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中央委员刘结挺、候补委员张西挺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 (82)川法刑字第01号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善博,检察员张慧、张显芳、商庆瑞、汪国光、苟吉松。 被告人:刘结挺,男,现年62岁,山东省平邑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中共 宜宾地委书记,因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销职务,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军区副政委、中共九届中央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西挺(刘结挺之妻),女,现年54岁,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1963年前,任中共宜宾市委 第一书记,因伙同刘结挺严重违法乱纪、打击陷害干部群众,1963年被撤职,1965年被开除党籍。“文化大革命”中,曾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九届中央候补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龚炳森、王瑞荣,为被告人刘结挺辩护; 律师孙绍文、梁国琴,为被告人张西挺辩护。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1982年2月9日,指控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共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由本院副院长魏彬、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王余桓、审判员王用钜和人民陪审员杨玉媛、王逵、唐明德、许启先组成合议庭,由魏彬担任审判长,于1982年3月6日至1982年3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对此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各种证据。 本庭确认,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趁“文化大革命”内乱之机,在北京伙同王茂聚、李良阴谋策划,于1967年1月7日制定了“大宣传、大揭发、大造舆论”、“大造反、大夺权”的篡权方针,提出“条件成熟的就夺权,不成熟的就积极地积蓄革命力量,进行夺权。缺乏条件的,就积极创造条件,主要是组织革命左派,进行斗争,创造夺权的条件”的篡权方案,阴谋篡夺宜宾地区的领导权。1966年8月至1967年4月,刘结挺、张西挺在北京期间,为了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达到篡夺领导权的反革命目的,采取送诬告材料、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作“控告报告”、编印散发所谓《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李井泉罪行录》等手段,制造反革命舆论,捏造李井泉、廖志高等人1962年在四川宜宾搞“反革命政变”,“实行着反革命专政”,“李井泉、廖志高等结成巩固的联盟,发展宗派控制了西南局和省、市委,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煽动夺取西南局和四川省的领导权。在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支持下,刘结挺、张西挺篡夺了四川省的部分党政军的领导权。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在北京编造的大量诬陷材料和篡夺四川省的部分领导权后的“控诉报告”和在报纸上发表的署名文章中,把1962年宜宾地区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甄别纠正冤假错案,诬陷为“反革命事件”。把1965年 邓小平、彭真、杨尚昆代表中央批准西南局、四川省委对刘结挺、张西挺在1962年前制造12起冤案的严重错误的处分决定,诽谤为“批准李井泉勾结阶级敌人进行的全部反攻倒算和反革命复辟”。诬陷说“宜宾反革命事件的黑线很长”,“有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第二号人物邓小平”,“刘少奇、邓小平、贺龙等早就把黑手伸到四川来了,而宜宾,又是他们精心培植的一个反革命复辟根据地”,“四川是刘、邓黑司令部的大后方”。1968年7、8月,刘结挺先后3次在会议上的讲话中,捏造说,刘少奇的叛徒就是四川查出来的。1976年江青反革命集团加紧篡党篡国、疯狂迫害邓小平时,刘结挺、张西挺分别于同年2月、3月先后4次给江青、王洪文写信,诬陷邓小平“一上台就大搞复辟活动”,“是不肯改悔的最大的走资派”。刘结挺、张西挺的上述罪恶活动,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提供了材料。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诬陷李井泉“是刘、邓埋在大西南的一颗定时炸弹,是在西南开辟反革命复辟根据地的罪魁祸首”,是在宜宾“制造翻案复辟反革命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诬陷廖志高、许梦侠、钱寿昌、牟海秀、胡永昌等省、地党政领导干部17人是李井泉制造“宜宾反革命事件”的“直接参与者”,使李井泉等人受到迫害,钱寿昌被迫害含冤而死。并捏造说,李井泉、许梦侠“1962年到宜宾亲自组织了两批力量,发动四类分子反攻倒算,为阶级敌人翻案数量达100多件”;“李井泉及其追随者,在勾结阶级敌人进行反攻倒算的同时,还借助阶级敌人的力量对敢于向他们斗争的革命派进行了残酷的打击和迫害,从1962年以来,遭受打击迫害的革命派达几十人之多”,“有100多个干部受到各种打击和迫害”。捏造说李井泉等人“计划在国庆节为李鹏(注:原12个冤案的受害人之一)开追悼会,只等把刘(结挺)、王(茂聚)、张(西挺)、李(良)抓回宜宾后,就可以杀人祭李鹏”。张西挺捏造说:“李井泉写了要杀刘、张的报告”。刘结挺、张西挺还把原宜宾市委工交部副部长陈济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 自杀身死,诬陷为是被李井泉杀害后焚尸灭迹。1968年6月,刘结挺诬陷廖志高“是双料货,又是叛徒又是特务”。为了把廖志高打成“叛徒”、“特务”,刘结挺利用职权下令拘捕何慕坡、杨明德,致何、杨被无辜关押,受到迫害。 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在“文化大革命”中,再次诬陷迫害被他们打击陷害的12起冤案受害人中的郭一等11人,使他们遭到非法关押、批斗、毒打,其中致残三人,致死一人。有的家属也遭迫害。受害人刘国樑的妻子彭正鉌不堪折磨,于1968年8月8日留下遗书,携带十岁的女儿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刘结挺、张西挺还点名要把曾经办理过他们专案的王顺崇等8人“分别控制起来,令其检查交代”,在他们的煽动、指使下,王顺崇等人分别被关押、批斗、毒打,受到摧残迫害。 1968年4月, 泸州、隆昌等地发生武斗,当时在北京学习班的宜宾部分学员要求在京的省革筹领导人解决。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为了巩固他们已经篡夺的权力,镇压反对他们的干部群众,刘结挺乘机煽动说:“对立面不仅要打隆昌、 内江、 自贡、宜宾,还要打成都。”紧接着张西挺煽动说:“我如果是隆昌县革命委员会的主任,我就有自卫的权力。”刘结挺、张西挺煽动后,李良等5人于同年5月6日由北京回到宜宾与王茂聚策划,调集10个县的5000余名武斗人员,攻打泸州、纳、合江等地,打死干部、群众274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庭确认,被告人刘结庭、张西挺趁“文化大革命”内乱之机,投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策划推翻人民民主的政权,诬陷中央和地方党政军领导干部,煽动、支持宜宾地区武斗,残酷镇压干部、群众,给四川人民造成重大灾难,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反革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共同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第2项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本庭根据被告人刘结挺、张西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应负的罪责,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102条第2项、第138条和第52条、第64条,分别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刘结挺有期徒刑20年,剥夺 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张西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2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 审判长:魏彬 审判员:王余桓 王用钜 人民陪审员:杨玉媛 王逵 唐明德许启先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82年3月24日 书记员:段必华 周兴玉 冷启明 彭远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