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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2015-12-14 09:45: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概念的内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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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新疆社会科学》  : 陈纪 高永久
  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的心理反应,是民族政治体系与少数民族成员各自的政治实践,它包含政治心理和政治实践两个层面,并且二者密切相关。民族政治体系、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少数民族成员及其政治实践构成了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基本要素。国家层面、民族层面和村社层面的政治认同是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主要类型。

一: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基本涵义
  (一)“政治认同”定义的简述
  西方学者对“政治认同”一词的界定主要是借助早期学者对“认同”、“个人认同”、“社会认同”等概念的研究视角,认为它是人们对政治生活的心理反应。“政治认同”的概念最初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特·A·罗森堡姆于1976年提出,他认为:“政治认同,是指一个人感觉他属于什么政治单位(国家、民族、城镇、区域)、地理区域和团体,在某些重要的主观意识上,此是他自己的社会认同的一部分,特别地,这些认同包括那些他感觉要强烈效忠、尽义务或责任的单位和团体。”①后来的学者基本上是从政治文化或政治心理的层面定义政治认同这个概念的。比如,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中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了政治认同的概念、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成为西方学者研究政治认同问题的理论依据②。
  国内学者对政治认同概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沿用西方学者的分析视角提出了几百种定义,实质上仍然是把政治认同归属于政治文化或政治心理的研究范畴。如马振清认为,“政治认同,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它与人们的心理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③。二是从政治实践的角度对政治认同概念作出了更加贴近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界定,但持有这种研究倾向的学者目前在国内并不多见。学术界对政治认同分析视角的转变为我们探讨“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概念的内涵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思路。
  (二)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相关研究
  国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研究是以“民族国家”视角为切入点,认为政治认同与建立在政治认同基础上的政治共同体,必须把“民族”作为最基本的政治单元,以此来研究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对现行政治体系的认同。如有学者认为,“政治认同和政治共同体的主要单元还是民族”,一直在“努力用普遍的认同和共同体取代众多的特殊认同和共同体”④。国内学术界对涉及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去政治化”、公民意识、政治民主化等方面,间接地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成员如何认同国家政治体系应坚持的主张。费孝通先生把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总结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⑤,以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主线阐释了中华民族合为一体,并实现相互认同的过程。马戎从民族社会学的角度,指出解决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之路,通过人口的自然流动进程,淡化少数族群与其传统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⑥,促使少数族群通过逐步“去政治化”来实现对国家的政治认同。陈联璧认为处理民族关系应从强化公民意识入手,也就是“各民族公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各民族公民享有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⑦。通过实现民族平等的权利来提升少数民族群体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可与支持。王建娥提出族际政治民主化的构想,并认为其对保证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⑧,能强化少数民族成员的国家政治认同意识。周平在《民族政治学导论》一书中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概念直接予以界定,他从民族政治文化的角度指出,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是民族共同体成员对特定政治单位的归属感。民族成员对某个政治单位的认同不仅表现为对该政治单位的参与,也表现为对该政治单位的义务感、责任感、支持和效忠,并形成对该政治单位深深的情感依恋⑨。
  (三)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定义界定
  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政治认同的定义及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相关研究的梳理,笔者认为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概念把握不能仅停留在政治心理或政治文化层面上,更应该从政治实践的角度予以科学的界定。这种界定能够反映现阶段民族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了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向了政治生活的实践领域。
  1.“民族政治体系”的含义
  周平认为,政治体系是一定的政治角色围绕一定的政治权力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所形成的政治关系结构,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角色、政治关系是政治体系的三个构成要件⑩。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民族政治体系是指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一定的政治角色为维护一定的政治权力而形成的政治关系结构,是与其他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政治单元。
  从民族政治体系与国家政治体系的关系来看,它不仅包括国家政治体系、地方政治体系,而且也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以及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具体说,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各民族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治体系应属于最高层次;地方政治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是次级的且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政治体系,但这两种政治体系都应该与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相一致,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实践;民族村社政治体系是最低层次的政治体系,也是既与国家政治体系相一致,又与国家政治体系相排斥的非国家形态的政治体系①。民族政治体系的层级性说明了民族政治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它存在于多民族国家大小不同的民族社会范围中。我们已在相关的研究中指出了这一点,少数民族政治体系的发展始终要把与国家政治体系一体化规定为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政治活动②。
  2.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定义
  在对民族政治体系基本含义阐释的基础上,本文对“少数民族政治认同”这一概念界定如下: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的心理反应,是民族政治体系与少数民族成员各自的政治实践,即它包含政治心理和政治实践两个层面,并且二者密切相关。具体说,少数民族政治认同是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层面上它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的感知、情感、信仰等心理反应;在实践层面上它是拥有一定政治权力、政治角色、政治关系结构的民族政治体系进行政治实践而产生的结果,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成员在一定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利益支配下,以政治实践方式影响民族政治体系而产生的结果。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和少数民族成员愿望中的政治体系之间在政治价值、政治利益等方面的吻合程度决定了少数民族成员对政治体系的心理认同程度以及各自政治实践的基本态势。也就是说,如果三个层次的民族政治体系,即国家政治体系、地方政治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通过政治实践满足少数民族成员正当利益越多,少数民族成员对现行民族政治体系的心理认同度就越高,支持和参与的可能性就越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具有政治心理和政治实践这两个层面的含义。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动态地呈现了少数民族成员与民族政治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二者的政治实践实现政治信息、政治资源、政治产品等在少数民族成员和政治体系之间的输入和输出。
  3.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特点
  (1)整体性。少数民族政治认同体现的是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这两个方面,不能把二者孤立起来,它们构成了一个密切相关的整体,缺少任何一方都将影响对其的准确把握。也只有将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考虑,才能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治认同问题进行科学的、客观的研究。仅从文化层面上研究少数民族政治认同,难以理解政治体系中某些政治关系的调整与完善;仅从实践层面上探讨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将会弱化政治文化或政治心理在维护民族关系、增强各民族凝聚力、推进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2)互动性。此种界定充分考虑到个体成员的政治实践对政治认同的重要作用,也为个体成员因被动地接受政治认同而产生的政治认同危机找到一种较为合理的解释。少数民族成员个体或群体与民族政治体系各自的利益要求、价值目标及政治主张应通过各自的政治实践进行协商、沟通与交流,这种相互作用实质上就是二者双向的政治互动过程。一方面,这种政治互动是现行民族政治体系中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体制等政治关系得以调整与完善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这种政治互动为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并以此来保障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从而实现对民族政治体系中国家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体系的认同。

二: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构成要素
  根据戴维·伊斯顿政治系统理论①的基本涵义,我们认为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构成要素应包括民族政治体系、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少数民族成员及其政治实践。其中,民族政治体系和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又构成了少数民族成员政治认同的对象。
  (一)民族政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1.政治权力。它是民族政治体系的核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我国少数民族政治权力应包括国家政治权力、地方政权、民族自治权力、民族村社权力等。这些权力是不同层级政治资源在公共领域内形成的结果,支配着民族社会的政治生活,在不同社会范围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2.政治角色。它是指拥有一定政治权力并能够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政治组织和个人政治角色这两个方面。政治组织作为民族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规范的运作机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机构,也包括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与政府机构,还包括村社层面上的家族、教会及与政治有关的诸多社会团体等。民族个体政治角色包括政治领导人、政府官员、政治精英、长老、宗教领袖等。
  3.政治关系。它是指在民族社会政治活动中,政治组织、个体政治角色和少数民族成员围绕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而形成的不同层级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管理、控制、协调、合作、诉求、建议等方面。
  4.政治规范。它是指在不同层级政治生活中,制约和允许政治组织、个体政治角色和少数民族成员从事政治活动的基本准则与行为标准。不同层次的政治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制度以及与政治活动有关的社会习俗、社会规范、长老制等。
  (二)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
  从民族政治体系对社会环境的作用看,民族政治体系内部各要素,即政治权力、政治组织、个体政治角色以及政治规范等要素的有效运作,是其获取政治信息并保持自身有序与连续的基本要求,它对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积极作为也是其获得族员普遍认同的关键所在。因此,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是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基本要素,并体现了其自身活动的目的性和能动性。民族政治体系中国家和地方政治体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的良性运作作为促使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认同②的手段,能够在实现自身的政治目标、政治意图、政治预期中,以及在满足族员的利益需要中,保证了族员对这些体系产生心理认同。反之,当民族政治体系中各层级政治体系的运作不能满足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要时,将可能会导致少数民族政治认同危机的产生。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国家政治体系是民族政治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民族政治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然而,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影响少数民族对国家政治体系认同的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结构性不均衡引发的矛盾,也包括分配性不均衡引发的矛盾,往往会导致民族冲突,甚至会出现民族心理认同危机③。因此,民族政治体系中国家政治体系自身的积极运作,以及地方政治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的积极运作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政治体系应当调用一切可使用的政治资源,以各种途径及各种有效的渠道帮助落后的民族群体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提高成员的生活水平,以此来促使少数民族成员把对国家政治体系的认同放在首要位置。总之,如果民族政治体系运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那么会产生两个结果:在文化或心理层面,能增强个体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的信任、情感、认可;在实践层面,能促进个体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的积极参与、支持、合作。
  (三)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实践
  从社会环境对民族政治体系的作用看,少数民族成员作为政治认同的主体,他们的政治实践是向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提出政治愿望、经济发展、文化权利、社会进步等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促使其愿望中的民族政治体系与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之间吻合程度被逐步扩大的根本途径。因此,族员的政治实践是构成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基本要素。需要强调的是,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或者是被少数民族成员认同,或者是少数民族成员去认同,这是两种角度不同的认同方式。被认同主要是指从民族政治体系的角度来分析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认同,即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如何通过自身的实践运作,如何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来满足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促使该体系逐步被少数民族成员在心理上产生认同的过程。去认同主要是指从少数民族成员的角度来分析他们的政治认同,即少数民族成员如何通过他们的政治实践,如何通过他们的政治活动去改造和转变现行民族政治体系(或者说,如何通过他们的政治活动去努力建构愿望中的民族政治体系),从而促使该体系满足族员利益需求,实现族员在心理上产生认同的过程。可见,这两种认同方式既包括心理层面的认同,也包括实践层面的认同。在民族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历史、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制约,被认同和去认同的结果在满足族员利益需求方面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然而,随着少数民族成员政治实践的常规化和制度化,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逐步缩小这种差距,使两者满足族员利益的交集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现行的民族政治体系获得心理上的认同和行为上的支持与合作,这也正是我们强调少数民族成员政治实践对政治认同的意义所在。
  (四)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民族政治体系、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少数民族成员、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实践这四个方面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具体地说,民族政治体系、少数民族成员分别是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客体和主体;民族政治体系的运作和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实践形成了主客体关系。“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①因此,这种主客体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少数民族政治认同中少数民族成员和民族政治体系之间的政治关系。少数民族政治认同作为一种心理反应,是主体对客体能动的认知过程。少数民族政治认同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认同主体在对客体的认知过程中,以及在一定愿望中有意识地对认同客体的政治作为,正如马克思所言:“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②。认同客体(民族政治体系)在一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支配下的积极运作,又是满足认同主体利益需要的过程,也是被认同主体逐步感知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在政治心理和政治实践这两个层面上实现了相互关联。

三: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主要类型
  1.国家层面的政治认同。国家层面的政治认同就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中国家政治体系及其运作的认同。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政治体系反映了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求,同时也是实现他们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的重要保证。从上述所说的被认同与去认同的角度看,在理论上这二者在现行国家政治体系层面上对少数民族成员来说是一致的,在根本利益上并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也就是说,现行的国家政治体系与少数民族成员愿望中的政治体系总体上相互吻合,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所决定。从纵向上看,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成员无论是在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上,还是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家政治体系及其有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需要得到极大的满足。从总体上来说,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政治体系不仅在文化或心理层面上予以认同,在实践层面上也拥护和支持国家政治体系运作,认同现行的政治主张、政治制度、基本政策等。因此,国家政治体系及其有效运作体现了我国各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理想与政治愿望,它是少数民族成员政治认同的最高层面,是少数民族成员国家层面政治认同的对象。
  2.民族层面的政治认同。民族层面的政治认同就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及其运作的认同。具体说,这种层面的认同对象应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民族方针政策、民族关系导向、民族工作原则等。少数民族成员除了享有国家规定的公民权,还赋予他们在聚居区内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另外,民族优惠政策权、少数民族获得帮助权以及民族工作无小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等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生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民族方针政策、民族关系导向、民族工作原则等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积极运作,一方面获得了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理认同;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成员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在自身的利益要求逐步得到实现的基础上积极地投入到政治实践中去。也就是说,这些要素在国家政治体系的调整之下,在宪法和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有效运作,保证了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层面”的政治认同。正如前述,民族政治体系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与之相关的民族方针政策、民族关系导向、民族工作原则等所构成的政治体系,即我们所说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是民族政治体系中的次级政治体系,属于非国家形态的政治体系,“带有明显的区域政治体系的特征”①,这也使得少数民族的政治生活“每每具有双重属性的特点”。由此可见,民族层面政治认同的对象对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忽视这种作用就是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属性和民族性的否定。
  3.村社层面的政治认同。村社层面的政治认同就是少数民族成员对民族政治体系中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及其运作的认同。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以及那些尚待识别的族体单位,大都拥有自己的民族政治生活,也都无一例外地拥有或曾经拥有本民族的政治体系与政治制度,它们或者表现为国家的形态,或者表现为非国家与半国家的状态②。在民族社会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少数民族成员居住相对集中的村社中,目前还存在着形式多样的民族村社政治体系。村社层面上少数民族成员政治认同的客体是一种典型的非国家形态的政治体系。一般来说,民族村社体系的政治权力由拥有一定资源的政治精英掌握,依靠家族影响、长老声望、宗教权威、社会习俗等方式来处理社区和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这些形式各异的政治体系是社区或村庄内少数民族政治生活的集中体现,同样也制约着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理体验和政治实践。目前村社层面上的政治体系虽然已不占主要地位,但在民族社会政治生活的局部领域中,其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自身的作用。由于村社层面的政治体系与国家层面和民族层面上的政治体系有一致的内容,同时也有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所以对村社层面政治体系及其运作要加以引导和管理。当前我国正处于高度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局部领域中的矛盾很可能会强化少数民族成员对与国家政治体系相排斥的民族村社政治体系的认同。也就是说,少数民族成员如果把村社层面的政治认同放在重要位置,这可能会弱化他们对国家层面和民族层面的政治认同,不利于实现少数民族政治认同的国家转向。

[译注]
  ①〔美〕威尔特·A·罗森堡姆:《政治文化》,台北: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4年,第6页。
  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32页。
  ③马振清:《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0页。
  ④〔美〕约瑟夫·拉彼德、〔德〕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文化和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金烨译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85页。
  ⑤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⑥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第6期。
  ⑦陈联璧:《民族自决权新议》,《民族研究》2001年第6期。
  ⑧王建娥:《族际政治民主化:多民族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民族研究》2006年第5期。
  ⑨周平:《民族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45~146页。
  ⑩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页。
  ①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第38页。民族村社政治体系在整个政治体系结构中处于最低层次,它对所属民族的影响却是不可低估的。周平:《民族政治学导论》,第84页。
  ②高永久、王转运:《民族政治发展的目标选择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①〔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9页。
  ②我们之所以把对国家政治体系、地方政治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政治体系的认同称之为“国家政治认同”,是因为这三者都是在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之下,都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政治实践的,并且这些体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
  ③高永久:《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3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1页。
  ①周平:《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分析》,第11页。
  ②周星:《民族政治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64页。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 作者简介
  陈纪,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生,讲师;高永久,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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