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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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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姐 发表于: 2014-5-20 07:24:02|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自贡男与13岁初中女生谈恋爱发生关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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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结识13岁女友与其发生关系 涉嫌强奸被捕
源自: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自贡5月19日消息(刘郁 陈谋学 记者:刘瑞)长期在外打工的单身男子林勇,通过QQ交了一个南溪13岁的“女友”,回到自贡后连续两次将“女友”带回家中,并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近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强奸罪将犯罪嫌疑人林勇依法逮捕。

  家住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的林勇,近年来一直在昆明打工。喜欢上网的他在2013年通过QQ聊天,认识了南溪县的女孩王莉,随后二人便开始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交往中,林勇发现王莉不满13岁,而且还是一名初中2年级的学生。

  在今年4月22日,林勇来到南溪某中学将王莉接到位于富顺县的老家。当天,王莉的父母见女儿未回家,急得四处寻找,同时向南溪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通过多方打听,得知女儿可能到了“男友”林勇家,王莉的父母立即赶到林勇家,找到了女儿。王莉的母亲杨丽警告林勇说:“我女儿才13岁,正值学习的年龄,你不能和她交往。”随后杨丽便将女儿带回家中。

  然而陷入“爱河”的林勇根本听不进去,于5月2日晚再次将王莉带回家中,当晚二人就发生了性行为。杨丽及其丈夫在当晚没见到女儿,怀疑女儿可能又被带走了,便立刻去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公安机关将林勇抓获,在询问下林勇对其所犯行为供认不讳。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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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壳子 发表于: 2014-8-5 08:24: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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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男与初中女生谈恋爱发生关系被判刑

源自: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陈凌)自贡男子张勇通过网络聊天与一女孩谈恋爱,期间明知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触犯我国刑法,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在云南省昆明市务工的张勇与宜宾市一初中女生刘某在网上相识,并开始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交往中张勇发现刘某仅有十三岁,且得到了刘某的证实。
  2014年4月22日,张勇回四川后即到将刘某学校将刘某接回家,当晚二人住在一起,刘某家人四处寻找无果,遂向宜宾市某区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局电话联系张勇让其将刘某送回家,张勇打电话告诉刘某家人到富顺县飞龙镇接刘某,刘某母亲找到二人后明确告知张勇:“不要再找刘某耍了,刘某今年春节才满的13岁,否则会坐牢的”。张勇答应不与刘某见面,但私下二人一直有联系。2014年5月2日下午,刘某约张勇一起耍,晚上刘某打电话给其奶奶谎称在同学家后与张勇一起回到张勇家,当晚张勇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张勇于201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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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壳子 发表于: 2014-8-5 08:24:00|只看该作者
法条衔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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