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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为开拓业务行贿振兴生态高管 一猪场被判处罚金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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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财经栏目
  △财经栏目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法律文书,为开拓市场,沈阳正源原种猪场董事长薛某某、销售经理王某某与振兴生态副总经理张某1合作,后张某1代表振兴生态多次购买该猪场种猪,并收取个人回扣款30万。正源原种猪场因触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已被法院判处罚金10万。
  2017年9月5日,正源原种猪场董事长薛某某、销售经理王某某与振兴生态当时的购买种猪负责人张某1签订种猪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1每从正源原种猪场购进一头猪,薛某某与王某某即支付张某1回扣款100元。在合作期间,振兴生态先后在正源原种猪场购买种猪3000头,王某某代表猪场分3次给予张某1回扣款累计30万。
  2019年9月10日,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指控沈阳正源原种猪场、薛某某、王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盘锦市大洼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沈阳正源原种猪场代表人、薛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仍辩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源种猪场违反政策法律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薛某某、王某某在与张某1签订购买种猪合同前,承诺给予张某1回扣款,其行为损害了振兴生态的经济利益,薛某某及王某某的行为亦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因薛某某、王某某在立案前主动交待了行贿的事实系自首,且其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终裁定不予追究薛某某、王某某刑事处罚,判处正源种猪场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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