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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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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被曝养父母虐待 性格大变畏惧人群
源自:南方都市报
  【网曝南京养父母虐待6岁男童】据@南京晨报,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看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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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称基本法对今日政改早有规定 什么是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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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11-21 14:48: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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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养母获刑6个月 孩子录视频称救救妈妈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李征琴手拿上诉材料被带入法庭。

  9月2日,取保候审的李征琴在给施某某过9岁生日。 家属供图
原文标题:养母终审获刑6个月 向公众道歉但称无罪

“南京虐童案”
  昨天,南京中院经过近一天的审理,对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李征琴当庭向公众道歉但称无罪,将继续向江苏省高法申诉。

庭审
怎样保护孩子利益成焦点

  昨日上午9时许,南京中院大门外,因一直未获准出庭作证,受害人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及亲属们一大早便等在法院大门外。
  该案二审开庭。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及两名审判员组成,3名检察员出庭,施某某的代理律师许家斌,以及该案一审时的两名辩方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出庭。此次,他们仍为李征琴作无罪辩护。
  9时30分,李征琴上穿一件红色高领毛衫,外搭一件花绒衫,戴着戒具的双手,捧着几份诉讼材料,表情平静地被法警带入法庭。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征琴和施先生在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其表妹张女士的儿子、即受害人施某某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在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因认为施某某撒谎,李征琴在家中先后用抓痒耙、塑料跳绳抽打施某某,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鉴定,施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今年9月30日,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浦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庭上,检察员及辩方围绕着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施某某的法医鉴定是否违法、其认定伤情为轻伤的依据是否错误、公安部刑侦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法医病理学》哪个效力更高、该案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怎样才是保护孩子的利益最大化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

视频中孩子喊“救救妈妈”
  获法庭允许后,辩方律师王常清当庭宣读了施某某写给李征琴的信,并播放了由孩子亲生父母录制的一段视频。
  视频中,施某某眼部、脸部都打了马赛克。孩子在视频中说,“妈妈,我想你。我想你帮我辅导作业,我想过上以前的日子,”这个9岁的男孩,对妈妈表示着他的担心,“我担心你被警察叔叔抓走。你不在我身边,我的成绩只有60多分,作业不会做,全是叉。”视频结尾,孩子还喊着,“叔叔阿姨,救救我妈妈吧。”
  记者注意到,李征琴此时将头深深低下。
  对该项证据,检察员认可其真实性、客观性,但其称和该案没有关联性。该次庭审,检方未出示新证。

李征琴向孩子和公众道歉
  昨天,李征琴在最后陈述中两度向法庭请求,在控辩双方对法医鉴定的依据有争议的情况下,合议庭能考虑有益于其个人的原则。李征琴称,案发至今她想了很多,并再次向孩子、家人、法庭及公众道歉,“我打孩子是错的,我不希望打孩子的事情以后再发生在他人身上。”
  昨天下午3时许,南京中院宣判,认定该案经过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庭审中的证据也都经过了一审的充分质证,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准确,裁定驳回李征琴上诉,维持原判。李征琴随后被带下法庭送往看守所。
  庭外,获知二审维持原判的消息,李征琴的姐姐及施某某的生母掩面痛哭。

◇ 对话
我还是认为,宝宝由我带是最好的

  京华时报:近50天来,在看守所都想了些什么?
  李征琴:想工作的事情。我是记者站的负责人。我离开了,也不知站里的工作现在怎么样了。爱人吧,我放心。女儿吧,年纪也大了。我想得最多的就是宝宝(施某某)。我最担心的就是网上发的宝宝照片,14000多张,不知何时才能消掉。将来宝宝长大了看到会怎么想?
  京华时报:现在看当时打孩子的事情,看法有所改变吗?
  李征琴:我打孩子,不管出于什么样的想法,都是错误的。以后,我要更耐心、更科学,采用一种文明的方法来教育宝宝。
  京华时报:你如何看待终审判决?
  李征琴:一审我被判实刑,二审又维持,我上诉的目的,不是讨一个无罪,是否无罪,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不想被人指责虐待,我认为我没有罪,也没有虐待孩子。申诉会很难,但我需要一个过程,将真相讲清楚。
  京华时报:现在孩子已辍学在家20多天了,你打算怎么办?
  李征琴:这个案子中,都说为了孩子,为了孩子利益最大化,其实,受害最大的还是孩子。都说孩子的安全重要,但是,孩子的安全不仅是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生活、学习等全方面的安全。无论如何,也得让孩子上学。他跟班比较慢,在学校一天的学习,在家里得补3天才消化得了。我很牵挂他,我还是认为,宝宝由我带是最好的。

追访
受害男孩:
存钱去南京找妈妈

  昨天,南京中院的大门外,身穿棉衣的张女士和丈夫焦急地等候着来自法庭内任何有关表姐李征琴的消息。
  “里面咋样了?”昨天下午3时30分,当记者走出南京中院的大门,张女士立即迎上来,眼神中充满渴望。当记者告诉她“维持原判”后,她问“那我表姐能不能回家?”
  看到有媒体记者不断地围上来,张女士问记者,“我该说什么?”当一名记者问她对庭审结果的看法,张女士捂着脸蹲下来,泪水顺着指缝流淌下来,“我希望表姐抚养孩子。”
  “车出来了,快来,快来啊,”见到载着李征琴的车从法院大院内驶出,李征琴的姐姐李征芳赶紧跑上去,想看妹妹一眼,但车一转弯就不见了踪影,她返过来,责备家人速度太慢。
  与此同时,远在安徽来安县农村的一个小村庄,“南京虐童案”受害男孩施某某正眼巴巴地盼着亲生父母能带来“妈妈”的好消息。他盼着妈妈能赶紧回来,把他接回自己的家,“那个家里有我的书桌、很多的课外书、棋,还有溜冰鞋。”
  张女士告诉记者,李征琴被刑拘后,施某某才知道自己的身世,跟她夫妇俩产生了很大的隔阂。“孩子对我们冷淡了许多,有时喊了我一声妈,又赶紧改口说叫错了,仍叫我表姨。”张女士说,由于案发后李征琴被剥夺了监护权,公安部门通知远在安徽来安县农村的张女士来南京,将施某某接走负责监护。张女士夫妻俩赶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一间小旅店里,为表姐的事奔走于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之间。施某某也开始辍学。后来,浦口区民政部门给他们母子俩租了一套两居室,施某某得以返回学校上学。但是,施某某渐渐发现,“同学们不爱跟我玩了,学习也跟不上了。”
  10月中旬,房东上门索要房租,称房子到期了,民政部门没有续交租金。交涉无果,10月28日,施某某和张女士回到了安徽来安老家,孩子再次辍学。
  “前几天我去看孩子,买了点肉带过去,宝宝吃了一大碗。我说,你怎么吃那么多?宝宝说,平时吃不上。”昨晚,李征芳告诉记者,当她离开时,孩子央求说“大姨,不要走。”她就拿出20元给孩子,让他想吃什么就去买。在李征芳离开时,孩子又向张女士夫妇各要了10元钱,塞进了自己兜里。“我问他,你要这么多钱干什么?他说,他要存起来去找妈妈。”李征芳哽咽着说。
  昨天晚上9时30分,记者拨通了安徽来安县施某某老家的电话。施某某在电话中说,妈妈被带走了,他没心思上学,这些天就在老家呆着,没什么事儿,就是玩儿。施某某说,他确实跟表姨要钱了,“存钱为了去南京找妈妈。”
  谈到妈妈打他的事,施某某说,“我考得少,自己难看,还怕拉班里的后腿儿,就抄了。”正是因为考试作弊,今年3月31日晚上,李征琴随手抓起桌上的抓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并抽出他书包里的跳绳,抽打他的脊背……
  京华时报记者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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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11-16 22:0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周五二审 养母请求改判无罪

源自: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的相关报道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案”周五二审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将于11月20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昨天,现代快报记者分别从孩子、养母李征琴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11月13日下午,他们收到了南京市中院开庭通知,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已由南京市中院少年家事庭受理,本周五公开审理。

虐童养母请求改判无罪
  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征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上个月,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将上诉状寄出,正式向南京中院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上诉状中,李征琴承认打孩子不对,但她认为是教育方法不当失手打伤了孩子,已取得了孩子和亲生父母的谅解。李征琴辩护律师王永杰和王常清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表明了李征琴有错无罪。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采信了南京市公安 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首先,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在本次鉴定中,测量孩子挫伤面积时只有一名法 医,鉴定书也是一名法医写的。其次,鉴定书检验时间缺失(鉴定书上空白);倒签鉴定日期(鉴定人承认4月8日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书上的日期却为4月5日),存在程序违法。辩护律师认为,孩子和亲生父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强烈要求不追究李征琴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不予撤案,属违法。一审判决却以本 案不属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由,判李征琴有罪,这属适用法律错误。
  辩护律师认为,一是本案公诉人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却作为浦口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出现。二是法院没有尊重、保障孩子和亲生父母的出庭选择权,程序违法。另外,法院没有依法通知孩子的老师等重要证人到庭。

律师申请孩子生父母出庭
  孩 子的代理律师许家斌称,目前,孩子因为此案无心上学,已辍学,此案的最终结果能否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将成为本案的关键。许家斌透露,他已向南京中院 提出申请,请求法庭通知孩子的生父母、现在的临时监护人出庭,向法庭具体陈述从4月5日至今,孩子的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告诉记者,虽然家里没人告诉孩子妈妈被逮捕了,但是孩子自己从电视上看到了新闻后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当时公安部门为了安全起见,不让孩子与养父母接触,才把孩子交给了亲生父母。不过孩子的生父母表示,他们希望法院二审能改判李征琴无罪。
⊙记者:顾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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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9-30 03:08:01|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孩子处境堪忧 生母称无力抚养

源自:京华时报

  南京虐童案养母庭审期间欲自杀被捕
  昨天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继续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前日未完成的举证质证阶段继续进行。法庭上,检方出具的一份证据引发被告人李征琴的不满,她认为检方没有给她足够的时间了解证据,剥夺了她的质证权。为此,李征琴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一度导致庭审失控休庭。在休庭期间,李征琴用头撞墙企图自杀,最终被法院宣布逮捕。
  昨天的庭审进行到下午6点多,将于今日继续开庭。

■ 庭审现场
公诉人提交《会议记录》引争议

  昨天上午9点,李征琴身穿灰格连衣裙,外穿一件黑色线衫,仍然梳着短马尾,戴着宽边眼镜被带入法庭。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法槌,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由于前天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进行了多轮激辩,庭审进展并不顺利,直至当晚10点多,公诉一方的举证质证仍未完成。
  庭审开始后,浦口检察院的两名公诉人继续举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仍是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是轻伤一级还是轻微伤。
  公诉人首先出示了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某的证言。顾某某证实在鉴定程序上有多个环节,不需要每个环节都由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医完成,而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两人同时检查。随后,公诉人又出示了一份《会诊意见》,该意见是由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法医徐某某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高某某出具的,会诊结果为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公诉人还提交了一份形成于9月25日、会议地点在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人员为江苏省检察院法医顾某某、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周某某、南京市检察院法医高某某等共8人的《会议记录》,该会议的议题为什么是挫伤及如何认定挫伤。
  对此,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称,《刑诉法》及该案庭前会议均提出明确要求,控辩双方提交的新证据,要保证提前5天,但该份《会议记录》其拿到手也就是十七八个小时,公诉方实行证据突袭,辩方根本没有时间用来质证,这也无法保证李征琴的质证权。
  也正是这份《会议记录》引发李征琴大闹法庭。

养母大声哭喊法庭审理被迫中断
  “法官,我要说话,他们(公安机关)是4月22日让我签的字,却让我倒签成4月5日,这个证据(鉴定结论)是假的,”李征琴高高举起右手大声说,她认为公安机关让她倒签日期存在程序违法,并因此质疑鉴定结论有问题。
  “该证据程序违法,南京市物证鉴定所的法医张某(前日庭审曾出庭)说了,伤情鉴定报告是4月8日做出来的,之前公安没有依据立案,为什么4月5日刑拘我?检察院组织4拨人到我家谈话,要求我认罪,说‘事情已经这样了,你就认了吧’,这些我都有录音。”李征琴情绪激动,不断地挥舞着手臂,高声喊着。
  虽然审判长敲击法槌,示意李征琴控制情绪,但她的情绪仍然非常激动,大声喊叫。李征琴表示,之前她这方提交法医胡志强的专家意见时,法院要求其提前5天交到法庭以便进行证据交换,但是此次公诉人所提交的《会议记录》,却仅提前了一天时间,她认为检察机关是在进行证据突袭,“这个会议记录里全是术语,我第一次见,我根本看不懂,我要求法院给我时间找专家咨询”,李征琴边哭边说。
  在此期间,审判长表示已经将李征琴的话记录在案,并多次敲击法槌,打断李征琴的话,并严肃要求李征琴配合庭审。但李征琴没有停止,继续喊叫,“我希望法院公正,我要公正”、“我要咨询专家,我要时间咨询专家”。
  最终,审判长重重地敲响法槌,宣告对李征琴予以训诫。此后,由于李征琴仍难控制情绪,审判长宣布法庭休庭5分钟。

企图撞墙自杀养母当庭被逮捕
  然而,5分钟的休庭一直延续了一个半小时。
  其间,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找到其律师助理王云霞,“法官说李征琴在里面撞墙,让去劝劝她”。
  记者随王云霞穿过走廊,来到候审室门外,透过半开的门,记者看到几名法警围在一个墙边,隐约看到李征琴蹲卧在墙角。
  直至上午11点,法官再次宣布开庭,被带进来的李征琴,依旧高举右手,高声哭喊着“要说话、要公正、要咨询专家”。
  伴随着李征琴的高声哭喊,审判长大声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下午庭审2点开始。”
  法官宣布后,几名女法警围上来,李征琴试图摆脱,但最终仰面被女警围扣在椅子上,一名女警手里拿着手铐。
  李征琴的哭喊声戛然而止,随即她被几名女警抬下法庭。

鉴定时间有误检方发纠违通知书
  下午2点,李征琴被带入法庭。与之前被取保时不同,她进入法庭时已戴上了戒具,法官让法警为其打开戒具后,庭审继续进行。
  9月27日、9月28日,在认定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方面,公诉方提交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伤情鉴定)、《关于施某某损伤程度的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证据。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表示,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该伤情鉴定涉嫌鉴定时间虚假、鉴定人签名虚假、鉴定人数虚假等问题。
  在鉴定时间的问题上,律师指出,4月22日,公安机关曾要求李征琴签收伤情鉴定通知书,“当天是4月22日,可公安要求她倒签为4月5日”。律师指出,虽然伤情鉴定上的时间是4月5日,但是根据参与这份伤情鉴定的法医贾某的证言,其是在4月7日才开始参与鉴定的,而鉴定最终做出的时间是4月8日。律师表示,这就意味着,4月5日李征琴被刑拘时,该份伤情鉴定还没有做出,公安机关对李征琴的刑拘是违法的。
  此外,王永杰和王常清还指出,该伤情鉴定时间缺失。而前日出庭作证的法医张某也曾表示在鉴定时间上存在书写遗漏。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回应称,针对施某某伤情鉴定的时间问题,浦口检察院已经就此向公安发出纠违通知书。

法庭播放录音孩子想念养母
  下午的法庭上,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当庭提交了施某某呼唤妈妈的录音,这份录音也在法庭播放。“妈妈,我好想你,我什么时候能回家啊,你的事情处理好了吗,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庭上,传出孩子想回家、想和父母一起到北京看姐姐,以及其再也不撒谎了等稚嫩的声音。
  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经过法庭审查后为孩子脸部打上马赛克的照片,一共50张,李征琴一一讲解,其和施某某一起做手工、给其批改的作文、带其到海边玩等等,“那时,宝宝有着很天真的笑容。”
  李征琴的律师王永杰称,被害人生母给办案机关递交调解书,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案。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委出台的相关意见,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假设孩子被打成轻伤一级,但因双方和解,被害人不追究,公诉机关也不会公诉,法庭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依法撤销该案。”
  对此,公诉人称该案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最终,法庭驳回了王永杰的请求。
  此外,王永杰、王常清还当庭提交了取保申请书。王永杰称,李征琴只是保证其质证权,并没有企图自杀,且其情绪已经缓和,其丈夫将做起担保人,为防其高血压和心肌梗塞等疾病复发,望法庭能给予取保。
  法庭回应称,3日内将给予答复。

☆ 相关资讯
称因虐童案被免职

  李征琴曾在法庭上称自己是一名记者。
  记者了解到,李征琴曾先后在某法治媒体驻地方记者站和某杂志社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5日,其任某报社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负责该记者站的全面工作。
  2015年5月6日,李征琴被单位免职,单位为其开具任职表现是“积极完成报道任务,为人低调,待人温和”。而其同事则作证称,其责任心强,对孩子很好。
  李征琴告诉记者,自己被单位免职的原意,是因为牵扯进这起案件。她同时表示,单位领导曾表示,如果她被判无罪,可以继续回单位上班,如果自己被判有罪,将会失去工作。

专家说法
哄闹法庭不犯罪不影响案件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中的行为与其在羁押室自杀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法院将其逮捕是因为李征琴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企图自杀的行为发生。
  洪道德解释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现行法律当中,对于被告人个人哄闹法庭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洪道德称。
  洪道德分析,从新闻报道来看,李征琴哄闹法庭的行为已经被法庭进行了训诫,并且当庭并未作出处罚,因此她哄闹法庭的行为不会再遭到追加处罚。“处罚一般都是当时作出的,且李征琴的行为只是大吵大闹法庭,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洪道德介绍,对于李征琴在庭审前已被取保候审,哄闹法庭也不会因此被变更强制措施(羁押)。但是,对于李征琴在羁押室内试图撞墙自杀的行为,法院有权将其改变强制措施。洪道德介绍,李征琴原本是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法条中还明确了当事人企图自杀,应当予以逮捕(即收监)。
  此外,洪道德表示,李征琴在庭审期间哄闹法庭及羁押室内企图自杀并不会为其此案带来不利判决。

■ 庭外追访
因为家境贫困将儿过继表姐

  据了解,今年刚满9岁的施某某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农村,其生母和李征琴为表姐妹,“我亲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两岁,我们俩从小就要好。”李征琴称,当表妹刚怀上宝宝时,就因为家里穷,还不想要这个孩子,“后来孩子生下来,表妹就提出让我带走,但因为孩子小,没有带。”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提出让表姐接走孩子,“家里穷,老大是男孩儿,22岁了,正谈朋友等结婚,还有个女儿正上6年级,”张女士称,自己结婚时家里就拉了很多外债,非常穷,而表姐家条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们夫妇俩都想让表姐收养孩子。
  李征琴同丈夫商量要收养孩子,起初,丈夫并不想同意,“因为我们考虑我们俩年龄都大了,”李征琴爱人称,但最终耐不住李征琴的软磨硬泡,他终于同意收养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俩开车前往安徽省来安县表妹家,接来了孩子。

孩子处境堪忧生母无力抚养
  事发后,因为李征琴成为犯罪嫌疑人,不能继续监护施某某,因而张女士和丈夫桂先生从安徽老家来到南京,带着施某某住在距学校步行约20分钟的一个出租房里。9月25日,记者在出租房看到,屋里放着一辆自行车,摆着一张茶几,茶几腿下面还垫着几块儿白色泡沫,旁边的一张小书桌腿儿也快掉了。靠着墙,有一张1.2米宽的床,张女士称,一家三口就挤着睡在一张床上,而自行车、茶几及书桌,都是其从垃圾站捡回来的。屋内墙角,摆着一塑料桶腌菜、一塑料袋青椒和一塑料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经发霉。
  据张女士讲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亩地,种绿化树,但一元一棵也卖不动,收入几乎为零。村里搞新农村建设,让农民搬迁住新楼,家里凑了30多万元买楼,目前还欠着20多万元的债,“我们没钱改善生活,更无力抚养施某某”。
  而作为施某某本人,也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征琴身边生活。

专家说法
收养前已有子女收养关系属无效

  李征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张无子女证明收养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无子女,但根据案情来看,李征琴夫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均另有子女的情况下,李征琴仍然继续收养,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民政部《收养子女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戚连峰律师认为,即使李征琴的无子女证明并非伪造,但其事实上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也将认定其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根据《收养法》,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将直接判决剥夺养母监护权
  戚连峰分析,从案情来看,李征琴收养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实,虽然并无收养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一种监护权利和义务。此案中,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孩子,因此法院判决时将会直接剥夺其监护的权利。
  其次,虽然9岁涉案儿童有意愿由李征琴继续收养教育,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9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对事物也没有一定的认知力,因此法院是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征琴继续抚养,将更不会实现,因为如果李征琴构成犯罪,将会被剥夺其对该儿童的抚养权。
  至于将来由谁来继续抚养9岁儿童的问题,戚连峰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剥夺了李征琴的监护权后,由9岁儿童的法定近亲属案找顺序抚养监护。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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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9-29 08:3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我不是虎妈 只想孩子品质好

源自:京华时报
  昨天,“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审。9岁男童施某某的养母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否认犯罪,她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称“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孩子)”。
  庭审中,伤情鉴定是否客观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外,双方还就收养手续是否涉嫌违法进行辩论,李征琴夫妇也被曝各自都有儿女,但却凭借一份“无子女证明”领养了施某某的事实。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12个多小时,一直到晚上10点才休庭,今天上午9点将继续开庭审理。

■ 庭审
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昨天9点30分,该案正式开庭。48岁的李征琴被两名女法警带到法庭。她戴着眼镜,身穿绿色真丝裙,外套一件黑色针织衫。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征琴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检方认为,李征琴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且造成其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征琴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取得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的谅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此外,李征琴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检方向法庭提出,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施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来成长的实际,对李征琴作出公正的判决。

打孩子是因其说谎话
  “我没有犯罪,对指控我故意伤害很有异议”,对于检方的指控,李征琴不认罪。她称,自己当天确实打了孩子,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讲到当天打孩子的原因,李征琴称,主要是因为孩子当天向她撒了谎,而且孩子一直有撒谎的毛病,她担心孩子以后会学坏。
  李征琴说,现年9岁的施某某到她家已有3年。施某某在6岁前没有上过幼儿园,没有接受过教育,形成了很多不良习惯,比如撒谎、思想不能集中、不能与成年人进行交流等等。“很多正常孩子应该会的东西他都不会,连一加一都不会”,李征琴说,平时她都很有耐心教施某某,这次打施某某是因为他说谎。“说谎的习惯涉及到孩子长大后的品行问题”,李征琴说,施某某经常撒谎,考试抄别人的,她和丈夫教了施某某3年,都没有成效。
  按照李征琴的说法,事发当天,施某某告诉她自己考试得了第一名。但后来她了解到,施某某考试时抄了同桌的卷子,反复追问下,施某某才承认,“我这次气是因为他不仅撒谎,还拿撒谎的结果向我炫耀,我觉得他的谎言往严重的方向发展”。李征琴认为,自己是出于教育孩子的目的才动了手,而且这是她第一次打施某某,当时她想“是不是打他一下,可以让他把坏习惯改掉,心里并没有想伤害他”。

当庭演示打孩子过程
  法庭上,在回答公诉人对于打孩子过程的讯问时,李征琴表示,当时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挠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让施某某去写作业,施某某拿作业时拿出了跳绳,她就将跳绳拿了过来。“我演示一下,当时拿出来是这样折好的,”李征琴边说边演示着,“我抢过来,就是顺手抓过来的,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强调说,自己并没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说,当时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长时间,已经记不清了,但她认为力度并不重,而且当时是4月份,施某某还穿着棉衣。“跳绳摆在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说。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为生气,也没有去检查施某某的伤。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办民警出示的施某某伤情照片,她吓了一跳,“我看了这么严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称,她看到孩子伤情很惊讶,不能理解自己仅用跳绳打了几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会这样,“我孩子我带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养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伤,我一定会带他去看的”。

■ 庭审焦点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人表示,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见多处以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其损伤符合圆柱形的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其挫伤所分布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表现为形态和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损伤之间正常皮肤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因此其挫伤面积应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从法医检查照片可见,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现了不同面积挫伤。同时,其左耳内有出血点,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现皮肤结痂脱落情况。
  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在鉴定中所依据的鉴定规则相关要求中,并没有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此外,为全面反映鉴定的过程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鉴定过程,公诉人申请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低速轻力无法形成类似损伤
  法庭上,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副主任医师张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他是这份鉴定的主办法医,也是作出最初6%伤情说明的法医。
  对于自己做出的伤情估计,张某在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时表示,他当晚是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作出说明的,为办案提供参考,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他表示,对于这个初步的估计,由于施某某体表面积广泛损伤,绝大部分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对面积进行估算,“我经过估算,认为完全可以达到6%”。
  此外,张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内出血与皮下出血全部是挫伤,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伤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刚才说我是用跳绳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吗”的追问时,他解释称,鞭笞是最容易形成双轨制挫伤形态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轻力打击无法形成这样的损伤。
  另一位参与鉴定的法医贾某随后出庭,他主要负责对委托的审查及文书的审核。贾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伤情是通过损伤照片来了解的,根据拍照规则,以厘米为拍照方式来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摄物大小的原始形态特征,结合检验损伤的特性与损伤机制就可以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应评定为轻微伤
  因认为公安鉴定结论有误,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出庭,向法庭阐述其对施某某的伤情应评定为轻微伤的看法。其认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包括一级、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
  “其量是够了,达到了6%,但其伤害的深度不够,”胡志强解释称,人体的皮肤分3层,分别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鉴定是‘皮内出血’,即伤痕形成于皮肤的外在表层,这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违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挫伤”的定义。
  胡志强称,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指的挫伤,目前有两个权威的解释,一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标准制订人在相关释义中说明的“皮下出血”的损伤深度标准,还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量”、“质”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
  该案中,认定构成“轻伤一级”的体表损伤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被审查人施宇庭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说明其损伤轻微,达不到“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因此,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 庭外追访
施某某:我不恨妈妈,她是为了我好

  9月25日晚24时许,记者在李征琴家见到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因为天一亮就得随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眯着眼睛,一声不吭,也叫不动,“他不想跟我们回老家,”孩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称。
  施某某个子不高,但很乖巧。见记者走到跟前,他还起身让座。“你的伤好了吗?”记者问,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记者将他带到灯光下,仔细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发现已经没有被抽的痕迹,“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说。
  在记者的询问下,施某某说,他的伤是妈妈打的,“我撒谎,我妈妈不想让我撒谎。”“那你恨她吗?”记者又问。“不恨。我妈妈是为了我好。”施某某说,他还想再回(李征琴家)来住。

亲生母亲:我们是真心实意地原谅了她
  张女士称,是她提出让表姐(李征琴)领养孩子的,“表姐对他(施某某)亲,他从来都喊我表姨,这一段有时也喊一句妈妈,但后来又说,喊错了。”张女士称。据张女士讲,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还有一个22岁的儿子和一个12岁的女儿。儿子谈了女朋友,等钱结婚;女儿刚上小学6年级,正面临小升初。张女士说,原本学校打算给面临小升初的学生家长开会,要求家长必须出席,“但是因为我们得来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顾不上女儿了”。
  为何称“救表姐”?张女士称,施某某一直哭着要妈妈,要回家,无法安心学习,“我们也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表姐身边,现在孩子颠沛流离,我们也觉得对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们会一辈子生活在负罪感之中,两个家庭也被毁了,”她说,他们强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责任了,“我哭着给公安、检察院下跪,求他们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4月23日,张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写道,“表姐对小宝疼爱有加,无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时伤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我们真心实意地原谅了表姐,请你们一定不要为难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责任。”
  此外,记者了解到,施某某的律师许家斌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法院督促检察院撤诉的申请书,而被害人的生母,也给办案机关递交了调解书,要求公安机关不再追究李征琴的刑事责任。

李征琴:我不是虎妈,只是想孩子有个好品质
  在浦口区一高档住宅小区内,李征琴将同一楼层的两套房,打通装修成了一套,约180平米。母子俩共用一间由客厅改成的大书房。大书房内摆着两张桌子,左侧的白色木艺大桌是李征琴的办公桌,上面摆着电脑,右侧是一张专用可升降儿童课桌,桌面上也摆着一台小电脑,“那是专门给宝宝听英语用的,”李征琴说。
  李征琴称,自己的职业是记者,爱照相,至今已经为施某某拍了数千张照片。坐在桌前,李征琴翻着施某某的照片,并一一向记者介绍,“这是爸爸在喂宝宝吃鱼,这张是我们回爷爷家海边玩儿,这是爸爸为了教宝宝认识钟表亲手做的,一直教了宝宝3个月……”此外,李征琴还向记者展示了一个粉红色的首饰盒,盒内放着6颗乳牙,“这都是宝宝的乳牙,”李征琴称,孩子6岁时被接到家里,从没上过一天幼儿园,也没留下任何一点成长的记忆,“孩子刚来的时候,满嘴的牙都是坏的,他哪一颗牙齿活动,我就盯着。我告诉宝宝,牙齿活动了,要小心不要用舌头舔掉,以防出血,要等着牙齿快要自然脱落时,告诉妈妈,让妈妈来处理。”
  李征琴说,孩子刚来时,不刷牙,也不洗澡,她从教孩子刷牙起,一点一滴陪着孩子,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为了孩子一开始就不陌生,她对孩子说,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现在终于将孩子接到身边来了。为了让夫妻双方的家人都喜欢这个孩子,其爱人也瞒着老家人,说这个孩子就是自己亲生的。李征琴称,他们爱孩子,孩子也爱他们,“下课回家就爱在爸爸肩上吊着,我们还陪他一起玩跳棋,跳绳,打球,溜旱冰。”
  针对外界传闻其对孩子严苛这件事,李征琴称,自己不是虎妈,只是要求孩子有一个好品质。“我们都年龄大了,等宝宝大了,我们都老了,没法帮到他。我唯一的要求就是他能学到和别的普通孩子一样,做一个诚实的人,能学到知识,将来养活他自己,”李征琴称,孩子爱撒谎的情况,一直让她很头痛,“他考试时总爱抄同学的试卷。我多次对他说,宝宝,你不要抄别人的,只要是你自己做的,哪怕考了一个零分,妈妈也高兴。可是这次考试,他不仅抄袭,还主动打电话给我炫耀,我非常生气,就用抓痒耙打了他两下,后来又见其书包里装了跳绳带到学校,就抓起来刷了他的背。
  “我当时确实太生气,没有控制住。”李征琴说。
  京华时报记者张淑玲
6# 青城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9-26 05:2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法院:虐童案发帖人未侵权 符公共利益原则

源自: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钟欣报道 江苏南京“虐童案”涉案男童及其亲生父母状告微博发帖人徐先生一事,上月由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立案,由此引发“案中案”。昨天,这起“案中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宣判:发帖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分别于4月3日21时15分、22时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 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 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并配照片9张。此举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 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被 告辩称,原告称其侵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其脸部做 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其二,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就依法进入公知领域。其三,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 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亲生父母。2013年 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某由李某某夫妇收养。2015年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 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期间。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关部门 交由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施某某的养父母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 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施某某所受伤是其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法官释案
1 关于肖像权

  公 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知晓施某某被伤害后,使用了施某某受伤的9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 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 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2 关于名誉权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 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 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施某某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 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3 关于隐私权
  是 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对 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 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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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20 03:27:01|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养母不意味宣告其无罪

源自:新京报
▲ “南京虐童案”追踪
  (记者:刘珍妮)昨日下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月3日,网友爆料一9岁男童遭养母殴打。此后,南京警方证实男童养母李征琴因学习问题用抓痒挠、跳绳抽打养子致其轻伤,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本报曾多次报道)

养母通过律师致歉
  在南京检察院发布对李征琴不批捕的决定前,4月16日,浦口区检察院就是否批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在听证会上,李征琴委托辩护律师发表了致歉信,“日前因孩子犯的一个小错误,我一时情绪失控,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后悔,并感到深深的自责。”致歉信中,李征琴向孩子、亲生父母及社会公众道歉,并表示将用关爱弥补过失。
  据央视报道,出席听证会的19人中,除7人未作明确表态,其余12人均建议不予批捕。据了解,多数与会者不建议批捕出于对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考虑。
  有律师分析,养母李征琴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取得了亲生父母的谅解,检察院可能结合孩子的家庭情况和亲子关系考虑,做出不批捕的决定,“不批捕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结束,养母可以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生母相信养母会接受教训
  男童的养母李征琴和生母张传霞是表姐妹关系。李征琴被刑拘后,孩子一直由张传霞照顾。
  昨日,张传霞表示,孩子仍由她带着在学校附近的旅馆居住,通过记者她才知道“表姐没有被批捕”。
  “这对孩子和我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张传霞称,虽然孩子仍希望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事发后到现在,她始终没有和孩子养父联系,“在等事情的结果。”
  对于表姐的道歉,张传霞表示接受,“这件事对她来说是个教训,我相信她以后肯定不会再打孩子了。”
  对于孩子的未来,张传霞说她需要再等等,“毕竟孩子希望留在南京上学,我们老家的学校,6个班就70个孩子,和南京的条件没法比。”
  昨日,浦口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上周,他们已经联系了孩子的养父和生母了解情况,针对孩子的心理辅导一直有一个工作组在开展。今日,浦口区政府、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将会对孩子未来的生活学习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 释疑
  检方:不批捕的四点理由
  昨晚9时,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一文,全文1800余字,详细解释了对李征琴不予批捕的四点理由:
  一、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逮捕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逮捕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处罚,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二、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无逮捕必要。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三、李征琴为了教育子女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其他故意虐待、无端殴打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差异,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四、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本案被害人向我们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向我院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
原文标题:南京检方:不批捕虐童养母)
4# 金佛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8 10:07:00|显示全部楼层

熊丙奇:若解除收养关系,被虐男童何去何从?

源自:新京报
  一家之言
  孩子宁愿忍气吞声寄人篱下,也不想回到以前的环境,这只能说明,以前的环境更加糟糕。这是这一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
  南京虐待男童的养母李某被刑拘后,在警方的协调下,童童(化名)回到了安徽的亲生父母身边。记者来到安徽来安县一个小村庄,找到了孩子的老家。孩子的亲生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靠种地为生。“我们当初把孩子过继给他们,主要是希望孩子能在那边上学,学习条件好一点,将来能有出息。”父亲老桂说起孩子的事,眉头紧锁,因为他担心,出了这样的事,童童再也不能回到南京,不能回到他喜欢的学校上课了。
  如果此案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解除李某与童童的收养关系,那么,童童就无法再在南京求学,必须回到安徽农村。而当初他之所以被过继收养,是父母希望他能到南京读书。出现这样的结果,恐怕是很多关注此案者料想不到的。保障儿童的权利,我国有必要探索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否则还会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
  这和多年前解救凉山童工出现的被解救的孩子不愿意回老家,宁愿在广东打工何其相似──据报道,童童也想回到养母身边,回南京上学,并说是自己撒谎惹养母生气。孩子宁愿忍气吞声寄人篱下,也不想回到以前的环境,这只能说明,以前的环境更加糟糕。这是这一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
  孩子出生在不同的地方、家庭,有不同的生活环境,是正常的,但遗憾的是,给儿童提供平等的社会福利和权利保障,至今仍然无法实现。一些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低,一些家庭因贫困孩子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造成有些贫困地区的孩子辍学外出打工,一些家庭则把孩子送给条件更好的家庭收养。
  从监护人角度看,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似乎没有问题,但他们有监护能力吗?愿意履行监护责任吗?把孩子交给他们监护,也有可能让孩子面临风险。解决这一问题,也许要依靠国家监护制度。
  拿加拿大来说,如果父母被举报侵犯学生的权益,并通过法院判决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孩子将由政府接管监护。简单地说,孩子就是寄养在家庭里的未成年公民。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政府就会接收监护。
  像南京虐童案,涉嫌虐待男童的养母已不适合再收养,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男童就将回到原来的家庭。考虑到这一问题,其亲生父母并不愿意解除收养,很多人也从孩子的现实处境出发,为养父母说好话,希望不要解除收养关系。可是,这虽解决了孩子后续的求学问题,却会把孩子置于继续被虐待的风险之中。合适的办法,是在根据调查、审理结果解除收养关系后,探明其亲生父母的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如果亲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是否可以实行国家监护,让孩子在原来学校的求学和生活不受影响。
⊙熊丙奇(学者)
原文标题:若解除收养关系,被虐男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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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6 03:4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遭虐男童因家穷而被过继 生母养母系表姐妹

源自:现代快报

  童童的脖子上有伤痕

  童童的左脚肿得很厉害
  昨日,现代快报封6版报道了南京江北一小学二年级的男生童童(化名),因没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而遭到养母殴打、导致全身多处皮肤受伤的事件。目前,童童的养母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高新警方刑拘,童童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童童出生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父母为何要将他送养?他的养父母跟他父母到底是什么关系?他的养父母平时对他如何?昨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到了童童的养父,并赶到童童的安徽老家,与他和他的亲生父母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
⊙记者:李绍富 项凤华

进展
养母李某某被刑拘

  发现童童身上有很多伤,老师立即报了警。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4月4日,童童的养母回到南京,就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面对警方调查,50岁的李某某承认几天前因童童没完成她布置的作业,一生气打了他。童童双手和背部的伤,是她用挠痒耙和跳绳抽打的,脚部的伤则是她用脚踩的。
  早在4月2日,学校报警后,警方就对童童的伤势拍照取证,并进行了法医鉴定。4月4日晚,法医鉴定结果出来,童童四肢和背部受伤较重,多处红肿,已构成轻伤。昨日凌晨,警方依法将在派出所留置询问、配合调查的李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

◇ 对话
养父
我们都很爱这个孩子

  现代快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童童的养母曾是文化工作者,不久前刚退休,他的养父是律师,在业界颇有名气,口碑也不错。
  据童童的养父介绍,他们领养童童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虽然平时管得很严格,他和妻子对童童一直都很不错。尤其是他妻子,为了童童能好好学习,把工作都放在了一边,主要精力就放在了童童身上。她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可以说她对亲生女儿都没有对童童这么关心。
  童童的养父称,童童平时也还算听话,尤其是在家里。每次考试成绩都还不错,他的养母付出很大的心血,每次在考前都会陪着他复习一个多月,给他讲解很多知识。

生父
希望孩子留在南京上学

  李某某被刑拘后,在警方的协调下,童童回到了安徽的亲生父母身边。昨晚8点多,现代快报记者来到安徽来安县一个小村庄,找到了童童的老家。童童的父母都是当地的农民,靠种地为生。
  “我们当初把孩子过继给他们,主要是希望孩子能在那边上学,学习条件好一点,将来能有出息。”童童的父亲老桂说起孩子的事,眉头紧锁,因为他担心,出了这样的事,童童再也不能回到南京,不能回到他喜欢的学校上课了。
  据老桂介绍,他有三个孩子,大儿子22岁,女儿12岁,9岁的童童是老三。因为家里条件不好,大儿子上完中学后,就在家务农了。
  “童童的养母是他妈妈的表姐,三四年前,童童的妈妈跟她表姐聊天时,谈到童童上学的问题,表姐就说,老家学校条件太差,南京条件不错,不如把童童过继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在南京上学。”老桂说,这个表姐一直对他们都不错,就通过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把童童过继到了表姐那边,户口也迁到了那边。
  “表姐跟我们说过,童童比较调皮,喜欢撒谎,而且有时还在学校跟人打架。”老桂称,他也知道表姐对这个儿子比较严厉。
  “4号晚上,南京的警察过来,说我们家小儿子出事了,当时我们以为孩子遭遇不幸了,我们两口子都哭得不行了,后来警察慢慢开导我们,说孩子是被他养母打伤了,不过还能走能跳的。”老桂称,后来,他们赶到南京,看了童童的身体,发现伤势还好。“我们并不怪他们,也不怨恨他们,他们确实帮了我们很大的忙,希望童童能尽快回到南京,继续上学。”老桂说。

童童
我不想睡觉,我想妈妈

  平时童童晚上9点半左右就睡觉了,可昨晚9点半,他一直不肯睡觉,说想回南京的家,想找妈妈。“那天妈妈让我看书,我没看,后来她让我给她讲书上的故事,我讲不出来,她生气了,才打我的。”童童说,当时他穿了衣服,妈妈用挠痒耙打了他五六下,后来又用跳绳抽打了几下,踩了他的脚。当时他哭了后,妈妈就再也没打他了。妈妈打他的时候,姨父(养父)在另一个房间不知道。
  “第二天姨父送我到学校,我发现自己的脚疼了,当天刚好是我值日,就跟老师说脚疼,不想值日。后来老师把我叫到办公室,问了脚是怎么弄的,还看了我身上的伤。”童童说,以前他记得妈妈没打过他,这次打他,是因为自己撒谎了,他不怪妈妈,妈妈平时对他很好,经常帮他补习,教他很多东西。平时还带他去好玩的地方玩,红山动物园和海底世界都去过,4月4日,妈妈还开车带他去了很远的地方,吃了很多好吃的东西,后来妈妈接了一个电话,就带着他回来了,后来就去了派出所。
  “叔叔,我妈妈到哪里去了,我跟她一起去的派出所,后来就没见到她了。”昨晚,童童不停询问现代快报记者,他妈妈到哪里去了。晚上9点半了,他还不睡觉,嚷着要回南京找妈妈,说妈妈平时对他很好。这次挨打是因为自己撒谎了,今后再也不惹妈妈生气,就不会再挨打了。

民政
已着手安置和救助工作

  “舆情一出来,我们民政就介入了。先是上门,发现家里没人,公安部门把孩子与其养父母喊回来后,街道民政将孩子临时安置好了,亲生父母已将其接回去了,孩子现在很安全。”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昨天,浦口区召集民政、教育等部门开临时会议。“下一步,民政部门将做好安置和救助工作,教育部门将处理孩子的上学问题。”据她透露,具体的措施将在小长假后公布。
  据南京市民政局有关人士透露,他们一直与浦口区民政局保持密切联系,已初步拟定了相应的方案,比如孩子的安置问题,在这个事情解决之前孩子跟谁过,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是否剥夺养父母监护权
要视调查结果来确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会剥夺和转移其养父母的监护权?
  “据我们初步了解,这个孩子对其养父母还是蛮依赖的。”南京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分析道,这个孩子已经9岁了,有自己的思想,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强行剥夺监护权,对他未必是好事。因此,这需要专业人员去沟通,了解孩子的意愿。社区也要去调查邻里,虐待事件是偶然的一次,还是多次长期的。如果仅是因为管教孩子太生气下手重了,那还是以批评教育、以及定期回访和观察为主。
  该人士表示,去年底南京出台南京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保护对象为:本市户籍、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遭受虐待、家庭暴力的5类孩子。其中,对监护缺失、遭受严重伤害、留守流动缺乏关爱的未成年人,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社区要向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原文标题:涉嫌故意伤害,养母李某某被刑拘)
2# 四姑娘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6 03:4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养母涉故意伤害被刑拘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养母涉故意伤害被刑拘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图文微博展示男童被虐待的惨状。微博截图

▲ “南京虐童事件”追踪
  (记者:杨锋)引起关注的“南京高知养父母虐童事件”获得最新进展。昨日,南京警方称,“虐童”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通报还披露,事发时间为3月31日,事因男童未完成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遂遭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后经法医鉴定,男童构成轻伤,现被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通报称,根据前期大量调查取证,警方已于昨日凌晨1时许,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经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据悉,现年9岁的男童施某某,于6岁时被养父母收养。男童及其养父母均为南京市浦口高新分局辖区居民,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
  昨日,南京市妇联官微称,该市浦口区妇联已连夜带心理咨询师看望了孩子。同时,心理专家张纯将会联合南京多个心理专家,并组成心理后援团,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当地媒体报道称,浦口检察院未检科也已启动检察监督,“孩子已被安全带离伤害家庭,民政已经到过现场对孩子做了下一步的安置”。

■ 追访
老师曾多次发现男童被打

  据男童所在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学校是在4月1日发现孩子被打的。他们先是注意到孩子的耳朵里有血迹,之后孩子向老师请假,说脚痛不能值日。班主任看了孩子脚并询问情况后,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了情况。民警建议他们拍照取证。在拍照过程中,将孩子衣服揭开时,看到满背都是鞭痕。
  取证后,老师们立即将照片发给辖区民警并报警。民警于第二天来到学校录口供。老师原计划于第二天到孩子家中与家长沟通,但跟孩子说明后,孩子竟吓得发抖。最终,老师只好取消家访计划。这名老师还透露,这是第三次发现这名学生被家长痛打。之前,他们就发现孩子被打过两次,但都是皮外伤。他们起初以为只是家庭教育观念的不同,没有过多干涉。他们也曾约谈家长,但家长并未来校。这名老师还特别称赞孩子乖巧聪明。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1# 贡嘎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5-4-5 10:27:00|显示全部楼层

男童疑遭养父母虐待续:一家人已被带回配合调查

源自: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选辉)昨天,网友“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公布出一组令人毛骨悚然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看上去像是被鞭子抽过。昨天下午3点46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微博称,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街道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今早,记者了解到,孩子一家人已经从外地被带回,并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心理专家张纯将会联合南京多个心理专家,并组成心理后援团,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昨日15时40分,南京市公安局官微“@平安南京”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称,4月2日,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目前,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关于男童目前现状,南京市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委员会权益部丁部长,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4月2日,警方接到男童老师报案后,警方已找到男童父母调查,调查完后孩子跟随父母回家。“他父母把孩子带回老家扫墓去了。”
  “男童养父母都是高知群体,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南京晨报》报道称,男童在6岁时被合法收养。南京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直播南京》栏目官方微博称,男童及其养父母为浦口高新分局辖区居民。
  据扬子晚报官微消息,今早,孩子一家人已经从外地被带回,并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心理专家张纯将会联合南京多个心理专家,并组成心理后援团,对孩子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浦口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启动检察监督后,孩子已被安全带离伤害家庭,民政已经到过现场对孩子做了下一步的安置。
⊙记者: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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