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实践的,是一种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理论,而“公民抗命是透过和平非暴力的手段,故意触犯一些不合理的法例,藉此引起公众的注意,唤醒人性中的良知,最后达致社会法例制度的改变。公民抗命者虽然犯法,但他们的手段和目的都是道德的。”[2]其要点是不认同革命,不推翻建制,仅仅就法律中自己或者该团体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良。就这个观点来看,“长毛”的实践接近于社会改良,由于“长毛”肯定不认同“Order and Stability”,因为他就是用行动来破坏了秩序和稳定,那么这种所谓的公民抗命,既不能如冲突学派般批判(推翻)建制,也不能像功能学派论述的社会改良。