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查看: 140|回复: 0
1# 贡嘎山
跳转到指定楼层

[2018年【关注】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告了全楼能索赔成功吗?

 [复制链接]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关注】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告了全楼能索赔成功吗?

  这两天,正义君从网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2018年4月15日,广州47岁女子张萍行至一栋厂房下,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中,导致高位截瘫。时隔7个月,狗主人依然成谜。张萍遂将该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此事件给张萍带来无妄之灾,但该厂房的房东和租户也表示委屈,自身并非直接侵权方,却突然面对索赔的要求,内心同样无奈。那么对于这事,网友们都怎么看呢?
网友评论↑
  其实,关于高空坠物伤人的案例早就有了。
  2000年,重庆男子郝跃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了脑袋,抢救了半年才捡回条命来。扔烟灰缸的人一直没找到,郝跃把事发地楼上的24户人家都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除搬离的2名住户外,其余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共17万多。这起案子也被称为“高空坠物第一案”。
18年前,郝跃在该楼下被落下的烟灰缸砸伤
  正是因为类似事件时有发生,且又充满争议,相关案例也出现在了法律考试的试卷上。在2018年9月的首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中,就有这样一道题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吐)论(槽)↓↓
  小赵带着小钱家的狗到小孙家参加聚会,小赵想把狗放在阳台上,小孙提醒说狗在阳台上容易掉下去砸到其他人。结果狗果然掉下去了,还砸伤了同样前来参加小孙家聚会的小李。此时试问:赵、钱、孙谁该负责?
  只不过,法考试题中至少能确定“肇事狗”的主人是谁,而在现实中,很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很难确定具体责任人。那么,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这样的“无主”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是如何规定的呢?
  正义君普法时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具体到这次的“天降大狗砸到人”事件,如果最终也没能找到狗的主人,那么涉事厂房的所有住户都有被判赔偿的可能(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这个比较难)。另外,还有很多网友在质疑:狗作为活物,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阶段,最终如何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 巴蜀网 』提醒,在使用本论坛之前您必须仔细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1.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您在会员注册时已同意的《『 巴蜀网 』管理办法》;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
  3. 本帖子由 一对山 发表,享有版权和著作权(转帖除外),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帖子中的图片和文字等内容时,必须事前征得 一对山 的书面同意;
  4. 本帖子由 一对山 发表,仅代表用户本人所为和观点,与『 巴蜀网 』的立场无关,一对山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 本帖子由 一对山 发表,帖子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 巴蜀网 』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 本帖子由 一对山 发表,如违规、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举报,本论坛将及时删除并致歉。
  7. 『 巴蜀网 』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帖者而删除其所发的帖子。
基因编辑婴儿同意书曝光:感染艾滋和脱靶均不负责 河北等5省贫困地区农业企业赴江苏省学习交流取得实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4-26 22:23, Processed in 0.249601 second(s), 9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