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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忘伤 发表于: 2015-12-29 08:56: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纪实·新闻康宁:P2P新监管办法出台 难题在于执法边界尚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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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 康宁
  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自从P2P行业在2014年逐渐火爆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以往只是比较宽泛地提出要求,这次终于以规章的方式提出监管办法。
  有很多人问,如果P2P监管办法早出台半年,可以阻止前一段时期震动全行业的几个大案吗?我个人认为答案不够确定,因为目前的《办法》还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类似“双轨制”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天生的混业经营,依靠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基本没有办法摆脱监管区域空白和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由银监会牵头的这份《办法》,依然很难从根本上建立超越一行三会格局的“大监管”体系。
  以地方性交易所为例,此前也曝出过金融风险,但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属于P2P或银监局管辖的金融机构。单纯从地方一级来看,很多地方的金融办都对当地建立的各类交易所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而一旦这类地方性的交易所爆发金融风险,其后果将远远超出当地金融办能够处理的范围。因此原有监管结构形成的激励效应是:一个省份多冒险一点,就可以多吸收全国范围的资金,但是最终出现问题则可能是全国一起埋单。
  昨天公布的新《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从积极的角度看,将监管权力下放至地方可以有效解决“一刀切”管死的问题。可是网贷机构天生就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该怎样保证不会有渴求吸收全国金融资源的省份冒险?
  而对于数量更多的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很多推广手法是违规的。新《办法》对此明确提出了更细化的监管要求,确实能够在一些平台酿下巨大的灾难之前堵住漏洞,减少风险的危害,但还不能从根本上遏制P2P行业的违约行为。
  把P2P网贷定义为信息中介,从根本上禁止撮合信息为用户保本保息聚集风险,理论上是行得通的,难题是执法的边界能不能像理论上这样清晰?
  刚性兑付会积聚风险,让小问题攒成大窟窿,可是释放风险要靠有人真正承担投资损失才能实现。对于早期的P2P信息撮合平台拍拍贷来说,尽管可以用分散投资的办法保持用户收益为正,可是没法解决用户不停在网上抱怨自己遭受了资金损失的麻烦。现在的拍拍贷从信息撮合转向各种变相的保障本息模式,是竞争环境下逆向淘汰的结果。
  只要看看一些网贷平台违约的报道,就可以知道当前中国的投资者教育距离《办法》要求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距离相当遥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指望P2P网贷公司冒着可能被同行逆向淘汰的风险让用户承担损失,而指望一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冒着打破稳定局面的风险来严格执法也不完全现实。
  金融在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可以单纯只考虑自己的行业,当P2P网贷与地方经济发展、老百姓毕生积蓄等更复杂的稳定因素缠绕在一起,把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或许会遇到难以预估的困难和麻烦。
  当前的中国金融业已经出现两个阵营:一个是“一行三会”格局下的传统金融行业,每一项业务都可以找到明确的监管者负责;另一个是天生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每一个产品都可能横跨几个监管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这样的“双轨制”只能在互联网金融规模较小的前提下持续,还没有办法支撑新行业的更大发展。从这个角度上讲,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还是必须要建立“大监管”格局。
  (作者为银行从业人员、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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