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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启明信息副总伙同一部长虚构采购合同 侵占公司4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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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财经栏目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启明信息副总和集团服务部部长勾结,二人在职期间,先后三次虚构采购申请单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金额共计406万。因犯职务侵占罪,二人获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
  2015年9月,高某某在担任启明信息副总经理期间,授意时任启明信息集团服务部部长史某某制作采购申请单,以启明信息名义与明禹嘉讯签订一份金额为126.7万元服务器硬件维保的虚假协议,之后启明信息按协议给明禹嘉讯支付了协议款,该公司将所收款项扣缴税金后的余款114万元分8笔转入高某某实际控制的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共同据为己有。
  2015年12月,高某某被免去副总,担任启明信息技术总监期间,再次制作虚假采购申请单,授意史某某以启明信息的名义与科文理光签订一份65.18万元网络设备维保的假协议,该公司再收到协议款后将扣缴税金后的余款58万元转入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共同据为己有。
  次年12月,高某某再次利用上述手段虚构了采购申请单,要求史某某以启明信息名义与华晨恒盛签订一汽集团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215万元。启明信息在以质保金的名义,暂扣21.5万元质保金,支付华晨恒盛项目款193.5万元,该公司将所收启明公司项目款扣除10%的管理费后的余款174.15万元转入智信通,被高某某、史某某据为己有。2019年4月30日,启明信息将质保金21.5万元支付给华晨恒盛。
  高某某、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制作虚假合同的手段,共同侵吞本单位资金406.88万元。其中高某某犯罪所得240.35万元,史某某犯罪所得105.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某、史某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共同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毫无异议,但高某某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因为并未隐瞒自己的去向,而是主动告知回长春的时间使得办案人第一时间将其抓获,史某某则以主动与公司纪检监察部联系配合调查为由请求判定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全额退还赃款,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5年半,史某某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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