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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7-2-8 16: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新常态下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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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贵州民族报  : 杨昌儒、卫松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下的人与人是自然状态的平等,私有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进入到阶级社会,人与人的自然状态平等被阶级不平等取代;私有制、阶级、国家、民族先后产生,私有制下的阶级社会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当人对人的剥削消灭时,民族对民族的剥削随之消灭,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消失时,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随之消失,民族之间的平等才可能实现。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做好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新常态下民族工作的理论基石。
  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创造了根本前提。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开始一直关注国内民族问题,一直强调民族平等,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不分民族”“均可接受为党员”,第三条关于苏维埃管理制度就包括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自由联邦制度。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的宣言提出“只有打倒资本帝国主义以后,才能实现平等和自决”。1926年中国共产党专门针对苗瑶问题提出“清政府颁布解放苗瑶的明令,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1938年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各民族平等,对国内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无数次强调、重申了民族平等政策。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的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就在民族平等的实践上不断探索。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民族平等管理国家事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的根本原则,也是新中国民族政策制定的根本依据,也是民族工作开展的根本方针和所有民族工作的前提。新中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各民族政治上真正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民族无所谓大小和强弱,在社会主义新中国下都是平等的,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优势,每个民族都应虚心学习他族的优点。

  总体来看,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从如下几方面为实现真正民族平等创造了前提: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确保各民族可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实现政治平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平等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明确规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体现了马克思的政党合作的理论构想,又是中国革命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历史的必然,在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深深根植于中国土壤之中的政治协商制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把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级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自治权主要有: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等。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以上三项基本政治制度为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了政治保障,是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制度的重大突破,从政治上真正打通了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渠道并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从经济上实现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共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产生以来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真正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要实现各民族平等发展,就必须消灭阶级差别。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其他民族”,因此,“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列宁也明确指出:“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作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也有利于保证各民族平等发展,也是各民族平等发展的经济基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致力于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1930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大纲草案》就要求要帮助中国地域范围内弱小民族的生产力发展。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如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方面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方式是在整个社会生产力非常发达情况下,完全公有制情况下的按劳分配直至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但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到在国情复杂的新中国,经济基础薄弱,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大背景下,只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在分配方式也就只能坚持以公平为导向的按劳分配为主,其他以效率为导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确保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总之,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从政治上、法律上、经济制度上、分配方式上为民族工作开展建立了基础,也为建立民族平等提供了全方位保障,是我们开展民族工作的根本前提。

  (杨昌儒系贵州民族大学原副校长、二级教授、民族学博士生导师,卫松系贵州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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