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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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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猴 发表于: 2015-9-22 11:22: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攀钢矿山窝案:矿长村长共同掩护盗矿者

 [复制链接]
源自:四川法制报
⊙记者:胥辉

  攀钢集团矿山矿石被盗采267.72万吨,价值3178万元。而矿山管理者,以及当地村社干部几乎都收受盗矿者好处,为盗矿行为提供掩护──
  “我是合法开采,矿方和村上都同意了的”,涉嫌非法盗采矿的嫌疑人被警方挡获后第一句话就让办案人员很意外。

难道搞错了?
  然而,随着案件侦破的进一步深入窝案浮出水面──当地村支书、村主任、治保主任以及攀钢矿业公司副矿长、保卫科长、普通矿山管理人员里外勾结,以修建项目为名盗挖矿产资源。该案前后共有11人涉案,共非法盗采267万吨、价值3100余万元的矿石。
  2014年4月,攀枝花东区法院作出判决,11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2年到14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朱矿副矿长周建平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0万元,村支部书记李同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村主任黄启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
  不过,判决之后,朱矿主持全面工作的副矿长周建平认为自己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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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蜀猴 发表于: 2015-9-22 11:22: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267万吨矿石遭盗采
  攀钢矿石被盗采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朱矿”所在地村干部的帮助。
  云南商人刘泽彬采挖“朱矿”太阳湾表外矿的时候,攀枝花东区银江镇双龙滩村委向“朱矿”提交了一份修建拦土坝的报告,让别人都以为这里在修建拦土坝,工程是正常的挖掘、取材,而实际上是为刘泽彬盗矿行为作掩护。
  朱矿属于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收到村上的这份报告,矿上并未就此表态,但盗采行为从未停止过。
  2012年5月4日,攀钢集团下属朱矿主管保卫工作的副矿长余飞、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副矿长鲁克群在巡查时发现,凸起的矿石堆出现了不小的一个缺口,可能有人盗取矿石,当即到派出所报案,警方到现场调查。
  于是,“朱矿”同时与村上和刘泽彬进行协调,尽管协调无果,“朱矿”却撤销了报警。刘泽彬等人的盗采继续进行。9月,攀枝花市东区国土资源局到朱矿巡查时发现异常,随即向攀钢交涉,盗采行为自此彻底暴露。
  攀钢矿山研究院随即对采坑进行测量,发现被盗取矿石267.72万吨,价值数千万。攀枝花东区、以及攀钢纪委介入调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蜀猴 发表于: 2015-9-22 11:22:00|只看该作者
村委、矿山集体掩护
  在办案人员抓获刘泽彬的时候,他称自己是合法开采,矿方和村上都同意了的。所谓同意,指的是银江镇双龙滩村委在同意其采矿的情况下,两次向朱矿提交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修建“拦土坝”、以及修“防洪沙地池”的报告,盗采在这两个项目的掩护下进行。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朱矿副矿长周建平等人收取好处费,对盗采矿石问题有意视而不见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
  调查发现,就在2012年5月朱矿首次发现矿石被盗采报案之后,双龙滩村又向朱矿提交了第二份工程报告──“修建防洪沉沙池”报告。朱矿这时不仅撤销报案,而且还同意了村上关于修建“防洪沙地池”的报告。并专门就此召开会议,要求尽快落实“修建沉沙池”一事。
  根据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很快弄清了刘泽彬向朱矿副矿长周建平行贿5.5万元、副矿长罗开军行贿9万元、技术科员颜金行贿7.1万元、武保科副科长王雄行贿5.5万元,以及3名矿山管理员行贿的事实。
  盗矿者从一开始就买通了双龙滩村支部书记李同顺、村主任黄启金、治保主任刘贵富等,向其许诺了好处费。据调查,到案发时,双龙滩村集体总共获得124万元回报,村两委个人分别获得50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回报,党支部委员中最少获利3万元。
  而刘泽彬等人在4个月时间里疯狂盗采表外矿,销赃所获超过3100万元。刘泽彬分得530万元,合伙人柴贺兵、代春礼、以及一名在逃合伙人分别分得230万元、220万元、100万元。
4# 金佛山
 楼主|蜀猴 发表于: 2015-9-22 11:22:00|只看该作者
副矿长不服提出申诉
  在这起盗矿案中,从矿山副矿长,到矿山管理人员;从当地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到党支部成员,全部受贿涉案,集体为盗矿者保驾护航。
  2014年4月21日攀枝花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矿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周建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云南商人刘泽彬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800万元。
  双龙滩村党支部书记李同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村主任刘贵富犯职务侵占罪被判5年10个月,没收财产50万元。其余人员也分别被判处2年到11年不等有期徒刑,11人共退赔侵占朱矿财产31787817元。
  一审结束后,11名被告人向攀枝花市中院提出上诉。8月21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其中一名被告人立功的情节,对其余10人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所有涉案人员对行贿、受贿均无异议,但在职务侵占罪构成上却产生了分歧。周建平的辩护律师李继承认为,这个案子中表外矿属于矿产资源,应是国有,不属于朱矿财产,而职务侵占罪首先得看侵占主体是否为本单位的财物,并且周建平本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不过,攀枝花中院认为,矿产资源是指未开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而该案中的表外矿是朱矿开采出来的,因品位低而暂时未被利用的矿产,由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管理利用,其权属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应属于周建平、罗开军等人所在的朱矿。
  另一方面,周建平、罗开军等人明知刘泽彬的盗采行为,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撤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不制止盗挖、同意修建沉沙池等方式帮助了刘泽彬等人的盗采,故职务侵占罪成立。
  但周建平对此不服,目前正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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