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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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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因贪污、受贿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

 [复制链接]
  孙永利,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吉林白城人,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2020年12月29日14时,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对被告人孙永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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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宇彬 发表于: 2020-12-30 09:46: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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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因贪污、受贿等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长春12月30日电(记者周立权)12月29日下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对被告人孙永利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校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用单位公房同开发商置换一套价值5万元的房产,由其亲属占为己有;2012年1月至5月,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人和家属的个人费用在单位报销,套取公款共计2万余元。
  2006年至2016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学生公寓经营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或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万余元。
  孙永利还利用职务便利,以顺利拨付工程欠款为条件,要求开发商陈某为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陈某先后三次购买了3辆轿车送给白城师范学院单位使用,上述车辆价值共97万余元。此外,孙永利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次工程结算时多支付给陈某工程款400万元,至今未收回。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孙永利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6# 青城山
 宇彬 发表于: 2019-9-5 17:23:00|只看该作者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永利提起公诉

源自:正义网
原文标题: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永利提起公诉

  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永利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单位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正义网北京9月5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近日,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副厅级)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单位受贿、贪污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永利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永利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负有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华蓥山
 楼主|雏菊花 发表于: 2019-8-5 16:53:00|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被"双开"

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文标题: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被"双开"

  新京报快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永利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为单位索取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犯罪。
  孙永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组织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正当交往,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永利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吉林省纪委监委)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 金佛山
 楼主|雏菊花 发表于: 2019-4-11 11:52:45|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被查

源自:新京报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孙永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图片源自: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网站  TUWq-hvntnkq5346264.png  保存到相册

★ 人物履历
  孙永利,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吉林白城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97年6月,任白城师范专科学校校产处处长;1998年4月,任白城师范专科学校后勤办主任;2003年7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处长、后勤总公司总经理;2004年6月,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2011年6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2015年7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编辑:康晰
3# 峨眉山
 楼主|雏菊花 发表于: 2019-4-1 19:53:00|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一:违纪被查
  2019年4月11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孙永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二:依法双开
  2019年8月5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永利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为单位索取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犯罪。
  孙永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毫无组织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正当交往,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永利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提起公诉
  2019年9月,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副厅级)涉嫌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单位受贿、贪污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永利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永利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负有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开宣判
  2020年12月29日14时,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对被告人孙永利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校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用单位公房同开发商置换一套价值5万元的房产,由其亲属占为己有;2012年1月至5月,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人和家属的个人费用在单位报销,套取公款共计2万余元;2006年至2016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学生公寓经营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或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万余元;2009年至2011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顺利拨付工程欠款为条件,要求陈某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陈某先后三次购买了别克牌轿车、奥迪A6轿车、奥迪A6L轿车送给白城师范学院单位使用,上述车辆价值97万余元;2010年1月、2016年4月,孙永利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次工程结算时多支付给陈某工程款400万元,至今未收回。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永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由单位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鉴于孙永利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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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雏菊花 发表于: 2019-4-1 14:35:09|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1997年06月,任白城师范专科学校校产处处长;
  1998年04月,任白城师范专科学校后勤办主任;
  2003年07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后勤管理处处长、后勤总公司总经理;
  2004年06月,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
  2011年06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
  2015年07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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