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质量
公共配套与项目同步
《意见》要求降低企业开发成本,市地税局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非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2.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建配套用地,移交后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楼宇企业利用商业、商务办公场地,打造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免租孵化期限(不低于1年)给予房租补贴。
《意见》实施后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要优先实施出让宗地及周边区域道路、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出让地块区域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如单一地块项目分期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第一期报建。
⊙记者:辜波 叶燕 杨斌
原文标题: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 通过购买筹集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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