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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废止!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卖淫嫖娼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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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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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幻意境 发表于: 2020-4-3 18:35:5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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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办法被废止,专家称卖淫嫖娼行为仍将被惩戒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收容教育办法被废止,专家称卖淫嫖娼行为仍将被惩戒

  (记者:王巍)4月2日,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被废止。
  法律界人士分析,《办法》废止后,卖淫嫖娼等行为,依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追究相关责任。
  与上位法冲突被废止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开始正式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当前被废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由此可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废止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相抵触。
  所以,作为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国务院于日前明令将其废止。事实上,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12月29日已被废止。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教授表示,目前被废止的《收容教育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但其中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设计剥夺人身自由规定的法律,均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出台,因此《收容教育办法》作为行政规章在法治时代出现了滞后性。
  洪道德表示,《收容教育办法》在以往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不少卖淫嫖娼行为,不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无法被作为犯罪处理,但卖淫嫖娼对我国传统以及社会秩序有破坏性,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出台《收容教育办法》作为处罚手段。
  卖淫嫖娼等行为仍属违法
  星权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表示,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意味着不处罚相关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卖淫嫖娼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对于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卖淫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收容教育办法》虽然被废止,卖淫嫖娼人员即使不再被收容教育,但依然会被实施治安处罚,而对于涉嫌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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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茅膏菜根分身 发表于: 2020-4-3 12:44:00|只看该作者

废止!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卖淫嫖娼仍是违法行为

源自:《财经》杂志
原文标题:废止!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卖淫嫖娼仍是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这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引发广泛关注。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表示,随着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收容教育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治安,引导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着合法性的质疑。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新华社曾发布消息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收容教育虽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周浩告诉《财经》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相应罪名。

收容教育曾发挥重要作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收容教育决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不经法庭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实际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从裁判文书网和媒体报道,搜集研究了几十例此类行政诉讼诉案件。
  何海波认为,除非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收容对象,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节,一般来说当事人很难胜诉。在收容教育领域不仅胜诉难,还存在起诉难,当事人“不懂告”“不便告”“不愿告”,因此事后的救济缺乏力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此后,收容教育在执行中逐渐收缩。2002年,有关方面公开的收容人数为2.8万人。同时,收容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年扩展为200余个,2014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律师赵运恒曾向公安部申请公开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对《财经》记者称,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复称,当时全国共有116家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后”女孩陈思乐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和公安厅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收容教育在执行中的有关数据。2014年5月,陈思乐收到56份有部分实质内容答复的回复。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复称,现无收教所;安徽方面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江西方面答复,自2006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未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教。
  近十年,被收容教育的人数无公开数据可查,但卖淫嫖娼者已大幅减少。据《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和2014年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均是8万余起。这与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2万起、查处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45万余人相比,查处的案件量缩水61%。

收容教育正式被废止
  因作为一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权利长达两年的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常被质疑对公安机关赋权太大,这个过程中缺少检、法介入,易造成权力滥用;又因被收容人救济渠道并不通畅,或为权力寻租提供缺少监管的灰色空间。近年来,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达成共识。
  近年来,不少学者与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尤其是被称为“恶法”的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底“寿终正寝”后,被称为“小劳教”“类劳教”的收容教育制度何时废止备受外界关注。
  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于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郭道晖对《财经》记者称,不经法院审理,仅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治精神。
  2018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表示。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报道称,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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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茶好喝 发表于: 2020-4-3 00:53:43|只看该作者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彰显依法治国理念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彰显依法治国理念

▲ 社论
  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和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
  3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消息一出,广为关注。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正式被废止,只寥寥几句话,但其意义不容小觑,也是朝着法治进步的方向再进一步。
  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卖淫嫖娼乱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造。平心而论,这部“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行政法规,不仅有着良好的立法初衷,客观上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其授权依据不足,以及由公安机关一家拍板定案、执行,“期限为6个月至2年”等内容,也带来颇多争议。
  而今,以立法清理推动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收容教育办法的正式废止,为这场争论画上了句号。
  诚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视为立法依据。问题是,我国《立法法》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并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也都有类似规定。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列入废止范围,利于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的统一,体现法治体系的严密性。其废止,更传递出严格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信号。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有极其严格的程序规定和处罚标准,立法目的正是防止权力被滥用,戕害公民人身权利。
  而收容教育决定的作出,没有经过法庭审判,仅由公安机关单独决定,便能对公民作出6个月至2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这样行政措施虽不具有强制之名,但“强度”和“烈度”却远超20天以内的治安处罚,堪比管制、拘役等轻刑。其废止,意味着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全部归于法律范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文明的演进,是一个“人”字由小到大的过程。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这些一度徘徊在法律之外,烙刻着特定历史印记的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洪流中,逐步走到了终点。
  从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到去年作出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再到这次国务院正式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立法回应公众呼声,保障公民不容剥夺的人身自由权利,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价值和力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当然,其废止并不等于卖淫嫖娼合法化,任其贻害社会。事实上,收容教育退出历史舞台,依法规制迎来高光时刻──对此行为,轻微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则有《刑法》兜底,这些清晰可辨的法律底线,同样体现了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的应有态度。
  而废止收容教育办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社会治理,也是迈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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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热 发表于: 2019-12-31 00:44:00|只看该作者

废止收容教育,程序正义再上台阶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废止收容教育,程序正义再上台阶

  一种说法
  2019年的最后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实施了20多年,主要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式废除。这是继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废除劳教制度后,被废除的第三项“收容系”制度。
  废除“收容系”制度,契合程序正义
  “收容系”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准刑罚制度,但共同特点是,不需要通过法院审判,只需要由执法机关单方决定即可执行,甚至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收容教育制度可追溯至近30年前。改革开放后,一度消失的卖淫嫖娼现象又开始出现,1991年9月《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出台,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随后两年,配套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施。
  从一定意义上讲,收容制度在特定时期维护了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由于卖淫嫖娼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之下“见不得光”,这项制度实际上也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相对于受到普遍批评的收容遣送和劳教制度,除一些专家学者和部分媒体提出过问题外,收容教育的制度并没有受到大范围非议。但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发显得格格不入。
  人身自由是基本的个人权利,也是中国宪法着重保障的基本权利。“收容系”制度的实质在于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对人进行思想改造或者行为矫正,但根据现代刑罚的基本价值观,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
  因此,废止法外施刑的“收容教育”是唯一选择。这一制度的废除,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台阶。这种“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合,才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
  废止收容教育,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
  这些年,谈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总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在为卖淫嫖娼张目,担心卖淫嫖娼会因此反弹。
  但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此外,刑法也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坚持程序正义、保障法制统一并行不悖,甚至相辅相成。用“法律”而不是“办法”来追责,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需。
  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各方面改革也逐步深化,利益格局复杂,应当看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体验越发“敏感”、要求在进一步提高;也更可能因为不公平和非正义而激化矛盾。
  程序正义是调和各种正当合理诉求和价值观念的重要制度设施,其本身不对各方面诉求的实质内容做评价,而主要通过公平的呈现,以审慎说理的态度,以居中裁判的方式给出结论。因此法治供给侧的改革中,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是调和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公共产品。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迈向程序正义的新成果,但显然还不是最终成果。就像越高精尖的机器越难制造也越难维护一样,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精微,也更难以维护,这就需要从立法到执行到监督等方方面面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实现。
  新时代的经济社会条件,需要新的公平正义制度,程序正义是一个核心选项。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迈向程序正义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条更高要求的起跑线。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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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tty 发表于: 2019-12-29 16:33:17|只看该作者

卖淫、嫖娼今日起不再收容,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

源自:《财经》杂志
原文标题:卖淫、嫖娼今日起不再收容,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

  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看到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的消息后,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称,随着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收容教育越来越少适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此后,收容教育在执行中逐渐收缩。2002年,公开的收容人数为2.8万人。同时,收容
  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年扩展为200余个,2014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律师赵运恒曾向公安部申请公开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对《财经》记者称,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复称,当时全国共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后”女孩陈思乐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和公安厅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收容教育在执行中的有关数据。当年5月,她收到56份有部分实质内容答复的回复。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复称,现无收教所;安徽方面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江西方面答复,自2006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未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教。

废止共识
  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备受争议。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渐高。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郭道晖对《财经》记者称,不经法院审理,仅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治精神。
  2018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沈春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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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绮欧与温莎林 发表于: 2019-12-29 08:59:24|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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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包七 发表于: 2019-12-28 18:25:57|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源自:新华社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消息,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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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嗨盗王子 发表于: 2019-12-25 06:44:00|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 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 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

  昨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控制性病传播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收容教育制度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代替。因此,及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现实,有利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有关方面应当做好相关法规的清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性病防控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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