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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南江县男教师性侵女学生后躲藏西藏丁青县17年 被判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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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某(男,南江人,现年44岁)原本是四川省巴中南江县一名中学老师,2001年,他性侵学生后畏罪潜逃。期间,他伪造身份证件漂白身份,还在西藏读了大学,并在西藏昌都市丁青县某中学再次当起了老师,并逐步成为该学校的一名中层干部。
  近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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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偶尔呡一口 发表于: 2019-7-18 08:54: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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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男教师性侵女学生后躲藏西藏17年 被判刑六年半

源自:中国新闻网
强奸女学生后躲藏17年的冯某某被警方抓获。 黄国伟 摄
  中新网巴中7月17日电(蔡欣 苗志勇)记者17日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获悉,近日,该局侦办的男教师性侵女学生后漂白身份躲在西藏17年案件落下了帷幕,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半。
  经查,冯某某(男,南江人,现年44岁)原本是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一名中学老师,2001年,他性侵学生后畏罪潜逃。期间,他伪造身份证件漂白身份,还在西藏读了大学,并在西藏昌都市丁青县某中学再次当起了老师,并逐步成为该学校的一名中层干部。
  冯某某在中师毕业后回到家乡一所中学教书。期间,他因多才多艺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喜欢。2001年4月,冯某某在明知受害人小雪(化名)不满14岁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她骗至自己的寝室将其强奸;同年5月,冯某某将小雪带到自己的租住房内再次将其强奸。这次,小雪因深夜未归,引发学校老师和家人的警惕。
  冯某某的罪行暴露后,他畏罪潜逃至外地,小雪的亲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1年6月,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安局将此案立案调查,并将嫌疑人冯某某上网追逃。冯某某一逃就是17年,案件的侦破也陷入了困境。
  去年2月,南江县公安局民警从西藏昌都警方获息,他们在工作中发现,西藏昌都市丁青县的一名老师与南江县局上网追逃的嫌疑人冯某某极其相似。为尽快查清案件,南江县公安局秘密采集了嫌疑人亲属的血液样本与嫌疑人进行了生物检测。经鉴定,丁青县老师冯某就是犯罪嫌疑人。
  从南江县到丁青县2000多公里。曾在高海拔地区居住的民警黄国伟和有过藏区工作经验的民警吴杰等3人,主动承担了这次押解任务。3月29日,历时一周时间,往返路程达4000多公里。3名民警强忍着高原反应,克服因大雪封山车辆不能行驶的困难,顺利将潜逃17年的上网逃犯冯某某押解回了南江,并于3月30日将其刑事拘留。4月10日,南江县人民检察依法批准将其逮捕。 ●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2# 四姑娘山
 楼主|偶尔呡一口 发表于: 2019-7-17 08:24:00|只看该作者

巴中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后潜逃17年 读了大学又当老师

源自:四川在线
  (谢军 范芮菱 记者:任鸿)17年前,音乐教师性侵不满14岁的学生后畏罪潜逃;17年间,其在西藏读了大学并在一中学任教直至学校中层……7月16日,记者从巴中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经南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冯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半。

音乐教师性侵女学生,畏罪外逃
  该案要追溯到17年前。
  嫌疑人冯某某生于1975年,中师毕业后回到家乡在一所中学担任音乐教师。2001年的5月,明知被害人小雪(化名)不满14岁,冯某某在教师宿舍里将其强奸。由于当时小雪年幼,且系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在冯某某的“关心”下,小雪并不能充分认识到冯某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恶果。第一次得手后,冯某某更加猖狂,在同年7月份某天,将小雪带出学校,在自己的出租房里对小雪再次实施强奸。这次,小雪深夜未归,引起了宿管老师的警惕,经报告学校后很快案发。
  冯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便畏罪外逃,这一逃就是17年,案件的侦破也陷入困境。
  外逃后的冯某某一路向西,到了西藏拉萨后,因为害怕自己的身份败露,购买了一张名为冯某的假身份证用于租房,在一菜市场打工维生。提心吊胆的过了两年后,感觉没有什么问题,冯某某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由于当时没有户籍网络系统,冯某某通过造假的方式伪造了一套户籍和身份信息。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的冯某某,通过学习,顺利考入西藏大学。
  毕业后他应聘到昌都地区的一所重点中学任教。由于其之前的教学经验,加之在大学里的刻苦用功,其很快在任教的学校脱颖而出,落网时,他已经是该中学的一名中层干部。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锁定外逃17年的嫌疑人
  2018年2月,南江县公安局向南江县检察院反映:侦查人员通过人像比对系统,发现西藏昌都地区的一名人员和2001年发生的一起强奸案的嫌疑人可能系同一人。接到该线索后南江县检察院未检部门随即派员介入,发现,2001年案发时,嫌疑人冯某某的面部特征不明显,该次比对虽然有部分特征吻合,但是不能百分之百确认,而且案发时也没有取得嫌疑人的其他生物证据,案件的侦查一时进退维谷。
  经过研究,介入侦查的检察官提出:考虑到嫌疑人冯某某的父亲还在世,可以通过和昌都地区的警方协作,在不引起被比对人察觉的情况下,提取其生物样本与嫌疑人冯某某父亲的生物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嫌疑人。
  该建议随即被侦查机关采纳,通过与昌都地区公安机关配合,当地社区以网格管理需要的方式提取了被比对人的血液进行DNA鉴定,庚即南江县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冯某某父亲的DNA鉴定作出,一经比对,迅速确定了被比对人就是外逃17年的嫌疑人冯某某。
  通过南江县公安机关与西藏昌都地区公安机关的合作,嫌疑人冯某某被押解回让他日思夜想却又不敢踏足一步的家乡。在审查逮捕阶段,南江县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依据冯某某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准确认定了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受理后的第3天,对其作出了逮捕决定。在审查逮捕的讯问中冯某某表示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经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冯某某六年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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