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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获赔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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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获赔5.7万元

颜某公司网站主页
  图片源自: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快讯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11月,林志玲将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颜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肖像权。
  2019年1月1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基本案情
  林志玲诉称,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
  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
  1.颜某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
  2.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
  3.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
  1.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2.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
  3.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4.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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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吖吖 发表于: 2019-2-21 23:23: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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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获赔57000元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林志玲诉化妆品公司网络侵权案判决生效 获赔57000元

  中新网广州2月21日电(索有为 田绘 李佳)广州互联网法院21日晚通报,该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诉被告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颜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颜某公司主动联系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决内容。
资料图:林志玲。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该案中,颜某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图文,当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时,颜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册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以林志玲为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绍并将之与颜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宣传相关联。林志玲认为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遂提起该案诉讼,并提出要求颜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诉请。
  该案争议焦点为颜某公司是否侵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如存在前述侵权,颜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颜某公司辩称,不同意林志玲的诉讼请求。称该公司已将微信公众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网站中有关“林志玲志玲”品牌的产品全部下架,没有再销售该款产品;颜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粉丝不足10人,关注度极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图文的阅读总量均不超过10人,不足以给林志玲造成损害。此外,国家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册申请,颜某公司销售“林志玲志玲”品牌产品是合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驳回林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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