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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儿子到了入学年龄生父迟迟不给报名入学 法院: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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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封面新闻

锦法宣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眼看着其他的孩子都陆续开了学,而自己的儿子乐乐(化名)却没有如期升入小学,四处打听后才得知,原来是自己的前夫、孩子生父一直没有给他报名。孩子的母亲程女士心急如焚,最终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以确保儿子能正常就读小学。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结该起案件,程女士获胜诉,法院判决将乐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程女士抚养。
  最近,成都锦江区的程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到了开学时间,而儿子乐乐却一直没能入学。
  原来,程女士早与孩子的父亲离婚,二人协议约定婚生子乐乐的抚养权归父亲涂某,但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程某生活到上小学前。今年,乐乐已到了就读小学的年龄,根据成都市小学新生入学政策,户籍随其父亲可就读本市一所公立小学。但直到过了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程某才被学校告知,孩子的父亲并未给儿子报名。
  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孩子的父亲涂某因不认同公立小学和其他私立小学的教学理念,希望儿子就读某一收费较贵的私立小学,但始终未能筹措足够资金交纳学费。本说好出售一套房子来支付学费,但也迟迟未能售出。截止庭审时,涂某仍未为儿子报名就读任何小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法官认为,程某与涂某离婚时虽协商由涂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但涂某拒不为儿子报名就读小学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涂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其怠于履行监护人义务的情形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将涂某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其母亲程某抚养。
  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法律鼓励其父母在离婚时充分协商,以确保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和谐的亲子关系。但司法实践中,不乏直接抚养方反悔或未直接抚养方要求变更为其抚养的案例。法官也提醒广大父母,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切忌超越经济条件、执着于个人喜好,耽误孩子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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