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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08年[转帖]成都警偷勾结案:歧视旁听公民的法院怎能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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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晚报》10月10日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9日开始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令记者和当地群众大感意外的是,事先法院明明发布公告说“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可是却没有一个普通百姓领到了旁听证,全国各地的近20家媒体记者被挡在警戒线外。记者从侧面得到的消息是,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者旁听;但是留了5个席位给“赶不走”的媒体(实际上只有《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入了法庭,连《法制日报》也被排除在外),6个留给嫌犯家属,其余84个席位全部由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消化”了。 法院审判公开,应当对民众平等对待,无论是媒体记者还是普通公民。为了平等对待想旁听的民众,各国法律往往重视程序细节,对于旁听人员可能超过法庭容量的案件,事先公开通知,并由要求旁听者在确定日期和地点按先来后到排队领取法庭旁听证;因为法院对民众的公开是以领土原则为管辖原则,对记者包括外国记者按一般公民的待遇对待,不进行特别许可和身分区分。 领取旁听证是被我国立法和司法忽略,而又被一些法院大加利用的一个程序。看似是细节,实则可以以此为手段排斥法院不喜欢的人;更有甚者,有的法院对于记者旁听必须先由法院办公室专管宣传的人批准。于是,“ 记者向执勤人员打听能否办理旁听证?工作人员表示,旁听证早就分配好了。”而所谓法院挑选的这些人,则往往是被认为对法院裁判评价有利的人。如此程序不公,又怎能以堂堂正正的公正形象、实事求是的法治精神去处理案件? 在国外,“程序公开”出现瑕疵,可以是当事人要求认定审判无效、重新审理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1条也以“违背公开审判”作为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无效、发回重审的理由。有的“上级”违背独立审判原则公然对法院作出“批示”,要求“不允许记者旁听”明显属于有法不依。 司法权威,来自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纠纷双方有些是国家对公民,有些是有权有势的人或者单位对弱势的个人。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官中立,控辩平等。但是一个对待旁听人员尚且分为三六九等,区分中央级媒体与地方媒体、普通公民与“铁路局相关单位”的公民的法院,能对纠纷中的双方以平等态度相待吗?这样歧视旁听人员的法院,即使有结果上的司法公正,也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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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视觉 我不为“免费的义务教育”唱赞歌
2# 四姑娘山
 幽幽 发表于: 2005-10-15 14:40:53|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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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的警匪勾结,早就知道了.有谁能管呢.好多年都是这样了,受伤的永远是老百性啊.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仁者乐山 发表于: 2005-10-15 22:21:20|只看该作者
允许公民旁听,对法官的压力就大了;不让公民旁听,法官自然就没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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