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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1-8 08:5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解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规 为依法集中管理办公用房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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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及投资安排等,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维修等有关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第六条 各级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所需经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作完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工作方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但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原产权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资料、图件等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变更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原单位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新取得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者证明资料、图件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并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市(州)应当加强本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和管理,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规划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其中,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五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六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一)无办公用房的;
  (二)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三)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者安全,需要搬迁的;
  (四)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五)其他确需建设的情况。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省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其他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性质和房屋结构,不得进行违章搭建等。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确需安排2处办公用房的,涉及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报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市(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县级以下单位参照执行。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
  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报上级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报本级政府审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维修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报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未纳入规划的突发应急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按有关程序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纳入规划的省级党政机关及所属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县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市(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市级、县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市(州)、县(市、区)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至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拆除。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九)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需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应当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核定。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等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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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蓝天救援队救落水男女致三人遇难 视频曝光粉碎谣言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全文发布)
2# 四姑娘山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1-9 08:24:00|只看该作者

解读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规 为依法集中管理办公用房立规矩

源自:四川在线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 点评
  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新规</b>

为依法集中管理办公用房“立规矩”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钟振宇)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据悉,这是我省第一部全省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法规。
  11月8日,记者采访了文件起草单位和牵头实施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特色亮点、重要条款等进行了解读。

抓住“牛鼻子”,首次强力推进权属统一登记
  据介绍,为起草好这份文件,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多次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并邀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专家来川指导。我省《办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全方位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因地制宜,制定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并报备。
  “我省大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如果不抓住产权这个‘牛鼻子’,《办法》中不少条款就很难落地。”这位负责人说,权属统一登记是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推进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强化统一配置、实现调余补缺、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奠定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可能遇到一些单位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登记工作涉及财政、国土、住建、税务等多部门,为确保顺利推进,《办法》明确,我省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使用单位手里没有权属证明,有办事需要时怎么办?对此,我省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该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宜。
  对照中央文件要求,《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我省正抓紧完善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届时可实现办公用房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维修等功能的信息化动态管理,这对于科学高效严管办公用房具有重要意义。
3# 峨眉山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1-9 08:24:00|只看该作者
“调、换、租、建”,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水平如何,能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是关键。
  “在一些单位或干部中,存在‘需房必建’的认识误区。”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明晰了办公用房“调、换、租、建”4种配置方式,按照先后顺序,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方式。
  在具体操作中,《办法》首次提出区分“置换旧房”“置换新房”两种情形。“执行中,要坚决避免两种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置换功能结构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房屋,造成改造投入大、使用效果差,二是规避审批,先由企业出资“量身打造”办公用房,再以置换名义进驻。”这位负责人提醒。
  在租用上,《办法》规定了两种租用模式,一是由使用单位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申请,二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总体需求统一租用,再按标准给使用单位配置使用。同时,租金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区分地段位置,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综合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究竟哪些情况允许新建办公用房?《办法》首次明晰,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时,属于无办公用房的,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鉴定需要搬迁的,以及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是机关办公发展的趋势,《办法》对此进行了相关要求。同时,在重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面积时,我省首次明确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这是针对我省基层办公用房现状,实事求是作出的新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4# 金佛山
 丢不下 发表于: 2018-11-9 08:24:00|只看该作者
未纳入规划不得施工维修,杜绝苦乐不均和豪华装修
  配置办公用房后,各单位成为日常使用的主体。
  如何确保从严使用、高效利用。这位负责人指出,对于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办法》对照中央和我省已有政策进行了梳理、明晰。如要求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后,超出的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在6个月内腾退移交……
  房屋的维修,是使用单位日常遇到最多的问题。据介绍,我省各级各地相当部分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旧、功能不全,甚至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在以前分散管理时,个别单位还存在豪华装修等情况,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我省在统筹维修中已有一些探索,这次,把好的实践经验在《办法》中固化。”这位负责人说,我省在规定办公用房大中修需提出申请、统筹安排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增加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这一前置环节,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维修规划,没有纳入规划不得实施维修。
  “此举的目的,是真正实现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杜绝不同单位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这位负责人指出。
  据介绍,个别地方和单位以前在处置闲置办公用房时找不到政策依据。该《办法》列明闲置办公用房需要处置利用的5种情形,并明确了可以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即调剂使用、转变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
  针对目前中央与地方、系统与系统、地方与地方之间办公用房调剂渠道未打通,闲置国有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现实问题,《办法》明确了调剂使用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程序,促进我省同一区域内的闲置办公用房在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合理流转。
  此外,一些闲置办公用房还可商请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这些举措,既解决了国有资产闲置问题,又促进了公益事业发展,节约了财政资金。”这位负责人指出。
  该《办法》中包含大量的新精神、新要求,需要全省各级各部门及时学习贯彻。据介绍,《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5# 华蓥山
 楼主|碾铁路 发表于: 2018-11-13 14:54:00|只看该作者

四川:为依法集中管理办公用房立规矩

源自:四川日报
  首部全省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法规出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这是我省第一部全省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法规。
  11月8日,记者采访了文件起草单位和牵头实施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特色亮点、重要条款等进行解读。
⊙记者:钟振宇

首次强力推进权属统一登记
  为起草好这份文件,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多次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并邀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专家来川指导。我省《实施办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保持一致,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全方位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同时,制定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我省大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如果不抓住产权这个‘牛鼻子’,《实施办法》中不少条款就很难落地。”这位负责人说,权属统一登记是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推进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强化统一配置、实现调余补缺、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奠定基础。
  这位负责人说,由于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可能遇到一些单位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登记工作涉及财政、国土、住建、税务等多部门,为确保顺利推进,《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统筹推进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使用单位手里没有权属证明,办事需要时怎么办?我省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该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事宜。
  对照中央文件要求,《实施办法》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实行年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这位负责人解释,我省正抓紧完善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的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届时可实现办公用房权属、配置、使用、处置、维修等功能的信息化动态管理,这对于科学高效严管办公用房具有重要意义。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水平如何,能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是关键。
  “在一些单位或干部中,存在‘需房必建’的认识误区。”这位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明晰了办公用房“调、换、租、建”4种配置方式,按照先后顺序,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方式。
  在具体操作中,《实施办法》首次提出区分“置换旧房”“置换新房”两种情形。“执行中,要坚决避免两种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置换功能结构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房屋,造成改造投入大、使用效果差;二是规避审批,先由企业出资‘量身打造’办公用房,再以置换名义进驻。”
  在租用上,《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种租用模式,一是由使用单位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申请;二是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总体需求统一租用,再按标准给使用单位配置使用。租金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区分地段位置,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综合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那么,哪些情况允许新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首次明晰,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时,属于无办公用房的,原办公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C级危房且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原办公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鉴定需要搬迁的,以及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是机关办公发展的趋势,《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相关要求。在重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面积时,我省首次明确乡级机关的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职,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正科,乡级以下使用面积不超过县级副科,“这是针对我省基层办公用房现状,实事求是作出的新规定。”这位负责人说。

未纳入规划不得施工维修
  配置办公用房后,如何确保从严使用、高效利用?这位负责人指出,对于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照中央和我省已有政策进行了梳理、明晰。如要求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后,超出的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在6个月内腾退移交……
  房屋维修是使用单位日常遇到最多的问题。据介绍,我省各级各地相当部分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旧、功能不全,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我省在统筹维修中已有一些探索,这次,把好的实践经验在《实施办法》中固化。”这位负责人说,我省在规定办公用房大中修需提出申请、统筹安排的同时,在全国率先增加编制办公用房维修规划这一前置环节,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维修规划,没有纳入规划不得实施维修。
  “此举旨在真正实现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杜绝不同单位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的发生。”这位负责人指出。
  以前,个别地方和单位在处置闲置办公用房时找不到政策依据。此次,《实施办法》列明闲置办公用房需要处置利用的5种情形,并明确可以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即调剂使用、转变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
  针对目前中央与地方、系统与系统、地方与地方之间办公用房调剂渠道未打通,闲置国有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现实问题,《实施办法》明确了调剂使用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程序,促进我省同一区域内的闲置办公用房在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合理流转。
  此外,一些闲置办公用房还可商请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这些举措既解决了国有资产闲置问题,又促进了公益事业发展,节约了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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