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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银保监会全面整治中介乱象:险企、专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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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文标题:史上最严!银保监会全面整治中介乱象:险企、专代、经纪、公估、兼业全覆盖,坚持同查同处,机构高管双罚!

  来源:13个精算师
  作者:13精
  昨日,银保监会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史上最严“乱象整治”

▲ 险企、专代、经纪,全在内 ●
  ①严抓七大方面
  车商搭售、疫情炒作都在内.。
  ②处罚坚持
  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机构和高管双罚制
  附:2019年中介机构罚款近3千万
  (见文末)
  其实,2019年银保监会也曾就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彼时重点关注在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
  然而,此次中介市场乱象整治,从保险公司到中介机构,再到互联网业务和从业人员登记,可以说全面覆盖中介业务,对每个环节重点整治的乱象都一一列式。
  而且,除了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外,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还会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抓紧对照自查吧~

1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9项

  ①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②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③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
  比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
  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④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⑤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⑥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⑦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⑧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⑨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2
专业代理机构(9项

  ①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②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③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④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⑤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⑥是否超出自身或被代理机构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
  ⑦是否委托不具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
  ⑧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⑨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3
保险经纪机构(10项

  ①是否存在高管人员空缺或未实际履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情况
  ②注册资本金托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并保证其连续性
  ③是否建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业务档案,是否如实记载业务情况,是否按时、如实报送报告及报表
  ④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列人员、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资金
  ⑤是否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⑥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⑦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⑧是否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或其他利益
  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信息披露;是否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⑩是否存在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

4
保险公估机构(9项

  ①是否备案后由于股东变更、公估从业人员变更致使机构没有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②是否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③是否业务经营、财务数据不真实
  ④是否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⑤是否未按规定对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报告
  ⑥是否违规无资质展业
  ⑦是否虚列业务套取费用
  ⑧是否展业过程不规范
  ⑨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5
兼业代理机构(9项

  ①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过单、虚开发票等形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②是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③是否编制虚假业务、财务事项,通过虚列会议费、印刷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工资、佣金等形式套取费用
  ④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⑤是否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以外利益
  ⑥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其它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未向客户解释犹豫期条款等重要事项,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⑦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篡改客户信息或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客户信息等情况
  ⑧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⑨车商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强制搭售保险行为

6
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7项

  ①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是否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机构依法设立
  ②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③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
  ④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效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⑤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⑥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⑦保险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

7
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数据清核“回头看”(7项

  ①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②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③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④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⑤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⑥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⑦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从上述七大方面,不下60条整治重点,可以看出此次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的力度之细,而从以往的罚款来看,监管对于中介市场的惩罚一直也很严格。

8
曾经的那些处罚和点名

  “13精”总结过监管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情况,2019年包括经纪、代理、公估在内,中介机构共被罚2,729万。
  其中,被处罚最为频繁的原因就是“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这也是反复在2020年中介业务乱象整治方案中被提及的。
  除此之外,上上周银保监会还就去年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清核工作进行了通报,点名51家保险公司,清核不彻底、数据差异率大。
  所以,大家还是要仔细对照此次整治的重点内容,抓紧自查整改啊~
  附:中介机构2019年处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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