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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火之恋 发表于: 2021-2-25 12:06: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广西玉林升降机坠落致6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7人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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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界面新闻
原文标题:广西玉林升降机坠落致6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7人被追刑责

  2月5日,广西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5月16日19时50分左右,玉林市二环北路的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l标1#、2#、5#楼工程在建工地发生1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6人死亡。2021年2月8日,玉林市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事故调查组认定,玉林市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5·16”建筑施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16日19时40分左右,施工升降机司机周某某驾驶施工升降机,搭载塔吊指挥覃某某、混凝土工人杨某某、混凝土工人杨某某、混凝土工人杨某某、混凝土工人罗某某共6人,准备到A1标段1#、2#、5#楼项目的5#楼楼顶进行浇筑造型混凝土。原计划是搭乘施工升降机到32层(该楼地面以上32层),然后再通过到楼顶的楼递通道走上到楼顶层面。19时50分,施工升降机笼体底部上升到5#楼33层楼面(最高附墙以上,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升降机驾驶员应该在第32层层站时制动升降机停靠),施工升降机笼体发生侧翻,最终坠落到地面造成事故(连带32层1个附墙,最上面5个标准节等),事故造成搭乘施工升降机的6人中的3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重伤经送医后,于20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往下第5节标准节与第6节标准节连接位置左侧2根高强度螺栓缺失、未安装有效的上限位装置及上极限装置,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施工升降机司机周某某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责人员(1人)
  周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司机,违规操作施工升降机,驾驶施工升降机右吊笼底部越过最高一道附墙(最高层门32层在最高附墙下),违反了《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第五章第10项、《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规程》第十一章第三项,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1。顾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落实安拆人员岗位职责;没有保证其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没有按规定有效的落实航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在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工人,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工艺规定要求进行顶升加节操作,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在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林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相应的操作资质而参与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施工升降机安装工艺规定要求进行顶升加节操作,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姚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对陈桐永、林玉海在顶升加节的违规操作(林玉海未持证上岗、未按安装工艺操作顶升加节)没有加以制止和组织整改,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装作业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顶部的第5节、第6节标准节连接安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肖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履行督促落实设备管理人员张小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吴俊霖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施工升降机未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张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严格监督检查,未制止安拆方的违规操作行为;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出具验收记录并违规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吴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5月14日顶升加节安装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规定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职责,未制止安拆方的违规操作行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升降机未经组织验收合格即违规投入使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1。陈某某,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没有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督职责,对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定期巡查,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顶升加节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杨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生产经理,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违反《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未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落实,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黄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违反《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顶升加节施工方案;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对验收工作把关不严,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出具验收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王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公司总经理,作为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公司的负责人,对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予以消除,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曾某某,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见证员,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安拆工人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没有马上制止;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出具验收旁站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6。蒋某某,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监理,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安拆工人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没有马上制止;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出具验收旁站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7。杜某某,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督促相关监理人员落实各自岗位职责,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验收把关不严,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出具验收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8。宁某,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及时督促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监理项目部在该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对施工方严格监督落实整改,对该项目施工建设中暴露的安全隐患问题虽以文件和会议形式在施工方、业主方、监理方等几方安全例会中进行通报,但未能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对隐患整改治理的督促不够坚决彻底。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9。王某,玉林市盛享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玉林XX园凤凰城五期A1标段1#、2#、5#楼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予以消除,对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项目经理的事项没有及时组织协调办理,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0。梁某某,玉林市盛享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安全主管,对项目建设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监理公司在日常监督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去协调整改予以消除;没能对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跟踪落实整改。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和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玉林市纪委监委机关严格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五)建议行政处罚事故责任单位(4家)
  1。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北流航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没有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2、3、4、5目的规定;未按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对事故施工升降机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记录,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2。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未按规定督促落实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规定组织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操作后进行验收,未按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记录,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3。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航博公司执行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施工未严格监督,对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及时汇报行业主管部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六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项目监理部未按规定严格把关施工升降机验收手续,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玉林市盛享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盛享XX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对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项目经理的事项没有及时办理,未对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至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监理单位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处理,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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