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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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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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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百春,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淳安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入党,大学文化。曾任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21年6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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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欺头 发表于: 2021-6-7 12:44:02|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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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宣判

  据“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7#
 蒂曼 发表于: 2021-5-28 15:06:00|只看该作者

江西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据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5月28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一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方百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6# 青城山
 索乐西 发表于: 2021-2-18 17:23:01|只看该作者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江西抚州原副市长方百春被决定逮捕

源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原文标题:江西抚州原副市长方百春被决定逮捕!曾被批“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江西检察机关
  依法对方百春决定逮捕


  江西省抚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方百春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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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1年1月21日消息,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方百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在干部、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海菜花 发表于: 2021-1-21 19:55:13|只看该作者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源自: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原文标题: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方百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在干部、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人物履历
  方百春,男,汉族,浙江淳安人,1963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2003年1月,历任资溪县欧溪乡团委书记、副乡长,资溪县嵩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嵩市镇党委书记、高阜镇党委书记、鹤城镇党委书记;
  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历任东乡县副县长,东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临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临川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任崇仁县委书记;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
  2016年9月,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方百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在干部、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 金佛山
 楼主|欺头 发表于: 2020-8-4 11:26:00|只看该作者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源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文标题: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人物履历
  方百春,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浙江淳安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1987年9月,抚州市资溪县欧溪乡团委书记;
  1987年9月至1990年4月,抚州市资溪县欧溪乡副乡长;
  1990年4月至1992年10月,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2年10月至1998年1月,抚州市资溪县嵩市镇党委书记;
  1998年1月至1998年10月,抚州市资溪县人大副主任、嵩市镇党委书记;
  1998年10月至2001年8月,抚州市资溪县人大副主任、高阜镇党委书记;
  2001年8月至2003年1月,抚州市资溪县人大副主任、鹤城镇党委书记;
  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抚州市东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抚州市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抚州市临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抚州市临川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抚州市临川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抚州市崇仁县委书记;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
  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6年11月至今,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江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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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欺头 发表于: 2020-1-30 15:15:07|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一:违纪被查
  2020年8月4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二:依法双开
  2021年01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方百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隐瞒不报个人房产,在干部、职工录用过程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方百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贪财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追求物质享受,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放贷并获取大额回报,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方百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决定给予方百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依法逮捕
  2021年2月1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方百春决定逮捕。

四:开庭审理
  2021年5月28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一案,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方百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方百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五:公开宣判
  2021年6月7日消息:日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 四姑娘山
 楼主|欺头 发表于: 2020-1-30 00:05:48|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1983.08~1990.02,历任资溪县欧溪乡团委书记、副乡长;
  1990.02~1992.11,任资溪县嵩市镇副书记、镇长;
  1992.11~1998.01,任资溪县嵩市镇党委书记;
  1998.01~1998.10,任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嵩市镇党委书记;
  1998.10~2001.08,任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阜镇党委书记;
  2001.08~2002.11,任资溪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鹤城镇党委书记;
  2002.11~2005.01,任东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05.01~2007.09,任东乡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7.09~2010.07,任南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10.07~2011.06,任抚州市临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1.06~2011.09,任抚州市临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区长;
  2011.09~2013.07,任抚州市临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2013.07~2016.08,任崇仁县委书记;
  2016.08~2016.09,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16.09~2016.11,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6.11~2021.01,任抚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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