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同板块主题的 前一篇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开启左侧
 楼主: 蜀猴|查看: 26141|回复: 61
[纪实·新闻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将开展实地督查 校园欺凌是重点

 [复制链接]
52#
 qwer222 发表于: 2018-11-13 00:08:00|只看该作者

广东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 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广东出台校园欺凌治理方案“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

  新京报快讯(记者:黄哲程)今天(11月12日),记者从广东省教育厅官网获悉,广东省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生效。

欺凌者行为严重可开除学籍
  《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其中,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等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拉扯头发,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等行为,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此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实施办法》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
  《实施办法》要求,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并支付费用。学校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政府职责未落实将被追责
  《实施办法》提出,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追究。
  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在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将依法由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黄哲程 编辑:温薷 校对:郭利琴
51#
 一对山 发表于: 2018-11-6 19:08: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教育部:切实做好校园欺凌性侵等重点领域安全治理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教育部:切实做好校园欺凌、性侵等重点领域安全治理

资料图:小学生们正在上课。中新社发 卫海艳 摄
  中新网客户端11月6日电(记者:阚枫)教育部网站6日发布2018年秋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报告在督导发现的问题中提到,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屡禁不绝,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法制教育、性教育和自护教育还不到位等多方原因,导致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案件发生。报告要求,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做好防溺水、上下学交通、校园欺凌、性侵、消防、食品卫生等重点领域安全治理,努力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0#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7-5 15:01:01|只看该作者

多地治理校园欺凌 专家:厕所等无监控场所多发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多地发布校园欺凌治理方案 专家:这些场所多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直以来,学生欺凌是影响广大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多发事件和难点问题,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也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要内容。2017年5月,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小学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中小学生受欺凌的发生率高达25.80%。
  近期,福建、山东、四川、广西、北京等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治理方案,部分地区还公布了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举报联系电话。其中,北京市东城区更是明确规定,如发生欺凌事件,各校应在10分钟内口头上报。

一: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哪些场所?
  今年年初,北京市教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各区教委和学校要结合本区本校实际,研究制定本区本校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经过半年左右的筹备,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延庆区等各区都建立了由多部门共同组成的防治中小学校欺凌领导小组,来统筹领导和指导本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协助各中小学校稳妥处置欺凌事件。许多区还公布了区级的中小学校园欺凌专属的防治、举报联系电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宋燕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校园欺凌主要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场所:“偏僻的隐蔽的场所一定是他们施暴的一个重要场所。校园欺凌主要发生的地点就是厕所,就是不可以安监控器的地方,厕所、学生宿舍内部,另外就是上学和放学的路上。欺负这个问题,一般是发生在认识的同伴群体之中的,它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双方力量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就是强对弱,或者一个群体对一个个体。”
  从目前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在厕所的施暴率确实是比较高的。北京延庆的一所中学就曾在厕所发生学生被逼吃粪便的事,后来得到了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联合关注与行动。
  在缺乏约束的场所,一起起校园欺凌时有发生,不仅对被欺凌学生本人造成较为严重的心灵和身体的伤害,也让学生家长忧心忡忡:“我的孩子今年9岁,在北京东城的一家小学上学。我会有时候在他放学的路上主动问一问学校里发生的情况,有没有和小朋友打架或者有没有被人欺负。这些年在网络上了解到一些校园暴力的情况。作为家长,虽然这些事件没有发生在自己孩子身上,但听到以后还是会心有余悸,肯定会有担心。”

二:产生校园欺凌的根源究竟在哪儿?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校园欺凌事件的背后,大多存在深深浅浅的家庭问题,而父母不能陪伴子女则成为了共同的原因之一。孩子和家长之间缺乏沟通,缺乏爱的信任,当孩子出现被欺凌或欺凌他人的情况时,都无法和自己最亲近的家人在一起,或者拒绝交流问题。
  北京东城的这位学生家长也表示:“我从家长的角度感觉到,一定要多和孩子沟通,多和孩子谈心,主动关心孩子在校园里的情况,孩子发生什么事就会和家里人说。即便孩子真的发生被欺负的事,只要愿意和家里人说,寻求我们做家长的帮助,我想也能避免一些更大的伤害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专家李玫瑾也表示,欺凌问题本身反映了家教问题:“校园暴力,这实际上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问题。因为青春期,就在小学后期到中学,是孩子暴力行为的一个高发期。这里面我们要防两个问题,一个是自己的孩子不要欺负别人,还有一个是自己的孩子不要被别人欺负。那么自己的孩子不要欺负别人,这是什么,这是一个家教问题,就是我一定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情况不能做,你越有力量越不能欺负比你弱的。”
  北京市教委要求,各区政府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督促整改,对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具体落实情况看,丰台区明确提出建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长效机制,在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培训和考评中增加学生欺凌防治内容,细化培训内容、范围、次数和要求,细化纳入考评内容和标准,细化问责处理规定等。
源自:中国之声
49#
 红星 发表于: 2018-6-11 12:01:02|只看该作者

网曝广西柳州校园欺凌:两男子用铁锁狂砸踢打女生

源自:人民日报
原文标题:网曝广西柳州校园欺凌:两男子用铁锁狂砸踢打女生


  今日柳州的微信朋友圈疯传着两段视频。视频中两名黑衣男子踢打一位倒地女生,一名男子拿着铁锁头,踢打并用锁头多次疯狂的砸向女生。
  被打女生穿着一件白红相间的校服,事发地点有网友称位于柳州市柳南区一中学外某企业小区公园池塘边。画面中打人者和被打者疑是未成年的学生,属于校园欺凌事件。
  微信群还传出了网友人肉打人者的截图,截图中显示打人者之一自称“轩总”,该轩总还在qq聊天记录中叫嚣挑衅“老子灭亡柳州仔”“NB你来砍我”。
源自:南国今报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8#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6-2 17:08:01|只看该作者

山东重拳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突出市和单位一票否决

源自:中国青年报
原文标题:山东重拳治理校园欺凌
  本报济南5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面对不容忽视的中小学生欺凌现象,山东将出重拳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市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根据该方案,在日常管理中,学校应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方案明确,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或通过职业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方案提出,应建立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包括考评机制和问责处理机制。方案规定,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方案,各市、县(市、区)、各部门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是本市、县(市、区)、本部门、本校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对重大学生欺凌事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学生二次伤害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47#
 妮爱 发表于: 2018-3-27 23:15:00|只看该作者

子研论道:要干预校园欺凌

  “北京中关村二小事件”引起社会的重视,这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校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校园欺凌,我是深有感触的。1977年,我由农村“戴帽”小学转至城里中学读初二,同时转去的共20人。由于城里学生称农村学生为“老农”,课间又集体欺负农村同学,包括推挤、抢棉帽、扒衣服、使绊子等等,在半年时间里,同时进城读书的同学就剩下我和另外一个同学,其余全退学回家了。我是由于学习好,又是班干部,班主任老师又强力保护,没人敢欺负。另一个同学的堂姐是年级组长,也得到庇护,方得安全。后来我上了大学,另一个同学读了中专,都离开农村。而当时退学回家的同学,现在都在农村。校园欺凌是他们退学的主要原因,后果相当严重。尽管当时没引起社会重视,但校园欺凌一直存在,社会后果亦会随着时间逐步显现。
  时至今日,校园欺凌也许方式不同、程度不同、后果不同,但还是要作为社会问题、心理问题、教育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家庭教育是首位的。家长不管什么出身、背景,对下一代的做人教育和影响是必须的。教育子女从小学会善良、平等、友爱、互助,反对攻击他人、欺辱他人,也要教育子女从小学会正直、勇敢、坚持、抗争,反对怯手怯脚、逆来顺受。
  学校责任不可推脱。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共处,不存在成人视角还是儿童视角问题,这是一种养成教育。教师关心弱者、抑制欺凌、科学引导、主持正义,是师德,是分内之事。在本班本校出现欺凌,班主任校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光受到道义的谴责,也要受到纪律的约束。教师学校对欺凌的纵容,是对学生的伤害、对社会的伤害。
  学生要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小学、中学、大学生都要在学校、教师的帮助下,有组织地创立和完善学生自治社团,宣传和谐、反对欺凌、联合抵制、依法维权,形成和善友好的正能量校园氛围。
  社会要持续关注。只要出现校园欺凌,社会就要发声,媒体就要反映,就是要给欺凌者及其家庭以压力、以教育,给学校教师以警醒、以促进,给被欺凌者以声援、以正义。当然,法治社会,立法清晰、完备,处理有法可依,才是更为重要的。
⊙作者:崔子研 作者邮箱:czy42666@sina.com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6#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3-17 13:08:00|只看该作者

校园欺凌屡禁不止 代表建议立法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源自: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左)。人民网 图
原文标题: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人大代表:设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法制日报3月17日报道,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生间的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各界关注。3月13日中午,在江西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民盟江西省委副主委、江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张国新与《法制日报》记者聊起了这一话题。
  张国新认为,应加强校园欺凌综合治理,设立两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相关处置程序。同时,建议通过立法把教育惩戒权赋予学校和老师,以起到防微杜渐的惩戒效果。

防治欺凌不能仅凭文件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九个月的专项治理。同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工作。
  2017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校园欺凌预防及事后处置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
  “这三份文件对有效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校园欺凌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张国新同时认为,也应清醒地看到,要确保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仅凭文件远远不够,还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相互配合,需要长期、细致、艰巨的工作和努力。

区分欺凌与打闹嬉戏界限
  张国新说,尽管《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校园欺凌作出了明确定义,但其中的精神伤害和打闹嬉戏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利益不同的各方对其认识差异较大,容易产生矛盾和对立。
  张国新认为,欺凌行为应包括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贬低行为、言语暴力行为以及在网络上辱骂、攻击或披露隐私等。
  “这样有利于让学生和家长区分校园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限,也有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张国新说。

设立两级欺凌治理委员会
  为完善校园欺凌事件处置程序,张国新建议,应设立两级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一为校级,二为县区级或市级。其中,学校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性质应当是独立的专门委员会。
  “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建立危机预防、准备、应急、危机后恢复等机制,负责校园欺凌事件的调查、申诉和惩戒。”张国新说,相关人员如不服处理结果,可向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申诉,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可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
  张国新说,鉴于学校在法律人才和权威性等方面的不足,在涉及与其他部门协调的事项时,均应由上级欺凌治理委员会安排。

建议立法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社会上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
  “要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老师。”张国新认为,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学生来说也不例外。
  “玉不琢,不成器。”张国新说,如果缺乏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学生很难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悔悟和纠正,其过错行为容易再次发生,甚至引发校园暴力事件。
  张国新说,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把目光主要放在了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上,而对处置未成年人之间以及未成年人对教师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鲜有规范。
  “一旦遇到‘问题学生’,就会出现老师想管却不敢管的情况。”张国新说,有些老师对学生的过错行为不问不管,虽说这样的老师不会因为违规管理学生而受到处罚,但是那些被放任自流的学生最终也会成为受害者。
  为此,张国新建议,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教师法中,完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戒的措施和程序,以达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效果。惩戒措施除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前提是不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伤害。
  “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张国新说,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当然,惩戒权的运用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不能过度,更不能滥用。
源自:法制日报
45#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3-13 09:08:00|只看该作者

人大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有关法律 向校园欺凌说不

源自:新京报
原文标题:向校园欺凌说不 全国人大有关负责人:修法中针对性解决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野。
  12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也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修法过程中,一定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2017年11月23日,青岛广饶路小学的学生在操场上学习“向校园欺凌说不”法制教育宣传图版。图片据视觉中国

提案
民革中央建议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今年两会,民革中央继续聚焦校园欺凌,提交《惩防并举,呼吁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书面发言和《关于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民革中央分析认为,目前“反欺凌”专项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从立法目的出发,还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像《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没有细化“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的义务责任,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够完备,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二是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校园欺凌”中施害方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
  三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目前的社区矫正和工读学校等措施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很大差距。
  为此,民革中央建议,要整合目前已有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在反校园欺凌法制定中,应包含立法目的、范围、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护责任与义务,政府与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司法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等。
  此外,相关立法还要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比如针对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可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而在完善司法保护制度方面,可增设“社会服务令”,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四中校长马景林也表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手段。马景林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还是要分类别讨论。像淘气、恶作剧式的问题,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而性质恶劣的,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

◇ 对话
“校园欺凌呈现低龄化趋势”

  重案组37号:近些年,各地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您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类似事情,有哪些特点或倾向?
  覃鸿(全国人大代表、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校园欺凌事件中,一些未成年学生被打或被当众羞辱,这些行为在年龄上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在流动人口、留守儿童密集的地方,出现类似的事情也比较多。一些女生也成为校园欺凌事件的主角,包括参与实施校园欺凌。
  虽然校园欺凌相对社会暴力出现较少,但很早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是需要重视的。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同龄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对这些孩子更长一段时间的心理产生影响。如果不制止好,容易造成很恶劣的社会风气。
  重案组37号:类似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背后,哪些原因需要重视?
  覃鸿: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乏,家长管教不充分或者不恰当。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
  另外,国家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更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手段,因为他们都需要保护,比较少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未成年人的欺凌暴力行为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慑作用。
  重案组37号:对这些现象,您有什么建议?
  覃鸿:建议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一些惩治未成年人欺凌暴力等违法现象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加强法律干预。
  希望能再制定出从接收关于欺凌暴力行为的报告,到问题的界定,还有调查、制定方案、进行干预,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等一系列完善的工作程序。

案例
辽宁:校园欺凌计入综合素质评价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院等在内的11个部门,联合印发名为《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的文件,对校园欺凌现象“亮剑”。
  文件中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文件提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通过在学校中加强教育,在家长中开展培训,以及在定期排查等手段,处理校园欺凌。
  辽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文件下发后,辽宁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都将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成员包括教师、教职工、社区代表和家长代表及校外专家,高中阶段还将吸纳学生代表。
  此外,为保证实施效果,教育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学进行不定期检查。在处置流程上,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由所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启动调查,在10日内进行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查工作需在15日内完成。
  “在处理过程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如果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且没有得到妥善处置,将对校长和班主任进行问责。”上述工作人员说。
  文件明确提出应对校园欺凌事件,要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其行为表现将被记入综合素质评价”。辽宁省教育厅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后,校园欺凌行为将会对实施者未来的升学产生影响。
⊙记者:王俊 张维 王煜 陈鹏 王梦遥 沙雪良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44#
 嗨哟嗨哟 发表于: 2018-3-12 21:28:01|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内司委:为校园欺凌立法 解决这事不远了

源自:封面新闻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内司委回应:为校园欺凌立法,离解决这问题不远了

  封面新闻记者 张想玲
  校园欺凌近年持续成为社会热点,也成为两会关注的议题。
  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在被问及校园欺凌是否有立法计划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个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一定会高度重视解决这个问题。
  此前,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民革中央向大会提交了题为《惩防并举推进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大会发言。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民革中央建议
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一直以来对校园欺凌的界定都是一个需要慎之又慎的问题,真正进入司法程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并不多。尽管不同层级已经陆续出台防治校园欺凌的规范性文件,但校园欺凌仍然被认为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盲区。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民革中央向大会提交了题为《惩防并举推进防治“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大会发言。民革中央在这份发言中指出,目前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呼吁尽快制定“反校园欺凌法”。
  针对校园欺凌专项立法的呼声一直未止。民革中央在大会上的发言称,“反校园欺凌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个方面,需明确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多方的责任与义务。民革中央从立法建议角度认为需要注意三个问题。首先,目前关于学校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学校对“校园安全”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组成,所保护的是最广义的“校园安全”,没有细化到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校园安全管理义务责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为学校如何防治校园欺凌、应采取何种具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与标准,但是与专项立法的结构和涵盖内容相比仍不够完备,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其次,监护人责任实现方式过于概括。涉及监护人责任追究规定散见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尽管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对监护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内容的细化”和“方式的特定”,对于“校园欺凌”中家长监护责任的问责,仍有待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司法保护制度不完备。现有“以教代刑”的“中间过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区矫正、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矫正措施的多样性和体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全国人大回应
在法律修改中会高度重视

  基于此,民革中央提出建议,整合目前已有的学校防治校园欺凌规定,将其提升至专项立法;强调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令父母严加管教措施”的具体手段,如责令父母管教并缴纳保证金、设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并作细化设计。增设“人格调查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充分考虑其性格、家庭、经历等情况;增设“社会服务令”,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荐至公益性机构从事无薪工作并给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读学校,包括是否增加强制性就读条款,设置与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等;确立“工读预备制度”,即学生仍在原校读书,经一定预备期,据学生偏差行为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预备档案或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和教育。
  关于校园欺凌,全国人大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考虑和计划?2018年会不会有一些相关的进展
  在12日举行的发布会上,回复这一问题时,王胜明表示,校园暴力或者校园欺凌,各地都有发生,有的行为非常恶劣。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上也广泛关注。”一件事,大家都重视了,离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太远。”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个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一定会高度重视解决这个问题。
43#
 你不在 发表于: 2018-3-11 10:28:00|只看该作者

人大代表关注校园欺凌 普法教育要形成长效机制

源自: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吴嘉林、卢羡婷)“不少实施校园欺凌的孩子,竟然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而那些受到欺凌的孩子,不知道向谁诉说……”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院长朱惠英在广西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一番话,引发了代表们的讨论。
  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幼儿园园长吴洁秋、广西南宁市天桃实验学校副校长覃鸿两位代表留意到,校园欺凌现象近来出现了一些新趋势。
  一是低龄化,欺凌事件在小学生群体中也时有发生。
  二是女生频频成为实施欺凌的主角。
  三是通过互联网快速传播。
  面对这些问题,代表们纷纷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去年底,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欺凌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预防措施和处置办法。
  覃鸿表示,应加快立法,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惩戒那些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严重欺凌实施者。
  “一个‘熊孩子’的背后,一定有家长、校方等多方面的原因。”朱惠英表示,除了针对学生主体,相关法律也应该明确学校、家庭、社区等各方的责任。
  此外,代表们表示应加强教育,有效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学校虽开设了法制教育相关课程,但因为老师们非专业出身,讲不透,效果不显著。”覃鸿说,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与学校合作,形成普法教育长效机制。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2002-2024, 蜀ICP备12031014号, Powered by 5Panda
GMT+8, 2024-5-10 17:39, Processed in 0.031200 second(s), 7 queries, Gzip On, MemCache On
同板块主题的 后一篇 !last_threa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