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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贡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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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壳子 发表于: 2016-8-21 08:24:00|只看该作者回帖奖励|倒序浏览|阅读模式

[女人结婚前夕 绵阳一对准婆媳因婚礼开支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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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杨伟 徐雯瑞 记者:付江)恋爱期间,因房屋装修问题,女子多次在男友处借款达10万余元。筹备婚礼期间,因费用开支问题“准婆媳”发生争吵,男友直接宣布“不结婚了”,随后,女子还未从分手的阴影下走出,男子母亲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启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进行审理。

结婚前夕因婚礼开支“准婆媳”撕破脸
  81年的陈小娟第一段婚姻以失败告终,后经人介绍与绵阳男子魏敏谈对象,期间,陈小娟明确告诉魏敏,其此前有过一次婚姻,魏敏表示并不介意,只要两人感情好就行。
  热恋中的两人很快协商准备2014年2月26日举行婚礼,因为魏敏在尼泊尔务工,结婚事宜就交给陈小娟及自己的妈妈共同商议完成。为了装修房屋购买灯具、窗帘,以及婚礼签订婚庆合同、预约婚纱摄影等支付部分定金,2013年11月9日,魏妈妈给陈小娟拿了4500元现金,为了向魏敏交待钱用于何处,陈小娟打了一份借条。陈小娟拿着这些钱支付了4699元的现金。
  2014年2月15日,离婚礼仅剩最后十一天时,因筹备婚礼费用开支问题,魏妈妈与陈小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魏妈妈当即表示不让陈小娟与魏敏结婚。没过几天,魏敏就打电话过来说不回来了,也不结婚了。
  还未从悔婚的打击中清醒,魏妈妈又多次找到其要求返还借款。魏妈妈说,当初考虑到自己孩子的年龄逐渐大了,也希望儿子尽快成家,这才答应二人恋爱,再谈对象时,陈小娟就多次向她借款达10万余元。而这些钱均是魏妈妈做家政服务挣回来的辛苦钱。
  在多次要钱均遭拒绝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妈妈将陈小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小娟偿还借款19500元,并付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陈小娟表示,由于魏妈妈及魏敏的悔婚,也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4699元,因此,她要求二人赔偿将此笔款项赔偿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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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姑娘山
 楼主|壳子 发表于: 2016-8-21 08:24:00|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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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对薄 法院判女方如数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魏敏与被告陈小娟在恋爱期间,因新建房屋装修等原因,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其中部分款项已归还。2013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周某某4500元正。同年12月16日,原告及其夫在工行绵阳城北支行一营业部取款10000元,当即交付被告。后因魏敏与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魏春林与原告协商于2014年2月26日举行婚礼,被告为准备婚礼购买灯具、窗帘,签订婚庆合同,及预约婚纱摄影等支付了部分定金。
  法院认为:2013年11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该款。被告辩称该款是原告交付其用于准备婚礼,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虽然被告为准备婚礼支付了部分定金,但结婚是被告与魏敏之事,如因悔婚给其造成损失,被告应向魏敏追偿。2013年12月16日,原告在银行营业部向被告付款10000元之事,被告在庭审中称,可能是代为为原告保管,并非是向原告的借款;原告则称,系被告新建房屋后因做家俱之需向被告的借款,因被告与其儿子的关系,未要求被告写借条。因被告未提供合法占有该款的理由,且其代为保管也无证据证实;鉴于当时被告与原告之子正准备结婚,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符合民间一般礼仪;故本院采信原告的陈述,即该10000元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综上,被告在原告处共借款14500元,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资金利息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的起算点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次日据,同时因系非经营借款,利息以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原告称被告在其处另有5000元借款,原告仅提供了一份在银行的取款记录,未提供该款的用途,且被告否认有该笔借款,故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陈小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元并付给相应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借贷案件,原、被告(即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准婆媳”关系,正因如此,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增加了对借款事实认定的难度。原告起诉的三笔借款中,4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明确为借款。争议较大的10000元款,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双方对此并无异议,分歧在于付款的性质,结合双方的陈述意见和当事人的现实状况,法院采信了原告的陈述内容,认定此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的借款。第三笔5000元款,仅有原告的一份取款记录,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虽然此案的争议标的并不大,但告诉了我们一个法律常识,即使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也必须完备必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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