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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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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娴 发表于: 2015-12-25 15:2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达州千万富商失独找代孕“赔”了孩子倒贴74万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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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腹生子”、“代人受孕”无论从法律、道德还是医学,一直备受争议,所以长期以来都是“地下交易”。代孕行为当然不合法,但是代孕所生的子女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

富商失独找“代孕”
  李向天夫妇30多岁时生育一子,全家对这独生子如皇太子般供养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其子18岁得重症不治身亡。夫妇俩痛苦不堪,整日以泪洗面、茶饭不思。想到一生心血千万家产后继无人,李向天夫妇决定请人代孕,接续香火。经朋友介绍,他们找到一家“代孕中介”,花重金选定代孕女子赵芳。双方签订代孕协议,由李向天支付30万元作为对赵芳的补偿,并付给赵芳怀孕期间每月5000元生活费,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由李向天夫妇承担。孩子出生后入李向天的户口,赵芳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
  一年后,赵芳生育一男孩,李向天夫妇按照约定将孩子抱走,赵芳虽然不舍,还是将孩子交给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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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思娴 发表于: 2015-12-25 15:24:00|只看该作者
▲温馨提示:图片的宽度最好1800 像素,目前最佳显示是 900 像素,请勿小于 900 像素▲
协议自始便无效
  半年后的一天,李向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赵芳起诉,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李向天支付孩子的抚养费74万元。庭审过程中,李向天把代孕协议拿出来,要求法院驳回赵芳的请求。赵芳承认代孕协议确系两人签订,但是在其怀孕后,李向天对她格外关心,两人产生了感情,孩子是两人的感情结晶,不存在协议约定的代孕行为,李向天也未向其支付相关报酬,协议无效,且孩子在哺乳期,理应由自己抚养。
  代孕协议,实质上是代孕方与求孕方在代孕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服务合同。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这不仅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还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自始便是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庭审中,李向天声称向赵芳支付的人民币有40余万元,但是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只有几万元。而赵芳在庭审中声称李向天只向其支付过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和到医院产检、分娩费用,也就是几万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李向天无法提供给付赵芳40余万元的证据,法院认定其向赵芳仅支付了几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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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峨眉山
 楼主|思娴 发表于: 2015-12-25 15:24:00|只看该作者
“赔”了孩子倒贴钱
  赵芳应不应当返还这几万元呢?在赵芳怀孕后,李向天与赵芳都有抚养义务,赵芳在怀孕后需加强营养,产检以及分娩的费用李向天也有义务承担。庭审中,赵芳声称,李向天给的几万元全都用在产检及分娩的相关费用上了。基于此,李向天被认定支付的几万元钱也被判定不予返还。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就本案而言,现在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母亲哺乳,所以孩子被判决由赵芳抚养。其次,李向天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结合他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支持赵芳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向天需要给付74万余元的抚养费,并且该笔抚养费需一次性给付给赵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达州晚报施法闻)
4# 金佛山
 染姐 发表于: 2015-12-30 07:53:02|只看该作者

四川男子找代孕惹出一身骚 代孕女索要数十万

源自:达州日报
  “借腹生子”、“代人受孕”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违背,所以它长期以来都是“地下交易”。代孕行为当然不合法,但是代孕所生的子女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如果发生争议,孩子应该归谁所有?
  李向天结婚后因为妻子的原因一直未能生育,好不容易在妻子33岁时才生育了一儿子,全家对这儿子百般呵护,李向天也经过多年打拼,终于拥有了自己的事业,在当地堪称一富商,名下享有多处房产。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18岁时遭遇横祸不治身亡。夫妇俩痛苦不堪,整日以泪洗面、茶饭不思。想再生育一子女来平复破碎的心和继承家产,奈何妻子已过生育年龄,有心无力。
  李向天夫妇没有领养孩子的想法。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他们找到了一家“代孕中介”,花费重金寻找到代孕女子赵芳。双方签订了代孕协议,约定由李向天向赵芳支付30万元作为补偿,在赵芳怀孕期间的每月给5000元生活费,并由李向天承担产检及分娩的所有费用,孩子出生后入李向天的户口,赵芳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染姐 发表于: 2015-12-30 07:53:02|只看该作者
  一年后,赵芳生育一男孩,李向天夫妇按照约定找赵芳要求将孩子抱走,赵芳虽然对孩子不舍,但还是将孩子交给了他们。李向天夫妇从此将全部的爱都投入到这个孩子身上,对孩子百般呵护。
  半年后的一天,李向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赵芳起诉他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李向天支付孩子的抚养费74万元。在庭审过程中,李向天把代孕协议拿出来,要求法院驳回赵芳的请求。赵芳承认代孕协议确系两人签订,但是在其怀孕后,李向天对她格外关心,两人产生了感情,孩子是两个人的感情结晶,不存在协议约定的代孕行为,李向天也未向其支付相关报酬,协议无效,且孩子在哺乳期,理应由自己抚养。
  代孕协议,实质上是代孕方与求孕方在代孕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服务合同,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违反了亲权专属于父母,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的原则,还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自始便是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庭审中,李向天声称其向赵芳支付的40余万元,但是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的也就几万元。而赵芳在庭审中声称李向天只向其支付过怀孕期间的生活费和到医院产检和分娩的费用,也就是几万元。
  到底是谁说的实话,钱到底是给的40余万还是几万,这无从知晓。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李向天在庭审中主张已经给付赵芳40余万元,李向天就该承担举证责任,即拿出证据来证明已经向赵芳支付了40余万元的事实,不然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李向天无法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其向赵芳仅支付了几万元的事实。
6# 青城山
 染姐 发表于: 2015-12-30 07:53:02|只看该作者
  那么,赵芳是不是就应当返还这几万元呢?在赵芳怀孕后,李向天与赵芳都有抚养义务,赵芳在怀孕后需加强营养、产检以及分娩的费用李向天也有义务承担。庭审中,赵芳声称,李向天给的几万元钱全都用在产检及分娩的相关费用上了,钱早已花完了。基于此,李向天被认定支付的几万元钱也被判定不予返还。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就本案而言,现在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母亲哺乳,所以孩子被判决由赵芳抚养。其次,李向天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因本案发生在城市,生活水平较高,结合李向天的经济收入情况,法院最终支持了赵芳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向天需要给付74万余元的抚养费,并且该笔抚养费需一次性给付给赵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提醒:
  本案结果虽在意料之外,却在法理之中。代孕中介机构提供代孕服务是违法的,购买这些服务从始自终都不受法律保护。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一些新型服务逐渐增多,我们在面对这些服务时要认真审视,对自己拿不准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卷入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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