约可见发布时间为8月28日15时17分,比目前昆山警方官方渠道可见的发布内容时间要早。此外,有媒体在29日发布的报道中指明:据昆山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透露,嫌疑人于某某已被刑拘。然而,在已公开的官方通报中,却并未提及刑拘一事。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
  “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具体的案情我们无法透露。”8月30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案件还没有侦查完毕,根据要求,无法对外透露任何案情。对于网上流传的那张情况通报照片以及有媒体报道的于某某被刑拘一说,该工作人员表示,照片里的网页看上去确实跟局里的很像,但是其中内容不准确,绝不是昆山警方发布的,昆山公安至今仅发布过一次情况通报。“不排除有人PS的,就我了解,我们没有发布过这样的内容。”
  至于电动车主于某某究竟是否被刑拘,昆山警方上述工作人员未作出明确答复,“我们现在什么都不好说,有新情况肯定会第一时间通报的。”
  随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也明确向现代快报记者表示,该院从未对外发布过“于某某被刑拘”的信息,“我们已经公开发布过情况通报了,我们说的是嫌疑人已被控制,没有讲刑拘。”
  有网友担心,倘若于某某真的被刑拘是否意味着其行为无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昆山公安及检察院两部门均表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由法院来判决的,刑拘与否对此不构成影响。
源自:现代快报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1# 贡嘎山
 不取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子特种兵出身?所在公司回应

源自:钱江晚报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被反杀”宝马男:多次坐牢,也曾见义勇为

  8月27日
  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命案
  本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冲动
  轿车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
  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被砍死!

事件经过还原
  1. 27日晚,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

  2. 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

  3. 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

  4. 文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

  5. 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

  6. 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

  7. 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

  8. 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

  9. 刀从电动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以上动图来自现场监控视频

本只是个轻微的交通事故
不料文身男竟持刀追赶
更为戏剧性的是刀掉了
被骑车男子捡起“反杀”

  让人唏嘘不已。
  昆山公安微博,在28日18:37发布了警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事件相关
  文身哥曾坐过5次牢
  但也获过见义勇为证书
  网传文身哥刘某某遇害前的
  18年战绩“辉煌”:
  据新京报消息
  自2001年至2014年
  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
  至少5次被捕
  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本以为是劣迹斑斑的“文身哥”
  却又被网友扒出
  他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
  大家更是一片震惊!

  昨天,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刘海龙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确有其事。当时他举报了一起贩 毒案件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将嫌疑人抓获,从而获得表彰。根据江苏省现行见义勇为表彰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骑车男是保安、特种兵?
有网友称骑车男于某某
是某公司的保安队长
特种部队出身


  据南京零距离报道

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
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该酒店员工称
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到底该怎么判?
  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还是防卫过当?
  有网友认为,文身哥动刀在先,骑车男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认为骑车男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律师怎么说?
◆ 点评一: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这个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
  第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长刀去砍电动车车主,一开始这个过程电动车车主是比较克制的,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部分争议比较大,就是电动车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过程。这个时候“宝马男”往车里跑是存在两种可能性的,他有可能是想逃跑,但也有可能是想回到车里再拿凶器,毕竟这个“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里就抽出了一把管制刀具,他符合涉黑人员的特征,所以要是他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拿把枪出来呢?电动车车主就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状况。
  所以个人认为,电动车车主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无限正当防卫,又叫做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它是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
  此事件走司法程序的话,希望公检机关考虑到无限防卫的紧迫性。

◆ 点评二:不构成正当防卫,骑车男可能坐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而通过这个视频,看到“宝马男”的刀已经掉地上了,这时候可以逃走或者把刀捡起来扔掉都可以,这时候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当中。
  而电动车主却捡起刀去追“宝马男”,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且就算特殊的正当防卫,它里面所说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说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单纯的一个罪名,是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源自: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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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取 发表于: 2018-8-29 11:01:00|显示全部楼层

北青报评砍人遭反杀:不是白衣侠士就得不到公正?

源自:北京青年报
原文标题:不是“白衣侠士”,就得不到公正裁决吗?

  蔡方华 团结湖参考
  8月28日傍晚,苏州昆山市公安局的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称,前一天晚上在该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该通报还提醒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视频和图片。
  遗憾的是,在这则警情通报发布之前,关于这起刑事案件的视频和微信截图已经在社交网络上如病毒般扩散,让人没办法不看到它。从视频中,人们大致了解了冲突的原委。而从微信截图中,则基本可以勾勒出死者的“肖像”。由此而引发的议论,一时间也难以平息。
  事情的起因似乎很简单。刘某某与其友人乘坐的小轿车,在路口处欲压线右转进入自行车道,却被骑车的于某某挡住了,双方发生僵持。在问题看似已经得到解决的时候,刘某某从后座窜出,对于某某进行殴打,而于某某一直在回避。刘某某转身回到车里,拿出了一把砍刀,开始对于某某行凶。虽然刘某某的朋友试图阻止,但并没能够拦住他。在冲突过程中,刘某某手中的凶器忽然掉落,于某某趁机拾起,追砍刘某某,并导致其伤重死亡。在这个过程中,于某某似乎也受了伤。我知道这一段读起来很不舒服,但因为警情通报用的都是“某某”,我也就只好如此行文。
  这其实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它在社交网络上却获得了少有的关注。从早到晚,大家都在谈论这件事,并且表达着某种担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社交网络的病毒传播当然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多种“未经证实的信息”,勾勒出了冲突的某种戏剧性面貌。乘坐违章宝马车的纹身男子,持刀伤害一名骑车的白衣男子,结果却被对方“反杀”。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太多话题。
  而关于死者的传言,似乎证明了他是昆山合丰一带的“社会人”,圈子里颇有名气的“龙哥”。众人因此而生发的议论是:于某某的行为算得上正当防卫吗?
  乃至于,已经有人开始把于某某称作“白衣侠士”了。
  公众的情绪,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朴素的正义感。但在法治社会里,正义感并不能代替法庭而自行其是。罪与非罪,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都需要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断。那么,公众情绪的意义何在呢?首先必须承认,这种不可捉摸的情绪是很容易发生的,尤其是在信息不透明、以讹传讹的东西太多的时候。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尤其是在现代传播环境下,如果事实以视频等纪实性的媒介被记录的情况下,公众的情绪就有某种可取性,因为它表达了群体的价值判断,表达了人们对公平、正义和善治的渴望。
  这样的“情绪”,本质上就是“常情常理”。
  从有据可查的材料看,行凶而后被砍死的刘某某,带有一定的黑恶色彩。2014年的一份法院裁判文书显示,这位叫“龙哥”的人,多次因为打架、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行政拘留。多次进出监狱的经历转而成为“社会人”的资历,这也很符合刘某某的“社会肖像”。因为横行惯了,才会看到有人挡路即拔刀相向。刘某某砍人在先,于某某反击在后,刘某某的“失手”据说与喝酒有关,而于某某的幸免则多少有点运气因素。所以,这桩刑案未必就是一个替天行道的故事,而更像是“多行不义必自毙”这句老话的注脚。
  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还是很担心于某某不能被判正当防卫、乃至担心他被重判呢?这个就说来话长了。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二审宣判之后,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写了一篇文章,叫《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这篇文章很诚恳,它承认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保守,不敢或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导致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沈德咏先生还认为,于欢案二审认定属于防卫过当、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堂法治“公开课”,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很有意思的是,这篇文章专门用一个章节,讲述了一个道理,即“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这篇文章仔细阅读。当然,我更希望所有的法官都读过这篇文章。
  基于相对准确信息的社会情绪表达,也许并不完全具有法治的严谨性,但它的确反映了一个时代的道德诉求和正义观念。于某某是侠士吗?未必。他捡起对方的刀具进而出手伤人,也确实带有一定的私力救济色彩。我们将这种行为命名为“侠”,未必符合现代法制观念。
  但是,我们对一个遭遇不法侵害的普通人,究竟该有怎样的期待呢?希望他履行“撤退义务”、拔腿就跑吗?他的奋起反击是否就不具备道义正当性?
  这里面的确蕴含着非常深刻的法律命题。思考这个命题,对于公众的安全感、对于法治中国无疑都是有意义的。
  一个法治社会,离不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的尊重。近些年来,我国的法治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很多看似完全不可能翻过来的冤案,都得以平反昭雪。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担心于某某得不到公正的裁决呢?
  还是要有信心。对法律,对这个时代。
  (文/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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