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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

念斌540万国家赔偿申诉被驳 家属否认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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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念斌540万国家赔偿申诉被驳 家属否认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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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念斌投毒案今日再次宣判 被告曾4次获死刑
源自:人民网
念斌(后排左一)与妻子、父母的合照  U5898P1T1D27574382F21DT20130704104455.jpg  保存到相册

  人民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李婧)今天,福建“念斌投毒案”将在福建省高院将再次宣判,在过去的8年时间里,被告人念斌被四次判处死刑。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致两人死亡。警方侦查确定系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念斌被抓获,经历了多次审判,四次被判处死刑。
  在案件审理的这八年中,念斌案形成“拉锯战”。一方面,念斌方邀请了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他们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而另一方,控方和侦办此案的公安干警坚称没有“刑讯逼供”。

新闻回放: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
  2007年2月,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而在当年的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并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随后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8年12月31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在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中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开庭审理。
原文标题:福建“念斌投毒案”今日再次宣判 被告曾4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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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5-2-15 20:07: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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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明日将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源自:综合

  资料图:念斌。
  福州中院:#念斌申请国家赔偿案#今日,福州中院通知念斌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月16日到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9 17:07:00|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中院已受理念斌150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源自:综合
  @我是念斌的姐姐 今日发布消息称今天接到@福州中院 通知,念斌案国家赔偿已正式受理。此前因“投毒”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今年8月无罪释放。随后他提出申请超1500万元国家赔偿。
4# 金佛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7 06:47:00|显示全部楼层

念斌控告书部分曝光:被民警吊在窗户上打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上午,念斌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要求对平潭县公安局当年的办案民警翁其锋、游经飞在此案中涉嫌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以及福州市公安局5名理化检验室鉴定人员的玩忽职守等行为立案调查,并追究刑责。在控告书中,念斌自述了其遭刑讯逼供的细节,福建警方暂无对此事的回应。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控告办案民警刑讯逼供
  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介绍,昨天上午11点左右,律师王兴、念建兰与念斌及另一名家属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接待部门,递交了要求对当年办案民警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控告书,“工作人员很快就复印了我们的材料,我问他们什么时候会有结果,他们说可能要有两个月的审查期”。
  念建兰在其微博发布的盖有福建省检察院控告申诉专用章的《接收材料清单》上,除了列有控告人、律师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有《念斌对平潭县枉法警察的控告书》、控告福州市公安局及该局理化检验室鉴定人林瑾辉等5人的《控告书》,以及原案件相关笔录等材料。
  控告书称,2006年7月27日,念斌租来开食杂店的房东陈炎娇家和同租在隔壁开食杂店的丁云虾家发生中毒事件,丁云虾的两个孩子死亡,事后,平潭公安认定此事是人为的投毒案件,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平潭公安翁其锋、游经飞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刑讯逼供,教控告人编造作案过程。为了使编造的作案过程和事实证据相符,他们还隐匿关键证人陈炎娇、丁云虾的证言,再去重新制作相符的证言”。

控告检验人员玩忽职守
  控告书显示,念斌还指控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控告人被无辜追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一图两用、两图四用”;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检验程序严重违反操作规范;鉴定人签字存在冒签和仿签的问题。此外,念斌还指控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涉嫌隐匿证据以及故意制作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就此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昌明及福建省公安厅新闻处,希望针对念斌控告两民警刑讯逼供采访,均未获得回应。随后记者致电福建省检察院控告处,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挂断电话,随后再无人接听。

■ 念斌自述(以下为从控告书中节选的原文)
被吊在窗户上打

  控告人不听他的,翁其锋就把控告人拉到隔壁的审讯室,把控告人吊在窗户上,两脚只能踮脚着地,然后用书本垫在控告人的两侧肋骨和胃的地方,用一把铁锤隔着书打控告人两边肋骨,接着还拿一个薄薄的竹片,用力猛插控告人的两个肋骨之间缝隙,他一边打一边逼控告人按他所说的作案过程承认。
  控告人被打得实在受不了,身体都无法动弹,只能伸出舌头咬下去,翁其锋看见后就用手插住控告人的双腮,然后把控告人按在地上,用手打控告人。
  被迫编“作案过程”
  控告人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控告人两个哥哥因癌症刚去世,那年控告人侄儿也不是很大,控告人儿子才刚刚不到五岁,控告人母亲又得了食道癌,控告人老婆要是真被冤枉,那谁来照顾控告人的儿子和母亲?控告人一个男人都被他们打得受不了,都咬舌头了。
  控告人是一个男人,是一家之主,控告人有责任来保护控告人家人不受到伤害,即使天塌下来,控告人也要把它顶起来,哪怕是要了控告人自己的命。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控告人才不得不按翁其锋所说的作案过程编造了口供。
原文标题:念斌控告两办案民警刑讯逼供)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26 03:07:01|显示全部楼层

念斌案法医:案中有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

源自:新闻晨报
  胡志强,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开篇词]
  念斌案里的注重证据、疑罪从无,呼格吉勒图18年后终被证清白,聂树斌案启动异地复查程序……这一系列2014年里备受瞩目的案件,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进步,法治的希望。
  晨报今起推出系列报道,对话念斌案、呼格案、聂树斌案中的关键人物,听他们总结这一年来司法改革、进步的关键词。
⊙记者:祝玲

  昨日下午,被宣告无罪的念斌,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申请1532万元的赔偿。听到这样消息,作为帮助扭转了“念斌投毒案”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胡志强,甚感欣慰。
  与此同时,胡志强也曾出现在林森浩庭审现场,他提出了“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的观点,同样要为林森浩“保命”。这一辩护角度,备受争议。
  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现在两个庭审现场,一个已看到结果,一个还未定案。
  昨天,记者专访了胡志强。他说,无论结果怎样,但这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变革的方向。

[谈案件中的鉴定]
关于念斌案:“自侦自鉴”非常不合理

  晨报:在念斌案、林森浩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你都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法庭上这是属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胡志强: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技术性问题,有相关知识人的辅助参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证据法理念上讲,叫专家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是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
  晨报:在未设立这个角色之前,涉及到的技术问题,由谁来解释?
  胡志强:原来诉讼活动中,如果涉及到技术活动,都是通过鉴定来完成。大多数鉴定机构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行使的是公权利。此后,检察院、法院对案件也有技术的需求,也成立了自己的技术鉴定部门。
  从自侦自鉴,到自检自鉴,再到自审自鉴。这种制度的设计,把科学技术问题归部门化了。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人员作为一个单位的同事“荣辱与共”,导致技术鉴定容易受到案情影响,这非常不合理。
  目前国际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司法鉴定与侦查、审判之间都是独立的,而我们现在才认识到司法鉴定不独立带来的弊端。2005年,全国人大做出了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决定,但这个决定只解决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鉴定职能剥离,公安、检察机关的并没有剥离。
  晨报:给我们回忆一下,念斌案是如何翻案的?
  胡志强:单靠口供不能定案,嫌疑人的口供必须要有技术鉴定结果来支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帮助当事人去质疑技术鉴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念斌案件中,如果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介入,没有人会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质谱图会存在问题。
  念斌案质谱图公布,我们发现了诸多无法解释的“神鉴定”。比如,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而肝、胃中却没有检出氟乙酸盐;从洗干净的高压锅和铁锅中检出氟乙酸盐,在中毒死者的胃中却未检出氟乙酸盐。从科学的角度这是不可能出现的。毒都从口入,肝、胃里应该浓度最高,但结果却显示肝、胃里偏偏没有。
  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是什么性质都没有搞清楚,两个孩子到底因何中毒?到底是投毒还是意外事件,目前的证据都无法进行确定,连毒物和死因都没有搞清楚,怎么就可以定罪?

关于林森浩案:公众、法庭都应该允许质疑
  晨报:那林森浩案呢?你提出的意见似乎争议很大?
  胡志强:我认为林森浩的案件,如果我不指出来,一般人会觉得就是投毒案,而不会考虑黄洋系“爆发性乙肝”死亡的可能。
  无论法庭是否采纳我的意见,或者我的质疑是否正确,公众、法庭都应该要允许质疑,并对这种质疑进行论证或者进行排除。
  晨报:大家都说你是来“砸场子”的,你提出黄洋可能死于爆发性乙肝是基于什么依据?
  胡志强:我没有私心杂念,我希望更多的同行来质疑我的观念,我不是跟谁过不去,人命关天,大家都是法律人,都要对案子负责任。
  中山医院对黄洋在4月3日、6日、8日和12日所做的4次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2对半指标,4月3日的鉴定仅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呈阳性,另外两个指标都是阴性的。从4月6日开始,上述3项指标均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从原来的161.8急剧升高到1000以上。这是典型的爆发性乙型肝炎的症状。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一次性血液,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了,操作不规范,结果的准确性就会大打折扣,有可能假阴性。

国家机关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
  晨报:你是想让很多人知道,国家机关出具的鉴定材料,也可能会有明显漏洞。可不可以这样说?
  胡志强: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报告都是科学的真实的。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不会提出质疑,也没有途径去质疑。
  现在既然“有专门知识的人”,能看懂技术鉴定的中间过程,那么我们不光要看鉴定报告的结论性文字,还要看最原始的图像。念斌案就是看质谱图看出了破绽。
  晨报:也就是说基于你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结果提出的疑点,最终扭转了念斌案的判决结果,现在也可能给林森浩案件带来不一样的结果,是不是?
  胡志强:黄洋的案件,我们想知道黄洋肝细胞是如何改变的?二甲基亚硝胺如何导致黄洋中毒死亡的过程怎样的?在专业人士看来,绝对不是只有一句结论的话──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
  两个国家级的鉴定机构给出黄洋的尿样鉴定结果是不一样的。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结果是“没有查到毒物”,上海市公安局对同一份样本却“检查出毒物”。同样的样本,不一样的结果,肯定有一个报告不真实,或者两个报告都有问题。作为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起码要问一个为什么?

[谈未来司法鉴定]
要从“口供为王”转变为“物证为王”

  晨报:今年以来,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到念斌案重审或审理,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他们之间有无相似之处,你如何来看待这几个案子?
  胡志强:念斌、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都与生命有关,背后都是错误的鉴定在支持,错误的鉴定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很大程度上都是体制的原因造成。如果不是自侦自鉴,这种冤假错案发生率不会这样高。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方面要体现在资金投入上,另外一方面要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地建立国家独立的司法鉴定体系。
  作为一个国家集中的尖端科学,不仅要为法律服务,还要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服务。林森浩案件,一开始送到司法部做检验,司法部研究所竟然没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标准样品,最后还是几个学生自己凑钱去买了样品。试问,以前有没有做过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连标准样品都没有,或者都没有做过,怎么保证鉴定结果是科学的准确的。按理来说,作为国家机构不仅要提供检验,还应该是免费的。这些都是需要完善和解决的。
  晨报:你如此强调鉴定、证据的作用,是否就是为了印证你自己说的,“现在早就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了。”
  胡志强: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要从“口供为王”到“物证为王”。一个无懈可击的判决是,犯罪嫌疑人不说话,也能定罪。“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据。”不是你自己说投毒了,就投毒了,不是你自己说杀了人,就杀了人。必须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证明“口供”。

“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了司法的进步
  晨报:但是在传统检控体系里,因为检方非常强势,而辩方似乎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在庭审过程中,如何才能体现“有利于被告”原则?
  胡志强:公诉方和辩护方是对立的双方,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而不是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现今,辩方确实处于弱势,“有专门知识的人”角色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不平等。在法庭上,无论是法院、检方、辩方都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审判方和检察方有鉴定人,一般不会再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辩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实际中会更多一点,这弥补了辩方在科学技术上的不足。
  可以说,“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设立,本来就是代表司法的进步。
  晨报:那怎样的人,是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胡志强:目前,法律对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认为谁对案子有帮助,就可以聘请谁作为专业人员出庭。科学技术非常宽泛,没有办法进行分门别类,比如你是一个具有开锁方面知识的人,当某一个案子需要开锁知识的人,当事人就可以请开锁匠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晨报:你觉得法律还应该赋予“有专门知识的人”哪些权利?比如是否可以辅助申请人展开质证?甚至不光提出观点,还可以相互辩论?
  胡志强:应该有更开放的态度。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请到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做了非常精彩的质证,从而使案子的陪审团和法官认为“疑罪从无”。我国这一制度刚刚成立,民事诉讼中比较宽泛,“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和当事人同时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始终。
  但刑事案件中,还有些保守,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分开询问的,双方不见面,这个和国外不同。个人认为应该是因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同行,为避免庭审现场激辩,对抗性过强,不利于法官判断掌握,所以法庭采取了分开询问。
  当然在实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法院很多时候都没有采纳。如果立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改成“应该出庭”,将更有利于当事人。

要为司法鉴定的进步摸索一条路
  晨报:我们知道您已退休,为何还要参与林森浩案?有没有想过提出的质疑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胡志强:我是搞自然科学的,作为一名从业31年的法医,最应该讲究的就是实事求是。我不是刻意要选择这样的案子。在念斌案中,我与斯伟江律师认识,斯伟江又代理了林森浩案。斯说想让我帮忙一起看看材料,我一看就发现了问题。作为职业习惯,既然发现了问题,就不能不说,完全没有考虑太多。
  晨报:网友认为,你是拿了斯伟江的钱,所以为他说话,并不是基于真理?
  胡志强:我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也有其他合法的收入。并不是想通过这件事发财,也发不了财。斯伟江律师在咨询之初,主动给了我1万元,后来在来上海出庭时又问我,来上海要收多少钱。我就问他,林家人给了你多少钱?你如果是免费的,那我也免费。最后他说差旅费总要给的,我也没拒绝,他后来一共给了我2000元差旅费。既然国家设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种制度,这件事总要有人去做,你能够给人家提供有价值的帮助,而且从自己多年的经验发现了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一个职业法医应当关心参与重大的刑事案件,渴望推动司法鉴定的进步。我的目的是为大家摸索一条路,就当为年轻人做铺路石。
原文标题:胡志强:物证为王,案件才无懈可击)
2# 四姑娘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8-28 10:07:01|显示全部楼层

张天蔚:念斌案能促进“信法不信访”吗

源自:北京青年报
  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大量存在,曾经让上访在舆论上具有极大的正当性。未来即使根除了司法腐败,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正义诉求。普遍的“信法不信访”,既要求根除司法腐败,尽快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也需要公民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和信任,包括承认并接受法律无法实现所有正义这样的现实。
  8年牢狱之灾、4次被判死刑之后,曾经的死刑犯念斌,终于摆脱犯罪嫌疑人身份而无罪获释。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表示,此案终审判决得到社会舆论普遍肯定,“表明包括公众和审判人员在内的全社会,对公正、文明、理性、依法的办事,有了一个共识,对司法机关坚定执行‘疑罪从无’的理念以及采取相应的举措,有了一个共识。”
  而在这一“宏大叙事”之外,数年来始终为念斌“翻案”而不懈奔走的念斌姐姐念建兰,却有独属于自己的感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念建兰明确表示她“很讨厌上访”,因为上访会遇到很多遭受了冤假错案的人,上访者之间是“悲痛地在交流”,从他们身上看不到希望,带来的情绪很消极。
  一个曾经的上访者,一个放弃上访重回司法途径,并最终成功实现了诉求的人,作出上述这番感慨,似乎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也似乎能够促使更多人建立“信法不信访”的信心,重回司法救济的正确途径。
  但事实未必如此乐观。事实上,念建兰放弃上访重回司法途径,本身就有着若干前提条件:首先,念建兰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才最终放弃了上访之路。而对于律师来说,“信法不信访”是其基本的职业信条,也只有在司法而非上访之路上,律师才有施展的空间。其次,不管念斌案经历了几多波折,本质上仍是一起相对单纯的刑事司法案件。对于一起已经二审终审,只待最高法复核的刑事案件,依靠上访乃至“闹访”而被推倒重来的可能性,实在是非常渺茫,在司法程序中寻求救济机会,反而是仅有的一线希望。就此,念家聘请的律师一定对念建兰解释得非常清楚,可能也是促使她放弃上访的重要原因。
  因此,念建兰的“信法不信访”,未必就能有效地影响他人,念建兰的“成功”,也未必能在更普遍的范围内复制。
  据媒体报道,就在念斌被宣判无罪释放的法庭上,“念斌案”中两名被毒杀孩子的家属当庭哭倒,此后又披麻戴孝,一直坚守在福建省高院的院内,试图用这种方式表达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按照他们朴素的逻辑,杀人案必有真凶,如果念斌是,那么杀人偿命,他们的冤屈也算得报。而如果念斌不是,那么究竟谁是?既然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在释放了念斌的同时,为什么不能给他们死去的孩子们一个正义的交代?
  他们的诘问其实是有力的。但对于这样的诘问,法律的回答只能是:法律的能力也是有限的,法律也有实现不了的正义。具体到“念斌案”,念斌被判无罪,极有可能也找不到另外的真凶,曾经被称为“念斌案”的投毒杀人案,很可能“不了了之”。
  作为被害方的家属,客观上必须接受这样的现实,情感上却可能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于是,他们也有可能转而走上上访之路,寻求司法之外的救济途径。法院院内的披麻戴孝,实际上已经是一种“上访”。
  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大量存在,曾经让上访在舆论上具有极大的正当性。未来即使根除了司法腐败,独立、公正的司法,也无法满足所有人的正义诉求。普遍的“信法不信访”,既要求根除司法腐败,尽快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也需要公民对法律的普遍尊重和信任,包括承认并接受法律无法实现所有正义这样的现实。
原文标题:念斌案能促进“信法不信访”吗)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8-23 15:47:00|显示全部楼层

王云帆:念斌案二审法院为何不敢纠错

源自:京华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2012年刑诉法修订以来最受舆论关注的悬案之一,“念斌投毒案”终于画上句号。而念斌的无罪,也让8年前发生在福建平潭的那起投毒案再度成为悬案,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正义依然缺席。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为蒙冤者昭雪同样是胜利,这表明司法纠错机制仍在运转。输的只是枉法者,而非司法本身。如果有冤不平,有错不纠,那才是司法的悲哀。
  我们应该表扬这次为念斌平反昭雪的法官们。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个案件“水很深”,“深”到8年间8次审判10次开庭而不能终结。其间,作为二审法院的福建省高院至少三次机会可以直接改判无罪,但都被错过。
  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随后上诉。同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注意了,发回重审的理由与昨日改判念斌无罪的理由一模一样。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念斌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10年4月二审维持了念斌的死刑判决,并将该案移送至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4月最高法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还是一样的措词,还是一样的发回。
  2011年11月24日,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2014年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两个多月后,念斌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
  冤案平反有时,念斌一家因此案遭致的变故,再无法回复。而平冤昭雪,本不需要如此漫长。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
  正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无限次地发回重审导致“疑案从拖”,2012年刑诉法修订已明确,对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原审法院重审宣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修订,杜绝了“重审”再“重审”的可能性,也有助于在制度上督促二审法院更为积极、主动且慎重地履行审级监督的职能。
  从现实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二审法院在系统内可能遭受着不少的压力。但这种内部压力再大,也大不过司法对公正的追求。二审法官若怕改判伤了与一审法院的“和气”,不妨想想冤案苦主所遭受的牢狱之灾,以及这种天降横祸对整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
原文标题:念斌案二审法院为何不敢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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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8-23 04:27:00|显示全部楼层

4次被判死刑 念斌终审无罪

源自:新京报
  昨日凌晨3:56,念斌姐姐在微博上公开这张图片,配文是“再过两小时天将亮了,盼平安归来”。

■ 对话

【家属】将要求国家赔偿

  “念斌投毒案”宣判后,记者与念斌姐姐念建兰第一时间进行了对话。


  :这场官司,对你家有哪些影响?

  念建兰:我们家变化太大了。首先是我父母。念斌被抓四个月后,我父亲因这个事情悲痛过度去世。我母亲为这个精神失常了,到处找儿子。今年大年三十,我母亲也去世了。

  我弟弟被抓的时候,他的儿子才四岁。我们一直告诉孩子,爸爸在国外打工,不方便回家。去年,公安的人没有经过我们,到孩子学校去找孩子。虽然老师没有让见,但是我们被迫告诉了小孩真相。从此这孩子越来越不爱说话。

  后来,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录了一段我弟弟给孩子的话,现在孩子经常问爸爸什么时候回来。

  还有,我家的房子被被害人家属打砸了,没有一件家具是完整的。我们现在家都回不去了,住在福州。

  我现在38岁了,也没有结婚。我的生活就是为了这场官司,好在弟弟终于要回家了。


  :在诉讼过程中,你最担心的是什么?

  念建兰:在宣判前,我最担心的就是人身安全,我们每次开庭都会被被害人家属殴打。上次开庭,斯伟江律师被他们打倒在地。我过安检的时候,对方过来打我。我真的怕了。

  还有我弟弟,这七八年,他天天戴着手铐脚镣。人老佝偻着,三十多岁,头发就花白了。我也很担心,再出不来,他身体就完了。


  :你们在诉讼中,一再说念斌是受到刑讯逼供才供述的。你们会要求追究刑讯逼供者的责任吗?会要求国家赔偿吗?

  念建兰:我一定会追究公安的责任,也会要求国家赔偿。他们伤害了我家三代人。我两个哥哥都因癌症去世,我父母两次白发人送黑发人,念斌又遭遇此事。他们这样做,对我的家庭打击太大了。这不是用钱能补偿的。

  而且,两个被害人也需要一个真相,到底谁是真凶?他们这样做也是变相放走了真凶。


  :你们今后打算是什么?

  念建兰:现在还没有想到那么远,只是不要再伤害我们。我想尽快给念斌看病,让他恢复身体。据人民网

【律师】此案没赢家只有伤害
  在念斌案审理的八年中,张燕生、斯伟江等律师一直通过网络和媒体列举案件疑点。昨晚22时,新京报记者对话张燕生。她表示,福建省高院能够改判,这个勇气应予以肯定。

  新京报:念斌案终于宣告念斌无罪,你的感受是什么?

  张燕生:念斌姐姐告诉我,这8年来,念斌身体很虚弱,今天脱下镣铐,走路都不稳。这样的他还能否重新面对新的生活。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

  新京报:念斌案的疑点有哪些?

  张燕生:警方认定念斌投毒投的是“氟乙酸盐”这种有毒物,但是根据案卷,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的检验结果中,死者的胃、肝都没有这个成分。这是最重要的疑点。我们一直坚持我们的证据,但是没有结果。

  新京报:念斌案的转折点是什么时候?

  张燕生:我觉得有两个转折点。一是2011年最高法驳回死刑复核。二是今年3月,内地和香港的权威专家对警方的检验结果进行认定发现,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香港的专家还发现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这说明公安机关的鉴定有问题。

  新京报:法院是否采纳了这个新证据?

  张燕生:今年6月,福建高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香港和内地的6位专家都出庭作证了。我们也不知道法院是否采纳,但是从今天的宣判结果看,应该是采纳了。

  新京报:这个案子错判8年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张燕生:一是那时警方追求破案率,必然会出现错案。另外,在这个案件中,当地公检法三家存在联合办案,对于证据上的问题没有直视,不愿意认错,导致这个案件拖了8年。

  现在念斌沉冤昭雪,更多的话不想多讲。福建省高院能够有勇气纠正,这是应该肯定的。

  新京报:念斌案有怎样的启示?

  张燕生: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新闻背景

邻居中毒念斌被抓

  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年8月7日,念斌被警方带走。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

☆ 相关资讯

念斌案“庭审记”

▲ 2007年2月

  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福州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 2008年2月1日

  福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 2008年12月31日

  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 2009年6月8日

  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 2010年4月7日

  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 2011年4月

  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 2011年5月5日

  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 2011年11月

  被告人念斌“又一次”被福州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 2014年8月22日

  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邢世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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