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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西蜀教师|查看: 22906|回复: 148
[蒙冤

呼格父母别样的中秋节:悲欣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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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leikang 发表于: 2014-12-15 14:51:07|只看该作者
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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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15 14:27: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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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复查未遇到阻力和障碍

源自:央视
  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答记者问:①本案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赵志红是不是真凶,需通过赵志红案件的审理依法确认。②复查过程中未遇到阻力和障碍。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77#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15 14:07:00|只看该作者

一张图告诉你当年呼格办案人员都去哪了

源自:综合

  办案人员都去哪里了
76#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15 14:07:00|只看该作者

呼市公安局前副局长赫峰:有警官违规审讯赵志红

源自:法制晚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副局长赫峰 2005年抓获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 他透露──
  曾有警官违规审讯赵志红
  历时18年的呼格案,今日终于公布再审结果,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而此案的重要转折,便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前副局长赫峰,2005年抓获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抓获了一名涉嫌一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嫌疑人赵志红,由于案情重大,被公安部列为2005年第二号特大命案,而这次组织策划并指挥抓捕赵志红的便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赫峰。
  今天,赫峰的心情也如呼格的父母一样激动。为了等待这一天,他还专门写了一首诗:睽睽沉冤怅昭雪,正义迟至悖公允……上午在给《法制晚报》记者诵念诗歌时,赫峰几度哽咽,“就像是我自己的孩子,能有这一天,不能不落泪啊”。

赫峰2005年抓获呼格案疑似真凶
  2005年10月,被公安部列为当年第二号特大命案的“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在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长赫峰的组织策划下,经过全体参战民警的不懈努力,终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抓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赵志红交代的第一起罪行就是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的“4·9女尸案”,“如果赵志红是‘真凶’,那么呼格吉勒图就是被冤枉的!”从得知时那一刻的震惊到此后为寻求真相的坚持,赫峰义无反顾地成为呼格案的重要推动者。
  赫峰与呼格的父母一样,翘首盼望着这“终于到来的正义”。
  赫峰回忆说,在被抓捕的当晚,赵志红供述,1996年4月,他曾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平房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妇女。
  听到这起案件,赫峰非常惊讶,如果“4·9女尸案”真是赵志红所为,那“4·9女尸案”就成了悬案,而早已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就成了被冤枉的“替死鬼”。
  赫峰表示,他当时立刻意识到事态严重,当晚就安排警力把赵志红秘密羁押起来,并要求所有与“4·9女尸案”有关的警官,不管职务多高,一律回避赵志红案。
  为了谨慎起见,赫峰严厉要求所有专案组成员非经他同意,不准提审赵志红,并且严格保密赵志红当晚交代的口供内容。连日的劳累,赫峰回到家中倒头睡下,准备第二天一早向上级主要领导汇报这一重大案情。

曾有警官违规审讯赵志红
  凌晨两三点钟,赫峰突然接到属下十万火急的电话:“赫局,出大事了!一位‘4·9女尸案’的专案组重要成员正在违反回避规定,单独对赵志红进行审讯!”
  赫峰局长多年后向记者回忆说:“我听到这个消息后,身上惊出一身冷汗!”赫峰意识到了事态紧急,一边立即和自治区公安厅主要领导联系,一边抓起一件单薄的衣服驱车赶到关押赵志红的地方,命令违规审讯的上述警官立即退出审讯。
  为了以防万一,赫峰随后致电公安厅,借调了几名武警,当天凌晨把赵志红押解到一个更加安全的场所羁押。
  每每谈及此事,赫峰都这么告诉记者说,警队纪律中,严格规定不许办案人员走漏消息,并且羁押赵志红的地方非常隐蔽,居然还有人向外界通风报信,还有人敢违反回避规定和命令,违规单独提审赵志红……

上午现场 呼格母亲要聂树斌母亲坚持
  今天上午10点20分左右,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打通了呼格母亲尚爱云的电话,她说在新闻里面看到了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判无罪的结果,她非常高兴,随后从话筒里传来了痛哭的声音。
  她还祝贺这个案子终于得到了无罪结果,希望呼格妈妈继续坚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尽快申请国家赔偿。
  呼格的妈妈对张焕枝表示,聂树斌的消息她已经在新闻上看到了,虽然还没有复查,但她从自己儿子的平反看到了聂案平反的希望,她告诉张焕枝要不屈不挠,希望聂树斌的案子也能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她一直告诉张焕枝要坚持,坚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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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15 14:07: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高院:呼格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源自:新华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贾立君 勿日汗 罗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就呼格吉勒图错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内蒙古高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说,呼格吉勒图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改判无罪,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申请,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在合议庭送达再审判决书时,已经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经审理,内蒙古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毛纺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当时他刚满18周岁。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毛纺厂厕所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呼格吉勒图一案进行再审。
74#
 泡泡老忍者 发表于: 2014-12-15 13:47:00|只看该作者

呼格案疑似真凶赵志红偿命申请曝光

源自:法制晚报
  赵志红“偿命申请”曝光
  质疑一审未提“4·9”案称自己做事自己负责愿还冤者以清白目前在看守所表现良好
  导语
  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罪行恰恰就是“4·9”女尸案。
  由于牵扯到“呼格案”,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开庭二审。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赵志红写下“偿命申请”,愿意为该案负责。
  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表示,赵志红是不是真凶,需要通过赵志红案件的审理依法确认。
  此前,赵志红的母亲刘爱女曾表示“案子如果错了,愿向两受害人父母道歉”。今天,在获知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的消息后,刘爱女通过电话,向呼格的母亲表示深深的歉意,说了声“对不起!”

落网笑容可掬身后却背11命案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2点56分,在位于呼和浩特市海东路一幼儿园宿舍内,房门被突然一脚踹开,屋内的一名年轻男子还在愣神之际,便被摁倒在地。
  随后,一副手铐将他从背后反铐起来。
  被公安部列为2005年第二号特大命案的“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终于在呼和浩特市原公安局副局长赫峰的组织策划下,经过全体参战民警的努力,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抓获。
  据媒体报道,赵志红身高1米62,体重不足百斤,初中毕业,在亲朋面前一向轻声细语。据媒体报道,赵志红身边的人都评价他“乐于助人,善解人意”。
  见过他的媒体人描述,赵志红脸上始终挂着微笑,总是一副笑容可掬的样子。而微笑的背后则是27起奸杀案,且身背11条人命。

供认赵志红坚称自己是该案真凶
  公安机关随即对落网的嫌疑人赵志红进行了审讯,赵志红共交代了27件惊天大案,其中11名女性被强奸杀害。
  在审讯期间,赵志红开口交代的第一起罪行就是发生在1996年的“4·9”女尸案。
  而该案当时已经告破9年,一个叫呼格吉勒图的青年正是因为该案而被执行了死刑!
  听到赵志红供认出这起案件,赫峰感到震惊:如果“4·9”女尸案,真如赵志红所说系他所为,那么早已因这起案件而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就并非该案凶手!
  为了弄清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赫峰和办案民警多次询问,赵志红每次都称自己就是“4·9”女尸案的真凶。
  其所供述的作案细节比早前作为凶手 枪决的呼格吉勒图所说的还要具体、详细,他甚至还能够清楚地指出当时的作案现场。

记忆清晰测谎显示供述属实
  赫峰还向《法制晚报》记者透露,早在2005年11月19日,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测谎专家杨承勋就曾使用PG-10型六道心理测试仪,采用准绳问题测试法对赵志红进行了心理测试,证明“赵志红的供述属实”。并且在审讯赵志红期间,他还主动交代了几起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案件:
  例如:“曾经有一名女性被赵志红扼颈窒息后,实施了强奸。当时赵志红认为这名女性已死,便离开了,后来这名女性又活了过来,迫于羞耻没有报案。”
  《法制晚报》记者从当初参与抓捕赵志红的办案民警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对每个案件都记忆犹新,并且能够详细地按照时间顺序陈述出来。

转折 死刑宣判后二审未开庭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一审。据参与此案开庭的一位司法干部回忆: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同一作案现场相邻时间并案处理)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4·9”杀人案。
  赵志红当场便指出这个问题:“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
  当时庭审现场很尴尬: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动揽罪责的?现场多名法警维持秩序,并且在审判长的提示下,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讲更多细节。之后该案继续开庭,赵志红当庭被宣判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审。
  “大家都在准备对赵志红执行死刑的时候,突然程序戛然而止了,二审也停止了开庭……后来才听说:中央领导的批示传达到了内蒙古,批示要求对‘4·9’女尸案要重新复查。”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四级检察官滑力加对《法制晚报》记者说。
  之后,二审没有开庭,赵志红也被押回看守所。

揽责 写偿命申请称要还冤者清白
  被押回看守所后,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做了一件令人吃惊的事情:他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请──“偿命申请”。
  他希望通过这份申请,让检察院重视起其所为的“4·9”女尸案。申请全文如下: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有1996年4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且被害人确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综上所诉,希望此事能得到贵院领导的关注,并给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谢谢!
  呼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十四号罪犯赵志红2006年12月5日

现状表现良好已解除单独关押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了曾因工作关系对赵志红进行过看管的管教民警。这名管教透露,赵志红这么多年来,一直强调自己是“4·9”女尸案的凶手,始终不曾翻供,坚称自己要承担所有的一切罪责。
  该名管教还说,看守所不同于监狱,像赵志红这种重刑犯在被关押期间,是需要24小时戴着手铐和脚镣的,以防止他伤害别人和逃跑、自杀等。而且在被关押期间整个生活起居都是独自一人。
  该名管教介绍,自从赵志红被关押在看守所以来,一直表现良好,几年前已从单独关押场所转到普通关押场所了,跟其他的犯罪嫌疑人一起交流、沟通学习,接受教育。
  “前段时间我还见到他了,比以前胖了许多了。”管教最后补充道。
  如今,赵志红在监狱中每天过着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的生活:静坐思过、学习监规、打扫卫生、劳动工作。
  而他自己,对于呼格吉勒图案在社会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并不知情。只是一心希望为自己做过的错事负责。
⊙作者:深度记者陈威统筹执行/朱顺忠

赵志红在看守所内的一天
  早6点 起床
  整理内务6点30分 列队点名早饭8点至10点30分 静坐思过劳动10点30分至14点 午饭及午休14点30分至16点 静坐思过劳动16点至16点30分 列队活动16点30分至18点 晚饭、洗澡18点至22点 列队点名自由活动22点 睡觉
  赵志红被关押的看守所摄/法制晚报记者吴海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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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天朝明志 发表于: 2014-12-15 13:27: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成立呼格案调查组 将对错案进行追责

源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张玮 李爱平)15日上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会上,媒体对该案件下一步追责问题较为关注,新闻发言人李生晨给予初步解答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已责成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
  李生晨说:“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就错案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我们将严格落实内蒙古党委的要求,严肃追究责任。”
  当记者提及当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会用什么方式来追责,是否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时,李生晨表示,存不存在刑讯逼供、存不存在违法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调查才能下结论,应以调查结论为准。并强调,复查过程中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毕竟时过境迁,难度确实存在,压力也是有的,但是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
  虽然儿子被改判无罪,但呼格吉勒图父亲李三仁依然表示,希望高院能依法追究案件相关办案警员的责任。
  北京法大(呼和哈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龙就本案追责问题称,呼格吉勒图案件能够启动重审,并在较短时期内做出无罪判决,且对当事办案失职人员进行追究,勇气可嘉,体现了法治的进步,最重要的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
  李生晨在发布会上表示:“对此案的发生,我们将汲取深刻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坚决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悉,本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充分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
原文标题:内蒙古成立呼格吉勒图案调查组 对责任问题进行调查)
72#
 小姑凉可爱 发表于: 2014-12-15 11:47:00|只看该作者

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

源自:新华网
  【"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采访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老俩口只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对国外媒体记者,李三仁表示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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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4-12-15 11:27: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高院公布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源自:综合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炜

审 判 员 王学雷

审 判 员 图 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慧敏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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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西蜀教师 发表于: 2014-12-15 11:07:00|只看该作者

呼格母亲跪倒在儿子坟前失声痛哭

源自:综合

  呼格吉勒图母亲痛哭
  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当面向呼格父母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
  #少年遭冤杀案重审#呼格吉勒图母亲今天在呼格吉勒图坟前失声痛哭。这个消息来得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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