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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男子开车捡手机出事故 心生恐惧弃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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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兴大队查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渝北区交巡警支队供图
  30岁的渝北区龙兴镇市民向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昨日,被渝北警方行政拘留15日。
  11月6日晚上9时许,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兴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龙兴镇瑞福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车辆受损,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该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被撞车司机罗某告诉民警,事故发生后,肇事车驾驶员弃车逃进了和合家园小区。罗某追赶并朝逃逸司机大声喊叫,但是,肇事司机根本不理会,很快消失在夜幕中,不见了踪影。
  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白色肇事轿车右车头严重受损,罗某的车辆右后车门及右后轮胎严重受损,一辆停在路边的大客车右侧车身被擦伤。
  民警调取事发地的交通监控摄像,通过查询比对,发现视频中肇事驾驶员体貌特征与该车车主向某高度相似。于是,民警立即联系车主向某,可是,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民警随即开始寻找向某下落。后来,向某自行到龙兴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向某如实交待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向某讲,自己当天驾车从和合家园出发,前往石船镇。向某驾车时掉落在地板上,向某弯身去捡拾手机,不料,车子失控撞上前方一辆正在掉头的小车后,又与停在道路左侧的一辆客车发生相撞。
  事故发生后,向某心里非常恐惧,弃车逃跑,冲进附近小区藏匿。经过思想斗争,向某最终决定接受调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某对该事故承担全责,承担三车维修费共计3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向某被记12分、罚款1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
  交巡警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立即报警,拍照固定证据,保护现场,等待民警出警。交通肇事逃逸将承担更严的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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