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被告人为他人运输毒 品提供帮助获刑一年,检方抗诉后改判3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元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曾某某运输毒 品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改判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等人从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广元,被告人曾某某按照贺某某的要求,为其运输毒 品而提供帮助,前往高速公路收费站打探情况,并向贺某某发微信视频告知无警察检查。公安机关从贺某某所驾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83.8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53克。该案由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 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