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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麝 发表于: 2024-3-15 10:21:1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注射“美容针”险毁容 消费者依法获赔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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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14日电(吴平华)当消费者怀揣“变美”的期望来到医疗美容机构,医美机构却在明知其未取得“注射类”医美项目备案的情况下,违规为消费者注射“美容针”,导致消费者险些“毁容”……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7月,杜女士在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医美项目问诊,并签署《项目确认单》,该确认单显示操作项目为:a注射隆鼻,b额部、印堂、眉部、太阳穴填充,c丰唇一次,d重睑术。次日,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就杜女士美容项目进行面部美容注射手术,后杜女士又至该医疗美容公司进行面部整形手术。扣除800元优惠后,杜女士共支付全部美容费101800元(其中注射类手术费用为82154.36元),杜女士在接受部分注射类手术后感觉身体不适。
  2022年10月,杜女士与该医疗美容公司工作人员就术后面部注射处疼痛反应进行微信沟通。随后,杜女士向成都市青羊区卫健局进行投诉,卫健局对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美容皮肤注射项目,并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科目以及备案项目开展诊疗活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女士将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诉至成都市青羊法院。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杜女士返还服务费82154.3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46463.08元。判决后,该医疗美容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达成调解:1、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向杜女士支付赔偿款203704元,分两次付清;2、杜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疗美容公司在未取得美容皮肤科注射项目备案的情况下实施的注射诊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杜女士对医美机构的备案及资质情况享有知情权。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属于特殊的消费服务类型,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法院基于上述认定,对杜女士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进行“退一赔三”的主张,予以支持。
  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证、禁忌证、美容效果、医疗风险、医有材料、负责实施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如实告知,了解该机构有无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主诊医师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必要时应就上述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就诊过程中,要及时索取和保存好医疗费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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