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299|回复: 0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梅溪河 发表于: 2020-11-27 21:05:06|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中医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 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

 [复制链接]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 禁止虚假、夸大宣传中医药

  中新网北京新闻11月27日电(陈杭)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民众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条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区中医医疗中心、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要求,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用师承贯穿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始终,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推进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中医优秀的师承资源转化成优秀的服务资源,来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梅溪河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梅溪河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梅溪河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梅溪河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梅溪河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梅溪河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华东师大这一幕幕,温暖了初冬!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人事任免名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15 10:01, Processed in 0.109200 second(s), 7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