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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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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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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长寿老人在屋外弹唱令人称奇 至今未婚未育 男孩遭陌生男搭讪尾随 路过女子紧紧将其护在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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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7: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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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哥已出院 就职酒店:出事期间照发工资

源自:封面新闻
原文标题:“白衣反杀哥”于海明未辞职 就职酒店:出事期间照发工资

⊙记者:沈轶 柴枫桔 江苏昆山摄影报道

  昆山“反杀”案仍在持续引发关注。9月1日,昆山警方与检方相继发布通告,以“白衣夺刀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于海明目前已经出院,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据昆山警情信息显示,今年41岁的“白衣骑车男子”于海明为陕西宁强县人。事发前,于海明在昆城一品酒店工作,任职为工程部人力经理。
  9月2日,昆城一品酒店主管人力的顾姓经理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于海明工作认真负责,酒店开业前的工程筹备,均由他一个人挑大梁完成的。出事后,酒店方并未收到于海明辞职消息,而酒店方也为于海明保留着职位。至于是否离职也完全取决于于海明本人。
  顾经理还证实,于海明的女儿患上淋巴癌后,酒店方曾为其发放了员工救助金,对于有知情人士称“酒店老板曾放话于海明判几年,工资照发几年”的说法,该经理也给予了证实。
  另经酒店保安确认,网络上盛传的“于哥受伤照”并不是于海明。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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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7:01:00|显示全部楼层

媒体谈昆山反杀案定性:为好人立法已是世界潮流

源自:上观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定性多说一句:为好人立法已是世界潮流,让正义延续应当成为社会良俗

  昨日江苏警方的公告刷屏,昆山“反杀案”的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很多人在朋友圈、朋友群里奔走相告,到昨晚6点50分笔者打开“昆山公安微警务”的帖子时,已经达到阅读和点赞双双10万+。这定然是一篇现象级的公安微贴,新华视点随即发表题为《漂亮!这是法治的胜利》的微博,从媒体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人类内心对朴素正义的信念。
  在江苏省检察院发布的“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的通报中,金句频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笔者日前发表于上观上的一篇文章,部分观点与检方不谋而合,“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
  欣喜之余,笔者还想再来讲一讲有关“好人法”的故事。2004年万圣节的晚上,美国加州的一位女司机不慎驾车撞上了电线杆,目睹车祸发生的一位好心路人,冒着生命危险把这位女司机从车里拖了出来。本来这是一件助人为乐的好事,可是不久后被救的女司机就把救助的好心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由于路人救助不当导致其瘫痪。在此案的审理中,公众与法学家的观点恰如今天的昆山“反杀案”,公众普遍认为这就是一出现代版的“农夫与蛇”,在危急情况下好心人冒着汽车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救出了女司机,而女司机却反咬一口好心人索取高额赔偿。而不少法学家则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认为,救助人的行为如果与被救助人的受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这样的舆论呼声,2009年6月加州议会迅速做出反应,以75︰0的投票结果紧急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从而使那位救助人免于被起诉。
  不独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加拿大等国均有这一规定,该法一般俗称“好人法”,也叫“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这源于一个《圣经》中的故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身受重伤躺倒在路边。其他犹太人们路过但对他不闻不问,惟有一个善良的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教派隔阂善意地照应他,救了他的性命。按照“好人法”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人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即使给被救助人造成了损害,法律也免除其责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为英雄行善解除了后顾之忧。诚如江苏检方的观点,在紧急情况下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理性的行为,也不能苛求普通人做出绝对专业的行为。
  在我国最早引入“好人法”的并非去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上海在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中就在全国率先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我们再讲一个案例,2017年9月11日下午,在武汉某网吧工作的34岁的李先生突然昏迷倒地不省人事,被救护车送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随即开始抢救。医护人员迅速将李先生的T恤衫剪开,进行心肺复苏按摩。李先生的病因是肺栓塞,这是一种死亡率很高的疾病,但由于抢救及时李先生终于逃过了鬼门关。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医院救活了李先生之后,李父却找到医院要求赔偿,理由是医院剪坏了李先生的阿玛尼T恤衫,并导致其短裤内的500元现金和数据线等财物遗失。最终,医护人员们凑齐了1000元赔偿给李父。读者朋友们,看到这样“反转”的剧情,你们作何感想呢?
  自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发生之后,“扶?还是不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西安老教授超市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深圳女白领地铁倒地无人救助致死亡、驻马店女子被撞后无人救助再遭碾压致死亡…… ……越来越多这样的案例发生,在社会的冷漠中越来越多的人倒下。我们必须追问,是什么造成了社会道德的滑坡,法律有没有发挥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民法总则》的第184条的“好人法”虽然并非尽善尽美,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江苏警方、检方的“正当防卫”认定更是表达出了绝大多数人心中对法律公正的认识。今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总则》第一条也已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立法宗旨。我们既为“反杀案”中的于海明行为法律定性感到宽慰,也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不是一次舆论的胜利,而是成为法律进步的契机。1997年,台州市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正当防卫杀死二人无罪案”,但此后在某自媒体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的逾万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判例中仅仅只有13份得到支持。民意不是法律的对立面,民意是法律的基础,我们希望整个司法界重视这个事件背后社会思想的迭代。
  喜大普奔之后,我们希望法律能让每个人勇敢地做一个“好人”,为每一个“好人”撑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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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14: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检方详解为何认可警方撤案决定

源自:央视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追踪:检方详解为何认可警方撤案决定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发后,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就此,本台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这个案子整个它是属于我国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刑法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它会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防卫过当的问题,二十条第三款它是一个无限防卫权,所以它就不存在防卫的过当和过限。
  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宫为所:于海明在抢到这个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舞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面对的这个情况是比较紧急的 在他面对的这个如此严重的行凶的 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的这个行为,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限度。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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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2 00: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哥哥:曾每天看监控视频无数次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正当防卫 案件撤销|专访昆山案“骑车男”哥哥:曾每天看监控视频无数次

  当得知弟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时,于林(化名)高兴得,半天没有说出一句完整的话。
  5天前,于海明像往常一样骑车下班。当行至顺帆路路口时,与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的宝马车主刘海龙发生争执。
  监控视频中,对方推搡、踢打于海明后,仍不罢休,又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砍向刘海龙。后刘海龙因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林说,自己在老家得知弟弟出事的消息后,每天都要看这段监控视频无数次。因为不懂法,心里也担忧,不知弟弟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母亲知道后,更是每天都哭着,要去昆山看看。
  目前,此案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林说,下一步便打算安排好老家的事情,去昆山看望下弟弟和弟妹。

警方通报:刘海龙系醉酒驾驶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案件发生后,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今日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行至一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海龙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59厘米长、双面开刃的尖角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致于海明左颈部有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有条形挫伤1处。
  在击打过程中,刘海龙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此后,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则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警方通报中,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此案
  对于于海明行为的性质,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检察院在通报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两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市公安机关称,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昆山市公安局还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以及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昆山市检察院也认定,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检察院: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针对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并撤案的决定,江苏省检察院也进行了解读。
  江苏省检表示,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检强调,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对 话
于海明哥哥:想站在前面替他挡刀

  今日,在得知弟弟被认定不负刑责后,于海明哥哥于林接受了重案组37号独家专访。他表示于海明与家人关系融洽,疼爱幼小,关心父母。并称反复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至今仍无法理解驾驶宝马车的男子“宝马男”为何会情绪激动从车里拿刀。
8月31日,于林在自家院子里接电话。事发后,他只能通过电话了解弟弟情况。新京报记者马骏 摄。

重案37号:何时知道弟弟出事的?
于林

  当天晚上11点,弟媳打电话回来,说弟弟出事了。具体什么事情也还不清楚,说是弟弟同事告诉她的。当时我们也还没看到网上传的监控视频。

重案37号:后来看到监控是什么感受?
于林

  很震惊。看完视频后,就感觉事情是他们先挑起来的,而且不止一个人打我弟弟。看到后来那个男子从车里拿出刀来砍我弟弟,我看到心里挺难受的。当时真想在他跟前,替他挡一刀。

重案37号:家里其他人知道后是什么反应?
于林

  事情发生后,家里人也只能从网上了解到消息。看视频,当时我弟弟也受了伤,不知道伤得咋样。本来没打算告诉老母亲,但是还是没瞒住。她知道了之后,天天哭着要让我送她去昆山。我也劝她,去了也见不到人,邻居们也都来家里,说人肯定会没事的。

重案37号:今天得知于海明不负刑责是什么感受?
于林

  我也是通过网络得知的消息,然后和弟媳打电话。她说她现在很忙,电话那头很嘈杂,我想着没事就好,就没继续说下去。很高兴,不知道该说什么。老母亲知道人没事之后,整个人的状态也变好了。

重案37号:有没有做过最坏的打算?
于林

  出事后这几天,几乎每天我都要把那个视频拿出来看无数次,自己也在分析。说实话,我们也不懂法,结果没出来之前心很慌。但是看视频,如果我弟弟不把刀捡起来,之后躺下的肯定就是他自己了,我坚信弟弟没错。

重案37号:于海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于林

  他从小就老实,生活在农村,之后出去打工。平时我们见面时间少,就是逢年过节他们回老家,才能见上一面。平时回不来,便经常给父母打电话,问他们还有没有钱花,身体怎么样。前一阵子还把母亲接去昆山玩了一段时间。
  我知道,这些年他那边也出了一些事情。孩子被检查出患有淋巴癌,治疗花了很多钱,再加上去年父亲去世,他们生活得也很拮据。不过这回好了,等接下来把老家这边安顿好,就去昆山那边看看弟弟。

律 师
希望将此案例上升为司法解释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陕西律师段万金表示,这是一个公民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致刘海龙死亡,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很多人可能认为,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于此时用刀刺伤刘已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于海明第一次刺伤刘海龙后,刘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继续追砍,故意伤害的嫌疑更大。
  段万金表示,这种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险时冷静精确的防卫能力。“人毕竟不是一架机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时,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这一次司法机关对于海明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大胆,是在实践中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权进一步扩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够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在修改刑法时予以考虑,让这次的案例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6# 青城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1:01:01|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评反杀案: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

源自:人民日报
  @人民日报:[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众望所归!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就能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法律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中,让公民沐浴正义之光,让法治温润公民信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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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华蓥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0:01:00|显示全部楼层

江宁公安解读反杀案通报:有些问题不一定注意到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江宁公安解读“反杀案”警方通报:有些问题大家不一定注意到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 @江宁公安在线 9月1日消息,今天下午,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而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也非常详细的说明了撤销案件的原因,还原了案件经过,也解释了一些大家关注的疑点。不过,这篇通报里其实还说明了很多大家不一定注意到的问题,今天警察蜀黍带大家一起解读。
  通报共有四段。
  第一段内容为
  在第一段内容中的最后一段,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第二段内容如下:
  第二段内容是还原整个事件过程。首先警方再次明确了死者刘海龙系醉酒驾车。
  其次是重点: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此前,有网络传言称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而法医的的鉴定报告也明确指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从伤情还原的情况来看,之所以造成这个死因的主要原因是于海明在回击的时候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从而失血过多休克而死,这是一个连续行为所导致的。
  第二段通报还重点解释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关心的“于海明的二次追砍”问题: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还有一个此前大家不知道的细节是,于海明还拿走了刘海龙的手机(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报复)并在警方到场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
  第三段内容如下:
  这一段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事件定性就行了说明。警方首先引用法条对“正当防卫”再次定性,其次就是明确刘海龙的行为是“行凶”无疑,然后重点来了,警方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两段堪称是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的核心。最后,警方认为于海明的(所谓反杀)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昆山警方在这一段里从引用法条,到行为还原,再到行为分析,有理有据通俗易懂,可以说是非常完整的对该事件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进行了充分解释。
  下一段是通报的第四段:
  第四段着重介绍了四个网上关注度较高的争议点。第一个就是所谓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消息并不属实。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第二个则解释了一下刘海龙是否涉黑的情况。从通报来看,刘海龙生前确实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但并没有涉黑犯罪行为。和女朋友租住的公寓看起来也不大,不太符合大家对黑社会大哥的认知。
  第三则解释了其宝马车的来源。警察蜀黍只能说,并不是每个开宝马的都一定是有钱人,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不过第三段这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也解释了重要的疑点。此前有网络传言称车上还有其他诸如刀甚至是枪之类的武器,现在看来又是谣传没错了。
  第四段则是解释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总之,昆山警方的这篇通报内容扎实,还原清晰,有理有据,法条准确,争议点解释完备,字号字色令人舒适。
源自:@江宁公安在线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4# 金佛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20:01:00|显示全部楼层

反杀者属正当防卫 澎湃: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马上评丨尊重案件真相,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

  正当防卫!“反杀者”属于正当防卫,案件撤销。
  昆山“反杀案”,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等来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权”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次正义没有迟到!这一次“无限防卫权”终于回归了司法实践!此案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在过去不少个案中,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了不正当的挤压,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结果,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甚至有网友戏称,面对歹徒行凶,是法律束缚住了你的手脚!
  本案的正确处理,重申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属正当防卫,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也不是“舆论审判”,而是尊重案件真相。
  首先,“纹身男”持凶伤害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不法侵害逐步升级,公民有权反抗,而不是一味逃跑,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
  其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调查。
  之前,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于海明捡刀后继续“补刀”,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从警方的调查和法医鉴定结果看,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在被刺砍5刀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等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而死因为失血性休克。这意味着,第一刀已是足以致命的。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自卫防护,抱以同理之心,没有站在“上帝视角”苛责公民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夺刀后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之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的: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默认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于穷凶极恶的伤害能“点到为止”,那是法律强人所难。
  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恢复了“正当防卫”的本来面目,弘扬了社会正气,鼓励了更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从去年的“辱母杀人案”的改判,到这一次“反杀案”的及时撤案,公众希望借此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让防卫条款摆脱“僵尸条款”的尴尬,特别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恢复《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在“昆山案”之后,不少地方的“谁伤重,谁有理”“能跑不跑,就是错”等土政策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也还是要补充一句,“反杀案”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属严肃的司法处理,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法律只保护你应得的权利。
  总之,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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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9-1 14: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引思:应避免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

源自:《财经》杂志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案引思:应避免正当防卫成为“僵尸条款”

  周浩 | 文
  8月27日晚,一起发生在江苏昆山街头的砍人命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21时许,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电动车发生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宝马车中36岁的刘某和骑车的41岁于某发生口角,刘某朝着于某踢了几脚,于某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随后,刘某回到车内取出一把长刀,再次冲向于某,挥砍数刀,于某不停躲避。期间,刘某长刀脱手,于某抢到刘某前面捡起长刀,刺向刘某腹部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着刘某回砍三刀;刘某起身离开,跑向宝马车后,于某追着砍了两刀。
  最终,刘某倒地不治身亡。整个争斗过程被路面监控拍下,被媒体曝光后,于某的这一“反杀”行为事后引起热议,焦点集中于其“反杀”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监控视频截图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法条第2款、第3款进一步对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进行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防卫前提、防卫限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认识等要素。昆山“反杀”案的认定,主要在于“防卫前提”的判断,即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正在进行行凶”。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刘某先是交通违章,后是言语动作挑衅,从拳打脚踢升级为持刀伤害。刘某的行为能否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甚至进一步评价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是需要思考的地方。
  《刑事审判参考》列出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判例指出,特殊防卫所针对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
  二人对峙的处境下,刘某挥刀乱砍不再是单纯的拳打脚踢,也不是简单的持械伤害。刘某的持刀挥砍行为,即便是刀背砍人,也达到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严重程度,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刘某挥砍时,手中长刀飞出,于某率先抢刀在手。于某持刀将刘某刺倒在地,随后朝着刘某再次挥砍。特别是,刘某跑向宝马车时,于某从身后进行追砍。有说法称,于某的反击,可以被分割为三个阶段:一是抢刀在手;二是刺倒刘某;三是追砍刘某。刘某被于某砍倒在地时,不法侵害便已终止。于某之后的追砍行为,脱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有持刀报复之可能,是伤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事实上,正当防卫,是国家将垄断的救济权利或者法益保护让渡给个人,允许个人在紧急状态下,利用个人力量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因此,“正在进行”的认定,应当结合法规要求去理解现场的紧迫性,将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放到案发情境中具体考察。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击退不法侵害。是否击退以及击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适,需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为准,而不应以事后理性人的客观判断为准。防卫人身处孤立无援之境地,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无法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期待其正好适时地结束自己的反击。

发生死伤并非等同防卫过当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凡是发生死伤结果,便以斗殴或者防卫过当排除正当防卫。这是司法应当克制的误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说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这一条款的规定,意味着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无权判断防卫行为的限度要件。
  虽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普通防卫,需要司法判断防卫限度。但是,不是说只要发生死伤结果,便一概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死亡、重伤不必然地属于“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实际上,凡是防卫行为,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案件,均造成伤亡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满足紧急状态下法益的保护,只要出于保护法益,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
  唯结果论,有可能本末倒置,违背了正当防卫的设立宗旨。与之相反,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首先需要的是,站在行为到结果的基本立场,先判断行为的性质,是否正当;再判断行为是否超越了必要限度;后判断结果的重大与否。其次,判断的事实基础要置于一般人的视野之下,既要还原到行为时,更要将具有一般认识、一般理解力的“一般人”回放到具体情境中,去判断应当如何防卫,防卫手段是否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再次,判断的事实材料包括了,双方的手段对比、力量对比、利益对比等等方面。
  总而言之,防卫限度要件,不是为了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而是需要正当防卫处于一个界限之内。不是说只要发生了伤亡结果,便不符合防卫限度的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激活“僵尸条款”正在当下
  目前,正当防卫有成为“僵尸条款”的趋势。有研究者从裁判文书网调取了 226 份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判决书以相互殴斗或者缺乏防卫认识为由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有6%被认定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十分苛刻。
  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还击,并且手段还要十分克制,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便会以逞凶斗狠,故意伤害为由否定正当防卫。
  大陆法系的正当防卫制度,过于要求防卫行为的客观标准,司法的审慎克制也是正当防卫罕见的原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将正当防卫贯彻较为彻底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这部法律规定,公民在正当防卫前没有撤退义务,可以坚守阵地,任何未从事非法活动的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遭到侵犯,都可以用他适当的暴力反击,包括使用致命武力。
  正与不正的较量中,私权需得到维护,不能让防卫者流血又流泪,这是正当防卫的意义所在。同时,鼓励正当防卫,有助于公民敢于维护私权,同违法乱纪作斗争。
  去年,于欢案尘埃落定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就曾撰文呼吁,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要求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作者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李恩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2# 四姑娘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4:01:02|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 现被羁押

源自:南方都市报
原文标题:南方都市报:“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宝马男”最终死亡。
  “持刀伤人反被杀”的刘海龙也被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着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今年3月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电动车主:已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海明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南都记者致电于海明的妻子,对于丈夫的遭遇,她一直叹气不愿回应,“事情已经出了,最近联系的人也很多,让我考虑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告诉南都记者,于海明的家属8月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刘海龙。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8月30日,南都记者致电刘海龙的老家甘肃镇原县政府,宣传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在网上知晓此事,具体情况尚待核实。
  一位江苏当地的纹身师吴勇(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他通过新闻看到刘海龙的纹身,觉得风格跟他们并不一样,“他的纹身看起来有明显的社会气息”。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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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真爱你 发表于: 2018-8-30 10:01:03|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正同检方调查“反杀案” 将适时发最新进展

源自:观察者网
原文标题:昆山警方:正同检方调查砍人案 将在合适的时机公布最新进展

  [观察者网综合报道]“昆山男子持刀砍人遭反杀”一案持续发酵。8月29日,有媒体通过现场探访,了解了事件的更多细节。至于嫌疑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刑法专家仍然众说纷纭。昆山警方于当晚透露,目前正同检方调查砍人案,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

现场:骑车男一直握着刀,警察来了才松开
  《新京报》“重案组37号”公众号29日称,他们在当天探访了昆山砍人事件发生地。事发地所在的顺帆北路与震川东路交叉口,属于昆山城东的开发区,人烟稀少,往来车辆较多。
  晚间,一名目击者称自己赶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已起,赤手空拳打了一会儿。当时黑衣男子朝着骑车男踢了几脚,对方未有太大动作的反击。随后黑衣男子回到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因为站在马路对面,没有看清持刀伤人的细节。“当时很多人和我一样站在马路对面,都不敢靠近。”
  据《法制晚报》早前消息,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新京报》援引同一位目击者回忆称,骑车男回到十字路口的宝马车前,神情呆滞,很紧张。而骑车男手里握着刀一直没松开,直到旁边有人报警,警察来了才松手。
  该目击者还表示,他认识被“反杀”的黑衣男子刘海龙。“他是做金融公司的,一会儿赔钱,一会儿赚钱。被杀的时候正是他有钱的时候。”他介绍,刘海龙身高不足1.65米,而骑车男的身高目测约有1.8米左右。
  此外,事发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一条南北向的河流,血迹从十字路口向震川东路延伸,长约10米。有路人称砍人事件发生时,刘海龙倒在河边的草地上。一位住在附近的居民感叹:“医院就在2分钟车程的地方,砍得太重了,来不及抢救。”
刘海龙 图源:“重案组37号”公众号
  昆山检察机关已于29日上午提前介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消息,昆山市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在当晚表示:案件受关注程度非常高,目前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正在一同对案件进行审查调查,最新进展将在合适的时机对外界公布。他说:“这个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现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在很认真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在审查调查中的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

嫌疑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专家观点依旧不一
  骑车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热议,甚至有律师分析认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要件是什么?
  正方:构成特殊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29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他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厉。这样的做法它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确实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反方:有防卫过当之嫌,主观目的可能处于故意伤害
  《现代快报》也在29日采访了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的方坤律师。方律师认为,从目前已知的情况来看,骑车男子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甚至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
  “从我个人角度来看,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
  方律师表示,一般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当生命、财产正在受到侵害,并且具有紧急危险性时。而在该起事件中,宝马司机在刀掉落后,已经选择掉头往回跑,这时他已放弃了伤人举动并已不具备威胁。但骑车男子仍拾起刀上前连砍数刀。“很明显这样的举动就是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
  方律师表示,考虑到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属于激情犯罪,在法院量刑时,这些情况也会予以考虑。

律师:关键细节查明才能认定正当防卫,舆论不应干预司法
  据中国之声报道,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对关键案件细节的查明,对行为认定至关重要。钱列阳说:“正当防卫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是要提倡公民跟犯罪做斗争,大胆地来保护自己合法生命财的产安全。死者是主动挑衅拿刀,所以具有全部的违法性。从技术层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立法的本意是说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指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钱列阳同时强调:“当他夺刀以后,开始砍死者,然后死者跑他又追着去砍,这个过程中,要理解(是否)到了必要的限度,可能还是要看细节。砍了多少刀?砍的顺序是什么?致命的这一刀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然后这个跑的线路(是什么)?我觉得,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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