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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5-7-26 23:02:47|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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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民族论坛》
  在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内,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以及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边疆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内地城市务工和经商的数量逐渐增加。这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了解、学习和合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内地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活跃市场,丰富城市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民族心理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地域、历史和文化的差异等原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加,活动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复杂性,加大了城市民族工作的难度,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研究课题。其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就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与族群认同
  社会融入也称社会融合,社会融入既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结果;社会融入是一种个人的和群体的现象,包括态度以及行为的改变;融入包括整体性融入和差异性融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方面。其中,经济层面的融入主要是城市就业和收入,也就是职业上的转换;社会层面的融入主要是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举止方面的市民化;心理层面上的融入主要是自我认同和心理归属。从农民向市民、外地人向本地人转变;在心理上,包括认同和归属两个方面的转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经历了从“流入到生存、适应再到融入”的过程,其中,经济生活的立足是其城市融入的关键因素,其次就是社会交往与文化生活,包括人际交往、语言文字、培训学习、社区参与、休闲娱乐和节日庆祝等行为适应,最后是心理感受,包括生活满意度、留城倾向、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等。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不仅包括其城市适应,更指的是其最终“沉淀”于市民社会中,成为新市民。如果说以汉族为主的农民工主体在经济、生活上已经基本上“融入”或“卷入”了城市社会,那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民工)只能说是部分地“融入”或“卷入”城市社会。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职业、社会交往、语言、风俗习惯、心理等方面的社会融入程度相对更低。
  作为少数族群,往往保持自己的种族与文化认同,因为这关系着族群自身整体利益的问题,如争取经济、政治、文化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位等等。在城市里,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平时生活环境的改变,其原本“隐而不见”的族群(差别)意识会得到激发和进一步明确,它加强了族群内部的整合,增强了族群成员的生存适应能力,还有集体行动能力,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排斥与自我限制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到城市之后,他们在不断地融入到城市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地遭到来自社会的排斥,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的限制。
  与社会融入经常一起使用的概念就是社会排斥所谓社会排斥就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关系网络之外,不能获取正当的经济、政治、公共服务等资源的过程或状态。流动人口普遍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与城市主流社会往往存在很大的距离,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在城市社会中往往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包括就业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生活待遇、执法、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中的歧视。他们虽然长期居住、工作于城市中,但无论在生活上、工作上,还是在心理上,他们都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无法顺利融入其中,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的建立。尽早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符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的最大利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拒入,包括主观拒入和客观拒入两个方面,前者如社会歧视,后者如户籍壁垒、社会保障缺失等。实际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融入过程中不仅仅遭受了社会排斥,还受到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这种自我限制本质上就是一种自我拒入。与普通流动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自我限制”特征要更加强烈些。这种“自我限制”一方面有利于其民族文化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民族特色的保留,避免了绝对同化,但另外一方面却使其社会融入困难重重。
  首先,是职业上的自我限制。对于作为雇工的一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由于社会资源的缺少往往无法顺利进入多元的劳动力市场,雇工阶层多半选择依靠其族裔资本来创造自身工作机会。由于人们可能已经是朋友、家族亲戚、合作投资者或有共同的熟人。共同的文化背景允许人们建立多种社会联系关系。他们之间彼此的信任,从而使得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得以一同工作。
  其次,是社会交往上的自我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里的人际关系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以亲戚、朋友、老乡等为主要交往对象,除了其职业发展主要在同族或同乡圈子内,建立的业缘关系也带有明显的同质性特点外,其生活交往、语言交流主要也来自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异质性关系的匮乏严重阻碍了其城市社会的发展,社会资本的不足也就意味资源和机会比较稀缺,不利于其迅速融入城市社会之中。
  再次,就是宗教文化上的自我限制。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上的不同仍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障碍因素。伊斯兰教信仰者饮食方面的规定与汉族的饮食习惯大不相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与普通市民的进一步交往。势必也会影响其社会融入。
  最后,是心理层面上的自我限制。虽然他们渴望得到城里人的接纳与认同,由于身份地位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往往使流动人口产生自卑心理,无法与城里人正常交往。由于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遭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无法得到城里人的平等对待,久而久之,他们会产生压抑心理和怨恨情绪。他们处于城市的边缘低层地位,具有过客看客心态、心理隔膜感和疏离感。为了融入城市现代生活,他们怀着进入城市的良好愿望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固定在了一个受歧视的社会位置上,一方面他们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漂泊感,另一方面他们却主动地退避而进入传统的社会网络,积极寻求传统的社会资源来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通过血缘、地缘、族缘关系构建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
  三、大力构筑以融合为中心的社会政策体系
  第一,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改革户籍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对立,消除对外来人口的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建立和谐城市人际关系。户籍制度成为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最大体制障碍,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普通农民工所遭遇的问题没什么两样。大力加强民族工作立法,落实和完善城市民族政策,调整和改善民族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规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强制性秩序规则,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规训作用,将外来者纳入同一利益体系与法律规范的融合模式。要实现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族群之间的信任,法律规范无疑是其根本的保障。法律在已划定的人际运作和制度运作的区域,规范了社会的信任关系;法律制度之下的信任为个体间交往、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如何制定公平的法律规范,怎样的民族法规政策才算是平等的,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反思的。
  第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生活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安居乐业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住房保障、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保健和权益保障等。与普通市民相比,作为流动人口的少数民族往往处于职业层级和经济收入的最低位置,居住环境恶劣,教育机会匮乏,医疗保健水平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全、水平偏低和账户无法自由流转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以健康因素为例,有研究指出,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越健康,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得不同的病,工作岗位的等级越低,受到的心理压力便越大,因而更容易面临心理健康方面的挑战。就业状况也是影响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业保障和失业后重新就业的机会对健康有重大的影响。社会决定健康的因素包括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回报的平衡性、工作中的自主权、再培训的机会、就业保障及社会支持网络。
  第三,加强社会公共服务,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往往又无一技之长,难以满足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极大地限制他们在城市的适应能力和发展空间。素质高的流动人口,在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上均有明显的优势,也更加具有现代意识和市民观念,也更加容易融入城市社会。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吸纳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大力开展民族社会工作服务,提高其心理调适能力和发挥自身潜能;加强民族社区、流动人口聚居、杂散居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参与程度,建立社区归属感。
  第四,加强民族平等宣传,促进民族交流团结。民族身份、民族心理、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价值观等是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过程就是其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文化价值观不断变化的过程。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心理、民族价值观念和民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既是其城市社会融入过程中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地方,也是其社会融入过程中最容易受到威胁和破坏的地方,同时也是其社会融入的深层内容。作为城市社会的一员,流动人员有责任了解所在城市社会的法律、文化和价值,并尽量遵守或保持尊重。而城市居民也必须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身份和价值观,尊重接纳而不是歧视排斥他们。必须大力加强民族文化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民族平等,促进民族交流互动,消除民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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