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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网上胁迫少女拍裸照不算猥亵? 检方抗诉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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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正义网
姚雯/漫画
原文标题:网上胁迫少女拍裸照不算猥亵? 检方抗诉获改判

  正义网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付静宜)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而非直接接触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如果构成,是既遂还是未遂?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新型猥亵儿童案因其典型意义和办案成效入选“湖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2017年1月,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菲菲(化名)通过QQ认识了自称“施文”的罗某。因罗某一直缠着菲菲要生活照,得逞之后竟然开口要“裸照”,菲菲将其删除。但罗某找到与菲菲同校的网友玲玲,威胁玲玲配合他向菲菲言语施压,以逼迫菲菲就范。随后他还用小号加上菲菲,谎称是她“学姐”,因为不听施文的话被他找人侵犯了。菲菲信以为真,重新加“施文”为好友,并按罗某要求发送裸照。但罗某强迫菲菲“出来开房”,否则“就把照片发给老师和同学”。
  2017年2月中旬,听老师讲了一堂网络安全教育课后,菲菲终于鼓起勇气,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老师。随后,菲菲在老师和家长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4日,罗某被警方抓获,手机中保存的裸照被当场收缴。
  2017年5月,该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之初,对于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承办检察官并不确定:司法实践中的猥亵大多有直接接触,但该案中,罗某和菲菲从始至终没见过面。
  对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被害人自述进行深入分析后,检察官的办案思路逐渐清晰:一方面,证据表明,罗某知道菲菲的就读年级、见过其生活照,按照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足以推定罗某“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猥亵的方式很多,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猥亵,也包括强制儿童观看淫秽音像制品等,还包括迫使儿童对自身或他人身体进行猥亵,罗某的行为正属于后者。
  检察官认为,罗某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方式胁迫菲菲按照其要求的姿势、动作拍摄裸照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获得裸照时犯罪已既遂。于是,江汉区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罗某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罗某威胁菲菲出来“开房”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江汉区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决定抗诉,得到武汉市检察院支持。
  罗某通过网络胁迫菲菲自拍裸照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对于这一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倾向于否定,但武汉市检察院与江汉区检察院一样,认为罗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武汉市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未检部负责人黄静指出,认定猥亵的关键点有二:一是满足行为人的刺激或性欲目的;二是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该案中罗某的行为符合这两个特征。”黄静认为,一审判决未从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进行判断,而简单地认定强迫被害人拍摄裸照的行为不是“自行猥亵”,因此就不是“猥亵”,系对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认识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
  对于另一争议焦点,即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黄静指出,罗某通过QQ强迫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获得裸照时行为即已实施完毕,犯罪已既遂。“之后,罗某利用裸照继续强迫被害人开房,只是变换猥亵行为方式进一步实施犯罪,不影响前一个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的结果。”黄静说。
  此外,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因此,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外,还遗漏了从重处罚情节,致使量刑偏轻。
  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于2017年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罗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改判罗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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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6-12 22:01:0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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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胁迫女童拍裸照 检方抗诉后男子刑期1年变2年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网络胁迫女童拍裸照 检方抗诉后男子获刑两年

  通过网络,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胁迫女童拍摄裸照,能否构成猥亵儿童罪?昨日,湖北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猥亵儿童案件,引发外界关注。检方查明,男子罗英以诱骗、恐吓方式获得女童裸照后,进一步提出侵犯要求未能得逞。一审法院认定罗英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随后,检方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罗英犯罪事实成立且既遂,改判其有期徒刑2年。

编造身份骗取裸照
  重案组37号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2017年1月,中学生何菲上网时遇到一名男子搭讪。对方自称“施文”,聊了几句便要求她“爆照”。对于这样的要求,何菲没有太放在心上,就发过去几张照片。但对方收到照片后,很快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她发一些“露点”照片,甚至索要“裸照”。何菲没同意,并直接将对方删除。事发时,何菲还不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中在校生;而施文本名罗英,是一名社会青年。
  罗英平日里喜欢在网上搜索女童的QQ号,添加后以各种手段获取裸照。通过QQ,他找到与何菲同校的张玲,通过恐吓等方式,逼迫其向何菲施压,以达到获得裸照目的。随后,罗英又使用另一个QQ号添加何菲,自称是同校“学姐”。在何菲面前,“学姐”精心编织出一个无意中认识罗英,因为未按要求发送裸照,结果被罗英找人“侵犯”的故事。听完这个故事,何菲很害怕,于是在“学姐”指引下,重新添加罗英为好友,并按其要求发送部分裸照。罗英并没有收手,在随后聊天中又提出进一步要求,希望何菲“出来开房”,否则就将照片转发给老师和同学,何菲没有理会。

“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一个月后,在课堂上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后,何菲第一次鼓起勇气,将遭遇向老师倾诉。2017年2月,她在老师和家长帮助下,向警方报案。重案组37号获悉,2017年3月4日,警方通过网络固定证据,将罗英控制。在搜查其手机等移动设备时,警方发现,罗英储存有大量女性裸照,其中一部分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当年5月,警方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罗英所涉嫌的罪名,成为检方的工作焦点。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尽管不满14周岁的何菲符合“儿童”条件,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情形,都是嫌疑人与受害者有直接接触。具体到罗英所涉案件,在整个过程中,罗英与何菲始终是通过线上联系,彼此之间甚至没有见过面。重案组37号从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获悉,检方在通过对包括QQ聊天记录、证据照片、口供笔录进行分析后,逐渐对案件性质有清晰认识。江汉区检察院认为,罗英在与何菲接触过程中,明知道对方的就读年级、年龄等,并曾查看过何菲的生活照。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罗英在明知何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提出包括拍摄裸照、开房等要求,具有猥亵儿童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后“从重处罚”
  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罗英通过言语威胁何菲“开房”,最终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猥亵儿童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对于一审结果,江汉区检察院未能接受。检方认为,除了面对面的直接行为,强制儿童观看淫秽音像制品、拍摄裸照等,也应认定为“猥亵”。罗英通过言语威胁和恐吓,借此要求何菲按其要求的姿势拍摄裸照,属于强迫儿童对自身身体实施猥亵,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案件承办检察官、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负责人黄静表示,如果案情符合“满足行为人的刺激或性欲目的、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两个要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其认为,一审判决未从猥亵的上述实质要件进行判断,是对猥亵儿童罪客观方面认识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黄静说,罗英在获得裸照时,猥亵行为即已实施完毕。在这一前提下,其获得裸照时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后其利用裸照,试图继续强迫未成年人开房,是进一步实施犯罪,不影响猥亵行为已实施完毕的结果。此外,根据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儿童”的,应从重处罚。据此,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外,还遗漏从重处罚情节,致使量刑偏轻。基于上述理由,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决定提出抗诉,并得到武汉市检察院支持。二审中,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近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英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 男子获刑11年
  自称影视公司负责人,南京男子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由,通过网络结识并设计陷阱诱骗31名女童,最终实现线上猥亵目的。5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宣判,蒋成飞猥亵儿童罪名成立,一审获刑11年。
谎称星探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南京玄武法院一审判处蒋成飞有期徒刑11年。
  法院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无业人员蒋成飞在网上谎称代表“星晔公司”、“长城影视”、“艺然童星工作室”等影视制作单位,并以“当童星”、“拍电视剧”为名,招募女童加入。每当有女童愿与之接触后,蒋成飞便会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提出需要对方发送裸照初步筛查。此后,他还会要求女童打开摄像头“面试”,并要求对方脱下衣服做出猥亵动作。当有女童拒绝时,蒋成飞便以公开裸照相要挟,并强迫对方继续裸 聊。他还将部分视频保存在电脑中。重案组37号获悉,部分受害女童通过家长报警,南京市玄武警方查明,蒋成飞侵犯的女童达31人。法院查明,蒋成飞诱骗的女童遍布全国各地,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从诱骗次数来看,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以上,身体和心灵受到巨大伤害。一审法院认为,蒋成飞明知多名女童不满14周岁,仍借助网络通信手段编织骗局,利用未成年少女社会阅历尚浅,施以哄骗、引诱、迫使,强迫多名被害人在视频中暴露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供其观看满足淫欲,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蒋成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月底,男子诱骗31名女童拍裸照一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一审法官王萍说,蒋成飞通过网络诱骗不特定被害人做出特定动作,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虽然与传统的猥亵行为有一定区别,且没有进一步的强迫、威胁或传播,但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王萍看来,猥亵儿童罪,侵犯的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易受伤害的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仍实施猥亵行为。因为儿童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认知、判断能力,故猥亵儿童中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王萍认为,蒋成飞这种伤害,甚至可能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文中受害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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