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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李征琴案]南京虐童案涉事男童:不恨养母 都是为了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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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童被曝养父母虐待 性格大变畏惧人群
源自:南方都市报
  【网曝南京养父母虐待6岁男童】据@南京晨报,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近日男童班主任看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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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称基本法对今日政改早有规定 什么是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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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6-3-14 13:16:14|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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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被告人称狱中每天干活10小时 瘦25斤

源自:京华时报

  身体虚弱回家途中呕吐 李征琴讲述监狱经历

  身体虚弱回家途中呕吐 李征琴讲述监狱经历

  身体虚弱回家途中呕吐 李征琴讲述监狱经历
  【身体虚弱回家途中呕吐 李征琴讲述监狱经历】从监狱回家,车辆刚出宁杭高速收费站,李征琴所乘的车辆突然停下,李征琴下车后,扶着高速护栏向外呕吐。她说,进监狱后,可能是监狱规定,在监狱分了一个活儿,自己的腰扭伤了,每天从早上6点半到下午五六点下班,每天干活10个小时以上,做服装加工,自己负 责在给纽扣定制前打点位,每天要求完成2000件,自己开始完成不了,手有些抖。有时候周三上午会开会,可以歇工。她说吃得也蛮多,但两个月下来,瘦了25斤,很不适应在监狱内,和盗窃的、吸毒的关在一起。2015年12月10日,自己的头发被服刑人员剪成了短发,自己大哭了一场,边剪边哭,边被训斥,感觉自己被变成了罪犯。站在旁边的宝宝听了后,说他很心疼妈妈。京华时报 谭青 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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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1-17 05:0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二审将开庭 养母请求改判无罪

源自:央视

  南京虐童案少年被打偏题鳞伤

  南京虐童案少年被打偏题鳞伤

  南京虐童案少年被打偏题鳞伤

  南京虐童案少年被打偏题鳞伤
  【"南京虐童案" 本周五二审开庭 养母请求改判无罪】今年9月,"南京虐童案"一审宣判,李征琴因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上月,其辩护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目前孩子已辍学,暂跟随亲生父母。律师请求法庭通知孩子的生父母出庭,陈述孩子这段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央视记者徐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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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1-14 06:48:01|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二审20号开庭 律师称孩子已辍学

源自:新安晚报
原文标题:“南京虐童案”二审20开庭 代理律师称孩子已辍学

  导语: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将于11月20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受害人小宝(化名)代理人许家斌律师表示,目前,孩子因为此案无心上学,已辍学,此案的最终结果能否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将成为本案的关键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讯,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刚刚得到消息,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二审将于11月20日上午9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日下午,该案受害人小宝(化名)代理人许家斌律师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李征琴故意伤害一案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受理,并决定于本月2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
  许家斌表示,目前,孩子因为此案无心上学,已辍学,此案的最终结果能否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将成为本案的关键,有关上诉人李征琴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能否得到二审法庭认可,将成二审审查的重点,也成为孩子未来利益的转折点。
  许家斌律师透露,他已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庭通知孩子的生父母、现在的临时监护人出庭,向法庭具体陈述从4月5日至今,孩子的学习、生活的实际情况。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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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10-24 02:58:02|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称程序违法

源自:京华时报
  (记者:张淑玲)因被认定用跳绳打养子致轻伤一级,今年50岁的李征琴被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记者昨晚获悉,李征琴以此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已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无罪。
  9月28日至30日,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开庭审理,南京浦口法院一审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6个月。昨晚,记者从李征琴的两名辩护律师王永杰、王常清处了解到,李征琴已向南京中院正式提出上诉。两律师透露,目前,正在看守所中的李征琴认为,自己失手将孩子打伤,但向孩子、孩子的亲生父母及社会各界道歉,并且取得了孩子和其亲生父母的谅解。
  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采信的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在该鉴定中,只有一名法医对孩子进行检查,却有两人签名,鉴定在4月8日出具,却倒签成4月5日,这个问题法庭已经确定,且浦口检察院还向公安部门发出纠违通知书。”
  王永杰称,“法医给出的鉴定内容显示,孩子是‘皮内出血’,依据公安部刑侦局在2013年出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在2013年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以及多名法医专家认定,‘皮下出血’才是轻伤,‘皮内出血’只属于轻微伤,依据这个,李征琴无罪。”
  另外,王永杰称,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撤销案件,庭上,孩子及其亲生父母的律师多次提出撤销案件,浦口法院应当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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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30 23:48:02|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连喊四声“我不服”欲上诉

源自:中国新闻网
辩护律师王永杰展示上诉状。徐珊珊 摄

  中新网南京9月30日电(徐珊珊)“我不服!”连喊四声冤,南京虐童案被告李征琴被法警押上警车。对于30日下午的宣判结果,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我们对结果表示很遗憾,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这个判决书没有解释案子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让我们心服口服。在征求李珍情之后,我们的初步意见是上诉。”辩护律师王常青说。
  王常青表示,判决书内容十分敷衍。对于提出的几个重要的法律理由,法院没有给予直接正面的回答,而是含糊其辞,一笔带过。
  下午闭庭之后,被告李征琴的表妹与孩子生母在法院门口拉起白条,情绪十分激动,以表示对宣判结果强烈不满。
  对于施某某今后六个月的安排,孩子的生母并没有作出过多解释。“这个判决最大的输家就是小孩子,他的未来十分渺茫。现在孩子可能会被带回安徽老家,也可能成为一个失学儿童,所以我们真的为这个孩子感到痛心。”谈及孩子的安顿问题,王长青说。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许家斌表示,在得知养母被判刑之后,施某某感到压力很大,希望地方政府、公检法以及社会公众能继续关注孩子的生活与学习。
  对此,主审法官徐文露表示,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法院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心少年儿童,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
  据徐文露介绍,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
  据悉,为期三天的李征琴故意伤害男童一案与30日已经审结。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日,法庭当庭作出判决,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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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30 15:4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法官:轻伤鉴定合法 养母有自首情节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南京9月30日电(记者:申冉)备受公众关注的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经过三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李征琴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被告人与被害人亲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李征琴殴打养子的行为仅是家庭内部的教育问题,主观恶性不大,无社会危害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持续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开展激烈辩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施某某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致施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法官说法】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中关于鉴定程序效力问题及量刑依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关于鉴定程序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检查被害人身体时未通知监护人,且只有一名法医在场,鉴定程序不合法。经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伤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适宜陪同被害人接受伤情检查。被害人施某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体检查,并由两名法医共同研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亦不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
  经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作出,且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会诊意见一致,该鉴定意见书论证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有法医对施某某伤情检查笔录、摄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据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摄的被害人施某某的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体表挫伤程度的标准,本院对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部分学术著作和学术观点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三:关于量刑依据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议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结合李征琴案发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长还就公众普遍关心的被害人今后的生活与学习问题进行了回应。
  审判长徐文露对记者说: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收养关系过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经公安机关鉴定系伪造,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认为,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儿童。法庭庭审中注意到,在本案案发之后,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当即将被害人交其亲生父母照顾并对被害人的生活、学习作了合理安排。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希望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尽责履行监护义务,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关心少年儿童,形成反对家庭暴力、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良好环境。另外,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收养关系,我们也将向安徽省某县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少年儿童一定能够在安全、尊严、宽容、自由、平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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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29 12:07: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继母受审期间欲撞墙被逮捕

源自:综合

  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审判长宣布逮捕。
  【决定逮捕】上午11:00继续开庭,审判长宣布:李征琴不服从审判长指挥,当庭吵闹,被法庭依法训诫,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现经本院院长批准,决定对李征琴逮捕。
源自:南京浦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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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28 14:4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养母:警方鉴定程序违法 学校报复我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8日电“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学校是报复我。”“南京虐童案”男童养母被告人李征琴今日在庭上作出以上表述。
  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今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童的养母被告人李征琴被诉故意伤害罪。
  “从拘留到取保候审出来之前,我都没有看到任何伤情鉴定”李征琴在庭审时说。对于警方关于男童一级伤情鉴定,李征琴表示不接受,称不是故意伤害,没有打得那么重。
  李征琴还在庭审现场陈述了重新申请伤情鉴定的几点理由,认为鉴定程序有严重问题,在刑事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将其拘留。
  李征琴认为,应该陪着宝宝去鉴定,公安机关向鉴定部门移送四份送检经过,是四个不同版本的送检情况,在弄虚作假。
  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某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今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检方称,李某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使小宝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系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取得被害人小宝及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在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成长实际,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李征琴当庭否认犯罪,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很有异议。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并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称。
  今年4月,一组南京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引发众多网民关注。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脚也高高肿起。据警方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殴打养子施某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多数认为此案不适宜采取逮捕措施。4月20日,检方公布对养母李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再度引起热议。
  7月,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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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26 17:28:02|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28日开审 男童生母斥网友发帖毁两家

源自:中国新闻网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图文微博展示男童被虐待的惨状。微博截图

  4月3日晚,微博网友“@朝廷半日闲”发图文微博展示男童被虐待的惨状。微博截图
  中新网南京9月26日电(记者:申冉)“发帖的那个网友给我们两家带来的只有劫难。”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南京虐童案”即将于9月28日正式开审。在开庭前夕,南京江宁区法院也已一审审结“被打男童亲生父母状告发帖网友”案,在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之后,男童施某的生母怒气冲冲离开法庭,并表示,希望周一的审判能够让孩子的抚养权重归养母李某夫妇。
  今年4月3日,网友徐某发布的数张男童身体遍布伤痕的照片,引发了一场“养母疑似殴打养子”的轩然大波,其后,养母养父的高级知识分子身份、孩子亲身父母和养父母关系的错综复杂……陆续被网友“人肉”出来,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强烈指责和质疑。
  几天后,养母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四月至今的近半年中,此案的“剧情”一直不断出现新的“转折”,养母李某从一开始的“诚恳道歉”,到后来向媒体放言“虽然道歉,但并没有犯罪”;而被打男童的亲生父母则一直强调“养母做的没有错”,从老家安徽赶到南京,四处求情,希望能够释放李某,并以“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诉求控告发帖网友徐某。
  被打男童施某的亲生母亲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应激烈,她以“劫难”这个词来形容自己的儿子施某被打照片被放在网上造成的轩然大波,“这几个月来我忍受的痛苦,我带孩子在南京颠沛流离,是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样的滋味。”
  “都是网络所造成的,我们两家全部的劫难都是他(发帖网友徐某)害的,他就是罪魁祸首。”张某认为,都是徐某未经许可把照片放在了网上,才让儿子和全家的隐私都暴露在网络之上,被所有人看到,“这给我们两家和孩子都带来了劫难,在人前人后都抬不起头。”
  张某尤其提到,施某是李某养子的这层关系,孩子自己都不清楚,一直把自己当成是李某的亲生孩子,如今搞得人尽皆知,不仅让施某受到了伤害,自己和丈夫也背上了“遗弃孩子”的恶名。
  “我们就是希望法庭能够要求发帖的网友徐某赔礼道歉,向孩子施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向原告方、孩子的亲身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原告方律师认为己方要求并不高。
  被告徐某的代理人律师,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最终,南京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庭支持徐某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认为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徐某发布的信息是有节制的、经过处理的、没有私利的、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原告方律师表示,将和原告进行商讨,再决定是否上诉。
  不过,对于被打男童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来说,更为重要的则是9月28日对李某“故意伤害罪”罪名的庭审。
  对此,张某表示,施某这个月已经回到南京上学,但和过去在李某家的环境不可同日而语,母子俩过着颠沛流离、动荡不安的生活,“孩子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学校老师都知道。我就想孩子能够早日回到李某身边去,有一个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张某告诉记者,除了施某,安徽老家还有一个12岁的小女儿和20岁的大儿子,“小女儿没人照顾,让我也很不放心。”
  而在下周一对李某的庭审中,值得关注的是,李某律师聘请了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和庄洪胜,对施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根据两位专家的联合署名的鉴定结论显示,被打孩子施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的结论为施某受轻伤一级。
  两个司法鉴定结果的不一,是否会对李某一审审判结果产生改变,则取决于法庭庭审情况,以及庭审法官是否认定第二次鉴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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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5-9-25 19:28:00|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虐童案28日开审 男童生母斥网友发帖毁两家

南京虐童案亲生父母告发帖人 法院称不构成侵权
源自: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9月25日南京电(记者:王瑞 顾元森)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李征琴“虐童案”有了新进展。“虐童案”中男童施某某及亲生父母状告发帖人侵权一案,今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此举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1时15分、22时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并配照片九张。此举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施某某的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其二、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信息就依法进入公知领域。其三、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亲生父母。2013年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某由李某某夫妇收养。2015年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期间。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关部门交由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施某某的养父母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施某某所受伤是其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针对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第一,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知晓施某某被伤害后,使用了施某某受伤的九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施某某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第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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