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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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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目前已设立21个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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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英文翻译:eco-cultural protection area or eco-cultural preservation area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民族文化保护》中提出的“确定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目标而建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同意建立。由于目前仍处试验性阶段,因此各保护区暂定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待日后条件成熟时正式命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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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2-26 12:08: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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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源自:新华网
原文标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王莹)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经过10多年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的探索和实践,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同时,《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在审批环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授牌后是否永久有效?《办法》明确表示,对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办法》同时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要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开展非遗主题活动、品牌活动、搭建展示平台、推进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播宣传。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张各国 发表于: 2018-12-25 00:38:00|只看该作者

文化生态保护区新政明年3月实施

源自:北京商报
原文标题:文化生态保护区新政明年3月实施

  (记者:关子辰)12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新出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据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近年来,文化部虽然不断加强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的指导,并在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生态保护区规划制定中过分倚重规划编制单位,自主参与度不够,导致规划过于理论化,操作性不强,规划约束力不够;此外,总体规划批复后,由于个别地方人力、财力限制,部分规划事项未能如期实施也无问责机制;同时一些地方特色建设不明显都成为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5# 华蓥山
 闪亮山 发表于: 2018-12-24 18:38:00|只看该作者

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目前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出台 目前已设立21个实验区

  新京报快讯(记者:倪伟)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该部近日出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必须在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准设立了闽南、徽州、热贡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我国已设立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和旅游部介绍,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已经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固定下来,上升为部门规章,十分必要。
  《办法》规定,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以“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将非遗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工作基础,应当在本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总体规划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实施,改为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办法》规定要成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通过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开展分类保护、服务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措施,加强非遗传承实践能力建设,并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记者:倪伟

  见习编辑:侯佳欣 校对: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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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飞翔 发表于: 2015-7-26 22:27:43|只看该作者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创新意义及价值

源自:中国文化报  : 陈华文
  多种文化个体或文化存在,会构成一个可以被揭示或解读的文化生态链,每一种文化的传承,本质上都离不开另一种文化的存续,一些文化的消失,必然会带来另一些文化的消失、弱化或改变。因此,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从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尤其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形态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我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基于文化形态鲜明这一基本前提而设立的。在《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这里的文化形态就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一种具有独特发生发展历史、与自然生态环境等紧密相连,拥有可以被概括或提炼的文化特质或特色的文化形式。
  理论上说,大的文化形态可以被称之为文明形态,这就是汤因比的文化形态学中之不同文明,如中华文明、印度文明等;小的文化形态是各种可以被明显概括或提炼的文化丛及在区域范围内的集中表达。“文化丛”,指的是因功能上相互联系而纽结为一体的若干个文化特质。它们与人们特定的社会生活有关,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非物质层面。比如海洋(岛)文化中的“鱼文化丛”:生产技术上有织渔网、造渔船、知渔汛、下网捕鱼,储藏与加工方法有冰鱼、干制鱼、煮制鱼等,最后销售至鱼厂和鱼行;渔民吃的是腌鱼、醉鱼、糟鱼,住的是鱼舍,其中有补网间、盐仓、腌鱼场、渔具房等;信仰方面有鱼崇拜、潮汐崇拜、龙和海龙王崇拜、海洋祭祀等。由“鱼”这一关键词可以引出大量与之相关的文化特质,它们在结构与功能上共同形成了一个个“鱼文化丛”。当然,这些文化丛的发生和存续,也是与自然生态环境等紧密相关的。相同文化丛之特质文化在一个区域普遍存在,就可以被划定为文化区或文化圈。这种区域,在生产、生活等文化,诸如劳动方式、劳动工具、劳动技艺等方面,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居住方式、饮食方式、衣饰方式、语言、信仰等方面都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和形式,它们共同认同这些文化形态并成为他们传承和继续创造、改造这些文化的动力,成为他们凝聚共识、形成共同价值观念的依托。因此,我们总称这些为区域内的文化形态。
  文化形态的独特性或鲜明特色,指的是相关区域内存在的文化丛之特质,与其他文化形态区域存在着巨大或明显的差异,在学术界的研究中,这种区域都是客观存在并且被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如徽州文化、闽南文化、海洋(岛)文化等。它们之间在本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如语言、生产、生活、历史传统、各种技艺及其传承、风俗习惯等方面,其中,一些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尤其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或个性特色。因此,我们通过保护这些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就可以达到保护或保存文化多样性的目的。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一方面,汉族的发展融入了周边不同地区的多样文化,另一方面,少数民族的发展在保持自己传统的基础上又不断地吸收不同民族的文化,形成并强化着自己个性化、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于是出现了中原、齐鲁、吴越、巴蜀、三晋、荆楚、岭南七大文化区和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它导致了民族文化及其内部之间的差异和多样性的存在。根本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自然环境和其他文化碰撞等,其中,历史传统和自然环境相结合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特色不仅鲜明,而且相对固化是最为突出的。因此,保护并传承不同区域内具有差异性、个性化和特色鲜明的文化形态,尤其是通过整体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存续这些文化形态,就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造。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模式之所以是中国的一种创造,在于这种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形态,主要是文化遗产、各种资源、区域内的文化共识和认同,也包括人们得以创造、形成、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等,进行关联性文化与自然环境等整体的、全面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存续相关联的其他文化形态和自然环境的无缝对接,保存并维护、修复受到当下技术文化、观念文化等冲击而不断弱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
  《指导意见》中强调,“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的是相关文化形态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方式和协调发展、保护优先的理念。然而,我们知道,不同的生态保护区拥有不同特色的文化形态和多样性的文化,而文化生态保护区中的多样性文化,常常是互相关联、互相依存的。一种文化形式往往依存于另一种文化形式而存在,这是文化存续的规律,像瓷器烧制技艺的艺人依存于瓷土的生产、瓷窑的生产、各种工具等,而制作的瓷器产品则依存于通畅的销售渠道和从事销售的人员,销售依存于店铺,店铺依存于东家,东家依存于木匠、泥瓦匠建造的房屋,房屋出租或出售依存于中介,中介依存于政府的许可……一样,多种文化个体或文化存在,会构成一个可以被揭示或解读的文化生态链,每一种文化的传承,本质上都离不开另一种文化的存续,一些文化的消失,必然会带来另一些文化的消失、弱化或改变。因此,我们通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相关性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和完整性,从而使区域内的文化形态,尤其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形态得到全面、完整、可解读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达到文化多样性的保存。
  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种集文化价值观、文化主体认同、文化多样形式的存续、文化影响力、文化历史、文化创造与传承的多种因素,包括人文、自然环境等于一体的保护模式,它从根本上改变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对于整体且完整地、可持续且可解读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的文化遗产与传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
  (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非遗研究所所长)
  
3# 峨眉山
 yk426828 发表于: 2011-3-2 15:25:23|只看该作者

蔡武:防止“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经济开发区”

  在1日举行的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防止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
  在谈到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问题时,蔡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自2007年以来,我们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相继成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并初步总结出文化生态保护的工作原则和措施,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蔡武同时表示:“但总体而言,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容、保护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区内各项建设事业的相互关系等需要做深入探索,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推动整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发展。”
  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蔡武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就这一专题进行深入研究。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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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孟良 发表于: 2010-3-30 02:20:40|只看该作者
概述
  文化生态系统是文化与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形式、语言环境、社会组织、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构成的相互作用的完整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整体性的特点。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
  划定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是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国家“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列表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2007年6月)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安徽省、江西省,2008年1月)
  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08年8月)
  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四川省、陕西省,2008年11月)
  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广东省,2010年5月)
  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湖南省,2010年5月)
  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浙江省,2010年6月)
  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西省,2010年6月)
  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山东省,2010年11月)
  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云南省,2010年)
  大理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云南省,2011年1月17日)
  陕北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陕西省,2012年5月25日)
  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广西,2012年11月)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贵州省,2012年12月)
  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江西省,2013年1月)
  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青海省,2014年8月)
  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福建省,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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