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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5-7-26 23:09:39|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道德需要的含义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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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 黄明理
  需要是人们的行为活动的积极性之源泉和根本的内在动力,这已是心理学的一个基本结论。人们因物质需要而为生产劳动,因政治需要而为政治活动,因道德需要而为道德实践。或许正是基于道德需要在道德行为和道德生活中的内驱力作用,使道德需要这一范畴近年来逐渐引起了伦理学界的重视和研究。那么,什么是道德需要?目前国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道德需要是人们自觉履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内在愿望和欲求;一种认为道德需要是个体通过对他人或社会的利他行为(如节制自己或奉献、或自我牺牲等)而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倾向,它是一种高级的社会需要。严格地说,前者不能视为一种定义,它不过是就道德需要的字面含义所作的简单而又含混的扩写。即便视之为对道德需要的一种界定,它也未能揭示道德需要的本质特征。后者仅仅阐明了道德需要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利他性,而未能全面概括道德需要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总之,这两种对道德需要的理解,前者流于含混浅显,后者又流于狭窄片面。
  道德需要既为需要的一种,因此,要准确地把握什么是道德需要,还有赖于正确地理解需要的一般含义。需要就其词义上看,有两层;一是应该有的或必须有的;一是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1]前者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依赖关系),比如说“人需要饮食”。后者表达的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主观态度,如“我需要一点冷饮”。虽然需要的这两层含义有所不同,但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本质,二者的联系表现在,表达主体对客体的主观态度的需要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以表现主体与客体的必然联系为基础和根据;其共同本质是,凡需要总是表达着因客体对主体具有某种意义或效用而使主体对客体产生欲求的一种心理倾向。
  根据对需要的一般本性的理解,我们可将道德需要界定为:它是人们基于道德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于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自觉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意愿。这一界说之不同于上述两种理解的根本点主要在于,它的内涵与外延是全面而完整的。具体地说,首先,既然道德的外延不是简单地仅指道德原则和规范,那么,道德需要就不仅仅局限于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需要,还应该包括对外在良好道德环境的渴望,对实施一定道德行为的愿望和对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追求等。诚然,道德调节在很多场合是要求主体的自我节制、奉献乃至自我牺牲,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调节都是如此,如诚实、守信、尊重、坚强、勇敢、勤奋和节俭,等等,对这些规范的需要首先倒是直接地有益于主体自身,而不是他人或社会,因此,将道德需要的特殊性仅归纳为利他性显然是不全面的。其次,道德需要既然作为主体的一种需要,它不论怎样特殊,其满足方式与物质需要和一般的其它精神需要不论怎样的不同,(如有的学者认为,物质需要和一般精神需要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而道德需要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满足),但归根到底,主体之所以意欲将某一道德变为内在信念并付诸行动,必然是由于它对主体具有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意义或效用,从而能使主体产生某种满足。若主体需要某一道德,而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它都无益于主体,甚至还有害于主体,那么,且不说这种所谓的需要根本就不能成其为需要,即使勉强称为一种“需要”,主体的意识王国也不会需要它。道德需要不是偶发的高尚意念或一贯的低下的本能欲望,它是主体经由理性的思考权衡之后的理智的追求。因此,即使这种需要的直接后果是损己利人,主体之仍欲求并选择它,一定是主体理性地认知到这样做是有益于人作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间接地有益于我自己(未来的长远利益),抑或是主体认为这是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特殊方式,所以,我们说道德需要是主体基于道德对于主体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对道德产生的一种心理倾向,这种道德需要的利我性正是道德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形态所具有的共性,否认这一共性,道德需要恐怕是难以成为需要的。
  道德需要与其它形式的需要相比,还有其自己的特殊性,笔者以为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个人功利性和超个人功利性的统一(或简称为利我性与利他性的统一)。道德需要具有利他性,这是学术界所共认的,然而,道德需要是否还具有个人功利性即利我性的一面,这又是很多学者所讳言的,甚至有不少学者坚决否认这一点,认为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思想的,是否果真如此?现摘引几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需要及道德需要的本性的阐述,看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这一问题到底是怎么看的:“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的特征,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人的一种需要。”[2]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新的证明和人的本质的新的充实”。[3]“人同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属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思维、直观、感情、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官能,正象那些在形式上直接为社会的器官而存在的器官一样,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4]“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5]“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6]“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如果我根本不存在,我又怎么能成为有德行的人呢?”[8]
  从上述的引文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三点结论:其一,需要是人所特有的,是人的本质的反映;其二,需要是个体行为的出发点和根本的内在动因,而需要不过是利益的同义语;其三,需要的满足(包括感情、爱等道德需要的满足。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道德需要从一般需要中排除。)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实际上,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若道德无论是从直接意义还是从间接意义上看都无益于个人,那么说人的理性会自觉地对这一外在的道德产生一种心理欲求,不仅不合生活的逻辑,也不合理论的逻辑,纯粹是不可思议的怪物。假如我们仅为了强调道德需要与一般需要之多么不同,为了维护道德需要的所谓崇高性而无视乃至否认道德需要的这一利我特性,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其实,人们的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从人类早期对以禁忌戒律形式出现的最古老的道德的遵循中已可略见一斑,禁忌之所以不能违犯,就是由于它的后果,在他们看来,如果违犯了,轻则使人不愉快,重则使个人乃至整个部族遭受不幸。
  功利主义或幸福论的一个合理之处在于他们通过对人的行为动机和动因的分析,揭示了人的道德需要的这一功利性。霍尔巴赫认为,我们之所以需要道德是因为道德是满足自己的幸福的不可缺少的“艺术”。穆勒则认为,人们是为了快乐和幸福才欲望美德的,“假如有美德他不觉快乐,没有美德,他不觉痛苦,他就不爱好或欲望美德了;就是欲望美德,也不过因为美德可以给他自己或他关切的人其他利益。”[9]爱尔维修则更直言不讳地指出了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没有爱美德的利益就决没有美德。”[10]费尔巴哈同样深刻地指出,没有幸福就没有德行的必要,对个人来说,只有有了对自身幸福的欲望,才会有道德的可能性。功利主义或幸福论者的最大失误不在于其坚持道德需要有其功利性,而是在于将这一思想极端化,错误地认为功利性是道德需要的唯一属性,认为个人功利目的是道德需要唯一的目的,从而使他们的思想火花被其形而上学和自然主义之弊所淹没,最终将道德需要庸俗化为利己主义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巧妙技艺。
  饶有兴味的是,不独是功利论或幸福论者坚持道德需要的个人功利性,即便是主张以道德本身为目的,为道德而道德,反对从经验的苦乐界中寻找道德需要根据的德性论者也最终未能摆脱从功利性的层面上来探究人的道德需要的动因,古希腊理智主义德性论的代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之需要道德是因为只有道德才能使人的灵魂中的各要素协调发展,进而使人实现其特有的功能,达到至善。甚至鼓吹禁欲主义的基督教信仰主义德性论者,也不得不以来世将进入永恒幸福的天堂向人们许诺与利诱,以期人们信仰上帝,热爱上帝,忍受人间的一切苦难。理性主义德性论的集大成者康德虽然坚决否认出于功利考虑而遵循道德行为属于道德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如他说:“德性之所以有那样大的价值,只是因为它招来那么大的牺牲,不是因为它带来任何利益。”[11]“把个人幸福原理作为意志的动机,那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12]然而,这一否定使康德陷入了迷茫与困境:既然道德与个人利害无关,个人又怎么会去关怀它呢?有趣的是,他一边试图以这是“完全不可解释”和“不可证明”来回避它,[13]一边又努力去证明而且仍然未能摆脱从功利角度去阐述这种道德“关怀”的根由,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的性格上的素质或“自然禀赋”(如勇敢、果断、忍耐等)若无善良意志的正确引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那些幸福的要素(如财富、权力、荣誉等)若无善良意志的正确引导,就可能不会成为愉快的要素。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善良意志才使人取得成为目的王国成员的资格,也就是说,能够不为风俗的世界所困扰而获得自由。因此,他结论性地指出,善良意志是幸福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德性的人应该是幸福的。当然,康德思想的矛盾性使他不得不把有德性的人的幸福“拖欠”到来世,将德性与个人幸福的统一“推到彼岸世界”。
  当然,不能把道德需要的这种个人功利性简单地等同于对有形的外物对象的占有。人是唯一具有精神需要的动物。作为精神性的人总是在自觉或不太自觉地思考和追求着自己存在的意义,企望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样他便有可能将利他行为视为自己人生价值的实现,(人生价值的本质内涵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这一点其实并不特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也是人类不变的价值观。)从而获得人所特有的精神上的满足。这种满足与其说是个人功利性的,不如说它已开始超越个人功利的樊笼,向着超个人功利境界升华。
  不过,就道德需要的满足方式看,道德需要又具有超个人功利性,即利他性。道德首先因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矛盾需要而产生,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的道德,它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其调节利益矛盾的根本要求是,自觉地自我约束克制,乃至自我牺牲,唯其如此,作为个体和类的双重存在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方能成为可能。人作为秉有理性的主体,作为继承着社会价值观的主体,作为具有高级精神需要的主体,他能够把这种带有利他性的道德视为自己的一种自我精神塑造,一种人生价值和意义的实现。这种超个人功利性或利他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总结的:道德需要的满足主要不是向外和索取,而是向内和利他,就是说,它总是以“利他”为价值取向和目标,同时,这种需要又把行为责任指向“自我”而自咎、正身。总之,它解决的问题往往是主体自身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问题,即“我于他有何益”,而物质需要和一般精神需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它于我有何利”。人的特殊和高贵或许也正在于此,他并不像一般动物那样仅以向外的索取和占有为乐事,贪得无厌,欲壑难填,相反,他能够在通过对他人和社会的奉献中感受和体验到一种人所独有的精神满足,(如内疚感的释除,内心的充实,快乐和幸福的获得等)。这一点其实已早为古代的哲学家们所揭示,老子曰:“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自己愈多。”[14]也就是说,圣人不吝惜自己的精神,他尽量帮助别人,自己反而感到更充实;他尽量地给与别人,自己反而感到更富有。
  总之,道德需要就其期望实现个人的幸福生活的动机而言,具有其利我性,但就其满足的特有方式而言,它往往又是通过利他行为而获得特有的精神上的满足,这种个人功利性和超个人功利性、利我性和利他性就这样似乎是不可思议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有机地统一在道德需要之中。
  第二,层次性和整体性的统一。从道德需要的内容结构上看,道德需要明显地具有从低到高三个不同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个体需要自己生活于其中的环境具有良好的道德氛围。这时道德需要表现为主体的我渴望他人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对我施以道德的言行,或者至少使我避免遭受不道德的言行,斯宾洛莎曾说过:“除了人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对于人更有益。”[15]此话表达得并不太严密,应该说,除了有道德的人外,没有什么东西对于人更有益。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最渴望的是能与有道德的人相处相伴;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环境中并依赖于一定的环境,具有良好的道德氛围的环境才是最适合人的生存发展的环境。因而,个体的道德需要首先表现为希求在我生活的小环境中的人们有高尚的道德人格,能给我以关心、友爱和帮助;同时,希求我所生活于其中的大环境(如社会和国家等)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这一层次的道德需要具有强烈的个人功利性,也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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