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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5-11-2 10: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清水江契约文书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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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光明日报  : 徐晓光
  “清水江文书”是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清水江流域地区的汉文民间文书,是锦屏、天柱等清水江中下游林区古代、近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的真实记录和反映。其内容大体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权属买卖转让、合伙造林、佃山造林、山林土地析分、林木收入股份分成、山林管护及村寨环境保护、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及诉讼文书、家庭林农业收支登记簿册以及村寨管理、婚俗改革规定、官府文件等。
  “清水江文书”是散存于清水江流域珍贵的民间文献资料。清水江流域自清代中期纳入中央政府行政规划之后,便使这些遗存文书具有了特殊的价值。尽管有幸遗存下来的契约文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还是反映了该地区时代变迁、经济发展、社会演变的情况,成为民间区域社会历史的写照。
  以前,“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比较狭窄,主要围绕锦屏县的文斗等几个苗寨的林业契约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是林地租佃关系、木材市场流通体系和林业习惯法等。实际上,“清水江文书”内容丰富,反映的诸多历史信息值得深入细致地研究。
  民间档案文书在中国各地有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遗存,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徽州文书。与之相比,“清水江文书”虽然在数量上不如前者,但其比较清晰的时间脉络、地域格局和人际网络体现出来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非常突出。由于清水江流域开发较晚,相应地用于处理和记录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各种民族文献也出现较晚,除了下游地区有极少量明代后期或清初的文献外,现存绝大多数民间契约文书都是清朝中期和民国时期的,两三百年的历史相对来说并不久远,客观上使得“清水江文书”的遗存及其系统性和完整性的保持,具备了更大的可能性。而木材的种植与采运这一社会经济的主线,使“清水江文书”保持其一贯的中心主题及特有的时间周期和节律,留下了许多值得探讨的新问题。
  清水江契约与徽州契约一个重大的不同是徽州契约有官方盖印的“红契”,而清水江契约中少见红契。《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第1卷所收279件山林卖契中,盖有官印的红契只有9件,从卖田契中见到红契情况看,在不动产买卖中,不能说完全没有交付契税、加盖官印的习惯。如有一则文书讲的是“为欺官藐法违断害良捏词妄控事”,文中“缘前以挟富吞谋具控逆侄姜沛仁在案,荷蒙仁主于前十月初九日审讯,照蚁红约当堂公断,遵依天向具有遵结在案,恳恩调阅”,这里的“照蚁红约当堂公断”,即以原告的红契为依据,当堂进行审断,说明了红契在案件审理当中的效力高于白契。
  契约文书的实质是体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私人文书,契约虽存在于我国天南地北,却都根植于具有自由买卖性质的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基础上,故各地契约内容与格式都具有明显的共性。从其他省份移植进来的土地契约应用在山林买卖、租佃关系上,自然脱离不开土地契约的“原型”,表现出更多的“共性”。土地契约虽然在形式上是双方当事人按照传统习俗订立的私人契约文书,但却具有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社会职能,政府对各种土地契约是认可的,也认可其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作用。为了避免因契文不确切引起更多产权纠纷,民间教育有把书写契约文书作为知识传播的途径,政府还颁行统一的契约式文,强化了各地契约文书的趋同性。
  “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清水江居民习惯上认为契约有四个作用:作为村寨之间的边界约定;买卖契约;租山种树;房屋、土地等买卖转让。清代清水江流域卷入林业商品经济的热潮,带动了该地林业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工林业由于作业周期长,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必然形成长周期、非间断的利用状态,这时防盗、防毁林、防火十分重要,需要订立长期有效的契约作为保障。由于人工造林过程长、投入大,村民如何参股分红,如何轮种轮伐,也要靠契约加以约定。人工营林引发的关于林地产权界定和转让的契约文书、不同林木种植与林地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文书等等,即是苗族侗族社会土地家族公有、经营家庭私有产权制度弹性张力的表征。所以清水江流域民间出现了山林契约,这批契约文书记载了山林买卖关系和租佃关系,现在大量遗存的林木土地买卖契约和佃山栽杉合同及抵押杉木等文书,说明契约文书是在地权关系较为明晰的前提下,山场、田土买卖、租佃所产生的复杂土地权属关系,人们借以确定各种利益和规范各自行为。清水江诉讼文书及调解文书很多,很多就以契约为据,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
  这些契约文书显示,只要主体双方有意,随时都可签约,随时都可成交,随时都可“请中”踏勘现场,随时都可调解,其运行简便快捷、低成本,体现了理性“计算性”诚信的要素。人们之间发生经济关系,一旦签订了契约文书,无需顾忌对方违反而会产生与主观愿望相违背和冲突的不良结果。于是就形成了良好的经济和信任环境,人们从事山林土地买卖和林业生产就不会有后顾之忧,都能较安心地经营管理自己的山林土地。这样的文书具有针对性的民间法效力。有了这样的具体规定之后,在契约社会之下,租佃双方都不会轻易违背己诺,以致合作双方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这些契约文书在清水江下游村落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但规范着当地苗侗人民的民事行为,也约束了外来“棚户”、客商等主体在这块土地上的民事交往。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凯里学院教授)

张新民:文书整理须力戒十弊
  “清水江文书”之搜集整理工作,海内外学界关注者颇多,继《清水江文书系列·天柱文书》首辑22巨册出版后,相关之录文考释工作亦在顺利进行。考释工作意义之重大,实足以与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相媲美,而任务之艰巨,又因事涉西南多民族复杂社会而加倍困难。有鉴于新资料之发现,往往能推动新学科之发展,则考释工作虽烦琐微细,仍需本着劳己逸人精神,敢于以大气魄勇而任之。目前近万件契约文书录文已大体完成,《考释》初稿亦有部分装订成册,虽不能遽云成绩斐然,然乐观其成已可预知。
  考释工作之难,古人多已有言。宋人郑樵便云:“古人之言所以难明者,非为古人之文言难明也,实为古人之文言有不通于今者之难明也。”尤其文书乃民间书手书写,字多异体,语屡乡音,族内人熟悉认同,族外人诧异陌生,何况时有古今,地有南北,转移变化,藐若悬隔,意同河汉,障碍横生,实乃势之必然。加之事涉王朝体制,情关民间礼俗,千般混杂,万种糅羼,欲一一厘清,实难上加难!足证必广参载籍,多方周纳,反复查考,审慎下笔,方能折衷一是,成就传世鸿篇,不致贻笑方家。
  朋友相处,攻错责善为第一义,反之则谀辞巧语,何益之有?佛教谓真朋友为善知识,其意即在改过向善。今观部分文书释文初稿,虽不能说毫无成绩,然仍需依据多闻直谅古义,逐条辨明弊端,庶几一扫今日学界捧杀陋习,收刮垢磨光之效,做到字字句句皆精炼纯美。故仅就检读所及,略举数端如下。
  一曰翻检不勤。考释之事,涉及赋税典章制度者甚夥,非稽考文献,广参载籍,则其事难明,其义难解。仅以专载典章制度之书为例,“十通”之中,《清通典》《清通考》《清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考》《清续文献通考》《大清会典》,均必须勤翻备考。编年史如《清实录》《东华录》等,亦当随时取资利用。至于地方志乘,乃一方史事之总汇,地近易核,时近易真,更不能不勤查勤翻,比勘对照求证。今人之书如《“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苗族社会历史调查》,皆长期田野调查所得,属第一手资料,善读亦必有裨于考辨。昔裴松之注《三国》、刘孝标注《世说》、郦道元注《水经》,均无不搜考大量亡篇佚文,价值甚至可与原文媲美,足以奉为典范。今观《考释》试写稿,征引既少,考证更渺,当为读书不勤之失,不能不引为大戒。
  二曰原委未穷。词语考释之事,或又称训诂。盖古今异语甚多,诠释本义,变不知为可知,必以今言释古语。而追溯源头,穷竟原委,则可通畅文义,避免武断,减少妄改。故凡征引之书,必先注明早出者,然后次及晚出者。训诂之书如《说文》《尔雅》《释名》《广雅》,务必随时取用;音韵之作,如《玉篇》《广韵》《集韵》,亦当优先备参。上述诸书无法取证,方可采用他书。盖前者为主干,后者为枝属,前后有序,主次分明,本末定位,方能穷原竟委,剥蕉见心,得其大体,而不废小节。
  三曰妄断臆改。考释必牵涉校勘,校勘之大忌则为轻易擅改。昔冯武尝指出:“不可以一知半解而斟酌去取,姑俟之博物者裁定”;叶德辉亦强调:“虽有误字,必存原本”;均以为与其擅改,不如迳存原貌;否则一字之差,便贻千古笑柄。检读“清水江文书”,多见據、拠、处等字,均“据”之繁体或俗写,考释者不察,遂遽下断语云其为误字,即为一显例。更甚者则为“情因”二字,文书屡见不鲜,皆各有其含义,考释者主观臆断,竟言“情”为讹字,当改为“今”。不知无论音与形,此二字均渺不相涉,何能有误?此为原文不误而改者误,不可不引为大忌。
  四曰缺乏实证。校注之事,最讲实证,凡文书确有误者,必列举可靠证据说明,拟改而有待实证者,则必加一“疑”字以示慎重。陈援庵曾总结校勘四法,今人多乐道之。四法为对校、本校、他校、理校,均无一不依赖于证据。证据明始可改,当为校雠考辨之铁律,即便理校乃不得已之补充,亦必有坚强之理据可依。所谓理据云云,即行文习惯、前后体例、地方习俗史实等,皆有可覈实之理由为证据,方可下笔慎重更改。今观《考释》初稿,证据未备而迳改者甚多,严重者甚至以不误为误,非但徒增纷扰,亦有失谨严笔法。
  五曰释义欠妥。考释文书,理应以句为单位,先释其中之辞,使晦者豁、隐者显、难者易、碍者达,然后串解全句大意,展现循环诠释之妙趣。易言之,即释辞有裨于呈现全句语意脉络,呈现全句语意脉络亦有助于释辞。更重要者则为通释文书全篇大意,介绍事主立契缘由,提供史实背景,揭示家族家支源流,简述契文实际功能。兹事意义甚大,关系全书质量非浅,虽尚待今后田野作业,以求获取实证依据,然亦不可不及早注意,以防事起仓卒而不知所云。今观《考释》试写稿,释辞者多,串解者少,通释者则绝无一人。而释义未安者,更俯拾皆是。如前述“情因”二字,考释者迳训为“因为”,“情”字遂无着落,语气内涵既不完整,轻心漫笔之咎何辞?
  六曰用语未准。考释校勘,事涉专门,何谓讹、何谓脱、何谓衍、何谓倒,皆应与具体情况对应,稽核史实准确无误,方可慎重结论下笔,决不能马虎错置,出现外行笑话。《考释》试写稿虽不能说全然有错,然遣词用字未准者亦多,当反复参照前人校勘成果,融会贯通以求灵活妙用。
  七曰直白粗疏。考释校勘,古人佳例甚多,试检《十三经注疏》一书,即可略窥究竟。时至今日,无论东方西方,南海北海,皆无不强调释义之重要,以诠释求创造,以创造寓诠释,殊途同归,百虑一致,虽一皆依准于经典,家法却千蹊万径,如林茂鸟鸣,此呼彼应,乃至学派林立,蔚成大观,互有短长,各成一统。惟文书考释,虽释义至为关键,仍非今日所谓论文可比,必以凝练简括取胜,做到文省事增,要言不烦,字字放光,句句夺彩。今若以唐人刘知几削烦之法,以修改《考释》试写稿,则冗句赘字触目皆是,可省可删之处不胜其改。故仍有必要反复斟酌,刮去尘垢,显现辉光,以精炼代直白,以含蓄替粗疏,方可质之师友,见客问世。
  八曰重复累赘。古人著书,最忌繁复,不得已而两出者,则必以互见法示明。今观《考释》试写稿则不然,一注二注乃至三四注者屡见不鲜。仅一“契”字,前后重复出注者即达数十次,令人望而生厌,掷书废观。如何处置,当集思广益,相互协商,一概按编号排序,见于前者即略于后,确需重出互见者,则应跨卷或跨册,既方便读者检读,又避免烦杂赘疣。
  九曰不当注而注。考释之关键,要在辨滞惑、疏疑碍、畅文义、明事实。如辞旨已明,文义已晓,畅达无滞,流利少碍者,则不必出注,然稍检《考释》试写稿,即不难发现,不当注而注者,触处皆是。可谓无病呻吟,徒耗笔墨,灾祸枣梨,低估读者,均当一概删去,免贻讥讽口实。
  十曰校对不严。校雠本义,乃为“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故曰雠也”。态度之严谨,一望可知。盖一字之误表面事小,实际关涉者则甚大,轻者影响文章显晦畅滞,重则祸及是非曲直,更甚者则牵连军国大政,害人性命,丧人利益,曷可不慎而又慎乎?《考释》原件煌煌数千,录入多赖生手,上下协助,费心费力,始克竣役。然错讹满篇,稍检即知。仍须反复比照原件,一丝不苟核对,方能减少差错,俾臻完善。切不可心粗气浮,随意处置,误人误己,贻笑大方。
  以上十条,乃通读文书,随手劄记,有感而发。搔痒不着,聊供警勉。务祈同道诸公,战战兢兢,发奋惕励,非仅养成个人严谨之学风,亦维护学术应有之尊严,珍惜难得之人生因缘,不负社会各界之殷殷厚望。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贵州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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