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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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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8-20 14:07: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2014年最高法: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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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 今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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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9-12 10:47: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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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餐酒精中毒身亡被认定非工伤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而《规定》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解释,使得“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为热议话题。昨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公布了两起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事故。经办法官指出,下班途中买菜受伤不一定算工伤,能否认定要满足多个要素,并且要排除“醉酒和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记者:章程 通讯员:邓布兰

案例1:
下班后醉酒驾车
途中遇车祸身亡

  阿明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一天下班后与同事聚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阿明回公司加班到晚上九时多后,驾驶自己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重型牵引车,阿明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及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阿明属醉酒无证驾驶,交警认定阿明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阿明的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认定阿明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明父亲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阿明父亲的诉求。
  经办法官指出,虽然阿明是在下班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因醉酒出车祸身亡,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工作餐中饮酒
回到宿舍死亡

  阿昭在一家工程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12年年底,公司完成了在某楼盘的基建项目,在参加完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后,阿昭与同事一起用工作餐,并在餐桌上举杯庆祝。晚餐结束后,阿昭一回到宿舍就倒在床上一动不动。阿昭被同事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为急性酒精中毒。事后,阿昭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阿昭的死亡为非工伤死亡。阿昭父亲提起诉讼,经一审及二审后,均驳回了阿昭父亲的诉求。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医院诊断阿昭死亡的直接病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存在“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官说法: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因此,下班途中买菜受伤,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并且,还需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与吸毒”两种意外情形。
原文标题:工作餐喝酒死 法院判非工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1-10 14:27:00|只看该作者

销售员下班约客户唱歌出车祸 要求认定为工伤

源自: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苑菲菲)做销售的小王下班后碰到客户,相约一起吃晚饭并去KTV唱歌,结果回家途中小王出了车祸。因事发时间是凌晨零点多,已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开发区人社局最终认定小王的受伤为非工伤。
  小王是开发区某服装企业的销售人员,8月份一个下午,小王下班后遇到客户公司销售小李,两人相约当晚一起吃饭,晚饭后两人又来到一家KTV进行娱乐,直到凌晨零点多才离开。不想小王在回家途中被一辆车撞伤。后交警认定,小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几天后,小王在医院养伤时,得知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小王认为,既然“上下班买菜受伤”都可以认定工伤,那自己当晚陪客户单位的销售人员吃饭唱K,之后回家途中出了车祸,是不是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9月份小王出院后,要求认定工伤,其所在单位向开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小王当晚6点已经下班,凌晨零点多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上已经明显超出合理下班时间;小王当晚是从KTV回家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地点上也与合理的下班路线不符,最终人社部门认定小王的受伤为非工伤。
  开发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上下班途中并非所有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工伤,应当注意三点:一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二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三是受伤职工不能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有以上三项都符合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原文标题:约客户唱歌后出车祸,要求认定工伤)
4# 金佛山
 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19 20:47:00|只看该作者

男子下班买菜被撞身亡 法院认定为工伤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佛山12月19日电(程景伟凌蔚)佛山一男子下班途中顺路买菜,突遇车祸被撞身亡算工伤。记者19日从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审结该起企业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件,以工人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为由,确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正确,驳回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自9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东审结的首宗“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死者莫某生前是广东南海西樵一花木场的员工。今年1月9日,莫先生在花木场安排下,到南海中学进行浇花除草,当日下午下班后,他离开中学到菜场买菜。约17时18分,其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某路段,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海交警认定,莫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3月20日,莫某哥哥向佛山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同年5月22日认定莫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这意味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木场就得全额承担莫某的工伤赔偿。
  “事发当天,莫先生与工友一同到大坑市场买完菜后,独自绕道到山边蓄水湖一带捡矿泉水瓶,就在此途中遭遇的事故”,8月20日,花木场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莫某已离开回家线路而且是为了办私事,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南海法院一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被列作第三人的莫某哥哥表示,事故现场只看到弟弟留下的菜和鱼,并没有矿泉水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死者莫某是在买菜后返回单位宿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但仍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而与莫某一同下班的工友在事发后不久向人社局所作的两次陈述与花木厂提交的在事发四个月后作的陈述相互矛盾,鉴于证人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最后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遂终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维持原判。 ●
原文标题:佛山男子下班买菜被撞身亡 法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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