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中院:
发现自然景观不享有发现权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至于为何不予受理,乐山中院在裁定书中解释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因此可以确认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而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故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其发现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起诉人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随后,记者从潘鸿忠代理律师处证实,针对此裁定,潘鸿忠不服,决定上诉。
状告邮票公司索赔100万元
除了打发现权官司,这次潘鸿忠还另案起诉了四川省集邮公司,并索赔100万元。此事起因是其代理律师方新华为打官司去乐山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四川省集邮公司于2001年发行的邮折《乐山大佛圣景》,内有一张名为“睡佛”的邮票上的照片,几乎与当年潘鸿忠所拍的照片“一模一样”。
因此方新华认为,未经过潘鸿忠授权,被告四川省集邮公司就使用和潘鸿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及“睡佛”二字,并用于商业用途,因而侵害了潘鸿忠的著作权。“对方这套邮折,标价68元,获利不小,因此潘鸿忠有维护自身权益的起诉权利。”方新华称。据了解,目前此著作权案相关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该法院尚未回复。
事实上,这并不是潘鸿忠第一次打著作权官司。早在1992年,潘鸿忠为维护自己乐山睡佛照片及文字的著作权,就曾状告乐山市6部门,索赔12万元。该案历时一年,终于在1993年年底调解结案。当时,乐山市政府承担了该市6个侵权单位的侵权责任,一次性支付申诉人潘鸿忠人民币17000元的赔偿款。
随后,乐山市文化局也发布公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许可,复制和销售“乐山巨佛”照片。
原文标题:老人发现乐山睡佛25年无奖励 告政府索赔28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