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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获评优秀民企,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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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星 发表于: 2018-4-18 06:01:00|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引企业发展四问:企业缘何敢置法律于不顾

源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标题:鸿茅药酒事件引企业健康发展四问

资料图:鸿茅文化馆。
  企业在营商过程中长期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第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第二个原因是执法确实存在监管漏洞、监管盲区。
  政府部门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法创新。发展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公平和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制止企业不法失信行为。
  企业只有依法经营,才能健康发展。违法经营可能获得一时高利润,但是最终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持续发酵。
  最近两天,相关部门接连就鸿茅药酒事件作出回应。
  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日,公安部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
  目前,“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正在依法办理之中。由此事引发的思考也在继续,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问
企业缘何敢置法律于不顾

  “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一个焦点,就是鸿茅药酒的产品宣传问题。
  据媒体梳理,近10年来,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此事进行回应时也明确提出,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
  虚假广告,尤其是食药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并非今天才出现,各地监管部门的数据可见一斑:
  今年3月,江西省食药监局召开保健食品企业虚假宣传约谈会,对涉嫌利用互联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5家保健食品企业进行集体约谈。2017年至今年3月,江西省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相关案件409起,罚没款900余万元,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
  今年3月,安徽省食药监局公布2018年首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名单,6起违法广告被叫停,其中4起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这些违法广告中,有的处方药广告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未经审批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范围虚假宣传;有的利用专家、患者的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
  四川省2017年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广告616条次,对严重违法广告企业采取撤销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公告、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
  实际上,对于食药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
  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企业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问题在于,为何仍有企业置法律于不顾?
  “企业在营商过程中长期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第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第二个原因是执法确实存在监管漏洞、监管盲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同样,在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的采访中,他同样提到,“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疏于监管,没有对企业形成威慑,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税收,可能会疏于监管,怠于监管”。

二问
监管怎样对法治建设负责

  关于鸿茅药酒,目前仍有诸多疑问。
  不过,在处理这些疑问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更值得社会关注:有关部门如何既支持企业发掘优势、拓展市场,又能在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苗头时,及时提出科学建议、依法进行规范?
  “企业应当受法律约束。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地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警告,责令整改;如果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吴景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监管部门不能在企业违法时视而不见,不能放任企业违法经营,“哪怕企业是纳税大户,也不能超越法律。监管部门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
  对此,刘俊海认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不等于容忍企业有虚假广告、虚假陈述等失信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匡正市场竞争秩序。
  不过,孟强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监管和企业的关系确实比较复杂。“一方面,市场经济还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所以监管部门最好事先能够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做好风险排查,适当提醒监督。在此基础上,对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威慑力的处罚”。
  那么,怎样的监管才是对企业未来负责、对地方发展负责、对法治建设负责?
  吴景明给出的答案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保证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底线。一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企业,还有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这事关政府部门的形象,事关企业的信誉,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要做到‘放管服’。”刘俊海说,“第一方面是‘放’,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压缩行政许可,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第二方面是‘管’,政府部门要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管。在市场失灵时,监管不能失灵,地方政府不能失灵。第三方面是‘服’,政府部门要服务于消费者保护,服务于企业发展,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要优化营商法律环境,要一碗水端平。”
  刘俊海认为,政府部门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法创新。发展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公平和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制止企业不法失信的行为。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问
企业怎样担当社会责任

  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依法监管,但同时也回避不了企业自身的责任。
  之所以不可回避,孟强说:“严格地说,企业自身发展并不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市场行为。监管部门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可能去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但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事后处罚。”
  对于企业自律,吴景明是这样总结的,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充分强调依法治国,企业应该依法办事,不能违法经营,“只有依法经营,才能使企业长久存在、健康发展。违法经营可能获得一时高利润,但是最终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企业的自律,刘俊海提出了“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理念,他认为这对企业健康发展极为重要:
  “一心”要求企业对广大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费者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
  “二维”要求企业和企业家的右脑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维、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维,左脑要有社会责任思维。企业一味强调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沦丧的深渊。社会责任思维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做会赚钱、能赚钱、赚大钱的企业,更要成为消费者友好型的、广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业;
  “三品”要求企业不但稳步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实现定价的合理化,不断研发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也要注重提升企业的品质,更要注重提升企业背后的企业高管、控制股东和控制人的人品,他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寿命;
  “四商”要求企业要有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智商,要有不断受广大消费者发自内心的尊敬、信赖与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觉信仰与敬畏相关监管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觉践行相关行业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
  “五严”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的内控体系与严格的问责体系。有些企业的产品安全标准外表非常光鲜,但束之高阁,徒有虚名。产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产品安全是否有保障,企业要自证清白,更要让严格的制度体系落地生根;
  “六实”要求企业夯实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治理权与索赔权。企业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互为表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心悦诚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要做受人尊重的企业,关键是企业要主动担当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法律值得信仰,法律值得尊重,遵守法律就是最大的自我保护。聪明的企业一定要善待消费者,要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尽管有时候有些观点会存在一些偏激、有的也没有科学依据,企业还是要眼睛向内,从自身下功夫。”刘俊海总结说。
  在培养企业自律方面,孟强给出的意见是,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定期与企业座谈,提醒他们注意法律上的风险点。
  “希望企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自觉强化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市场失灵,监管不能失灵,我们不能容忍市场和监管双重失灵的现象。只有实现监管转型升级,消除监管漏洞、监管盲区,才能提升市场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刘俊海说。

四问
公众应如何看待企业不良行为

  鸿茅药酒事件背后的问题,不仅涉及监管及企业,更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应如何看待一些企业的类似行为?
  北京律师徐盈认为,当前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企业违法经营现象,但公众应该看到,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存在这些问题。应该说,多数企业都会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
  “公众应该看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相关部门的监管日趋严格,企业违法行为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徐莹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相信企业都会认识到这一点。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行事,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因此,公众应对市场有信心。
  对此,上海律师王艳辉持认同态度。她认为,从实践来看,一方面,企业的守法意识在不断增强,因为只有依法经营才能真正在市场站住脚,真正有所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也倒逼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必须提供安全的产品或服务。
  “另外,必须看到的是,对于各种新业态、新情况,法律在不断完善,执法在日趋严格,企业的违法成本在不断增加。”王艳辉说,从各个方面来看,企业违法空间正不断被压缩。因此,公众对个别企业违法行为应理性看待,不能因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失去对整个市场的信心。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会以法治视角对待一些社会问题。对于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相信公众会理性对待。此类事件的确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但公众也会看到,在强调法治建设的今天,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行事,违法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付出代价。“在法治轨道上,企业不良行为将越来越少,市场环境也会越来越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全面”。

☆ 相关资讯
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如何?

  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源自:法制日报

事件进展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是毒药被抓 内蒙古公安厅回应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被羁押三个月 已获取保候审
  鸿茅药酒案辩护律师:正赶往凉城办取保候审手续
  公安部回应鸿茅药酒案:已责成内蒙古公安开展核查
  医生称鸿茅药酒是毒药遭跨省抓捕 内蒙古检方回应
  中国医师协会挺吐槽鸿茅医生:科普讨论 慎用刑法
  鸿茅药酒爆料者抓捕路线图曝光:鸿茅有人全程参与
  报警抓广州医生后 鸿茅药酒又起诉一撰写公号律师
  吐槽鸿茅药酒被抓捕的医生申诉书:文中没虚假事实
  医生吐槽鸿茅药酒遭跨省抓捕 检方未决定是否起诉
  医生称鸿茅药酒是毒药被刑拘 已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分析评论
  光明网评论员:鸿茅药酒事件的要害在公权使用不当
  人民日报谈鸿茅药酒事件:药品广告应杜绝虚假包装
  长安剑:“鸿茅药酒事件”这三个问题应得到回应
  医生指鸿茅药酒毒药被捕 律师:公众有权质疑批评
  澎湃谈鸿茅药酒事件:药监部门该出来走两步
  媒体:鸿茅药酒藏着监管醉态 需用问责惩处来清醒
  新京报评鸿茅掌门人成当地年度经济人物:奇怪尴尬
  澎湃评论:拨开鸿茅药酒的迷雾 看小县城政商逻辑
  北青报谈鸿茅药酒:对于利税大户 地方当然会保护

揭秘鸿茅药酒
  鸿茅药酒所在镇去年才从其他镇划出 系县政府驻地
  鸿茅药酒一年广告投放额过百亿 系当地纳税大户
  鸿茅药酒掌门人鲍洪升获选内蒙古年度经济人物
  曾有市民告鸿茅药酒质疑疗效 未提供专业鉴定败诉
  媒体揭鸿茅药酒10年违法之路:广告违法2630次
14#
 牛涨 发表于: 2018-4-17 08:23:01|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地方网站早前发文 众学者专家力挺鸿茅药酒

  △财经栏目编者按:

  本文为内蒙古地方新闻网站“正北方网”4月12日文章,截止4月17日7时,该文仍在其网站上刊登。原标题为《鸿茅国药牵头启动“振兴民族医药品质行动”》。多位专家、学者、媒体人以及鸿茅国药董事长鲍洪升都出席讨论。研讨会也谈到了自媒体人质疑鸿茅药酒的事件,或是讨论2017年12月19日广州医生谭秦东网上发布质疑文章一事。从新闻稿来看,在场言论多是为鸿茅药酒”站台“、”力挺“。以下为摘录整理的要点:

  4月2日,“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发展研讨会在呼和浩特举行。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

  以鸿茅药酒为例,指出企业要做好传承创新与发展。“传承270多年的鸿茅药酒是传统经典药方,在获批OTC药品时已经过严格的药品审批程序。它是非处方药,不用经过医生和处方就可以自己购药、用药。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柳长华:

  我们用犀角、羚羊、麝香、豹骨是传统经典方中非常有价值的部分,是用来救命的,比如豹骨,据我了解,鸿茅现在也正在做可替代的研究工作,但是现在国家是允许豹骨合法入药的。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蒙中医院院长、蒙医学专家孟根杜希院长:

  在内蒙古诞生的鸿茅药酒,被认为是中医和蒙医结合的产物。鸿茅药酒一共67味药材,将近40味药材也是蒙医常用的药材,这40味药材很多是药食同源。谈到了中药毒性与安全的问题,“配方中药材多的话,有人认为是毒性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中国中医科学院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梁爱华:

  鸿茅药酒含有60多味药材,但是半夏、南星、制何首乌在这个方子里,按照一天30毫升的服用量折算下来只有二十几毫克,这个量是非常低的。比如说我们一天吃到制何首乌才二十几毫克,这个量是不会引起问题的。

  中医大方学者王凤兰:

  鸿茅药酒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OTC产品,其服用安全性是毋容置疑的。鸿茅药酒2016年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四级申报体系,必须经过县级、市级、省级的审核,最后才能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的概念是有很久远的历史传承性,且有活代性,就是代代相传。鸿茅药酒如若不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怎么可能会体现出它的社会价值?

  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

  中国广告行业协会连续收到多家企业会员的反映,大家一致认为这些其中不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广告协会非常重视,春节前后就对这些事情进行了调查。”“我们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媒体反映的问题和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出入比较大。他以鸿茅药酒为例,总结了诸如误导、混淆、夸张等几种手法,“比如刻意的误导,像广告批文的问题,批文多与违规并无必然联系,反而恰恰证明企业是重视广告管理和广告审批的,是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投放的。发表不负责任的质疑文章,最终受到损害的反而是媒体自身。

  央广传媒董事长王跃进:

  对于鸿茅的报道有几点,最狠的说是毒酒,合格的媒体你要说鸿茅是毒酒,你要拿出证据。
  今天在场的很多中医药的专家都做出了科学的解释和说明,这才是做新闻的依据。

  鸿茅国药鲍洪升:

  鸿茅药酒是有着279年历史内涵、体现中医药文化精髓的好药,从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等,这些荣誉它绝对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与我们一代代鸿茅人秉承‘良药济世’使命,坚守匠心精神密不可分。我们就像呵护自己孩子一样尽职尽责的培养、呵护着鸿茅这个百年民族品牌。
  我们一贯坚持有错必纠,有问题必改的原则。企业欢迎听取专家、媒体朋友的批评建议,这也是我们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财经栏目 陈永乐)
网站截图

以下为文章原文:
鸿茅国药牵头启动“振兴民族医药品质行动”

  近一段时间,针对传统中医药争议的讨论甚嚣尘上,从怀疑阿胶的效果到质疑鸿茅药酒的宣传,传承数百年乃至千年的民族医药瑰宝再度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如何科学客观的看待和评价中医药的价值?
启动仪式现场
  4月2日,“保护民族品牌,振兴中蒙医药”发展研讨会在呼和浩特举行。在到场的40余家媒体共同见证下,专家们就民族医药品牌的保护与振兴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并共同开启了“振兴民族医药品质行动”的序幕。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

房书亭:民族医药是文化瑰宝,我们应该自豪和自信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从中医药价值、民族自信等角度,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传承与发展作出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
  针对近年来中医药遭遇到的种种非议与质疑,房书亭表示:“对中医中药的某些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是必要的,但不能丧失对自身文化的自信,不能抹杀中医药这个民族的瑰宝。”
  2015年,习 近 平总 书 记在祝贺中国中医科学院成立60周年的贺信中提到,“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希望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增强民族自信,勇攀医学高峰,深入发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房会长以鸿茅药酒为例,指出企业要做好传承创新与发展。“传承270多年的鸿茅药酒是传统经典药方,在获批OTC药品时已经过严格的药品审批程序。它是非处方药,不用经过医生和处方就可以自己购药、用药。
  他同时提到关于阿胶是否无效的争议,他表示,中国药品鉴定检验院组织有关全国的科研人员对它的成分进行研究,包括对驴DNA的鉴定,说明阿胶的功效是肯定的。
非遗专家柳长华

非遗专家柳长华:非遗资产就是文化资产,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柳长华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卫组织框架下推动的,2003年公约生效,我们国家是第一批30个缔约国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尊重,尊重那可不是小事,当我们对待传统不理解、不认同了或者你对另外一个民族的文化你不知道,你就随便的站在你的角度上指责它的时候不行,不可以,你就违背国际公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遗法,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柳长华深有感触地表示,“现在政府准备推出100多个古方,叫经典名方。中国有一个最独特的现象,就是做药的老字号。做药的老字号三五百年不倒,这样的现象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
  他最后表示,“我们用犀角、羚羊、麝香、豹骨是传统经典方中非常有价值的部分,是用来救命的,比如豹骨,据我了解,鸿茅现在也正在做可替代的研究工作,但是现在国家是允许豹骨合法入药的。中药企业遵守国家法规的同时,也应始终要把治病救人作为己任,这也是中医药成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应该有一份责任心去扶持它。一个产品,它承担着民族文化和民族品牌文化的生机和延续,没了就真没了,很多东西丢了是捡不回来的。传统文化不是落后的,而是历久弥新的,因为中华的文化是天地人的文化。天不变、道亦不变,我们中华的文化优秀性值得我们骄傲,值得我们去自信。”
蒙医专家孟根杜希

蒙医专家孟根杜希:鸿茅药酒是中蒙医药的精粹,民族医药的瑰宝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蒙中医院院长、蒙医学专家孟根杜希院长表示“蒙医历史悠久,有大约三千多年的历史,而药酒一直是蒙医药重要的分支,在内蒙古诞生的鸿茅药酒,被认为是中医和蒙医结合的产物。
  杜希院长介绍说,鸿茅药酒一共67味药材,将近40味药材也是蒙医常用的药材,这40味药材很多是药食同源。
  杜希院长也从蒙医的角度谈到了中药毒性与安全的问题,“配方中药材多的话,有人认为是毒性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中医理论专家梁爱华

中医理论专家梁爱华:科学客观看待中药“毒性”
  “中药安全性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有多次风波也是因为安全性引起的,我们应该本着客观、科学的态度看待中药的安全性问题。”中国中医科学院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梁爱华在发言中表示,“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系统收集的数据看,中药的不良反应在整个不良反应报告中占的比例是13%~17%的范围,80%以上的不良反应都是西药引起的。总的来说中药比西药安全性好。”
  她说,鸿茅药酒含有60多味药材,但是半夏、南星、制何首乌在这个方子里,按照一天30毫升的服用量折算下来只有二十几毫克,这个量是非常低的。比如说我们一天吃到制何首乌才二十几毫克,这个量是不会引起问题的。”
  “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有民族自信,中药有几千年的应用历史,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非常宝贵的财富。”
中医大方学者王凤兰

中医大方学者王凤兰:站在民族自信的高度上,认识中医了解中医
“传承279年的经典药方,是经过了历史长期验证的,鸿茅药酒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OTC产品,其服用安全性是毋容置疑的。”

  鸿茅药酒2016年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四级申报体系,必须经过县级、市级、省级的审核,最后才能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的概念是有很久远的历史传承性,且有活代性,就是代代相传。鸿茅药酒如若不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怎么可能会体现出它的社会价值?”
  她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期望,“我感觉作为民族医药的品牌也好,作为能够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也好,我们从业者以及媒体,一定要站在民族自信的高度,高度关注、正面宣传民族的医药品牌。”
法学专家刘双舟

法学专家刘双舟:个别自媒体误读广告法 呼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最近一段时间来,主要是个别互联网媒体、自媒体针对中医药企业、产品还有广告提出了很多的质疑。中国广告行业协会连续收到多家企业会员的反映,大家一致认为这些其中不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广告协会非常重视,春节前后就对这些事情进行了调查。”
  中国广告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在研讨会中表示,“我们调查结果发现,这些媒体反映的问题和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出入比较大。
  他以鸿茅药酒为例,总结了诸如误导、混淆、夸张等几种手法,“比如刻意的误导,像广告批文的问题,批文多与违规并无必然联系,反而恰恰证明企业是重视广告管理和广告审批的,是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进行投放的。
  他同时坦承,广告法对于中药的规定还存在纰漏,“我们花了11年时间写广告法,一共写了75条。其中仅仅有一个条是关于药品广告的,其中没有考虑到中药和西药的区分,严格意义上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刘双舟教授最后表示,发表不负责任的质疑文章,最终受到损害的反而是媒体自身。
  我们也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治理自媒体的办法、规定或者法律,给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传媒人王跃进

传媒人王跃进:客观公正是媒体的底线
  “一个媒体应在新的时代和市场环境中担纲怎样的角色,承担怎样的责任?”与会的央广传媒董事长王跃进
  首先从一个媒体从业者角度,作出了自己的回答,“第一个就是我们报道的客观公正,这是媒体的底线。第二就是对社会责任的坚守,是媒体的生命。第三条凡新闻皆需求证。这是对媒体基本的要求。”
  他说,“对于鸿茅的报道有几点,最狠的说是毒酒,合格的媒体你要说鸿茅是毒酒,你要拿出证据。今天在场的很多中医药的专家都做出了科学的解释和说明,这才是做新闻的依据。”王跃进紧接着阐述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对社会责任的坚守是媒体的生命线,因为媒体是社会上公平正义最后的一条防线,这个社会责任如果我们做得好,就是社会的重要推动力量,如果做得不好,对社会会起到负面作用。”
  王跃进最后提出对于自媒体人的希冀和要求,“第一个是媒体要做好自己,要有家国的情怀,要对社会负责,我们要把媒体内容的采编、传播规律坚守好。第二,期待国家的立法能够更好的把这种现象给予约束。”
鸿茅国药董事长鲍洪升

鸿茅国药鲍洪升:像对自己孩子一样尽职尽责地培养、呵护民族品牌
  “鸿茅药酒是有着279年历史内涵、体现中医药文化精髓的好药,从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等,这些荣誉它绝对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与我们一代代鸿茅人秉承‘良药济世’使命,坚守匠心精神密不可分。我们就像呵护自己孩子一样尽职尽责的培养、呵护着鸿茅这个百年民族品牌。我们一贯坚持有错必纠,有问题必改的原则。企业欢迎听取专家、媒体朋友的批评建议,这也是我们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鸿茅国药董事长鲍洪升表示。
  会议最后,与会专家与鸿茅企业负责人共同开启鸿茅国药2018“振兴民族医药品质行动”。“今天只是一个起点,”鸿茅国药副总裁鲍东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有能力,也有信心把中医药文化更好地传承下来,发扬出去,为振兴老字号民族医药品牌贡献最大的力量。”(文·摄影/正北方网记者 郝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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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4-17 08:23:01|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风波背后:主体公司拟主板上市投7.5亿扩产中

源自:新浪综合
源自:每日经济新闻

  功能性、广告宣传合规性频遭外界质疑的鸿茅药酒再度引发舆论关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鸿茅药酒经营主体公司曾在2017年8月进行IPO辅导备案,有意在主板上市。
  鸿茅药酒主体公司名为“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证监会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局官网曾披露该公司的辅导备案信息。
  4月16日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IPO辅导备案后舆论发酵
  据相关政府机构披露的信息,鸿茅国药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总资产近2亿元,拥有药酒、保健酒、基酒生产等多个品种,并率先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药品GMP认证、基酒生产SC认证。
  鸿茅药酒是这间公司的主打产品,属于非处方药。根据新康界健康产业数据源平台的统计数据,2014年药品零售市场OTC药品排名中,鸿茅药酒排名第8。据公开报道,2016年鸿茅药酒零售药店终端(包括实体药店与网上药店)销售额16.3亿元,同期增长39%,在中成药市场仅次于东阿阿胶。
  近日,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功能性频遭舆论质疑。201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曾召开鸿茅药酒广告审评论证会,表示“自2014年以来,自治区局从未接到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告、通报,更无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函件。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也未涉及鸿茅药酒。”
  4月16日,记者试图询问目前鸿茅药酒的监管情况,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暂未做出回应。
  4月16日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药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这场风波的源头仍未可知,不过作为鸿茅药酒的主体运营公司,鸿茅国药(曾用名内蒙古鸿茅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17年曾接受IPO辅导。证监会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局2017年8月披露消息显示,该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7年7月31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在2017年8月1日进行辅导备案。

年产量快速扩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政府官网显示,该县的鸿茅药业二期技改扩建项目已接近尾声,项目总投资1.5亿元,计划建设1座年产6000吨药酒的GMP车间和年产4000吨基酒的酿造车间及配套车间库房等,建成后药酒生产将由现在的600万瓶扩展到1800万瓶。
  截至2017年9月,上述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45亿元,酿造车间主体建设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安装设备;罐装车间主体建设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内部地面施工。
  另外,2017年11月23日,和林格尔县官网公示了鸿茅国药新建3000万瓶/年药酒智能化工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展。该项目的主要产品方案为基酒生产能力为7500t/a,年生产药酒15000t/a,智能化全自动灌装、机械手全自动包装生产能力为20000瓶/h。项目总投资为7.52亿元。这一项目的规划周期为18个月,从2018年6月开始,到2019年11月投产运行。
  据此测算,上述两个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为鸿茅国药带来至少4800万瓶/年的可观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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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4-17 08:23:01|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 监管对其转化为处方药论证

源自:人民日报
  鸿茅药酒是药不是保健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记者:林丽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16日就鸿茅药酒有关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该局督促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鸿茅药酒有关的监管情况,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很多人认为鸿茅药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种药品。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是药三分毒”,鸿茅药酒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中监测到不少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责成企业对近5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5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二是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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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涨 发表于: 2018-4-17 08:23:01|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近5年不良反应情况需公开

源自:新京报
  鸿茅药酒近5年不良反应情况需公开
  近日社会各界对鸿茅药酒的质疑持续发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昨日在官网发布消息称,已组织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对鸿茅药酒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释疑1
鸿茅药酒是如何拿到药品批号的?

  此前,很多消费者认为鸿茅药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种药品。对此,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处方含有67味药味,规格为每瓶装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释疑2
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国家药监局介绍,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释疑3
鸿茅药酒监测到哪些不良反应?

  对此,国家药监局表示,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释疑4
针对质疑,国家药监局采取什么措施?

  国家药监局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二是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新京报记者 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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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水青蛙 发表于: 2018-4-17 08:23:01|只看该作者

媒体:鸿茅药酒里藏着监管醉态 地方保护是为虎作伥

源自:新浪综合
  鸿茅药酒里藏着监管醉态
源自:证券时报

  朱丹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但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开绿灯”。
  十年时间,一边是各地食药监管部门不断的违法通报和暂停销售的惩治手段,一边却是内蒙古食药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的广告审批“绿灯”,共1034个广告批文,让鸿茅药酒大行其道,甚至在去年位列投放广告企业第一,这矛盾的存在充满诡异,也让人费解,也照见相关监管的醉态。鸿茅药酒如何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背后有着怎样的“保护伞”,值得追问。
  鸿茅药酒作为内蒙古的一家大型企业,为当地的GDP做出巨大贡献,在发展方面得到优待和保护,无可厚非,但是保护也应该遵守法规,注重消费者的利益,可是在各地对鸿茅药酒实行“封杀”的前提下,依旧在监管和广告审核上“一路绿灯”的行为,就让人难以理解和认可了,这种无原则无休止的保护看似是对企业的爱护,实际上却是短视之举,到头来只能得不偿失,甚至适得其反。而且这种保护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的无视,是在为违规行为推波助澜,甚至为虎作伥,实在不是监管部门应有的作为。
  而为了一篇文章,就兴师动众地跨省抓捕,更是将“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地方保护心理暴露无遗,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驱动下,权力和法制已经成了企业的附庸,甚至沦为企业的“打手”,这是一种错位的甚至畸形的发展理念,也是十分危险的信号。
  鸿茅药酒不是酒,也不是保健品,而是一款甲类非处方药品,既然是药品,就应该按照药品的标准进行监管,在广告宣传时,实事求是,严守法律规定,可是鸿茅药酒却在药和酒之间营造“神”的形象,说是药又“所有人都能喝”,说是酒又似乎“没有它治不了的病”,这种行为不仅混淆视听,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种误导,甚至欺骗,存在着极大的社会和健康危害。说到底,都是利益驱使导致的结果。
  对于这种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亮明态度,旗帜鲜明地进行惩处,怎能熟视无睹,甚至沆瀣一气?
  因此,鸿茅药酒里隐藏着监管部门的醉态,这种醉态需要用问责和惩处来清醒,唯有监管清醒了,才能发挥权力监管作用,起到监管和规范的效果,唯有地方保护心理被遏制了,鸿茅药酒十年违规的行为才可能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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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4-17 07:23:02|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深陷毒酒舆论风波 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引质疑

源自:华夏时报
  鸿茅药酒深陷“毒酒”舆论风波 究竟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引质疑
⊙记者:金晓岩 北京报道

  三个月前,因在网上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毒酒”,广州医生谭秦东遭到鸿茅药酒厂家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警方跨省抓捕。近日,“红星新闻”“春雨医生”等媒体和自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和披露,引起了外界对鸿茅药酒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警方是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为由抓捕谭秦东医生的。按照鸿茅药酒说法,受此文影响,有两家医药公司、7名市民要求退货,涉及货款近400万元,造成利润损失约142万元,这应是谭秦东被抓捕、刑拘并准备起诉的原因。那么,深陷舆论风波的鸿茅药酒究竟是什么产品?究竟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其药效和保健作用是否真如其广告宣传所称那样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被指夸大宣传
  此次广州医生跨省抓捕正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评论。
  知名作家方舟子公开表示,不同药材毒性有强有弱,不能含糊地说都有三分毒,应该搞清楚每一种药物具体都有什么样的毒性才对,但是对中药的毒性目前缺乏系统、透彻的研究,绝大部分是不清楚的,不过,有些中药的毒性已经有了一些了解,据此可以知道,“鸿茅药酒”里含有多种已知有严重毒副作用的中药药材。
  其实,近年来关于鸿茅药酒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上。
  据人民日报社主办的《健康时报》报道,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这其中,不少是因为鸿茅厂家存在夸张宣传、夸大疗效等行为。
  如果按照上述统计,在过去十几年时间里,鸿茅药酒违法宣传被通报达到2630次,换算下来,几乎每天被通报一次。
  一边是鸿茅药酒发布违法广告在各地被查处,另一边却是销量高歌猛进。
  2016年,乌兰察布市凉城县(鸿茅药业所在地)政府工作报告显示,鸿茅药业五年上缴税收 1.6亿多元,其中 2015年销售额达 12亿元。《2016年中国城市零售药店终端竞争格局》数据显示,鸿茅药酒 2016年零售药店终端(包含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两大市场)销售额 16.3亿元,同期增长近 40%,在同类产品市场上位列全国第二。
  按照鸿茅药酒的说法:取 67 味中药,经古法炮制,可以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主治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妇女气虚血亏。
  实际上,对于鸿茅药酒成分及其安全性,目前也引起了许多医生的关注,来自重庆的皮肤科医生陈奇权就公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在微博上表示,一个药品不应该不拿出自己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和基础研究星数据来证明自己,而只是受到质疑时只会表示“我合法”、“药监局批了”、“文化遗产”等。
  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钟凯认为,鸿茅药酒富含一类致癌物(酒精),且含多种有明确脏器毒性的成分(例如肝毒性的酒精和何首乌)。而上市被抓捕的医生所提出的槟榔致癌主要是口腔癌,是嚼槟榔的后果,喝进去致癌的证据不足。
  同时,业内也不乏有其他观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蒙中医院院长、蒙医学专家孟根杜希表示:“蒙医历史悠久,有大约三千多年的历史,而药酒一直是蒙医药重要的分支,在内蒙古诞生的鸿茅药酒,被认为是中医和蒙医结合的产物。鸿茅药酒一共67味药材,将近40味药材也是蒙医常用的药材,这40味药材很多是药食同源。”

产品属性怎样定位?
  不过,目前鸿茅药酒究竟是药还是酒,其药效和保健作用是否真如其广告宣传所称?目前并没有第三方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盖棺定论。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也就此采访鸿茅药酒相关事宜,但截至发稿前,对方尚未给到回复。
  经不完全统计,由67味中草药配制成的鸿茅药酒,一方面拿到国家食药监部门批的药品批文,申请到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另一方面从明星代言到电视广告植入,不断营造其保健品形象。
  鸿茅药酒集团总经理段炬红曾在2015年10月的一篇论文中分析产品促销策略,可形成对照。论文显示,促销形式有“名人代言”、“植入式广告”和“公益赞助”,其中,其分别在《老农民》《后海不是海》等影视剧中将鸿茅药酒的广告植入,通过营造营销氛围和情境,扩大消费人群及目标市场,向消费者传递“无人不能喝、无时不能喝、家庭聚餐朋友聚会都喝点、单纯是为了调养都能喝药酒”的概念。
  十余年间,在鸿茅企业营销下,鸿茅药酒从非处方中成药,到达礼品市场,成为“送给长辈(亲人)的健康酒”,进而还向餐桌市场前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鸿茅药酒是毒酒”的说法,虽然可能会误导人们对其真正存在的安全性问题的关注。但是,由于没有权威机构的评判,所以鸿茅药酒在过去十余年间的争议,更多是源于宣传广告中其定位在药物、保健品和食品之间的模糊化。
  据鸿茅药酒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备案信息,鸿茅药酒产品类别为中成药非处方药物,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795。而在人们所熟知的广告中,“每天两口,把病喝走”,“每天两口,健康长寿”等广告语影响下,鸿茅药酒更接近一种保健用品,外界有声音认为其模糊了药品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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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惊失色 发表于: 2018-3-23 08:01:00|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被疑来源不明 回应称合法合规

源自:澎湃新闻
原文标题: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被质疑来源不明,回应称“合法合规”

  3月22日下午,针对网传鸿茅药酒组方中的“豹骨”来源不明一事,鸿茅药酒官网所显示的宣传负责人刘松波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我们的豹骨是合法合规的”。
  近日,互联网医疗自媒体“春雨医生”发文质疑称,鸿茅药酒组方中的“豹骨”来源不明,并且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在瓶身及包装上贴专用标识。该文随后得到众多动物保护工作者的转发和讨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药材“豹骨”来自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
  云豹和雪豹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不过国家食药监局2006年的一份文件显示,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但“春雨医生”质疑,灌装鸿茅药酒每年达3000万瓶,需要用到的巨量豹骨是从何种渠道获取?
  对此,刘松波表示,公司仍在对其他质疑进行商讨,“可能在下周答复”。

豹骨来源不明?
  1987年实施至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显示,药材“豹骨”来自猫科动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而两者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并位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之列,严禁商业进出口贸易。
  据鸿茅药酒官网在线客服介绍,鸿茅药酒的所有规格药酒都使用了67味中药的配方,“豹骨”便是其中之一,药酒属于纯中药非处方药品。
鸿茅药酒官网罗列出药酒配方中的67味中药制剂。
  “春雨医生”的质疑文章引用了国家食药监局2006年的一份文件。
  该文件显示,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不过,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损失,准许药品生产企业将现有库存的豹骨继续使用完毕。
  其中,文件进一步说明,“对内服中成药处方中含豹骨的品种,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品种的有关情况,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的有关要求上报资料”,此文件文案号为国食药监注[2006]118号。
  也就是说,国家食药监局从2006年起,便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只能使用库存的豹骨,并建议企业考虑其濒危状态申请不再使用。
  鸿茅药酒官网2016年8月31日的一篇文章曾对使用豹骨的流程进行了说明:“我们每半年将相关材料和采购量向药监局与国家环保机关申请。国家机关将申请转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评估后交医药公司;先查验是否是豹骨,再查验豹骨的来源是否合法。查明有且合法后,再由专家组验证豹骨的质量,鸿茅药业再按申请量采购。所以说,大组方在用量上精确到天平级,在用法上精管到毫厘级。”
鸿茅药酒官网曾对豹骨的来源进行说明。
  不过,参照上述食药部门的文件,该说明并未解答豹骨来源的全部疑惑。
  工商信息显示,自2007年11月起,鸿茅药酒所属公司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规模达到年产药酒15000吨,灌装鸿茅药酒为每年3000万瓶。
  “春雨医生”质疑,即便合法,鸿茅药酒的需要用到的巨量豹骨是从何种渠道获取?
  对此,3月22日下午,鸿茅药酒官网所显示的宣传负责人刘松波回应称,“具体情况我还不太了解,但我清楚的是,我们的豹骨是合法合规的”。

“未使用专用标识”
  “春雨医生”认为,同样从2006年起,含豹骨中成药就应该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而鸿茅药酒瓶身及包装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标识。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国家林业局2003年确实曾发布有关通知,通知称,“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随后,该标识于2015年6月1日更新版本,但仍旧延续使用。
  2017年最新版本《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药酒是否依法标识,澎湃新闻咨询鸿茅药酒官网在线客服,未得到任何答复。
  上述宣传负责人刘松波表示,公司仍在对标识等其他质疑进行商讨,“可能在下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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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美达 发表于: 2018-3-20 12:03:01|只看该作者

鸿茅药酒被指用濒危野生动物入药 从何渠道获取的?

源自:新浪综合
  公然用濒危野生动物入药,鸿茅药酒底气何在?
源自:公众号“春雨健康科普”(ID:chunyuyuedu)

  狗年春节前,春雨医生已经质疑了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于昨日发文回应了鸿茅药酒广告违法的问题。
  实际上,鸿茅药酒的问题远不止于此,可能存在更恶劣的问题。在鸿茅药酒的说明书上,我们可以看到其大复方中含有“豹骨”。

豹骨有多珍贵?
  据中国药典记载,豹骨为猫科动物豹的骨骼。豹包括印度豹、豹虎、金钱豹、文豹。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豹骨》一文记载,豹骨的来源不只是豹属的金钱豹,还包括其他猫科动物雪豹属和云豹属(两者的名称中虽然都有豹字,但是从动物学的角度来说,云豹和雪豹是另外一个属,而非豹属)。
  云豹、雪豹、金钱豹无一例外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云豹、金钱豹属于濒危动物,雪豹属于极危物种,也就是说有灭绝危险,保护不慎极有可能永远从地球上消失。
  据国家林业局中国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局显示我国豹的数量仅存3310只,云豹仅存2600只,雪豹的总量为2000-3000只左右。
  这些数字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就拿国宝大熊猫做个对比。
  2015年2月28日,国家林业局公布全国第四次大熊猫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野生大熊猫种群数量达1864只,圈养大熊猫种群数量达到375只。
  显而易见,豹、云豹、雪豹的数量并不比大熊猫多多少。
  这3个物种不仅在我国罕见,在全世界范围内数量及生存情况也不容乐观。
  春雨君没有查到豹的准确数据,云豹在世界范围内少于10000只,雪豹仅有4510-7350只,且数量仍呈现下降趋势。

濒危动物骨骼入药,鸿茅此举合法吗?
  人类活动是威胁它们生存的重要因素,以雪豹为例,在威胁雪豹生存的因素中,“为出售豹皮或豹骨而偷猎”占到33.3%,和“食物数量稀少”并列第一。
  在这样的情况下,鸿茅药酒使用豹骨入药,合法吗?

鸿茅方自称合规合法
  显然,鸿茅药酒不只一次面对这样的质疑。
  鸿茅药酒曾专门就这个问题发文解释,称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用豹骨都是经过严格审批的,完全合规合法。
  仔细看鸿茅药酒的文章,大组方受到了怎样的保护,才可以使用濒危动物?半年的量是多少?严格的审批具体是什么?这些细节统统都没说。

食药监禁用豹骨?仍有操作空间
  所以,鸿茅药酒使用豹骨真的合规合法吗?春雨君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以下简称CFDA)。
  2006年,CFDA发文限制及规范豹骨在药品中的使用。
  从上文可以看出CFDA明确禁止了非内服中成药使用豹骨。
  但是对于内服中成药要求按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有关要求操作。
  但无论是在这篇通知还是其他相关文件中,CFDA对于需申报药品的种类、适应症并未作出要求,对于“哪类药需替代”、”哪类药需减少或去掉”没有任何说明,对豹骨的限量也只字未提,这给含豹骨的内服中成药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按照此条规定,鸿茅药酒等内服中成药使用豹骨貌似没有违规。

鸿茅药酒没有相关标识,不违法吗?
  虽然内服药使用豹骨的规定不清不楚,但可以确定的是,自2006年开始,含豹骨中成药就应该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国家林业局公告豹骨标记》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制度”),标记范围如下:
  (一)有关企业利用豹骨生产并已获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成药。
  (二)2006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其他生产、销售单位现有库存的含豹骨成份的中成药及规格包装的豹骨粉。


  也就是说,在鸿茅药酒的外包装上应该有如下标识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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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lter7#####|
  但,春雨君把鸿茅药酒从外到内仔仔细细看了个遍,并未发现新/
识,这是否可以说明,自2006年起鸿茅药酒就在豹骨标识上违规操作?
  按规则使用标识的产品如下:
  至2017年,有关野生动物标识的规定被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根据我国最新版(2017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使用专用标识已经被列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鸿茅药酒的包装上仍然没有相关标识,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

鸿茅药酒通过什么渠道获取豹骨?
  即便合法,鸿茅药酒的豹骨是从何种渠道获取的呢?
  1992年,鸿茅药酒被批准为国药准字号OTC药品,作为药物使用豹骨至今已经有26载。
  且近些年来,鸿茅药酒因其广告的作用,销量可观,仅在阿里健康不同规格的鸿茅药酒月成交量就可达2万多笔。
  鸿茅药酒卖出这么多,到底用了多少豹骨,我们无法计算,但是初步推测应该不小,那么鸿茅药酒的豹骨从哪来?
  除了鸿茅药酒,我国还有其他含豹骨的中成药,据统计,我国含豹骨的中成药有45种,这么多年,这些药品企业的豹骨又从哪里来?

1.人工饲养?不存在的!
  驯养繁殖是保护濒危药用动物资源的一个途径,但是目前我国仅有鹿、哈士蟆、全蝎、娱蛤、龟鳖、庸和熊等人工驯养繁殖场,豹骨的来源依旧为野生猫科豹。

2.进口?
  早在1970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就将豹、雪豹、云豹列在附录一上,禁止跨国贸易。合法进口豹骨显然是不可行的:

  濒临灭绝的老虎及其他亚洲猫科动物,是CITES附录一上的物种,这表示其活体、肢体及其制品的跨国贸易是被 CITES明令禁止的。老虎、豹、雪豹、云豹与亚洲狮早于1970年代就被列入 CITES的附录一中。

3.“国产豹”自然淘汰?
  而豹、云豹、雪豹早在1987年起就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Ⅰ级保护物种,也就是说禁止猎杀,只能使用自然淘汰(自然死亡)的豹骨。通过自然淘汰的豹骨能撑得起鸿茅药酒十几年来每月数万瓶的销售量吗?

4.非法猎杀?
  自然淘汰也许不够用,或者有关药企也不操心自然淘汰的够不够用,不够还可以猎杀!
  2000年~2006年,仅6年间执法部门缴获了至少5400余头亚洲大型猫科动物的身体部位,其中包括1031头虎、4189头豹、152头雪豹、26头云豹。国际刑警组织的经验表示,缴获的赃物数据一般仅呈现实际交易量的10%,也就是说仅6年时间实际遇害的猫科动物数量为上述10倍,而这些遇害的生灵被用来干什么呢?皮可制皮草,骨可入药。
  本文并非要对鸿茅药酒使用豹骨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结论,只是提出一个疑问。
  我们也希望鸿茅药酒方能对豹骨的标识、来源、用量、功效等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并拿出切实证据。
  此外,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多年来,国家林业局等部门都有意保护野生动物,但尴尬的是,非法猎杀仍然屡禁不止,野生动植物的数量仍然锐减,很多甚至濒临灭绝,比如穿山甲和虎。
  我们也常在电视上看到明星们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但讽刺的是,鸿茅药酒的广告在电视上频繁出现,配方上赫然写着“豹骨”二字,默许豹骨的价值。
  这是为什么呢?
⊙作者:大王

  (△财经栏目注:文章略有删节)
6# 青城山
 去哪里 发表于: 2018-3-20 10:23:00|只看该作者

打不倒的鸿茅药酒:上千次违法广告竟被一笔勾销?

源自:新浪综合
  打不倒的鸿茅药酒:上千次违法广告竟被一笔勾销?
源自:春雨医生

  2月份春雨医生发布了文章《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质疑鸿茅药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文中的参考资料中提到了人民日报社旗下《健康时报》发表的文章《2630次广告违法不止 谁是鸿茅药酒的护身符》。
  随即我们收到了自称鸿茅药酒公关打来的电话,称“2630次广告违法”的描述不实,虽然我们是以引用文献的方式提到了这个数据,但是基于严谨的态度,我们还是去查了一下。
  结果令人震惊。
  上千次违法曝光一笔勾销?
  《健康时报》原文是这么写的:
  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FDA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但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作为监管部门和广告批文核准部门,却一路为鸿茅药酒广告“开绿灯”。
  在内蒙古FDA的官网上,我们查到了一则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通告──《内蒙古自治区FDA关于鸿茅药酒广告发布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称:
  2017年4月之前,我局依托国家总局违法广告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广告发布情况,该系统可以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及325个地市的主要媒体。根据该系统2014年以来的数据显示,未见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发布违法广告信息。
  经我局查询国家总局网站自2008年起至今发布的违法广告汇总、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鸿茅药酒。
  为什么与健康时报报道的数据大相径庭?
  难道是鸿茅药酒背了一个巨大的黑锅?
  如果是,我们要还它一个清白。
鸿茅药酒官方商城广告图片
  《通告》提到了2014年以来的数据,那么我们先看一下2014年之前有没有关于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的公告。
  不出所料经过整理,我们在各地方FDA网站上发现了大量鸿茅药酒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公告或通知,简单罗列几个:
  2008年01月29日:《浙江省FDA对五种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暂停销售》根据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监测检查发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等广告违法虚假发布,并且情节严重。
  2009年6月2日:湖北省FDA发布《省FDA关于虫草清肺胶囊、鸿茅药酒、白马寺痛消贴3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鄂FDA函2009163号)]
  2009年04月08日:《湖南省FDA暂停9个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在常德市销售》今年2月份以来,……鸿茅药酒……等9个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在常德市有关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010年01月06日:《海南省暂停鸿茅药酒等九个违法广告药品的省内销售》日前,海南省FDA经监测发现,鸿茅药酒……等药品广告多次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该局根据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上述涉及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在全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1年06月02日:《云南省FDA发布2011年第3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国家FDA2010年12月监测云南部分报刊,以及省局2010年1月、2月监测发现的,共19个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品种是:……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
  条目太多不一一罗列。
  在百度搜索中排名靠前的确实都是2014年之前的曝光,内蒙古FDA的公告机智地避开了2014年以前的“危险期”,选择了相对安全的2014年到2017年数据。
  但是──这3年真的是安全期吗?并不是!
  2014年以后变成“良民”?
  旧账就不算了,那么是不是如内蒙古FDA《通告》所说,2014年以后鸿茅药酒就没有再做过违法广告呢?
  并不是。
  再来看几则来自各地FDA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
  先来一波江苏的(下表中的信息全部来自江苏省FDA,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这里要说明一下,解除暂停销售不是因为曝光错了,而是鸿茅药业针对违法广告进行了更正,详见文末各公告原文。
  一直在道歉,从未停违法
  你仔细看这个节奏,是这样的:
  10月违法,11月违法,1月违法禁售,2月9号更正后解除禁售,当天又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被曝光,4月解除禁售,5月再次发布违法广告。
  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节奏:
  都可以形成一个鬼畜了,这样高频次的的公然违法,是真的拿法律当儿戏?
  这样的情况并不只发生在江苏一省。
  2009年和2012年,河北省FDA网站两次发布《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2009年的通知中称: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4日在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发布公告向广大消费者声明致歉,保证不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并经过近一个月整改,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同时对工作人员加强了管理。
  然而2012年依旧因为“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河北FDA暂停销售(关于解除鸿茅药酒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就是这样一家反复无常的企业,不断斩获“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称号。
  以上数据已经与内蒙古FDA的《通告》内容严重违背。
  但是仅靠一两个省的数据可能并不能说明问题,来看下第二个表格(下表信息整理自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吉林红盾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两年共4次,也不算频繁?
  来看看山东的情况(下表信息整理自济南市历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链接见文末)。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还有吗?有的。
表格整理:春雨医生
  以上仅仅是我们从随机选择的部分省市行政单位官网查到的信息。
  依据各大网站广告,被曝光的鸿茅药酒广告均数违法行为,但这是不是鸿茅国药(全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投放的呢?有兴趣的可以点击各个广告的原文,大部分标示了广告费金额,且从各大解除暂停销售的公告看,也确实是鸿茅国药对广告进行了整改。
  会不会有什么误会?
  内蒙古FDA作为国家权威的行政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不应该与事实不符,这里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是国家工商部门发布的,并不收录在国家FDA的网站上;
  很多违法广告信息发布在各地方FDA部门和工商部门网站上,并未收录到国家FDA网站;
  所有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可能是鸿茅药酒的经销商或代理商,非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告违法证据确凿,问题是谁发布的违法广告?
  事实上鸿茅药酒早就对此做好了准备──一股脑儿推给经销商就好了。
  这招好使吗?《中国经济时报》2009年专门针对这一细节发表报道《鸿茅药酒涉嫌广告违法追踪 经销商曝广告内幕》反驳了这一说法。
  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广告代理公司,发表广告之前都会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双方对于广告内容、发布渠道、金额等细节都会做明确约定,鸿茅药业如果对此毫不知情,完全不符合商业逻辑。
  而且,在各地方FDA发布的公告中,有多则提到“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鸿茅国药前身)已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明确证实了至少部分违法广告为鸿茅国药发布。
  会不会是经销商背着鸿茅药业偷偷篡改了广告再投放呢?
  相关规定指出,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篡改了,鸿茅国药在接下来一年内都拿不到广告批文,但是事实上鸿茅国药的广告批文一直没有断过。
  专挑“总局”网站,选择性无视为哪般?
  《通告》还提到:近些年来,我局亦未接到其他省(区、市)局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报。经我局查询国家总局网站自2008年起至今发布的违法广告汇总、公告、通告,均未涉及鸿茅药酒。
  也就是说,内蒙古FDA专门查询了国家FDA的网站,确实没有通报鸿茅药酒违法情况,但是内蒙古FDA为何对全国各地的FDA和工商部门持续不断的违法通报置若罔闻?
  如此高频次、显著的违法通报,到了内蒙古FDA为何变成了“近些年来未接到?”难道是要各地方FDA专门发函到内蒙古FDA指定邮箱才算是收到?没收到=不存在?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辟谣”目的何在?
  综上所述,内蒙古FDA《通告》的内容字面上成立,但是……
  部分违法广告确由鸿茅国药(鸿茅药业)发布;
  无论广告主是鸿茅国药还是经销商,鸿茅药酒长达十几年的高频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事实确凿;
  这些广告并非因经销商篡改才包含违法内容;
  即使违法广告的发布主体不是鸿茅国药,鸿茅国药也难辞其咎。
  更奇怪的是:
  违法广告如何拿到批文?
  既然经销商未篡改广告,那么……
  鸿茅药酒的广告内容均是从内蒙古FDA拿到的批文,应该符合广告法要求,却为何在全国各地纷纷被列入违法广告范畴?难道是内蒙古FDA对药品广告审核的标准无需遵从《广告法》要求?
  对鸿茅药酒的夸大宣传、安全性的质疑声在微博上不绝于耳,其中不乏医疗大V和主流媒体,内蒙古FDA不但没给出合理解释,反而坚称鸿茅药酒没有发布违法广告:
  在媒体的监督和国家FDA的干预下,眼科“神药”莎普爱思已经走下神坛,但是鸿茅药酒却依然在不断反复、公开地投放违法广告,夸大疗效,内蒙古FDA选择视而不见,除了本文提到的《通告》,在内蒙古FDA的网站上找不到任何关于鸿茅药酒非法广告的信息,难道鸿茅药酒在全国各地投放的广告,从来没有在内蒙古播放?
  内蒙古FDA网站从未单独针对某一品牌单独发布类似声明,为何单独针对鸿茅药酒发布这样一则“文字游戏”式的声明?
  假设是经销商发布的违法广告,如此高频次的违法发布,鸿茅药业如果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是否会引起其他企业纷纷效仿?《广告法》意义何在?
  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并提出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我们希望地方监管部门能够响应习总书记的指示,对于违法广告真正行使起该有的监管职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对于鸿茅药酒的功效和风险,已经在《明明是药不是保健酒,老丈人却让我买来孝敬他,买还是不买?》一文中做出探讨,本文不再延伸。
  *本文仅对内蒙古FDA的《通告》提出疑问,最终结果以FDA以及各官方机构通告为准。
⊙作者:乔西

☆ 相关资讯
  内蒙古自治区FDA关于鸿茅药酒广告发布情况的通告 http://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8414.html
  2014年10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412/t20141216_913264.html
  江苏省2014年11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1/t20150108_927386.html
  省FDA暂停销售百癣夏塔热胶囊等5个药品的公告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1/t20150127_927948.html
  省FDA拟解除暂停销售鸿茅药酒的公示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2/t20150209_957789.html
  江苏省2014年12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2/t20150209_957802.html
  省FDA解除暂停销售鸿茅药酒的公告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4/t20150410_991931.html
  江苏省2015年5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8/t20150804_1044116.html
  吉林教育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50708/51423.html
  吉林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104/51959.html
  吉林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 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425/52356.html
  吉林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 http://www.jlgs.gov.cn/static/xzcfxxgs/20160803/52739.html
  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http://www.jngsj.gov.cn/366/46701.html
  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http://www.jngsj.gov.cn/366/46699.html
  山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15-101) http://www.jngsj.gov.cn/366/48486.html
  布尔津县FDA迅速查处严重违法广告药品 http://www.brj.gov.cn/Item/15906.aspx
  鸿茅药酒涉嫌广告违法追踪 经销商曝广告内幕 http://www.ce.cn/cysc/sp/info/200904/27/t20090427_18919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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