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145|回复: 0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日事日清 发表于: 2009-11-2 00:47:2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09年重庆检方应慎用“黑社会”罪名

 [复制链接]

  从文强到黎强,民意的天平开始剧烈摇摆。
  重庆的“打黑除恶”之所以能够得到广泛的民意支持,不是因为他们打击了一般性的刑事犯罪,而在于他们敢于“打官”,敢于打击站在地痞流氓背后的公权堕落,敢于调查和清理警察队伍中的败类黑手,让国民看到了反腐肃贪的希望。
  然而黎强先生的案子,却令曾经一边倒地山呼万岁的支持者们出现了分化。就目前媒体报道出来的信息来看,我认为重庆检方指控黎强先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重庆公交事业的知名企业家黎强先生,在其公司与官营企业的经济竞争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我以为重庆政府应保持中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妥善调解类似问题,而不应一手做球员,一手做裁判,控制司法机构介入冲突,甚至采取“有选择清算原罪”的方式打击民营企业,为官方营利机构清障开路。
  众所周知,在公共服务领域,只有竞争,只有通过合法的、公平的竞争,才能提升服务质量和降低服务价格。但是,之前重庆公交行业的官民竞争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官营企业享受了来自纳税人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而民营企业却什么政策都没有,这显然有违公平竞争的道理和原则。应该说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在各地官方既做球员又做裁判的双重挤压中步履维艰,而民企维权又极易被强势人物操纵司法定性为“黑社会组织”而遭到令其倾家荡产的打击。
  在一个每年官车消费达3000亿元的国家,在一个国民教育经费占GNP百分比不如肯尼亚的国家,官营企业的暴富、官营企业通过行政性强权达致的暴富绝非国民之福。在国民没有权利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人之前,在国民代表无法对政府财政预决算形成有效监督之前,我个人不支持任何官营企业的所谓“国进民退”。
  就黎强先生的案子而言,重庆检方指控他“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这是一个充满政治性威胁的语言,而不是技术性的司法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既然如此,所谓“制造群体性事件”又如何成为罪名?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群体性问题。既然重庆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的原则妥善协调了公交事业的各方利益关系,既然薄熙来先生对重庆8000辆出租车罢运事件公开表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那么就更不应该搞秋后算账,在一年后的今天以“制造群体性事件”为由起诉黎强先生。
  据重庆当地一记者透露,黎强先生在“11.3”罢运事件的协调座谈会上言辞激烈,因而顶撞了薄熙来市长,而这个导火索竟然也成为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起因之一。我希望这是一个谣言,但是面对重庆检方直指“11.3”事件的指控,又不得不令人对所谓“打黑除恶”的动因产生困惑。
  “向政府施压”是否构成犯罪?作为纳税人供养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理应接受公民的申诉、请愿或者示威,就算公民提出的要求不尽合理,也应遵循法治轨道予以回复,而不应以“向政府施压”为罪名,构陷公民于冤狱。
  据我所知,本国刑法并无“向政府施压”一项罪名,也没有“组织群体性事件罪”。既然重庆官方长期忽视公交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容许受到损害的的士司机提出自己的要求,就应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修正自己的错误,就应该遵循法治轨道理性回应公民和法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不应简单粗暴地将国民集体抗议定性为“黑社会组织”。希望重庆检方在控告嫌疑人的时候不要违背宪法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要让暴力专制的阴影遮蔽山城重庆。
  重庆审判,牵动人心。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日事日清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日事日清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日事日清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日事日清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日事日清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日事日清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上百失传成都小吃 谁来传承? 损失惨重,重要资料没了,呜呜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6-11 17:40, Processed in 0.171601 second(s), 9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