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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新闻@四川人,赶紧看! 一大波重磅法规7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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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部分综合中国政府网
  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即将到来的7月,四川将有一大波重磅法规实施。赶紧来看!

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
7月1日云贵川三省同步施行

  今年5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7月1日起三省同步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
  四川省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梁伟华表示,以“共同决定+条例”的立法方式保护赤水河流域,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实现赤水河流域协同共治的共同需要,也是在全国人大指导下的地方立法工作由区域协同上升到共同立法的创新。
  据了解,三省共同决定,就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的共同原则、形成的协作机制、采取的共同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出共同承诺,并切实加以履行实施,各省的条例细化了三省保护赤水河流域的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既强化流域共治,又体现各自特色。
  根据共同决定,三省将在赤水河流域共同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一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和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有利于确保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形成合力、规范推进。
  四川的条例则结合四川实际,对照长江保护法进行了完善和衔接,并规定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条例和决定互相融合、相辅相成,将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推动流域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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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牙尖十怪 发表于: 2021-6-30 08:52: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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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来了!

  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加强数字化运用;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意见……《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红色资源界定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基本原则。
  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设计,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突出红色资源的四川特色,明确规定,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同时,实行对红色资源的动态管理和共享。“明确规定对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加强数字化运用,推进共建共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表示。
  明确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也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注重拓宽公众参与途径,规定红色资源名录认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推动红色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鼓励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同时,规范了公众行为对于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损坏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以及利用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推动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有序开展,衔接《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条例还加大了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扶持力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乡村红色旅游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利用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等产业。

川渝首个协同立法项目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日施行

  《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值得关注的是,优化营商环境地方立法是四川与重庆开展的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
  《条例》共 5个部分共77条细则,围绕营造公正文明、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回应市场主体的需求与愿望,将“12345”查处回应机制、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天府通办”掌上服务平台等四川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在立法中加以规制,吸收最新改革成果,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作为川渝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四川重庆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川渝两地人大围绕协同立法积极行动、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立法工作上建立协同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凝聚共识、在具体内容上沟通一致,条例总则对川渝两地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原则性规定,明确川渝两省市共建功能平台、统一服务标准、数据共享、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完善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等多方面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在相关章节作出对应性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川渝协作,增强服务创新发展的能力,建立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明确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和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等规定。
  7月还有哪些新规影响你我生活?一起来看看!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7月1日起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正式实施 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7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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