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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昆山反杀案办案过程是否受到舆论影响?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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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检察院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源自:交汇点新闻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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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最长寿老人在屋外弹唱令人称奇 至今未婚未育 男孩遭陌生男搭讪尾随 路过女子紧紧将其护在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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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2 14:01:00|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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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江苏昆山反杀案办理:民之所盼 法之所向

源自:政府网站
  原标题民之所盼 法之所向──评昆山“8·27”案件办理
  倍受社会关注的昆山市“持刀砍人反被杀”一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发布通报,认定于某反抗砍人致死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契合社会公众期盼,大家悬着的心终于落地。有人说这是民意的力量、正义的胜利。纵观案件进展全过程,我们似乎更应当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司法所表现出的理性、责任和进步。
  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关切,但更要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这是现代成熟司法应有的品格。
  正当防卫案件表现的是正义与邪恶、侵害与反侵害的较量,从邓玉娇案到于欢案再到这起案件,每一次无不触动着广大民众的神经,引发起舆论的空前高涨,也给司法者带来极大考验。但越是人民群情激愤、舆论热议一边倒,司法越需要保持冷静、理性、平和。
  司法有自己的程序和规则,需要时间和必经程序查清事实真相。即便对社会公众看来事情真相、是非对错已然再清楚再明白不过的案件,也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职查清案发的每一个细节,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独立作出判断,这是司法的责任。
  本案发生后,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依法立案侦查,还是检察院的及时介入调查,都体现了这种责任,不轻易放过每一个细节,查清已知未知全部案件事实。例如对本案中刘海龙使用的是什么刀(尖角双面开刃),于海明反击捅刺追砍刘海龙7刀每一刀伤及部位及致命程度等等这些细节,办案机关都一一认真细致查清,这些事实证据对案件定性起了关键性作用,体现出司法机关极其专业、负责、审慎的精神和态度,这也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司法。
  司法判断需要严格依法、保持独立中立,但也要有鲜明立场和导向。
  过去在一些案件在正当防卫认定上过于严苛,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最朴素直接的正义观感偏差较大。法律如果不能起到保护好人、弘扬正气的作用,就不会被人们所信仰、遵从。
  法律条文白纸黑字,但司法的理解与适用应当是能动的,需要衡平各方面利益,考虑法理法情、常理常情、民理民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才能始终坚守维护公平正义的善意。否则,机械理解适用法律条文,看起来是严格执行实施了法律,做到了程序上的正义,但却无法确保实现个案上的具体正义或实质正义。
  从本案认定上,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变化,司法机关综合全案事实,依据法律条文、立法精神、价值判断,作出了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这是司法的勇气,也是司法的进步。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该案的处理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与适用将会起到标杆性指向作用,对于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基本正义感具有重要指引意义,一定会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留下重重一笔。
  民之所盼,即法之所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仅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们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声共振。
源自:江苏法制报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8#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2 09: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骑车男正当防卫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律师解读

源自:华商报
原文标题:成为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希望将案例解释上升为司法解释
  这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作为守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能秉持不纵不枉的原则,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这是法治的胜利。维护正义、明辨是非,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律师说法
抢刀追砍属无限防卫
正当防卫后会承担民事赔偿吗

  昨日,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警方撤案和他之前的分析预判结果完全一致,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之间并不矛盾。
  朴素正义观与法律一般不应有大的冲突
  华商报:昆山反杀案为何引发舆情的高度关注?
  刘昌松:昆山反杀案在网络上发酵,公众意见一边倒,认为“骑车男”没有责任,这体现了朴素的正义观。多数情况下,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理性反映。问题是,反杀事件中公众心中的“英雄”,刚开始反而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给拘押起来了,这等于说“骑车男”刚逃出了被恶人砍死的巨大风险,又面临着被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法律与人情一般不应有这么大的冲突。
  本案属特殊正当防卫 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说
  华商报:你为何认为防卫过当早该排除?
  刘昌松:我在几天前就认为,防卫过当首先可以排除,因为该种情形是指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都具备,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对此法律规定,“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的,换句话说,特殊正当防卫中根本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所以它又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骑车男”面临的正是穷凶极恶的生命安全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
  其鼓励防卫人同犯罪作斗争
  华商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刘昌松: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宝马男”的砍刀被“骑车男”抢到,“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还持刀追砍,最终导致“宝马男”死亡,是否属于对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报复性的事后防卫,即防卫的时机条件是否还具备。若属于事后防卫,则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具备了,更不用说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若构成报复性的事后防卫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正当性,就成为犯罪行为,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刻从车内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骑车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骑车男”在“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时,确实存在转身就跑等其他选择,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紧急避险,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而是鼓励防卫人在有其他选择时依然可选择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即使真的查明车内并无其他凶器,但“骑车男”会不会回到车内去驾车撞人,由于死无对证,已经无法排除,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即应作出防卫时机条件依然存在的判断。因此,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之故意伤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现在警方认定的事实是,“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持刀追砍的两刀都没有砍着,致命伤是打斗中的第一刀,“骑车男”的防卫时机当然没有丧失,这样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一点问题。即便是“宝马男”在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也被砍着了,甚至此环节有致命伤,此时公安机关也能认定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话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更大。
  “骑车男”会面临民事索赔吗?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责
  华商报:“骑车男”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毕竟杀死了“宝马男”,“骑车男”接下来会面临民事赔偿吗?
  刘昌松:《侵权责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本案中,即便“宝马男”的家人提出民事索赔,“骑车男”不会进行民事赔偿。华商报记者 燕然

案例意义
极大扩充了实践中的正当防卫权

▲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
  法律的胜利 民意的胜利
  正当防卫权扩展的标志性案例
  段万金认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标志性案例的实践极大地扩充扩展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是于海明反抢刘海龙砍刀并捅刺刘海龙数刀,致刘海龙身受重伤,这一情节如何认定?”
  按照通常的机械司法认定,于海明抢刀后,刘海龙已经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于海明此时用刀刺伤刘海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更何况在于海明刺伤刘海龙一刀之后,刘海龙更加不具备继续伤害于海明的能力,而于海明连续刺伤并砍击刘海龙,这一行为基本可以确定为故意伤害。
  这种认定看似合理,但是完全高估了一般人在遇到此种危险之中的冷静精确防卫的能力,人毕竟不是机器,在处于极度危险恐惧慌乱之中,做出任何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
  “此次事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认定和决定就是从这一基本人性出发,而不是从机械司法实践出发”,其中认定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
  对于于海明拿刀后对刘海龙连续砍击,司法机关的解释是,一方面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另一方面连续砍击是一个连续的动作,完全具有合理性。对于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处于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一认定非常大胆。于海明追击中连续砍击刘海龙的行为,有充分的合理性,法律不能要求一个极度慌乱恐惧愤怒的受害人在防卫的时候去精确计算自己是砍一刀还是砍两刀,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这一次司法机关的认定,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做了很大的扩充,刑法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其的解释和适用应当与时俱进。于海明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希望能将这一案例的解释上升为司法解释,或者修改刑法时进行扩充规定,让这一认识上升为法律,成为全体法律界的共识。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
  保障了防卫者 肯定了自我救济对司法实践是极大进步和表率
  赵良善认为,刘海龙拳打脚踢及持刀击打的行为属于行凶行为,即不法侵害。本案中,检察机关明确了易刀之后仍能够发生侵害,对无限防卫进行了明确及肯定,并对防卫行为是否结束做出了可能性分析,对案件不法侵害做出了时间上的延伸和空间上的扩大,并肯定了受害者的反击行为系防卫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具有积极意义,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防卫者,也肯定了自我救济,这对于司法实践是极大的进步及表率。纵观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对于不法侵害的时间点要求非常严格,很多防卫者一不小心就防卫过当了。但是本案的撤销起诉,无疑解除了防卫者的防卫之忧,是一个典型,契合了法律初衷,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也能够起到指导作用。

▲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振峰:
  本案体现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
  明确传递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
  朱振峰认为,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本案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以下两个关键点:
  1。是否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即刘海龙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根据警方查清的事实,刘海龙在刀甩脱后,仍与于海明发生抢刀的行为,这说明刘海龙并未因刀的脱落放弃了继续的侵害。在于海明抢到刀后在7秒内连续采取了刺砍5刀的防卫动作。在刘海龙受伤跑向宝马车时,于海明追砍过程中,于海明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刘海龙。
  在于海明对刘海龙进行反击时,一般人很难准确判断出自己的反击行为到底会给对方造成多大伤害,所以不能强求于海明对刘海龙的防卫强度要与刘海龙的侵害强度相当,毕竟于海明不是“武林高手”。所以,于海明对于刘海龙的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仅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者保护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向社会明确传递了鼓舞正当防卫的信息。华商报记者 宁军
  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指导作用
  司法机关在昆山反杀案发生6天之后公布调查结果。公安机关撤案,是否说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该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华商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
  案件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昆山公检机关在案发6天后即发布调查结果,速度很快,对平息公众的焦灼和不安有很大意义。昆山公安撤案,表明该案在程序上已经终结。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该案,是因为近些年来不时存在的“正不压邪”现象,即法律对正当防卫者一直采取比较控制的态度,导致邪恶的力量释放相对比较彰显,这是公众关注该案的根本原因。昆山公检机关对案件的分析较为准确,公众容易理解,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疑会因此提升,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也会大大提升。

▲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
  体现民众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从立案到撤案,6天不可谓不快。但换一个角度说,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于海明在法律上的命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于海明及其家属来说是一种煎熬。因此,尽快公布撤案结果,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慰藉。
  本案中,民众普遍认为于海明系正当防卫,不应当被追究刑责。因此,办案机关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还要注意,常态的法律适用作出的处理结果应当能够为全社会的公认理念所接受,不能出现明显荒谬和脱离实际的结果。办案机关在及时、准确地作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定性之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释法,很好地契合了公众的价值判断,维护了良好的社会情感,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很果敢、及时,将为之后的类似有关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案件撤销后,意味着对于海明的刑事追究终结,依法应当立即对其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民众之所以对本案如此关注,一方面是因为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砍杀行为十分恶劣、恐怖。因为琐事,况且还是其自己违反规则,就在大街上持刀对他人砍杀,严重挑战社会秩序,加上其之前的多项违法犯罪记录,严重刺痛社会情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普通民众十分关注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防卫,是否也会像于海明一样陷入被立案面临追究刑责的境地。民众对本案的关注,其实体现了大家对自身安全、生命的关注,对法律价值导向的关注。
  通过本案,大家希望看到,守法的人不被错误追究责任,违法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 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曾维昶:
  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
  案件将会促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激活,同时,也将对《刑法》中过于抽象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在修订方面产生深远影响,相信更加具体又极具操作性的正当防卫条款将会在本案之后诞生。同时,本案将会对今后类似的正当防卫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真正体现了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在于优先保护防卫者,而不能对防卫者做出过于严苛的防卫前提,更不能将防卫限度定性在与“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础上,防卫者的防卫应当对“不法侵害”具有压倒性优势,防卫行为理应包含先发制人和自卫反击的范畴。合法没有义务向不法让步,合法者坚守合法阵地不退让,才是正当防卫的本质。

▲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
  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
  检察院在处理昆山反杀案上速度较快,一般这种案子在37天之内,公安报请批捕的时候,检察院才介入。这个案子社会很关注,舆论压力大,意见一边倒,加之有录像,事情比较清楚,所以检察机关介入很早。
  在我看来,如果不推动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防卫过程的连续性,关于苛求于人的精准防卫解释清楚的话,以后类似的案子还是比较难办。如果不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那该案只是个案,意义不会很大。社会大众之所以关注此案,是因为大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焦虑,对司法实践僵化的不满,希望法律更人性化,不远离社会公众认知。

▲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于欢案二审辩护人):
  激活无限防卫权适用
  昆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反杀案侦查,并通报侦查结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案为社会重点关注的案件,具备必要的条件,所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力地保障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本案的最大意义是激活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我国在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如果对防卫人要求过严,防卫行为动辄就成为防卫过当,防卫人还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容易使正当防卫制度流于形式。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该案,说明公众对我国社会一直以来所倡导惩恶扬善的朴素观念极为在意,更说明公众对宪法所赋予自身生命或健康权的信守。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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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1 19: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检方:警方对“反杀案”撤案符合法律规定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检方:警方对“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撤案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检察在线”微信公号9月1日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日 源自:“昆山检察在线”微信公号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警方认定骑车男属正当防卫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9-1 10: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源自:北方网
原文标题:[津云辟谣]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言论均为假,别信!

  昆山震川路持刀砍人“反杀”案件持续发酵。网络上各种传言纷繁,8月31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多方核实了解到,网上流传的于某某脸部受伤照片、刘某某背景深厚、昆山市公安局官网发布“现场抓获故意伤害嫌疑人于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架斗殴……”这些消息均有谣传成分。

网传“龙哥终结者”照片为假
  8月31日上午,津云记者采访昆山市公安局,接受采访的民警说,目前网络上很多消息有误。
  警方表示,网上流传最多的“龙哥终结者”照片其实是假的。照片上脸部红肿疑似被打的白衣男子,根本不是本案的于某某。该负责人说,照片中的细节也对不上,比如男子身后的鱼缸可以推测他坐在家中,身上穿的也不是视频中的短袖,而是长袖衬衫,脸部的伤痕也不像刀砍所致。据他了解,照片中人根本不是昆山人。
网传龙哥终结者这张照片,昆山市公安局证实为假

昆山市不存在天安社
  同时,警方目前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证明刘某某是天安社成员,也没有证据证明昆山存在天安社成员。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当事死者刘海龙为快手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据了解,天安社在快手平台上关注度较高,社中成员多身着白色短裤,身上多处纹身,并以“天安XX”自称,还曾拍过网络电影,快手粉丝数量过百万,但在其走红的同时,也有很多网友质疑天安社可能涉黑。
  记者核实天安社采访视频发现,网传天安社照片中正中间的“天安永兴”并不是刘某某,俩人纹身图案虽然类似,但是手臂纹身的长度不同,俩人的身高差异也比较大。
网传刘某某参加天安社照片
  津云记者搜寻视频资料,对比身上纹身,天安社合影照片中间人物疑似是肆哥
网传龙哥照片,与天安社合影中间人物手臂花纹位置不同

网传昆山公安发布双方“打架斗殴”消息为假
  网上流传着一张疑似昆山警方发布的网页照片,内容是一个标有“昆山公安”字样的网页,网页内文字为昆山反杀案的情况通报。这份标题为“市局破获1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的通报内容显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于某某捡起刘某某所持刀具将其砍伤致死。目前,于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昆山警方表示,并没有发布上述通报。该负责人推测“不排除是一线的人在草拟信息,但是最终没有对外发布”,该案件还在调查当中,目前没有定性,是否犯罪最终还是法院来定。
昆山市警方向津云记者证实,他们未发布过此消息

昆山市民“一边倒”支持于某某
律师争论其是否有“无限防卫权”?

  此前,昆山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昆山检察在线”发布消息称,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于某某究竟是否有罪官方还未定论,如今,网络上普通网民的言论多倾向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津云记者在昆山当地采访市民,当地市民也“一边倒”的认为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正常下班回家,却遇到了刘某某拿刀威胁的行为,如果换作我们这些胆小的市民,说不定吃亏的就是自己了。”当地一名出租车司机告诉津云记者。
  但是,于某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学界律师的观点却争论不一。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告诉津云记者,昆山案件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于某某属于正方防卫。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畏也认为,于某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人如果遇到有可能对人身造成死亡伤害、强奸等行为,可以将加害人至于死地。”
  “当时,于某某下班正常回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却某明遭遇到3名男子下车威胁,刘某某又从宝马车上拿出长刀,可以说遇到了飞来横祸,随时存在着对自己生命的威胁。即使后来刘某某逃走,但是逃离的方向是宝马车,不排除车上还有其他武器可能,于某某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像旁人那样思考的如此详细周到,只能尽力保障自身安全,所以他拥有无限防卫权。”朱畏认为。
  与以上两名律师观点不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月池律师认为,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条件,关键点在于你已经有效的阻止了对方侵害行为,如果还继续对侵害人进行伤害,那就叫防卫过当。本案死者和亡者被砍后已逃跑,对电动车主不再构成侵害,但电动车仍穷追猛砍,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骑电动车主捡起刀,一刀毙命或砍了几刀,宝马男仍然对电动车主继续殴打,那么电动车主砍死宝马男就不属防卫过当。(津云新闻记者刘畅 张赫洋 发自江苏昆山)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5# 华蓥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1 18:01:01|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骑车男脸受伤照流传 同学:不是本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行车纠纷“反杀”事件续 于某明同学辟谣:网传脸部带伤男子侧颜照“不是本人”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靖)昆山行车纠纷“反杀”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张面部带伤的男子侧颜照,被广泛作为配图使用。照片中的男人大概40多岁,身穿白色衬衫,左眼眉骨、左脸颧骨附近红肿发紫,伤痕明显。
  对此,事件中电动车主于某明的一位同学向新京报记者确认,“此图片不是我同学,请相信”。
  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截至目前,于某明仍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未曾公开露面。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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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佛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22:01:00|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官谈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或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北京检察官解析昆山反杀案:电动车主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昨天,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此,通检君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快来听听她怎么说吧~~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同时,刘志宇检察官也由这个案件说了几点自己的启发思考:
  一是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不必一定通过正向推理演变得出结论,可以适当通过逆向反证方式进行验证检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过程中,人为地将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进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错误,进而得出错误结论。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二是对于不知从何渠道发现并传播的宝马车主劣迹斑斑等品格评论,需要指出,品格证据不是认定事实或判定性质的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后期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在法律面前,有价值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当时行为,而不包括既往行为。不给犯过错误的人贴上永久的标签,鼓励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应有的宽容。
  三是对于各界人士对实体处理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案情回顾
  事发8月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继续追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警方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源自: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微信公号“通州检察”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3# 峨眉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16: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反杀砍人者”被指为人和善 同乡拟为其筹钱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知情人眼中的昆山“反杀砍人者”于海明:三个孩子的父亲“人很和善”|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彤)昆山男子“砍人被反杀”事件仍在持续引发关注。今日下午,事件当事人于海明的一名好友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讲述其眼中的于海明:有过两段婚姻,是三个孩子的父亲,“人很和善”。
  事件发生后,于海明本人也受伤入院。今日,新京报记者从其身边人处获悉,于海明目前已经出院,被警方羁押。
  成功回忆,于海明出事的第二天,自己通过在派出所的朋友,得知于海明“出事”的消息后,立马给于海明在老家的亲人打电话询问,对方称“不清楚”。随后,成功又致电于海明工作的单位--昆城一品酒店,“打电话给前台,他们说没有这个人,我强调我是同学,他们才松口说,于海明是他们的员工,现在出事了。”
  新京报记者此前从昆城一品酒店获悉,于海明确在这一酒店工作,部门为工程部。
  在与于海明妻子取得联系后,成功即帮忙联系包括北京和于海明的老家,陕西汉中的律师,但被于海明的妻子婉拒。“她说,需要为孩子考虑,一个孩子在上学,一个孩子还小,家里还有两个老人,一家人要在当地生活,为了人身安全考虑,不想过多的被曝光照片或者细节给外界,已经自己联系好了律师。”
  同时,于海明的妻子也表示,目前一家人很安全。
  新京报记者获悉,于海明曾有过两段婚姻,并和前妻育有一子,离婚后孩子判给前妻,后来患病一直在医治。目前,于海明与现任妻子有两个孩子,和妻子的父母在昆山生活,于海明的父亲于两年前去世,母亲则跟随哥哥在老家。
  成功透露,于海明此前一直在无锡,一年多前来到昆山工作。按照成功的说法,从昆城一品酒店开始装修起,于海明就一直在这家酒店工作。“在无锡的时候还经常聚,后来只能回老家的时候在一起玩了,两口子人都非常好,很和善。”
  和善的性格,为于海明带来一定的“好人缘”。成功介绍,于海明“出事”后,汉中的老乡都很关注,主要是关心他的伤势和之后的责任判定。“老乡们现在都商量着,请律师打官司的钱我们可以帮忙凑。”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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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30 11:01:00|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评“反杀”案:正当防卫制度勿偏向保护恶人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昆山“反杀”事件:正当防卫制度不能偏向保护恶人 | 新京报快评

  随着一段监控视频广泛传播,江苏昆山花臂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倍受舆论关注。8月29日,本案又有新的进展。有媒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花臂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骑车男),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此前,网络舆论主要有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最新进展更加佐证了我之前的观点: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的条件。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的分歧。
  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新京报记者 吴靖 摄
  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经常会说:对方没有打伤你,你都把人打成这样(或打死了),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我们不能用最终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花臂男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在当时情境下,当事人不是上帝,面对驾车压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剐蹭电动车、多人围堵踢打、花臂男手持管制刀具挥砍,这种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性明显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网上流传,花臂男用刀背砍人,故意让刀脱手,意思是让你认怂快跑,大哥也不会追你。这样人没事,大哥也没丢面子。可是,普通人哪知道有这样的江湖规矩?更何况骑车男被刀砍伤的结果也已经证伪了这种说法。
  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最高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中就明确表态:“伤轻伤重,并不影响其特殊防卫的成立。只要当时的情势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就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的反击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抢在花臂男之前捡起刀,并刺向花臂男;后半部分是花臂男起身逃跑后,骑车男拿刀追砍。有人认为,后半部分属于防卫不适时,即防卫行为发生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种事后防卫不属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而言,花臂男行凶在先,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当花臂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骑车男怎知花臂男是逃跑,还是回车(后备箱)取杀伤力更强的凶器,甚至开车撞人呢?因此,后半部分急迫的危险性并未消除。
  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面对急迫的危险时,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如果事后证实车内并无其他凶器,这属于“假想防卫”,但基于常理常情,骑车男当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去年于欢案后,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
  从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是明确的。法律要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撑腰,而不是站在看似中正的视野上保护恶人。
  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种宁枉勿纵的有罪推定思维影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
  正当防卫制度的不当适用,其结果是惩治了好人,纵容了恶人。在社会影响上,会使得花臂男这类恶人愈加张扬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背道而驰。
  当然,恶人也有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正当防卫”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护盾,不能偏向于保护恶人。
⊙周筱赟(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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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29 22: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砍人命案细节:骑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昆山街头砍人命案细节:骑电动车男嫌犯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

  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昆山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的持刀冲突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昆山警方通报,当晚21时许,36岁的刘某某(纹身男)和41岁的于某某(骑车男)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多个角度的监控视频还原了现场全过程。视频显示,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某(开宝马纹身男子)回到车内拿出一把刀并冲向于某某(骑车男子),挥砍数刀。
  于某某(骑车男)没有被立马砍倒。此后,两人抱住扭打过程中,砍刀飞出。
  两人一起去抢刀。骑车男子于某某抢在纹身男子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向刘某某腹部捅去,展开反击。数刀后,刘某某(纹身男)起身转头向汽车方向跑,于某某再次拿起刀,追砍刘某某。
  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江苏广电《零距离》栏目报道,纹身男子刘某某生前在昆山市陆家镇经营有一家典当行,于某某则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任职,是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
  另据《新京报》报道,过去十余年,纹身男刘某某经常“犯事”,曾因盗窃、寻衅滋事等多次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中,于某某(骑车男)被刘某某(纹身男)刀砍后,反击致刘某某(纹身男)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故意伤人,引发广泛讨论。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子于某某的反击过程可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抢在纹身男刘某某之前捡起刀,并刺向刘某某,后一部分则是在刘某某(纹身男)起身逃跑后,于某某拿起刀进行“追杀”。
  据公开报道,后一部分,也就是骑车男子于某某追砍刘某某的行为,可能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被众多业内人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故意伤人”的主要情节。
  澎湃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纹身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 曾多次入狱刑期累积近10年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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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夜思 发表于: 2018-8-29 14:01:00|显示全部楼层

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 男子曾见义勇为

源自:新浪新闻综合
  昆山警方证实“砍人不成反被杀”男子曾获见义勇为证书!检方介入
源自:南方都市报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
  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此事也引发关于电动自行车车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有律师表示,自行车车主面临生命危险,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也有律师称,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
  有争议之处在于,宝马车主倒地后被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的主观意图。律师称,在司法实务中,无限防卫的认定十分苛刻,最终被认定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很高。
因行车问题引发追砍致死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监控视频显示,27日21时36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辆黑色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刘某某从黑色轿车内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随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后被对方夺刀追砍倒地,并最终死亡。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今年3月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在争议,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亡的刘某某正是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的刘海龙。
  “3月的表彰肯定是根据当时申报材料,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才颁布的,是实事求是的。”该工作人员透露,已有公安局其他工作人员前来了解情况,进行核查。

法律焦点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面对危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我们有权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宝马司机持刀砍人,社会危害严重,对于自行车车主来说,是正在进行的行凶,面临生命危险,因此自行车车主捡刀反抗应当是正当防卫。
  一般而言,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我国司法实务非常苛刻,特别是无限防卫的认定。本案中,自行车车主捡刀防卫无可置疑,但是砍倒宝马司机后,自行车车主还有追砍的动作,或可能被认定为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后,持续的报复伤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刑罚。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常清: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开始捡刀反击直至宝马车主倒地,明显属于正当防卫。因宝马车主持刀行凶,自行车车主有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有争议的是,宝马车主倒地后白衣人继续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就要考察当时所处环境及自行车车主此时的主观意图。
  自行车车主被连续刀砍,宝马车主虽倒地但并未倒地不动,而是向宝马车处挣扎,依当时当地自行车车主的主观上可能的判断,很难确定宝马车主已经失去了伤害自己的能力,其为了保护自己安全继续攻击黑衣人,应当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如司法机关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大幅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双瑜:防卫过当
  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因为在宝马车司机已经跑走时,自行车车主仍然追砍。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件的证据,目前只能从监控视频分析,本案需要查清的事实:当时宝马车司机用刀砍电拼车骑车人时的伤害程度,是否意图伤害还是只是吓唬?骑车人在砍宝马司机第一刀时,是否已经让宝马车司机丧失了抵抗力?
  本案可以参考于欢案件,但是本案中的凶器系被害人自己拿出,并且有伤害骑车人的意图。所以,应该要比于欢案判得更轻。看法院最终能否适用缓刑。
⊙记者:张雅婷 实习生:何文辉

  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 嫌犯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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