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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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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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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21: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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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已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身体状态良好

源自:澎湃新闻
  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2日,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专访了昆山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
  警方介绍,案件起因是双方在行驶过程中险些发生碰擦,进而发生争执。当时,宝马车上共坐有四人,除了刘海龙以外,还有刘某某以及两位女性朋友。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过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并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

△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教导员伍元明介绍案情
  伍元明介绍,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海龙倒在所驾驶轿车30米开外的绿化带上,倒地不起。于海明在现场等待,并没有逃跑,随后民警将两人送到医院救治。
  刘海龙因为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同时,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伍元明表示,本案中于海明先受到了攻击,后来抢到了砍刀,之后在七秒钟之内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五刀。后来又在追砍中,砍击刘海龙两刀,没有砍中。前后整个过程不能割裂出来看,不能单独地只将前五刀,作为正当防卫。

针对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舆论影响,警方也作出了正面回应。

△ 昆山市公安局警方公共关系科科长诸淳表示,警方办案不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诸淳表示,不论关注度有多高,警方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会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客观公正来办理案件。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以后,警方已经撤销了案件,解除了对他的刑事强制措施。目前,于海明的伤势已经医治完成。
  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采访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为所。

△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整个行为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
  宫为所表示,于海明在抢到砍刀以后,连续捅刺砍五刀,所有的伤情都在7秒内形成的。整个行为的过程,是一个连贯的防卫行为。在面对如此严重紧急的不法侵害情况下,难以从事后旁观者的角度,来苛求于海明当时应该保持怎样的一个刻度克制他的打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最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果让大家大快人心。法律不能苛求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的人“点到即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这起案件的处理,必将对以后这类案件的处理,起到积极引领作用。公平正义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该由每一个个案体现。
源自:“江苏新闻”微信公众号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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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03: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是惩恶扬善

▲ 昆山“反杀”花臂男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于某不负刑事责任。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过5天的焦灼等待,万众瞩目的这起“昆山反杀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案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法律的严格适用。
  我国刑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标准方能成立。即便是特殊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也有“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要件。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截图。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后,查明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等关键事实,特别是追砍的后两刀砍空并未造成实际伤害,证明了于海明的反击之举完全符合法定要件,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人们对个案的关心,既是出于对违法犯罪的恐惧,更是发自对正义的期盼。在监控视频中,人们看到的是穷凶极恶的行凶者反被杀的“正义逆袭”,担忧的是公民自救的动辄得咎。
  而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专业工作,证实了死者刘海龙有醉酒驾车、违章行驶、携带管制刀具、持刀伤人等违法事实,继而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宣布了一个被迫反抗的公民“无罪”。
  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正义呼唤的法治呼应,也顺应了民众对作恶者施暴该受到惩处的民意。既是对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斗争的支持,也是对广大公众社会正义感的激励,更是对那些行凶作恶者的强烈震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图片来源:新京报
  值得肯定的是,这起“昆山反杀案”的查处过程,还体现了与网络民声的良性互动。警方在通报中指出“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体现了案件查办不搞“闭门造车”,理性面对网络质疑,清除了不必要的公众猜疑,也让网络时代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经得起时间和公众的检验。
  法治社会不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国家法律应是护卫公民的强大武器。“昆山反杀案”的处理,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弥合了民意与立法的现实沟壑,在公众舆论的聚焦下,进一步放大个案的社会价值,也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以“昆山反杀案”为契机,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正当防卫制度将走出“司法迷茫”,真正成为公民自救、震慑犯罪的锋锐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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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2 00: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评昆山反杀案: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案认定正当防卫:刑法应该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 新京报快评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作者:汪明亮

  几天来,昆山宝马司机被“反杀”案引来民众与各界人士的关注,涉案人于某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引起颇多争议。
  而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针对备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满足了他们的朴素情感,而且对新型的刑法理念的树立具有标杆意义。
  此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热点,根本在于通过监控视频以及既往历史的查阅,“善”与“恶”形象对立太过明显。刘某虽然以往劣迹斑斑,在本次事件中也是违规在先、继而借酒行凶,但是却在打斗中丧命,施暴者成为“受害者”;而于某虽然迫于无奈被迫反抗,却导致刘某丧命,有可能接受法律的惩罚。
  回顾此次争议的本身,其实根源都在于,当被犯罪侵害,善良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刑法该保护谁的权益?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最新通报截图。图片来源:昆山公安微警务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提出了“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之论断。不过,此论断过于理想,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实践表明,善良人(特别是被犯罪侵害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是难以同时兼顾的。善良人与犯罪人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零和关系,对犯罪人权利的强调,就意味着对善良人权利的剥夺。
  “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论在刑法理论界已占主流,并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产生了实质影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开始围绕着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而构建。在刑事司法方面,体现在确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限制死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立法方面,严格正当防卫条件,惩罚防卫过当也是其中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当防卫过当判决频频见诸报端,善良民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担心防卫过当会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敢防卫、不愿防卫,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好人怕坏人的局面。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出于对犯罪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司法机关所作不予立案、不予起诉、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人不满,更容易招致社会舆论的指责。如此一来,导致刑事司法与民众朴素情感常常处于难以兼容之状态。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图片来源:新京报
  从理性选择角度看,犯罪是一种利益与损害之衡量。过于强调犯罪人的权利,会使犯罪成本降低,不利于预防犯罪:刑罚宽缓,会使犯罪人感觉到有利可图;证据规则过于严格,容易使潜在犯罪人养成侥幸心理。
  因此,也需要树立“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论,让“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这一观点更深入人心,影响司法实践,让善良人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护。
  应该坚持,在刑事领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内涵不仅仅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障,更应该包括对于善良的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障。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善良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
  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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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9-1 21:01:01|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结果单纯是民意导致的?媒体:那就错了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媒体:有人认为“反杀案”结果单纯是民意导致的,那就错了

⊙作者:张周项

  @中国日报 9月1日消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一决定确实赢得了广泛点赞,但如果有人认为这单纯是民意导致的,那就错了。公安机关并没有因为民意的压力而无视任何法律条款,他们的所有决定,都是严格服从法律规定的。而且,越在聚光灯下,公检法等权力机构越会谨慎,那种认为舆论能操纵司法的想法,在互联网时代是不符合实际的。昆山案件,是民意与法治的双重胜利,值得每一个信仰法治的人庆祝。同时,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在处理别的不那么受关注的案件时,也能做到一丝不苟、不忘初心,严格用法律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源自:@中国日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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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1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咋界定?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咋界定?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31日电(杨雨奇)连日来,发生在江苏昆山街头的一起刑事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当事双方冲突过程中的“反杀”引发网友、媒体乃至法律界关于“正当防卫”话题的争议。那么,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图片来源: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事件回顾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叉口,两男子因行车冲突动刀。
  警方通报和监控视频显示:被一辆进入自行车道抢道的汽车逼停后,电动车司机于某某已经将车推至人行道。双方理论时,刘某某忽然从汽车上跑过来,殴打于某某至倒地,并追打至于某某原先站立处十来米的位置。
  这还没完,刘某某竟然回车取出长刃凶器将于某某砍伤,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刘某某数次,后者不治身亡。

正方──就是正当防卫!
◆ 点评一
  别拿着显微镜看防卫过程</b>
  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了,但对于某某的防卫是否得当的争论依然在舆论中发酵: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对于正当防卫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给出界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于某某的防卫究竟合理吗?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陈秋实律师认为,其防卫措施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陈秋实指出,于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最初夺刀的行为肯定属于正当防卫。
  但对于后续的持刀追击,并最终将其砍倒的行为,陈秋实认为于某某依然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他解释:“整个案件是一个连贯的动作,我们不该拿着显微镜去看整个行为过程,也不该把一个连续的案件分成几段来观察。”
(资料图 张斌 摄)

◆ 点评二
  刀落地了就能认定侵害结束?</b>
  针对于某某案件引发的热议,目前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于某某的追击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二是刀掉在地上是否就意味着侵害结束?
  对此,陈秋实提出,于某某在整个危险情境中不可能完全理性,一刀下去也无法思考是否会致命,甚至无法衡量对方是否已经停止伤害。
  对于类似的刑事案件,陈秋实认为,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无过错不退让”原则。他解释:“这一原则就是在受害一方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他能为自身安全进行防卫,并有反击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也认为,于某某的防范措施并无不妥。在阮齐林看来,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已然违反交通法。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某某夺刀后不安感仍然存在,不排除刘某某会继续找工具打斗。
(资料图 刘贤 摄)

反方──防卫过当!
◆ 点评一
  该出手时才能出手</b>

正当防卫要看“出手”时机
  对于于某某的防卫措施是否过当的争论,律师们也众说纷纭。
  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律师就提出,于某某的杀人行为确实属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赵绍华也认为,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确很难进行准确防卫。“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难点在于,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
中国新闻网微博截图

◆ 点评二
  该住手时须住手</b>

合理的防卫要止步于对方停止侵害
  认为于某某防卫过当的,还有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
  包华说,正当防卫应有限度,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卫只要发生了效果便可,若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
  就本案而言,包华认为,于某某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驱离时还追着砍,那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这样的规定对受害人而言,是否太过苛责?在赵绍华看来,《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明显的时间判别,这一点的确难以衡量。因此,赵律师建议对正当防卫的标准适当放宽。
(资料图 安源 摄)

无限防卫、特殊防卫又是什么概念?
  对本次案件,有网友提出,于某某的情况应该属于“无限防卫”。
  何为无限防卫?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在媒体刊文指出,这里的第三款被称为“无限防卫条款”,其本意是,“只要你严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杀我,我也可以杀你”。
  但在实际操作中,“无限防卫”几乎成了“僵尸条款”。
  缪因知称,无限防卫之所以很难判决,很大程度上源于人民法院既要求防卫人有外科手术式的精准,只造成最小的合理伤害,又把防卫人视为“武林高手”,仿佛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对数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无限防卫”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特殊防卫”。
  陈秋实律师解释,特殊防卫在《刑法》中并未专门提及,属于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在面对杀人、行凶、抢劫、强奸等暴力型犯罪时,即便对方并没有强烈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受害人致对方死地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陈秋实解释说:“如在一起强奸案件中,即便凶犯没有意思要杀死对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将其杀死,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这就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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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23:01:01|显示全部楼层

砍人被反杀案白衣男子哥哥:弟弟迫不得已才动手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砍人被反杀案白衣男子哥哥:“弟弟不是惹事的人,迫不得已才动手”

  ──哥哥: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还有最后那个拿刀的纹身男,平时我们路上看到这种人都怕,更何况当时他拿着刀不停地砍我弟弟。”
  ──姐夫:刀掉在地上对他正好是个机会,他要不捡起刀来自卫,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朋友:很震惊,挺好的一个人,要不是别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会反击
  ──同事: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
  ──母亲:他这出了这事我的日子可咋过呀!
  8月27日(本周一)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发时,一辆宝马车从行车道变道到最右侧的非机动车道,撞到车右前方一名骑电动车的白衬衣男子(视频显示,宝马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后,接近撞上电动车后刹车,随后宝马车又往前顶了一下)。
  随后,宝马车上两名男子先后从车上下来,指责和推打白衣男子于某某。其中一名男子刘某返回车上,取出一把刀,冲到于某某面前,连续挥砍多次,后砍刀脱手,甩到马路上,于某某捡起砍刀,开始反击,砍向刘某。后者先是倒地,后起身跑向宝马车,最终倒在路边草丛,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当地公安警情信息显示,今年41岁的“白衣骑车男子”于某某为我省宁强县人。今日(30日周四),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于某某家人进行采访。

哥哥回忆
弟弟高中后外出打工 离异后昆山打工时再婚

  今日(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见到了于某某的哥哥“于阳”(化名),于阳对华商报记者说:“现在亲戚们都知道我弟弟出了事,纷纷打听消息。”于阳说,“事发后我弟弟电话也打不通,我也不了解那边到底啥情况,所有信息也都是在手机上看的。”
  在家中,哥哥于阳向华商记者简单介绍了家里的情况,他说“弟弟在外打工一二十年了,平时过年过节才回来。”于阳说,在他记忆中,弟弟高中后期就因学习成绩不太理想,去西安打工,在西安认识了前妻并结了婚。十多年前,弟弟和前妻离婚,儿子跟了他前妻。
  “2008年之后弟弟才去了浙江和江苏昆山,在昆山又认识了现在的媳妇。”于阳说,弟弟曾在工地和煤矿打过工,也曾学过厨师在酒店工作过,事发前弟弟究竟在什么单位打工他并不清楚,只知道弟弟打工很辛苦。

痛心
看到网传视频心里难受
  “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于阳说,弟弟在昆山发生这件事后,弟媳当晚就打回来了电话。“只说我弟弟出事了,人也受了伤。”于阳说,当他再拨打弟弟手机时,却始终无法接通。随后第二天,网上便出现了很多弟弟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还有警方的通报,他这才相信弟弟确实出了事。“根本就想不到他能出这事,他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工。”
  于阳说,事发后他在网上反复看了弟弟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看到里面弟弟被一群人欺负,心里就很难受。“他们几个人打一个人,还有最后那个拿刀的纹身男,平时我们路上看到这种人都怕,更何况当时他拿着刀不停地砍我弟弟。”于阳说,每次看到视频中纹身男穷凶极恶的样子,他就像心里在滴血。
  “我第一次看视频时,看到从车里拿刀的那一幕,我想着我弟弟肯定要出事了。”于阳说。而在一旁的于某某的姐夫说,“我也详细看了视频,前面那个男的打他,他始终没还手。后边这个纹身男提着刀来了不停地砍他,可以说,刀掉在地上对他正好是个机会,他要不捡起刀来自卫,倒下的可能就是他了。”
  于阳说,弟弟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外出打工也从没听说和谁闹过矛盾,更不是一个惹事的人,所以看完视频他就想到,“弟弟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

揪心
去年父亲去世儿子查出癌症 事发前母亲刚从昆山回来

  看着在隔壁房间坐着的母亲,于阳压低声音对华商报记者说,“我妈有病,现在弟弟出了事,根本就不敢让她知道。”于阳说,今年母亲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腰积水等病,平时需要拄着拐才能行动。而之前,孝顺的弟弟带着母亲到昆山住了近一个月,事发前刚回来没几天。
  “她刚回来我弟弟就出了事,我还不敢让她知道这事,怕她受不了。”于阳说,其实弟弟这么多年生活的并不容易,他知道弟弟和弟媳都没啥文化,主要靠打工为生,然而这两年家中不断出现变故,他和弟弟都背了一身的债务。
  于阳说,去年,弟弟未成年的儿子突然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他儿子跟着前妻,但知道儿子得病后,他就东借西凑凑了近10万元给儿子治病。”于阳说,然而祸不单行,到去年11月,老父亲又查出了脊髓炎,没想到不到2个月就去世了。
  “生病期间,我爸在西安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我弟弟挤时间回来了两三次,他一个人在医院照顾了半个月。”于阳的姐夫说,当时他也在医院,“他爸已经瘫痪在床了,大小便失禁,于某某就抱上抱下照顾,很孝顺的一个娃。”
  这时,于阳母亲拄着拐,走过来对华商报记者说:“要不是亲戚今天早上给我打电话,我还不知道,家里都瞒着我。”于阳的母亲告诉记者,出事前她刚从昆山回来,此前她在昆山住了近一个月。
  华商报记者看到,老母亲因为过度悲伤,整个人神情恍惚。她哭着对记者说说,“他是下班回家路上出的事,我前段时间去他那了,他每天工作都很辛苦,经常晚上十一二点才下班回家。“
  “他这出了这事我的日子可咋过呀!药还是他给买的,前几天他还给我打了电话。”看着桌上儿子(于某某)买的药,母亲哭着说,得知儿子出事后,她一天滴水未进。

朋友
称其“挺好的一个人,没想到发生这事”

  今日,华商报记者还联系上了于某某的朋友赵先生,他说他也是在网上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于某某出了事。
  “很震惊,挺好的一个人,要不是别人先拿刀砍他,他也不会反击。”赵先生说。
  而根据此前别的媒体报道,于某某事发前在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任工程部经理,主要负责水电工程方面的工作。于某某的一名同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在我们单位是很好的一个人,非常随和、乐观,和同事的关系都很好。”而据其同事透露,于某某工作“非常勤劳”。一般情况下,于某某早上八时左右就到公司上班,比规定时间早一小时,而且经常加班到晚上九十点。
  哥哥于阳说,为了给父亲和侄子治病,弟弟已经筹借了10多万元,而家里还有个女儿要养活,“他们一个月才几千元收入,家里不断出变故,他也是背了一身的账。”于阳说,弟弟此前打电话告诉他,为了给儿子筹钱治病,今年夏天他几乎没有休过假,“天再热都在干活,就为了能让家里人过的好些。”
⊙记者:周金柱 张映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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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21:01:01|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宝马男”被“反杀” 2名教授1名律师这样说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宝马男”被“反杀”事件,2教授1律师有话说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的“反杀”事件,引发普遍关注。
  各界讨论的焦点在于,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尤其是宝马车主刀被夺走、跑回车里时,电动车主实施的追砍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围绕上述讨论焦点,“政事儿”(微信ID:xjbzse)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刑辩律师张青松。

阮齐林
  “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现在对于昆山杀人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怎么看待电动车主的反追、反砍行为?有的观点认为,反追、反砍构成了防卫过当;还有的观点认为,这已经构成了故意侵害。
  我认为,对电动车主反追、反砍行为的定性,关键看亮点,一个是时机,反追、反砍针对的是不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一个是限度,反追、反砍是不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是不是属于事后防卫?
  从这两点来看,我认为,电动车主的防卫的时机是合适的,也没有超过必须的限度。
  为什么呢?因为当电动车主夺刀在手的时候,并不等于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更不能得出宝马车主当时已经退让,已经放弃反抗这样的结论。事实上,视频表现出来的是,宝马车主的攻击意愿比较坚决。我们不能要求电动车主赤手空拳制止侵害;也不能要求他夺到刀之后,站在那里不动;更不能要求他冷静计算,自己已经砍了几刀,再砍几刀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他来说,面对的是生死搏斗,精神高度紧张,而且愤怒惊恐,所以,我们必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对一起侵害行为的认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支持正义反对不正义,一定要讲是非曲直。不能只根据后果分析问题,不能因为后果是造成了死亡,就认定死亡一方是受害人,另一方是加害人。

洪道德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能混为一谈”
  昆山杀人案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无需讨论了,从视频中已经看得很清楚。现在大家讨论的焦点就是,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电动车主之前亲眼看到,宝马车主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了刀,看到了对方有几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电动车主抢先一步捡起刀的时候,他判断不出宝马车主之前进行的加害行为还会不会继续,判断不出自己的人身危险有没有解除。所以,当看到宝马车主再次跑向自己的车时,他反追、反砍,应该得到理解,没理由认为他追砍了,就是防卫过度,因为宝马车主跑回自己轿车的行为,不等于宝马车主认输了,叫停了,不打了。
  也许,有人会说,电动车主夺过刀之后,看到宝马车主跑向自己的车的时候,他应该停止追砍,而是选择跑,往跟宝马车主相反的方向跑,这样就不会导致死亡事件发生,更不会引发这样的防卫过当的讨论。可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以跑还是没跑,作为条件吗?难道法律应该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躲避,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
  我认为,不能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当事人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制止侵害,不得不采取的行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则是,即使可以采取多个手段,当事人也可以首先选择反击,这就是正当防卫法条蕴含的法律精神,鼓励公民跟犯罪行为斗争。

张青松
  “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考虑三点:第一个,加害行为是不是正在发生;第二个,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第三个,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制止侵害行为和所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对等性。
  这三点综合起来,就带来一个问题,“加害行为正在”究竟该如何理解?判断制止侵害行为有没有过度、有没有过限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事情发生之后回看,那么保持超冷静、超理性的态度,能对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做出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可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也许只有金庸小说中的武林高手,才能完成一个符合标准的正当防卫行为,因为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够在双方的激烈冲突过程中,作出准确预判,自己如果出手会给对方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也只有武林高手,才能做到即使自己出手也能“点到为止”,不会过度、过限,造成防卫过度。可是,即便在金庸的小说当中,这样的武林高手又有几个人呢?
  事实上,双方在冲突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难以做到冷静、理性思考,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判断,不能忽略人在特定环境中的心理因素和情绪。以昆山砍人案为例,在探讨这起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是不是故意伤害时,我们应该看一下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三款,第三款对无限防卫权作出了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面对极端加害行为,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对昆山杀人案的探讨,也可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先抛开这起案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争论,探讨一下,电动车主的行为,是不是在行使自己的无限防卫权呢?我看了两遍视频,仅从视频提供的画面来看,这起案件是比较典型的无限防卫权案例。如果宝马车主第一次跑回车的时候,没有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那么也许事件到此为止,不会发生后面的悲剧,可是,正因为他第一次跑回车拿出了管制刀具,所以当他第二次跑回车的时候,很难判断他这一回要干什么呢?
  我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必须从立法本意这个角度出发,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法条,更不能被僵化的法条中的文字所束缚。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培养“武林高手”,而是要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是惩恶扬善,如果法律实施的后果导致的是善的行为被侵犯,恶的行为没有得到制裁,那么就是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
  “政事儿News”(微信ID:zsenews)撰稿/王姝

附: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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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青城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14:01:02|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电动车主前同事:他生活压力大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原文标题:现代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电动车主前同事:他生活压力大

源自: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何洁 高达 宋体佳)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发生了一起命案,一男子持刀挥砍电动车车主,刀脱手飞出后,遭对方捡起还击,反被砍身亡。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8日,昆山警方及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嫌疑人已被控制。8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到事发地探访,血迹清晰可见,绵延数十米。而砍人者的单位距离案发地仅几百米。

网传视频:持刀男长刀脱手反被砍杀
△骑车男子拾起长刀砍向宝马司机。视频截图
  8月28日晚,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起广泛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发时间是在8月27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昆山震川路、顺帆路路口。视频中,一辆白色轿车驶上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碰擦。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似乎与电动车主发生口角,后在女伴劝阻下停止争吵,并把电动车移上人行道。不一会儿,轿车司机也从车里下来,冲上前对电动车主拳打脚踢,后者退让躲避。从视频中看,与轿车司机同行的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但他似乎不解气,又返回车内取了一把长刀,冲上去追砍电动车主。挥砍几刀后,长刀脱手飞出。电动车主见状,抢先捡起刀,进行还击。轿车司机躲避逃窜,但仍被连砍数刀。
  后据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车主受伤,没有生命危险。

快报探访昆山砍人案现场:血迹绵延数十米
  8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了事发地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事发地点在桥上,血迹依然清晰可见,点点滴滴的血迹绵延数十米,从桥面中央一直到桥下。在桥下一块草坪上,则有一大片血迹,这就是宝马车司机倒下的地方。
△ 事发路口,桥面上血迹依然清晰可见,点点滴滴绵延数米。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摄
△宝马车司机倒下的地方。现代快报记者 何洁/摄
  路过的不少市民对事件议论纷纷。一名小伙告诉记者,听说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在附近一家酒店当保安队长。而在网络上,有人自称是该男子同事,透露了更多信息:“电动车司机是我去年的同事,一直有联系,不是网传的退伍军人。他生活压力很大,一个手机用了4年都没舍得换。他家中很不幸,去年十几岁的儿子患癌症,年底父亲又走了,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可惜……”现代快报记者与其进行联系,下午5点多,他给记者发来回信,透露骑车男子在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工作。
△ 电动车车主工作地离事发地仅仅几百米
  记者发现,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离事发地点仅三四百米距离。不过,对于骑电动车男子身份,昆城一品的保安对此闪烁其词。“这在马路上发生的,和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们也不知道。”一名保安如是说。另据可靠人士透露,骑车男子确实在这里工作。

嫌疑人已被控制,警方将发更详细通报
△昆山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
  8月28日晚,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9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警方获悉,案发后,警方及时介入,并在第一时间对外通报调查结果。对于网上的一些传言,昆山警方表示,暂时无法做出回应。截止目前,警方仍在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8月29日晚些时候,警方将发一份更详细的通报。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内容称,案发后,昆山检察院提前介入处理,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29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昆山检察院采访获悉,鉴于该案社会关注度较高,该院已将此案“摆在第一位”重点处理,争取能加快办案速度,“有新进展将及时向公众通报”。

陈满案律师愿免费代理昆山砍人案: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
  29日下午,知名律师王万琼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称,按照相关法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电动车车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在实践过程中刑法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真正被落实。对此,王万琼表示,她愿意免费为当事电动车主提供法律援助,以激活刑法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僵尸条款”。
  据了解,王万琼是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全国律师行业颇具知名度的刑辩专家。曾代理过邓宇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无罪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陈满案曾入选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我这两天在外地出差,看到这个事情以后,我专门收集了一些材料,把网上传播的视频仔细看了很多遍。”王万琼认为,根据视频内容,宝马车男子刘某某欺人在先,刀具也是他从车上拿出来的,电动车车主于某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并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按照刑法里有关特殊防卫的规定,于某某该行为属正当防卫无疑。
  王万琼还表示,此案不存在过当。在当时的紧张状态下苛求防卫者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过于严苛也不现实。结合加害者挑衅在先加害手段升级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场条件,防卫者不可能也无义务判定加害者往宝马车方向跑就意味着逃跑,谁知道他是不是回车继续拿其他凶器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防卫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权利,本案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防卫者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王万琼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尽管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到位,有关特殊防卫的相关规定俨然成了“僵尸条款”。因此,在该案发生之后,法律界才会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声音。
  “这个案件比于欢案还要典型,如果当事人家属有需要,我可以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王万琼表示,她希望通过免费为电动车车主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来捍卫司法的公正,激活一直被忽视的刑法“僵尸条款”。“这种案子如果都不成立正当防卫,天理难容!”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里,王万琼如是表述。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5# 华蓥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反杀案”引热议 近9成网友:白衣男子系正当防卫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原文标题:“文身男”砍人反被杀“白衣男”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事发江苏昆山,该事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南都民调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系正当防卫
源自:南方都市报

砍人事件中的凶器。
文身男与白衣男抢着捡刀瞬间。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文身男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件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骑电动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争议的焦点在于,文身男子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电动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南都N D X实验室的民调显示,截至8月29日20时,共有28061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认为防卫过当的网友3531名,另外24530名网友则认为骑车男子是正当防卫,还有网民将焦点集中在文身男中刀后的走向。

车里取长刀砍人却脱手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轿车突然右转压实线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随后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与电动车车主白衣男理论,并将电动车挪至马路边路基上。一分钟后,刘某某(文身男子)从轿车内下来走向电动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长刀,持刀挥向白衣男。白衣男数次躲闪,视频中无法看清是否被砍到。
  此时,意外发生了。文身男一不小心把长刀甩了出去,飞出数米远。文身男与白衣男几乎同时飞奔去捡刀,最终白衣男拿到。随后形势逆转,白衣男朝文身男挥砍数刀。文身男跑向轿车,但在车旁被白衣男追上,再砍两刀。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 员 向 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9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对于网传刘海龙有犯罪前科一事,上述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即便有犯罪前科也不影响见义勇为的申报。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律师说法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文身男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白衣男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白衣男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白衣男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文身男后,白衣男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白衣男开始捡刀反击直至文身男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文身男持刀行凶,白衣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文身男倒地后白衣男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白衣男此时的主观意图。
  白衣男被连续刀砍,文身男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白衣男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文身男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文身男,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文身男已经跑走时,电动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文身男用刀砍电动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白衣男在砍文身男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文身男丧失了抵抗力?

网友看法
近九成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
近9成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

  @知足才能常乐:正当防卫,孤身一人,面对长刀,绝地反击。
  @~骉轟~:制止明显有无法估计伤害后果的犯法行为,就是减少社会其他人受到伤害,应该不能成为防卫过当。
  @乾成:文身男被骑车男捡刀追砍跑向宝马车,骑车男不确定文身男是否拿其他凶器,或要开宝马车撞他都有可能,所以骑车男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N ayah雅:视频显示宝马违反交通规则,并且随身携带凶器,持刀伤人,骑车人生命已受到威胁才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请法院从轻发落。
  @锋盛:宝马车司机往另外方向逃跑,白衣男如果继续追砍就是故意伤害罪了,但文身男是往车里跑,之前藏刀,哪知还有没有更利害的凶器,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开弓没有回头箭。

1成多网友认为属防卫过当
  @IS H中国供热展郑东:防卫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应该把对方砍死,有点过了。
  @w yys-: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构成防卫过当,追砍受害者时已然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焦点:文身男中刀后的走向
  @黄浚:刑法不应对实施防卫者过于苛刻,而应对挑衅和冲突发起者苛刻限制。关于危险防卫,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都很难判断,平常百姓更是难以判断危险已经消除。白衣男子一人,宝马车内数人,刀也是死者返回宝马车内拿的,如果又是跑回去拿刀呢?
  @金娣:骑车人是无辜的,被逼无奈之下的自卫行为,当初遭遇这突然袭击,情绪已失控,已分辨不出自己是否超出防卫过当的界线。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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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杨坝河 发表于: 2018-8-30 08:01:00|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日报:反杀案骑车男涉故意伤害 但或被判缓刑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法制日报刊文:砍人案别急着喊冤,司法机关不会无视具体情节

  8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警方通报了一起杀人案。27日晚间,昆山市震川路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某某对骑车人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于某某,于某某被砍伤。争执中,刘某某长刀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逃蹿,于某某对刘某某连砍数刀。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这个案子,有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认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网友对此非常不满意,认为于某某应该是正当防卫。

不用说,律师对案件的解读是有法律依据的,网友的说法有失偏颇。
  因为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刘某某面对于某某持刀的追杀已是连连躲避逃窜,已经失去了伤害于某某的能力,这个时候于某某依然不依不饶,连续攻击导致刘某某死亡,这可能已经不是简单防卫过当的问题了。
  对正当防卫,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就像于欢案中,也有网友提出于欢是正当防卫,但法院并没有认可。为此,有人呼吁修改法律,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反抗的权利。而立法者对此十分慎重,修法的意见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放松呢?原因很简单,法治社会,人们必须依法解决矛盾冲突,如果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那么很有可能法律是在鼓励私力救济,而这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于某某就必须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呢?并不一定。我们看到此案中有很多情节是对于某某有利的。首先刘某某开车上非机动车道,他有错在先。其次,长刀属管制刀具,刘某某私自携带属违法行为,用其砍人更是错上加错。最后,事件发生后,有网友扒出了刘某某的黑历史,证明这个人一贯行为不端,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处理,如果这些属实,对于某某是很有利的。
  以上情节都会成为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于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不会对事件的具体情节视而不见。事实上,如果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于某某被司法机关定罪不起诉或被判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在这个事件中,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显得有些尴尬,基金会在不久前授予了刘某某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他发了奖金。能得此证书者,在普通人看来肯定是好人,但刘某某这次的表现,人们怎么也不能把他和好人挂上钩。
  这个案子让我们不禁想到了《水浒传》里杨志怒杀牛二的故事。从朴素的情感上讲,人们都同情杨志,憎恨牛二。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杀人者于某某。但是无论我们感情的天平倒向哪里,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判断一个事情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无论是古代的法律还是现代的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的行为,哪怕你杀的是一个坏人,要不然杨志也不会逃跑了。
  最后想说的是关于路怒症的问题。据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因为道路交通产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开车上路的人,我们相信大都是好人,但遇上一点冲突就跳起来,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的问题。北京有一起个案就是因为一辆车没让另一辆车并线,结果导致一个即将高考的年轻人失去了生命,一个准父亲再也看不到自己的孩子出生。想想是多么不值得呀。所以,消除路怒症从我们自己开始吧。
  [跟帖]期待制度完善
  宝马男用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不只威胁到骑车男子的人身安全,也让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到担忧。这或许正是网民普遍支持骑车男子正当防卫的最大理由。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案例提及了曾同样引起社会关注的于欢案的裁判要点,旨在统一正当防卫裁定标准。而我国法律界正在努力解决执法难题,改进执法标准。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其可以在保护老百姓的个人安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上海 李勤余)
源自:叶泉/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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