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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内蒙古巴彦淖尔原书记何永林受贿案开庭: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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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永林,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山西霍州人,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内蒙古党校研究生学历,内蒙古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书记(正厅级)。
  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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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对轻微违纪同志给予轻处分是为了救人 广东专家:要捐文物给博物馆就得捐真宝贝
6# 青城山
 我很牛 发表于: 2018-3-24 18:08:0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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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原书记何永林受贿案开庭:数额巨大

源自:“内蒙古晨报”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巴彦淖尔原书记何永林受贿案开庭: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18年3月21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制过程中,身为筹备工作小组组长,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永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5# 华蓥山
 红星 发表于: 2017-9-20 22:08:00|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巴彦淖尔原书记何永林涉受贿被公诉

源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唐国海、李廷荣、何永林

  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唐国海立案侦查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国海(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李廷荣涉嫌受贿案移送审查起诉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政协原副主席、市总工会原主席李廷荣(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何永林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19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永林,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担任乌海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室主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临河区农村信用联社转制过程中,身为筹备工作小组组长,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金佛山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9-14 06:48:03|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被立案侦查

源自:中国新闻网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见页底)删除
3# 峨眉山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8-22 19:48:00|只看该作者

人物事件

一:立案侦查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决定逮捕。

三:审查起诉
  201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提起公诉
  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永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永林,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林利用其担任乌海市委副秘书长、秘书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室主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临河区农村信用联社转制过程中,身为筹备工作小组组长,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罢免职务
  2017年9月,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何永林的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六:依法双开
  2017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何永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审批、解决纠纷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何永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何永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一审开庭
  2018年3月21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巴彦淖尔市委原书记何永林(正厅级)涉嫌受贿、玩忽职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制过程中,身为筹备工作小组组长,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永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2# 四姑娘山
 楼主|远方的雁 发表于: 2016-8-22 14:07:00|只看该作者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哲里木畜牧学院畜牧系畜牧专业学生;
  1984.07~1987.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家畜改良站技术办主任;
  1987.10~1988.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农林局秘书;
  1988.10~1989.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科委干部;
  1989.02~199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政府办秘书;
  1991.02~1991.10,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团委副书记;
  1991.10~1995.11,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5.11~1998.06,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8.06~1999.08,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9.08~2000.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0.02~2001.0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1.09~2004.0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秘书长(2002.08~2004.12,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4.04~2008.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08~2004.12,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8.02~2010.0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调查研究室(参事室)主任兼政府副秘书长;
  2010.04~2011.0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0.02~2011.11,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
  2011.11~2016.09,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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