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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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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被曝养父母虐待 性格大变畏惧人群
源自:南方都市报
  【网曝南京养父母虐待6岁男童】据@南京晨报,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看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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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称基本法对今日政改早有规定 什么是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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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6-3-14 14:4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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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出狱 与男童及生母抱头痛哭

源自:京华时报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出狱

  今天7时50分,在狱中服刑半年、长发剪成短发的李征琴从监狱大门左侧的小门走出。她刚出监狱,孩子的生母便跪倒在李征琴面前痛哭,并大喊,“表姐,我对不起你!”随后,等候在一旁的宝宝迅速扑过去抱住妈妈,李征琴哭着说,“宝宝,妈妈回来了。”3人在监狱大门口哭成一团。京华记者 谭青 张淑玲
  【身体虚弱回家途中呕吐 李征琴讲述监狱经历】从监狱回家,车辆刚出宁杭高速收费站,李征琴所乘的车辆突然停下,李征琴下车后,扶着高速护栏向外呕吐。她说,进监狱后,可能是监狱规定,在监狱分了一个活儿,自己的腰扭伤了,每天从早上6点半到下午五六点下班,每天干活10个小时以上,做服装加工,自己负 责在给纽扣定制前打点位,每天要求完成2000件,自己开始完成不了,手有些抖。有时候周三上午会开会,可以歇工。她说吃得也蛮多,但两个月下来,瘦了 25斤,很不适应在监狱内,和盗窃的、吸毒的关在一起。2015年12月10日,自己的头发被服刑人员剪成了短发,自己大哭了一场,边剪边哭,边被训斥,感觉自己被变成了罪犯。站在旁边的宝宝听了后,说他很心疼妈妈。京华时报 谭青 张淑玲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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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24 02:58:02|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专家评南京虐童案:孩子是属于国家的

源自:中国青年报

  9月30日,记者前往安徽省来安县小毛亲生父母的家,见到孩子本人。目前,孩子身上的伤已经痊愈。章正/摄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展示小毛被虐待后身上留下的伤痕。
  在很多人眼里,刚刚完成一审的南京“虐童案”是一场情与法的冲突。
  “虐待儿童就是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纠结。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对儿童的暴力都要禁止。因为,一切对孩子的伤害往往都是以爱的名义进行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直言。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社会共识
  在小毛的生母张传霞看来,养母李征琴被判重了,顶多只能算是管教孩子的方式失当。
  “生母这样的评价也不奇怪,她与养母存在亲戚关系,评价的角度也不是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他说。
  姚建龙分析,现代儿童观在当下中国还远未建立起来,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法不应入家门,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1990年8月29日,中国代表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其中规定,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当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
  他认为,如果认为家长打孩子是可以允许的行为,孩子将永远生活在暴力伤害的阴影之中。打孩子是父母无能的表现,这是中国家长需要反思的。
  “从披露的案件来看,对于是否能打孩子,还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反观瑞典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立法明确确立了对儿童暴力的零容忍原则,即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目的都不能打孩子。”姚建龙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但是在父母能否打孩子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除非造成打死打伤的严重后果,父母通常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以至于很多孩子都是被父母打大的。暴力具有诡异的遗传性和传染性,暴力文化,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养母错失被不起诉的机会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要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提交很多材料,民政部门有审核的责任,但要求其做到100%甄别出材料真假,难度和成本都会非常高。”姚建龙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是否造假,而在于是否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严格评估了收养人的资质”。
  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产生?
  他认为,在收养程序制度上,不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所有收养关系的建立,重心并不是审核材料,而是审核人。即要由专业的人员对收养人进行全方位评估,而且这个过程是非常严格的”。
  姚建龙结合在当地的访学经历说:“澳大利亚儿童福利部门设置了专门评估机构做收养评估这件事情,而且一般还要给收养家庭设立一定的考察期,以保证孩子生活在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根据我国《收养法》,收养人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中国的收养条件设定得非常窄,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条件不允许,办理不了。”他说,“收养孩子这件事上,都是国家垄断在做,但是又做不好,还不允许民间来做,这是问题所在。”
  姚建龙透露,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关注到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也在进行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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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2 11:0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庭审:养母演示挥动跳绳抽打男童

源自:中国青年报

  被告人李征琴步入法庭。
⊙实习生:何生廷 记者:李超 章正《中国青年报》(2015年10月02日04版)

  “我没犯罪,我承认我的教育方式不当。”作为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当事人,今年50岁的李征琴在庭审中说。从9月28日9时30分开庭,一直到9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用了两天半时间审理了这个案子。
  2015年4月3日,微博上一组男童浑身是伤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转发,舆论不断发酵,“南京虐童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两天半的庭审中,是否第一次家暴、收养手续是否合法、男童“小宝”的伤情鉴定这三个方面,直接影响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与否的认定,亦成为此次庭审的争议焦点。
  9月30日14时,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几个月来,案情的发展也多次引起社会热议。这桩由网络微博引发的热点事件,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和家庭教育的关注和思考,不当的家庭教育牵动着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保护的关注。
  庭审首日,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征琴,手里抱着一沓材料。她曾是一家媒体驻江苏记者站的副站长,庭审中,她多次情绪激动,大喊大哭。“我不可能打这么重的,小宝是我的儿子,我很爱他。”
  今年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该校一名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警方正式介入开展调查工作。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7月2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9月28日正式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检察官称,从2014年6月以来,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因教育问题对受害人进行打骂。
  9月28日,李征琴在庭上辩解,2013年6月收养男童小宝时,6岁的小宝有很多不好的习惯,经常撒谎,抄袭同学作业以及作弊。3月31日,小宝再次撒谎。李征琴就先后用抓痒挠和跳绳抽打小宝,但没有过于用力。
  在法庭上,李征琴演示了打人的过程,如何挥动跳绳抽打男童。
  李征琴表示,那是她第一次打孩子,孩子考试作弊并且向她炫耀成绩,她非常生气,才做出抽打行为。
  根据李征琴的丈夫和学校老师证言,证实小宝多次被殴打。
  值得注意的是,据公诉人介绍,被告人是在2013年6月3日在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的收养手续,并将孩子带到南京生活。
  庭审中,公诉人对李征琴的收养手续合法性提出异议。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收养人需办理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可是丈夫施某某和李征琴均有子女,并且所递交的无子女证明盖的章与浦口街道、大厂街道计生部门的专用章不符,是属于虚假的印章。
  9月30日下午两点开庭,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李征琴对男童小宝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法庭上的李征琴一度情绪激动、失控,甚至大喊。
  在休庭1小时35分钟后,合议庭宣布,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出现企图自杀行为,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将其实施逮捕。
  在两天半庭审中,轻伤还是轻微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影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小宝挫伤已达体表面积的10%,身上出现150多处挫伤,认定为轻伤一级。
  李征琴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评定为轻伤没有依据。
  9月28日,李征琴聘请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胡志强和法医庄洪胜联合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胡志强认为小宝皮内出血为主,且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说明其损伤轻微,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对于此份审查意见书,法院认为审查意见书缺乏法律依据,并未采信。
  庭审当日,小孩的生母生父一直在法院门口徘徊。受害人小宝的生母张某曾向检察机关提交要求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已和李征琴达成谅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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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10-1 02:0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半年:坚决上诉只为真相

源自:京华时报
孩子后背

  昨天下午2时,“南京虐童案”当庭宣判,浦口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庭后,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并称其上诉不为申冤,只为真相。

养母庭上先道歉后表示不服
  昨天上午9时10分,在浦口法院二层一法庭内,“南京虐童案”继续开庭。与前两日相比,可容纳约百人的旁听席空了大半。李征琴情绪平静地走上被告人席。前日,李征琴在庭审中企图用头撞墙被当庭控制,庭审结束后,被送往派出所。
  庭上,控辩双方继续围绕李征琴对施某某的伤害是否构成轻伤一级、量刑建议、如何保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等展开激辩。被害人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被告人李征琴的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强烈要求该案撤诉。
  昨天庭上,李征琴就自己向法庭呼喊、并致法庭休庭一个半小时表示歉意,并称如果该案能依法追究,其都认罪,但公安对孩子的伤情鉴定造假,违法立案,该案从程序到实体违法,判自己有罪,自己不服。每次听到提施某某,李征琴便忍不住痛哭,称“我不认为自己犯了罪。如果我被判了,最受伤害的是我的孩子。”她强烈要求法官能和孩子谈谈,听听孩子的意愿。
  昨天下午2时,法官宣读判决书:浦口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将孩子从安徽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在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因认为施某某撒谎,李征琴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身体出现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法院认定李征琴在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为自首。最终,浦口法院判处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听到判决结果,李征琴一声没吭,旋即被带下法庭。

亲属法院门口举牌被驱离
  庭审3天来,李征琴的爱人、两位姐姐,以及施某某的亲生父母等亲属,一直守在法庭大门外。听说妻子被判了6个月,身为律师的施先生半天未说出话来。施先生最后表示,“肯定要上诉。”
  李征琴的两个姐姐从兜里掏出事先写好的喊冤牌,对着浦口法院的大门高声哭喊,“公安造假,李征琴冤枉”,两人被10余名工作人员围住驱离。
  施某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蹲在地上,掩面痛哭,“我表姐有事吗?她的工作还能保住吗?”“我该怎么救我表姐?”
  因为害怕被同学说妈妈受审,这几天施某某躲在安徽老家,由哥哥带着。至于将来孩子的读书问题,孩子父亲称,“老家的村里没有学校,到这儿来上又负担不起,这些问题暂时还没想好。”这对亲生父母称,孩子仍在老家盼着妈妈能接他回去。
  下午2时40分许,记者看到李征琴被法警带入一辆警车,驶过家属身边,迅速离去。

庭后追访
李征琴:上诉是为了真相

  昨天傍晚,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告诉记者,两人刚从看守所会见了李征琴,其情绪非常平静,“她希望丈夫和姐姐不要太焦虑,说更挂念的是孩子。”至于孩子的上学问题,王永杰称,李征琴要求表妹妥善安置小孩,继续在原来的学校上学,如果没有生活费,可向浦口区检察院、浦口区法院申请救助,“庭上,公诉人也表示其会找相关部门对孩子予以救助。据我们了解,司法部门也有该类救助金。”
  王永杰称,李征琴表示坚决上诉,“目前已写好了上诉状,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无罪,理由是浦口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其(李征琴)表示虽然上诉改判的希望不大,但是想让大家知道案子的真相,她是被冤枉的。”
  京华时报记者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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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9-29 02:2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被指伪造收养证明

源自:央广网
李征琴
  南京虐童案开庭被告人否认故意伤害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南京虐童案昨天上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以及被告人和受害男童,是否具有收养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男童养母、被告人李征琴称,“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宝宝来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男童父母没有获准旁听
  南京虐童案昨天上午9点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名公诉人、2名辩护人,1名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及80多名旁听人员参加了上午的庭审,男童施某的父母也出现在了法庭门口,由于可能要作为证人出庭,所以他们没有获准进入旁听。
  法庭之内,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李征琴身高1米65左右,戴着黑色的眼镜、穿黑色针织上衣(如图),在庭审中思路比较清晰,口齿清楚,抓住一切机会急切地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李征琴和辩护人也多次对公诉人的询问和问话进行插话,现场语言上的交锋比较激烈。

无子女证明 印章被指伪造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征琴在今年3月31日因为在其监护下的男童施某考试作弊、撒谎等原因,用跳绳、抓痒耙等对其进行了殴打,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 定构成“轻伤一级”。李征琴和其辩护人则主要辩称,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是由于孩子撒谎等恶习实在气不过,为了教育孩子才进行了惩罚,本质上是属于家庭教 育方式不当,不能构成犯罪。李征琴还介绍,在事发后自己还主动牵着孩子的手到派出所去投案,并且多次表示深刻忏悔,希望法庭予以考虑。此外李征琴聘请的专家证人还提供了孩子伤情较轻,不构成轻伤的证明。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一根和李征琴当时殴打男童时一样的蓝色跳绳,坐在被告人席中的李征琴在现场模拟了当时的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详细地了解了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名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机关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不过伪造的无子女证明的行为受到了李征琴的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辩护人则认为收养关系存在与否,不影响被告人是否有这个认定,试图阻止公诉人的询问。目前李征琴与男童是否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还没有得到合议庭的确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事件回顾
▲ 4月,李征琴虐打9岁养子致其伤痕累累,引起社会关注。
▲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 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再度引起热议。
▲ 7月,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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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9-28 12:4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收养手续所用证明被指伪造

源自:中国新闻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南京虐童案今天上午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属于一般家庭暴力还是故意犯罪,以及被告人和受害男童,是否具有收养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南京虐童案今天上午9点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名公诉人、2名辩护 人,1名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及80多名旁听人员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庭审,男童施某的父母也出现在了法庭门口,由于可能要作为证人出庭,所以他们没有获准进入旁 听。
  法庭之内,站在被告席上的李征琴身高1米65左右,戴着黑色的眼镜、穿黑色针织上衣,墨绿色的花格裙子,在庭审中思路比较清晰,口齿清楚,抓住 一切机会急切的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李征琴和辩护人也多次对公诉人的询问和问话进行插话,现场语言上的交锋比较激烈,审判长则及时的总结各方的观点,并 对冗长的发言进行了制止,很好的控制了庭审的节奏。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征琴在今年3月31日因为在其监护下的男童施某考试作弊、撒谎等原因,用跳绳、抓痒耙等对其进行了殴打,经南京市公安 局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李征琴和其辩护人则主要辩称,没有伤害孩子的故意,是由于孩子撒谎等恶习实在气不过,为了教育孩子才进行了惩罚,本质上是属 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不能构成犯罪。李征琴还介绍,在事发后自己还主动牵着孩子的手到派出所去投案,并且多次表示深刻忏悔,希望法庭予以考虑。此外李征琴 聘请的专家证人还提供了孩子伤情较轻,不构成轻伤的证明。庭审中辩护人提供了一根和李征琴当时殴打男童时一样的蓝色跳绳,坐在被告席中的李征琴在现场模拟 了当时的动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详细地了解了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名子女,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机关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不过伪造的无子女证明的行为受到了李征琴的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辩护人则认为收养关系存在与否,不影响被告人是否有这个认定,试图阻止公诉人的询问。目前李征琴与男童是否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还没有得到合议庭的确认,庭审还在进行当中。(记者:景明)
5# 华蓥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8-26 06:0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愿意道歉但我没犯罪

源自:现代快报

  南京虐童案受伤男童

  男童与养母
  南京“虐童案”又有最新进展。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昨天,南京浦口法院就此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结束后,嫌疑人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为李征琴作无罪辩护。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律师
孩子伤情不构成轻伤,我们将为养母作无罪辩护

  前不久,因浦口法院少年家事庭的相关领导与该案的报案人、证人巩某存在亲属关系,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向浦口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
  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在庭前会议结束后,采访了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常清。他告诉记者,提交“回避申请书”后,法院的回应是,少年家事庭的相关领导已经自行回避,同时法院驳回了李征琴提出的少年家事庭其他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案件的案号还是少年家事庭的案号。不过,目前法院确定,负责审理该案的是浦口法院刑庭的法官。
  “目前对于孩子伤情鉴定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我们已经掌握一定的证据进行反驳,但暂不方便透露。”王常清告诉记者,法庭上将不会再提出对孩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我们已经邀请两名北京法医学方面的专家证人,将在开庭时,就孩子的伤情鉴定,给出专业性意见。”据悉,对于这两名证人的出庭,法院已表示同意。
  “我们并不认为孩子的伤情构成轻伤,将为李征琴作无罪辩护。”王常清表示,孩子的伤情鉴定是该案的支撑性证据,如果伤情鉴定被推翻,则意味着李征琴本身就是无罪的,该案也将由刑事案件转变成家事纠纷。当天庭前会议,还就开庭期间程序方面以及证据出示方式进行讨论,并对专家证人的出庭提出申请。

孩子
暑假没心思做作业,希望开学后尽快回校上学

  现代快报记者从孩子的代理律师许律师处获悉,目前孩子仍在安徽老家,由于一直等待案件的处理结果,孩子的暑假作业至今没有完成,也没有人来辅导。
  “孩子的父母没读过什么书,还要忙农田,根本没办法帮助辅导孩子。”许律师说。
  就要开学了,孩子也希望尽快回校上学。许律师说,“我们有谅解书,也希望案件的最后结果,是能够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这才是处理这个案件的最终目的。”

养母
我愿意为自己犯下的错误道歉

  “无论任何一次笔录,我都坚持我那句话,我当时打孩子真的没有下手那么重。”昨天,李征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依旧对公安机关对于孩子的伤情鉴定不认可,“我认为不构成轻伤。”
  同时,李征琴认为,该案从立案到孩子的伤情鉴定等方面,均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对于网络上公众的谴责,李征琴表示,“我愿意道歉,我愿意向孩子及社会公众道歉,但我并不是有罪道歉,我认为是我的教育方式不对,我不该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来对待孩子,这一点我确实错了。”她表示,愿意为自己犯下的错误道歉,自己的教育方式不对。“但我坚持认为我没有犯罪。”
  目前,法院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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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21 06:47:01|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男童回校复学 跟随亲生父母居无定所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作者:广州日报记者胡亚平

虐待照片

南京虐童案追踪
男童目前仍跟随亲生父母 经济窘迫三人居无定所

  日前,南京检方宣布,对“虐童案”养母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引发网友热议。记者获悉,4月16日参与此事件听证会的19人中,有12人在会上就建议不批捕,另有7人未明确表态。不过,参加听证的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批捕并不意味着“彻底免责”,“依然按正常法律程序进行,只不过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已。”
  据悉,目前养母李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而养子小桂昨日正式回学校复学。

不批捕仍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浦口区检察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
  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热议,全国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公开在微博表示反对意见,称这一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然而有参与过4月16日检察院听证会的代表告诉记者,不批捕并不意味着不需负法律责任。
  南京中院少年庭陪审员、听证代表黄琼花告诉记者,目前案件的具体流程是,在检察机关宣布不批捕后,公安随后会准予李某某取保候审,同时公安进一步侦查,待侦查结束,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若提起公诉,法院就将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她强调,不予批捕并非不再提起公诉。
  据她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补充侦查该案,在案件侦查完结后仍会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之后可能会向法院起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所以大家不要误解也别灰心,该案注定将是国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

男童已复学但居无定所
  昨日,广州日报记者连线目前正在南京的小桂生父老桂,老桂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检察院已经宣布对李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消息。昨日,小桂事发后第一次回到原来的学校恢复上课。
  老桂告诉记者,孩子昨日复学,放学回来后情绪还不错,知道自己能继续在南京上学就很高兴。但是,对于是否要回到养母家的问题,老桂表示,目前孩子情绪稍微好一点,他们还没有细问。
  虽然,已经恢复上学,但小桂仍然面临很多现实困难。由于暂时无法回到养母家中,老桂一家三口在南京并没有固定落脚的地方,夫妻二人带着小桂仍处于居无定所的状态。老桂说,养父曾主动打过电话联系他,也认同要让孩子继续读书的想法,但是由于养母的案情未有定论,目前也暂时无法为小桂提供住所。
  老桂告诉记者,他们这次出来只带了几千元,无法在南京安定下来,虽然小桂已经复学,但目前他也不知道日子久了怎么办?“家里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在读书,不回去,女儿也没人照顾!”

是否继续被收养要看男童意愿
  养母能否继续收养小桂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否继续收养应该看双方的意愿,相信两人不但会很快见面,并且孩子还会回到南京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对于有媒体质疑李某某在收养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的问题,辩护律师表示,“违规”收养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说法,但按照法定程序来说,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来正式申请这个收养,养父母也会据理力争,来完成收养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他们继续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收养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但并不影响继续维持现有的收养关系。”
  小桂的生父老桂表示,目前还不确定是不是继续让养母收养小桂,他也在考虑是否自己抚养孩子在南京读书,但是由于家中还有一个女儿,如果要让小桂在南京读书,无法两头照顾,“最终还是要看小桂的个人意思,如果他还愿意跟养母,我们也会考虑。”

南京浦口区检察院详解不批捕李某某四大理由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某某的决定。主要理由有四点:
  1.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2. 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逮捕必要。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李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逮捕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
  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某某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李某某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批准逮捕、不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的动机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的教育问题,目的是为了提高学习能力。但李某某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其没能用平等对话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交流,而是选择了“棍棒教育”这一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法,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该案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某某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4. 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规定,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某某,在我院4月18日召开的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某某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有利于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 峨眉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20 06:2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检方解释为何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源自:中国青年报
⊙记者:李林 实习生:王书画《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5版)

  今天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消息一出,很多人感到很疑惑。“孩子打成那样,还不批捕?”“这是要等到打死孩子才逮捕吗?”“这样涉嫌长期虐待的案子就这么轻描淡写地过去了?”不少人表达了他们的不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今天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4点理由。

审查逮捕听证会上,多数人建议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经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公开召开审查逮捕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的必要,遂于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针对网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听证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的一种办案方式。
  “这是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实务当中总结出的较为实用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说,根据检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听证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通常比较有争议或是敏感的案件会举行听证,以便更全面地听取归纳各方意见。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出席听证会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担任“南京饿死女童案”陪审员的黄琼花是参加听证会的成员之一。据她介绍,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相关人员等。
  黄琼花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给出的建议是不批捕。听证会上,辩护律师读了养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黄琼花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说,作出这样的决定,和李某致歉信没有关系。
  “犯罪嫌疑人会不会二次犯罪,是否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这是衡量是否应该逮捕的重要条件之一。”黄琼花说,自己给出不批捕建议,更多的是考虑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作案人主观恶性大不大,会不会毁灭证据,会不会逃跑甚至自杀等。黄琼花曾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案件,她说,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受伤害的情况也属于比较轻微的。
  “批捕还是不批捕,它其实针对的是还要不要继续对李征琴采取强制措施,还要不要继续把她关在看守所。”黄琼花说,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应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上纠结,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是合理的。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李晓霞也参加了听证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危害社会、是否会逃跑、自杀等因素,她也给出了不批捕的建议。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此外,南京检方还给出了另外两个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该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系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实施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通报称,本案被害人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听证会上,绝大多数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表达了赞成不批准逮捕的观点。因而,对李征琴批准逮捕,继续对其进行羁押,会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会引起新的心理创伤,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前提下对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状态,将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报北京4月19日电
原文标题:南京检方解释为何不批捕“虐童案”养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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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5-4-17 09:0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养母写悔过书 孩子及亲生父母为其求情

源自:扬子晚报
原文标题:施暴养母写下悔过书:对不起孩子
⊙ 记者:季宇轩

小虎和养母。小虎养父供图

9岁男童浑身伤痕 疑遭养母暴打
  家住南京市浦口区的男童小虎(化名)被养母李征琴毒打一事曝光后,引发市民强烈关注。
  昨天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备受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听证会上,浦口检方并未宣布是否逮捕李征琴,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将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收养违规 孩子轻伤一级
  据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案发后浦口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积极联合民政等部门研究处置方案,妥善安置、保护受害儿童。
  昨天的听证会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律师读养母致歉信
  很多法学专家表示,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罪,整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对孩子最有利的角度来考虑。不过,与会一位社会学专家表示,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该案应该从严处理。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联系到了为李征琴辩护的律师。这位律师表示,从案发到现在,李征琴已经被羁押了近10天。在接触过程中,李征琴通过律师向社会公开悔过信,表达自己深深的歉意,并表示打小虎并不是虐童,而是从教育孩子的角度出发,当然方式是不对的。
  律师在听证会上读了李征琴的悔过信,李征琴在信中表示,“因孩子犯了一些小错,自己情绪一时失控,而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悔恨,并感到深深的自责,我对不起孩子,也对不起孩子亲生父母的托付……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为何涉嫌的不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两项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同,虐待罪一般情况下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定罪量刑。
  据了解,虐待罪有一系列的要求,故意伤害罪相对来说范围宽一些。

◇ 对话
养母辩护律师:对李征琴不适宜逮捕

  孩子养母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李征琴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小虎,以前虽然也有但次数不多,程度也并不严重。案发的这一次毒打,其实仅有一次。
  辩护律师表示,小虎的亲生父母虽然远在安徽,但他们和小虎联系密切,一直认为李征琴对小虎很好,是真的想让小虎进步。事发后,小虎的亲生父母带着小虎多次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去为李征琴求情,他们认为李征琴毒打孩子一事情有可原,希望她被宽大处理。最后是小虎自己的观点,从始至终,小虎都很想念李征琴,希望继续和她在一起生活。以上这种种原因,于情于理,辩护律师对扬子晚报记者说,并不适宜对李征琴实施逮捕。
  辩护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李征琴的行为即便是犯罪了,也是轻罪。而且从多次和李征琴会面的情况看,她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深刻的悔恨。如果李征琴被取保候审,以后的日子她本人会调整教育方式,并加倍对小虎好。同时,她本人对社会也是无害的。从小虎本身的角度说,辩护律师认为,孩子希望养母能够回到他身边。目前孩子和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住在家中,这种生活方式和环境对于孩子来说是陌生的。养母回到孩子身边后,孩子的生活会回到正常轨迹,对孩子的影响也最小。
  浦口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综合听证会各方意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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